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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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村镇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第六章股东、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七章会议签到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九章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第十章股东大会记录第十一章休会、散会及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维护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及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议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X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作为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本行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注册资本的变更作出决议;(八)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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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议事规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并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增进董事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合作。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的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执行本规则的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第三条开会通知应当提前制作,并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会议规则等内容。

第四条会议应当拟定会议纪要。

纪要应当简洁明了,确保全部董事都同意。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农村合作银行的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领导机构,其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有相关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并应当确保不同领域的代表得到妥善的代表。

第六条董事应当履行职责并秉持银行的利益。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须保证保密性及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八条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主席宣布会议开始;2. 依据会议议程逐项开展讨论;3. 对决议进行投票表决;4. 主席宣布会议终止,撰写会议纪要。

第九条会议的讨论应当由主席主持,主持人应当保证议事秩序,按照议程进行讨论,不得任意更改议程或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

第十条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决定,可通过提案征求董事意见,通过一致同意快速作出决策。

第四章投票表决第十一条投票表决应当有正式会议和正式会议纪要,所有董事均有权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投票结果以出席董事简单多数决定,其中表决的有效票多数同意的决定为有效的。

第五章纪律第十三条董事应当发扬团结互助精神,保持秩序,不得进行其他会议成员的攻击、辱骂,做出其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如有董事违反条款行为,主席应当及时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取消其参与会议的权利并召开新一次董事会议。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董事,可对其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变更和解释,应当在董事会议上进行,经过表决通过后生效。

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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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一、议事主体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主体为银行的所有股东。

二、召开时间1、银行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银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2、银行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开年前确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宣布。

3、针对特殊情况出现,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主动或者被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但必须在随后30个自然日内召开。

三、召开方式1、银行董事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事项等相关内容,并于通知前30个自然日至少发布一次该消息。

2、股东合法代表应当将提前向银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通知期限内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四、股东大会要求1、银行股东大会必须在有足够的股东出席和代表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2、银行股东大会必须进行记录,并确保其记录保留期达到3年以上。

五、议事程序1、银行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包括表决程序、提案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

2、表决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最主要的程序之一,所有提案必须经过股东的表决方能生效。

3、提案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的另一个重要程序,提案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会事先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在提案人向股东大会提交稿件等有关文书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六、议事内容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包括银行业务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同时也包括银行管理制度、资金管控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2、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自行提出议事内容,但必须与银行股东大会主题相关,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议题文件,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七、表决方式1、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口头表决方式通常适用于一般性提案,书面表决方式主要适用于重大议事、关键提案等。

3、投票应当由股东合法代表主持投票,采用起立、举手等方式进行展示。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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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东代表大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保证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农村合作银行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行所有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代表大会分为股东代表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

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㈠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㈡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㈢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请求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时;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股东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㈠代理人姓名;㈡是否有表决权;㈢分别对列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㈣对可能纳入股东代表大会议程的每一事项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㈤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㈥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代表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条股东代表大会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代表。

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㈠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代表有权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㈣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农商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农商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X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XXX农商银行”)及XXX农商银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XXX农商银行章程》(以下简称“XXX农商银行”)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XXX农商银行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XXX农商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XXX农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XXX农商银行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XXX农商银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XXX农商银行章程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XXX农商银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大会的召集第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X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XXX 农商银行X%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六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和XXX农商银行《章程》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X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X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X 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作出决议后的X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xx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正确决策,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xx农商银行章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第四条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决定本行发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九)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十一)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召集和召开第六条股东大会主要以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低于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以上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XX村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村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村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XX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村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会议的类别及形式第四条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七条按照前条第(一)、(三)、(四)情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可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本行应严谨落实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和纪要。

第三章会议通知第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议程;(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五)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条本行召开董事会例会,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60112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601128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依据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四)本行章程的修改;(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罢免独立董事;(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有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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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合法有效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按规定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本行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则,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十二)修改本章程;(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审议批准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本行的审计监督;(十五)审议批准单个项目超过本行净资本%以上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处置;(十六)决定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本%以上的对外投资(含收购)、资产核销、资产抵押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十七)《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人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时;(三)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召开时;(四)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第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由代表表决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召开,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第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发言,股东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

第十八条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在会前或会中表决前进行登记。

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安排.第十九条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章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第二十条股东大会议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银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负责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无论是否由董事会召集,均应负责提出议案。

第二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在收到临时提案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列入该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并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在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第二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拟制的融资方案;(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第三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候选人由法人股东选派、指派、选举或聘任的人员组成,但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本行董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二)董事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三十五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一名股东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三十八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章会议记录--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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