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知识产权法学学术研究回顾_刘春田

合集下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责任:概念、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概念、内容刑事责任:概念、内容【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的法律责任。

2.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表明:(1)凡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损害赔偿额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如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也包括人身权(如企业名称权和姓名权),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概念行政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内容(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1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不服驳回专利申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

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

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①概念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3)我国的做法从我国《专利法》第59条之条文以及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在权利要求的解释上一直采取的是折中主义,即既考虑权利要求书措辞的字面意思,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的延伸。

2.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专利法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是通过权利要求书加以描述的技术特征的组合。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既包括区别特征,也包括相关现有技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无效)【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无效)【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1.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商标不适格是指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即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同时还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可被宣告无效。

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 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 因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宣告的程序 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 注册商标无效第32条的规定。

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由于与在先权利人具有除代理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与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且商标的注册是非善意取得的。

(6)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7)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他人对于该商标标识所拥有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计算机程序数据汇编(数据库)发行权《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重点难点归纳】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条约》规定,版权保护只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版权条约》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上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对某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的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

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的范围包括:(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与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

(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