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管辖

合集下载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电话一、联系方式1、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66路、129路公交车到市政务办公区站下车电话:3536332 3536410 3536409 35361532、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合肥市长江路333号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大院内(汇通商厦后面)电话:(0551)2663119邮编:230061二、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一份);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3、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第三人,增加复印件一份);4、非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5、委托代理人是执业律师的,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委托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办事程序1、劳动争议发生(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5、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主张其退休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条: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支、垫资行为发生争议的,应作为劳动争议一并处理,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依欠条,还款协议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直接使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因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先待遇或领取退休的人员而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七条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单位因用工而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之间因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坚持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主张。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关系习题库及答案

劳动关系习题库及答案

劳动关系习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范围是指法律法规对_______管辖哪些劳动争议案件所作的规定。

A、各级人民法院B、劳动争议调解组织C、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确答案:C2、下列不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是_________。

A、六级以上强风禁止露天起重和高空作业B、从事高空作业须体检合格C、挖土方、拆建筑物应从下到上D、脚手架的负荷不得超过 270 公斤/平方米正确答案:C3、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_______。

A、不相同的,由工会决定B、相同C、不相同的,由双方协商代表决定D、不相同的,由劳动者代表决定正确答案:B4、下列关于经济补偿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

A、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B、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C、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仍需支付经济补偿D、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答案:D5、以下_________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A、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B、劳动者从事的属于职业性的有偿劳动C、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的状态下从事劳动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的平等性正确答案:D6、________是指一名上级领导直接领导下级的人数,它与_________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A、管理幅度、管理层次B、管理幅度、管理宽度C、管理宽度、管理跨度D、管理层次、管理幅度正确答案:A7、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时效是_______。

A、两年B、一年C、半年D、三年正确答案:B8、下列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_。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09)目录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二、诉讼主体资格三、仲裁与审判的衔接四、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五、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六、竞业限制和违约金七、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八、法律适用九、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十、附则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和劳动争议审判实践,提出本参考意见。

一、受案范围及其处理1.1【未缴社保赔偿及补缴的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导致劳动者具体明确损失,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拒缴社保费、未缴足保费,或因缴费年限、基数等,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主张补缴的,不予受理。

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若已受理,则驳回起诉,文书中作必要释明。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1.3【失业保险的受理及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PPT课件

劳动争议处理相关知识PPT课件
仲裁庭
✓一案一庭制 ✓一般情况: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简单案件:指定一 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特别仲裁庭:三名以上仲裁员
10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 先调解后裁决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 回避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 裁审衔接制原则
11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在上海市某区做清洁服务工作的民工张某在一 次高空清洁作业中摔伤,但清洁公司以种种理由 不支付工伤补助金。张某想提起劳动仲裁,但经 核实,该清洁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某区,张某 感到迷惑,他是否必须去广州进行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申请 受理 和解与调解 开庭和裁决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 不受理的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 内提交答辩书(也可不提交);5日内 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可以就部分先行裁决。 部分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逾期未裁决,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可 否作为证据?
5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 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6
四、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9
一、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 立,相互独立。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 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即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一章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理念第一节劳动争议案件概述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与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关系(即聘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已经从传统的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争议扩大到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2)社会保险纠纷;(3)福利待遇纠纷;(4)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5)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法源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宪法中的劳动法基本规范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规定了很多劳动法方面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冲突。

但是,宪法中的规范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立法机关或者政府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劳动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方面的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

专门的劳动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另外还有一些法律也与劳动法相关,此类法律包括《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文件。

目前仍然生效的重要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权益保障法第八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三)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旎,致使发生重 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对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 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拿到《仲裁裁决书》后松了一口气,以为事情 快解决了。没想到原单位不但迟迟不执行仲裁的裁 决,反而在1O月初向鼓楼区法院起诉。王某怎么 也没想到自己又变成被告,只得放弃去外地工作的 机会,全力以赴准备应诉材料。 2004年11月 开庭后,王某一直忐忑不安地等待着判决结果,虽 然也参加过几场招聘会,可由于精神状态不好,一 直没有找到新“东家”。“近一年的时间,我都耗 在了这场官司里,实在不值,我们劳动者维权怎么 就这么难呢?”王某表示,如果当初知道要耗上这 么长时间,他绝对不会坚持要讨回4000多元的工 资。 劳动者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 可能因为折腾不起而放弃救济。
2、赢了仲裁又成被告 2004年2月23日,王某 与南京某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 定每月工资2500元。2004年3月、4月公司每月发 放王某 1000元工资,5月工资未发放,也没给王 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5月31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 律为由将王某辞退,而对所欠工资却没有任何说法。
王某反复与公司交涉,要求其补发拖欠工资、补办 参保手续,但都没有结果。6月下旬,王某只好到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9月 18日仲裁庭裁决该单位支付王某拖欠工资4553.5 元、补缴社会保险金。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十一章劳动争议处理本章概览:本章需要关注细节较多。

重点关注劳动争议的时效与期限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考点67劳动争议的分类和意义(★★★一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1.劳动争议的分类履衍、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1)根据争议的主体不同,可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2)根据劳动争议性质不同,劳动争议可区分为权利事项争议和调整事项争议。

(3)在我国,目前通常把劳动争议分为“一般劳动争议”和“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立法的意义我国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1995)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问题作出了规定。

考点68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存在劳动关系、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等的纠纷。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个环节。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辞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考点69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和原则一、劳动争议处理的目的.........(1)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考点70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二级考点,一般为单选、多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及管辖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前,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由于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在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及管辖方面各行其是,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增加了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或原告的诉累,也影响了法院的审判效率。

笔者就其中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索要“三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险”案件是指当事人向用人单位索要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案件。

以往,仲裁委员会没有拒绝受理此类或含有此类请求的劳动争议纠纷,但从近一段时间开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却将此纠纷划归市、区两级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受理。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索要或由单位补缴“三险”申请的,都被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应到劳动监察大队去解决。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对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由于受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影响,对于“三险”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产生疑问,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类纠纷;有些法院或法官要求原
告先去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否则不能受理或审理,使得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监察大队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实践中,“三险”纠纷的产生往往事出有因。

一般是由于单位与职工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或计算标准及数额存在争议,很少有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这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确定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法律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根本无法处理,只能又推给仲裁委员会,使当事人陷入申诉无门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的性质截然不同。

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劳动监察属于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处罚的职权行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而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引发劳动监察程序。

两者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不相互冲突,对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控告,或者同时进行。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为由拒绝受
理属于劳动争议的“三险”案件。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目前,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用人单位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辖权划分,凡一方当事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归市仲裁委员会受理,其余归各区仲裁委员会受理。

除不予受理决定或通知外,裁决书上一般都具体注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某法院起诉。

区仲裁裁决书注明向本区法院起诉,市仲裁裁决书注明向市中级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由市政府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作出指定,法院的管辖权分工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并不以仲裁委员会的级别为依据,而都是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

但目前,市、区两级法院仍在延用过去的老做法,凡经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仍归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显然与司法解释相悖。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毕竟是国内法人,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此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会不断上升,如果都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则无疑会占用上级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的大量工作时间,不利发挥其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两级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中应去除具体法院的表述,改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而法院在管辖权分工上,除依法由我国法院管辖的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外,其余劳动争议案件均应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