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三)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 含详细计算过程

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王卫宏摘㊀要:伴随着房地产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地产行业发生了巨大改变,房地产企业的未来发展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所处的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化㊂因此,房地产企业如果想保持企业利润的可持续增长,急需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管理,因此,政府制订的税收政策对企业收入和成本都会发生较大的影响,通过利用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企业纳税筹划的核心㊂基于此,首先,简要介绍房地产企业的特征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理论知识,其次,分析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现状,最后,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希望对以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㊂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成本;纳税筹划一㊁引言房地产企业因其独有的特征,企业内任何一项业务均涉及较大的资金,而资金回收的周期较长也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由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结果难以承受过高的税负,此外,行业内竞争的加剧使企业需要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成本,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立足于国家税务法规,立足于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㊂由于房地产企业高额的市场回报率与其带来的附加值,因此,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就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意义㊂二㊁理论概述(一)房地产企业特征房地产行业已经发展了近20年了,在经济市场上表现出明显的特征:第一,房地产行业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㊂中国的各大中小房地产企业开始有意识的打造各自的房地产品牌,注重品牌是市场化的重要标志之一㊂重视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口碑信誉,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第二,房地产行业属于强周期行业,能够反映居民刚需㊂据调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购房目的是为了自住,刚需较强,房价走势与货币供应正相关,价格与经济增速相关,但波动性高于经济波动;第三,房地产最明显的特征是受政策影响较大,资金流出受管制:货币扩张带来投机需求,推动价格上涨㊂土地供应受政府管控,进而影响房价;第四,房地产企业有较为明显的现金流特点:盈利滞后于现金流:期房,采取预售形式,商品房的定金㊁首付㊁按揭款计入预收,但国家要求房企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购房者后才能结转收入㊂因此,现金流入早于盈利㊂现金流波动程度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拿地和销售在不同年份㊂另外拿地投资计入房企经营活动现金流,拿地节奏影响房企的经营性净现金流㊂拿地多的年份经常产生净现金流为负㊂现金流依赖金融体系:购买土地和前期施工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但是项目开发周期长,销售情况不稳定,因此房企特别依赖外部融资㊂另外,除开发需外部融资,销售也需要通过银行的按揭贷款㊂因此,房企对于银行融资的依赖度高㊂(二)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税务筹划是发生在企业或者个人经济行为之前所做出的安排,是事先做好准备,但我们身处的客观环境是在不断变化的,其他各种因素也是错综复杂,并且有些因素虽然不是主要因素但也可以左右事件的发生,这就让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㊂房地产企业自身的行业特征决定了企业更需要重视税务筹划风险㊂但是税务筹划存在风险,首先,形式合法性,相关交易的安排以及纳税申报㊁减免㊁优惠符合相关税收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其次,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的性质以及纳税符合实质课税标准㊁与税收立法目的相符合㊂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项目选择不当或者对纳税筹划理解有所偏差都会导致税务筹划与既定目标不符㊂三㊁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缺乏对税务筹划的意识目前,房地产企业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目前多数企业强调岗位精细化,比如将核算会计㊁税务会计㊁成本会计分别由不同人员处理,而税务的不断复杂使得人员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纳税筹划工作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全面的全面专业知识㊂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务筹划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和其他专业团队,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税务筹划工作㊂甚至有些企业不重视税务管理,只重视营销生产研发方面的管理,企业领导层并不知道通过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负担,只是盲目的等待国家税收政策优惠㊂(二)税务筹划机制不完善房地产企业目前制订的税务筹划机制都存在不足之处,最明显的地方在于许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但没有分析到税务筹划存在风险,税务筹划除了规划要符合法律法规,其实施效果也会受到税务行政执法的影响㊂此外,由于我国税收筹划方面起步较晚,税法的建设难免存在一些遗漏,我国现有的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建立的税收征管法,单一法律法律是平行且松散的,这会影响税法的整体有效力㊂(三)税务筹划作用未能正确认识房地产企业在关于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诸多认知错误㊂其一,想靠与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来达到减免税的错误思想㊂由于房地产企业与税收政策息息相关,一些房地产企业想要与税务部门建立 特殊关系 ,在与税务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各种使用歪门邪道的方法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甚至有些企业想要贿赂税务部门达到目的;其二,希望通过偷税逃税来获取税收利益㊂某些房地产企业隐匿真实账目,也就是做假账㊂除此之外,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㊂第一,税后收益并不是在纳税额最少的情况下就越大㊂房地产企业以少纳税为目的,从延迟预售款的入账㊁费用开支的足额记录等方面采取的会计政策也只是将能够得到的税收优惠最大限度的利用;第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目种类繁多,计税依据也随外部环境而变化㊂如果不能合理的纳税筹划反而可能使筹划方案的结果大打折扣㊂四㊁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建议(一)健全税务筹划规划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除了考虑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时,还应完善含相应的税务筹划风险的管理制度,降低涉税风险㊂目前随着我国国税地税的合并,一些不合理的企业涉税行为被遏制,同时,企业的利润降低,多重压力下,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可能会加大,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降低税务风险㊂首先,企业应根据风险管理部门分析的风险,制订风险应对方案,同时由于房地产的行业特殊性,应随时留意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随时调整筹划方案,降低各种潜在的风险的发生;其次,需要提高企业应对灵活多变经济环境的能力制订的税务管理方案应该具有灵活多样性,准备应急方案做好紧急处理,运用预先制订的风险处理方案来控制风险,随时调整以应对不同状况发生,尽量缩小风险带来的损失㊂㊀㊀㊀(下转第86页)例如:如果企业的销售产品为自产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并向业主提供安装服务,在已经分别核算设备与服务销售额的基础上,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的方式选择简易计税,更能够凸显税务筹划的优势;如果企业的销售产品为活动,板房㊁钢结构件等资产物品,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则应当分别核算货物与服务的销售额,并适用于不同的税率㊂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充分考虑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式的成本,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满足税务筹划的需求㊂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过程中,对于劳务分包业务可以采取差额计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税额,有效达到节税的效果㊂例如:甲劳务分包公司承包了乙公司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项目合同值为1000万元(包含增值税),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专业作业劳务项目分包给班组组长李某,在该工程项目完工以后,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㊂在这一背景下,甲公司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计算增值税,需要向上游的发包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班组长李某到工程劳务所在地按照1%代开增值税发票㊂由于在疫情期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甲公司完成该工程项目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500万元㊂在税务处理过程中,由甲公司全额开票,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甲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税款应当为:(1000-300)/(1+3%)∗3%=20.39万元;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主体跨区域(市㊁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并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㊂如果有抵减不完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㊂因此,甲公司向当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对差额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即:(1000-300)/(1+3%)∗3%=20.38万元㊂也就是说,甲公司在当地税务局进行差额,申报增值税时,可以享受零申报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㊂(四)合理开展增值税筹划在增值税筹划环节,建安企业可以基于 价税分离 的基本原则,即:当企业的项目不含税收入与销项税确定的情况下,项目总支出成本越低,则企业收益越大㊂基于这一原则,对于增值税的筹划应当从控制不含税成本入手,即拆分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两个部分;同时,采取 合同控税 的管理理念,以交易合同为税务筹划的重要工具,注意选择合理的承包方式,在事前对材料费用㊁施工费用等进行明确规定㊂例如:在合同签署环节,确定与分包方的结算方式,要求 先开票㊁后付款 ,并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商应当提供的发票类型㊁发票转移时间㊁企业适用税率等,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及时进入进项税抵扣环节,减少资金时间成本,也能够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㊂还可合理选择公司制的形式,例如:建筑施工合同对方是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对是否开具多少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没有具体要求,建议企业成立分公司,或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不仅可节约施工成本,且可以节约开票的成本㊂(五)充分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筹划环境,国家为了促进部分地区行业的发展,颁布了相应的税收政策㊂例如: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明确规定,部分设置在西部经济开发区的建安企业,如果企业主营业务内容为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企业税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自2020年开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照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㊂建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通过在西部地区设置分公司等方式,转移部分产业至税收优惠地区,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成本㊂五㊁结语综上所述,建安企业在经营与发展过程中,为了尽快适应当前的税收政策环境,合理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为重要㊂但企业要事先了解税收筹划的难点问题,通过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㊁合理选择计税方法与税目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从整体上防范企业税务筹划风险㊁落实税务筹划方案,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㊂参考文献:[1]韩非.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及规避策略分析[J].中国商论,2017(31):87-88.[2]陈燕. 营改增 对建安企业的税务筹划影响分析[J].经济视野,2019(1):100.[3]刘丽.浅谈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J].商情,2019(24):66-67.作者简介:章孝媛,安徽省中瑞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㊂(上接第84页)㊀㊀此外房地产企业要合理处理各个税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将最小纳税额与企业最多收益之间进行协调,因为房地产牵涉的税种较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纵观全局,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影响,要清楚地认识到降低税负不等于躲避交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最常用的税种之一,房地产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除项目金额㊂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㊂(二)完善企业税务筹划环境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管理时应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宣传,提高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我国房地产企业虽然逐渐对降低税收负担的意识越来越看重,但企业管理层对税务风险不重视㊂因此,企业要进行税务风险管理,应提高房地产企业全体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将税务风险管理提高到战略层面上来,这样才能全力应对信息时代和全球化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挑战㊂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端正思想,摆正态度,应以税收法律与会计法规作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彻底摆脱靠与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达到节税目的地这种愚昧思想㊂(三)培养税务相关人才纳税筹划的工作专业性和复杂性都较高,因此从事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养,对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了解,企业内部要有相应的培训人才的计划,加大公司内部的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岗位轮换㊁财务人员多岗位任职,全面交流,提高各方面能力,只有专业高素质的税务人次才能帮助企业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出一笔可观的收益㊂五㊁结语全球化经济市场环境下,房地产企业若想使纳税筹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需不断关注国家财务政策,深入了解纳税筹划风险,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企业财务部门更能适应市场变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能够高效开展㊂参考文献:[1]张丽娟.当前中小学研学旅行课程的实施困境及对策研究[J].读天下:综合,2019(2):225.[2]孙波.论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9,40(11):156-162.[3]易欢欢.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成本控制路径分析[J].财会学习,2019(2).作者简介:王卫宏,衡水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㊂。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

建筑企业疑难问题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案例解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筑企业是一种典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其涉税处理和司法实践往往备受关注。
在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涉税问题尤为重要。
合理处理涉税问题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还可以避免因税务风险而带来的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案例来进行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的解析。
一、案例一:建筑企业虚开发票案某建筑企业为了降低应纳税额,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调查,最终认定其虚开发票的事实,并依法进行了涉税处罚。
分析: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虚开发票等行为,不仅损害了税收利益,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中,务必做到合规经营,如实申报税款,合法避税。
二、案例二:建筑企业项目款挪用案某建筑企业负责人在经营过程中,将项目款挪用于个人用途,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被业主发现后,对企业提起了民事诉讼。
建筑企业经营活动中,项目款挪用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监督资金流向,确保项目款使用合规。
如遇到项目款挪用等问题,应积极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三、案例三:建筑企业合同纠纷案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供应商提起了诉讼,企业被判定违约并赔偿损失。
建筑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应明确权利义务、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发生纠纷。
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企业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如遇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涉及司法程序。
总结:建筑企业在涉税处理与司法实践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管理,注重合规经营,预防风险,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只有通过合规经营、规范管理,建筑企业才能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房产税常见稽查风险点及实务案例

稽查案例——出租那点事~
柜台出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我检查组在对一家大型商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商
场店铺全部出租,且形式为以下两种
VS
柜台出租
店铺出租
图表总结3
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
纳税主体
出租人缴纳
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
融资租赁 承租人缴纳
免租期
产权人缴纳
无租使用 使用人代缴纳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2.契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
因此,契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入会计账簿“固 定资产”科目中(或无形资产),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按照会 计科目中记载的价值确定的,所以,契税也应计入房产原值计 征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是不是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稽查案例
3.融资租赁房屋改扩建的价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装修那点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
• 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 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土地那点事~
3.减免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稽查案例
现实中,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先征后返(通常)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属于政府补助,一次或者分次计入“营业外收 入”。通常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按照全额先行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金额 为全额,账务处理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确认或者结转相关资产价值, 因此,应按照全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或者房产税时的计税基础,而收到 的减免部分作为一项营业外收入。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

(最全整理)房地产企业售楼处与样板间的涉税问题前⾔现实中,售楼处与样板间有这样⼏种形式:⼀、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利⽤企业建造的配套设施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三、⼩区内搭建的临时设施;四、⼩区外租赁或者建造的;⼀、利⽤企业开发产品作为售楼处和样板间涉税分析:1、硬装所承担的成本将来随房⼀起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且可以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可以计⼊房地产开发成本。
2、硬装所承担的成本不随房销售将来要拆除的或者难以判断是否要随房销售的,计⼊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理论上难以作为⼟地增值税的扣除项⽬。
3、精装修时所购买的家电、家具、⽇⽤品等⽇常⽀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可以计⼊到销售费⽤中,即使有单项资产⾦额⽐较⼤的。
此处,税务的处理⽅式可以考虑依据会计的处理⽅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使⽤寿命超过⼀个会计年度。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财税[2018]54号》第⼀条:企业在2018年1⽉1⽇⾄2020年12⽉31⽇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地增值税上,主要有两种⽅式:不少省市这样规定:以总收⼊减去这些家电、家具、⽇⽤品等的购买价作为计算⼟地增值税的收⼊,类似于“净”收⼊:不认可其作为收⼊,也不认可其作为扣除项⽬。
也有省市这样规定:家电、家具、⽇⽤品等可以作为扣除项⽬,但是不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房地产行业税收问题及稽查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地方税收主要增长点之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较复杂,企业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甚至有少数企业出现偷税现象,为此,我们通过调研,详细掌握了该行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初步发现了税收违法特点并就如何开展税务稽查提出了相应对策;一、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及会计核算特点一项目运作的程序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二会计核算特点1、收入核算房地产企业其主要经营收入项目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2、开发成本核算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前期费用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土地契税、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材料费、配套设施费、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保费等2开发成本核算及结转的方法;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开发成本的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由于房屋开发的自身特点,单位造价的形成会出现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分,即:前期开发成本费用高,中后期开发费用减少,而且大量公共配套设施需在总销售面积中分摊,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又在1年以上;所以财务在核算销售成本时,项目早期会出现对计划预算的开发成本采取预提方式,随着中后期成本支出逐渐减少,开发成本的结转才会与实际最后成本逐渐接近,最后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后,企业财务再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单”对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的成本;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及分析一隐匿收入1、“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滞后;部分企业将收取的房款在“预收帐款”或“其他应付帐款”科目中长期挂帐不作销售处理,通过推迟“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的时间,有意识的延缓销售收入实现,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滞后;2、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销售面积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中必须填写的内容,但该数据却能直接及时反映出企业销售的进度,为初步估算销售收入实现的状况提供依据;所以企业有关人员有意识隐瞒、不肯如实提供实际销售面积,增加税务人员核算企业收入的难度;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项目中,未将与住房一起出售的小房面积2000多平米并入销售面积;3、以物易物隐匿收入;在大额费用支付中常用其开发的商品房抵顶其所欠施工款、材料款、广告费、职工福利等费用,而在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却不记载,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例如某房地产公司20 06年6月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市某单位,抵顶了应付款24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4、假代建、真开发;即:开发商以土地所有方的名义报建,所需资金由开发商“借给”对方使用,实际操作却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取得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二虚增成本方面1、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目前多数房地产企业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是以每平米的单位造价×销售面积的金额来结转成本;由于项目开发周期跨度一般在1年以上,企业开发项目中的单位项目较多,对口的施工单位、供料商多,项目开发早期财务不能及时的取得各项目的“工程结算单”,所以在会计核算单位造价时往往使用以预算造价计算单位成本的方法;一些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利用这一特点,自行加大早期单位平米的计划预算造价,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2、关系单位虚开发票,虚增企业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代理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也给房地产企业虚增成本带来了可乘之机;3、以收据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偷欠税款;4、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将自建自用的办公楼成本243万元,直接混入项目开发成本中,未结转固定资产,虚增经营成本;三超标准列支费用1、利息支出问题;1未在成本对象中分摊借款利息;由于房地产公司借入资金量大,利息支出较多;部分企业财务处理为将其作为财务费用全部直接在税前扣除,影响了当期的税前利润,造成纳税滞后;2高利率融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国家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扣除费用;同时往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销售费用列支问题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未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造成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帐,挤占税前利润;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超标准的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等明细科目的账载金额;三、检查方法和技巧一项目检查法以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检查重点;从项目开始到结束,针对项目的完税情况,全面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开发周期较长项目,分期作为检查的重点;二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法基础资料数据的收集是保证检查质量,提高检查效率的最基本的保障;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通过以上表格数据的登录,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可以为下一次检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数据共享,提高检查效率;三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分析法掌握所采集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利于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所存在的疑点,为进一步检查提供依据;如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中反映的规划面积、施工面积、土地面积、合同造价可以同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的数据对照,看企业提供可销售面积与规划许可证之间反映的面积有无差距;建筑安装许可证的合同造价与实际合同和实际支付施工费的差额;开发成本明细表同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对比,看房产交易费、维修基金支付额与帐面销售收入是否成比例,销售面积是否一致,测定企业实现收入与帐面收入是否存在差额;四整体测算法由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数据多,金额大,特别是成本方面的纳税检查,检查人员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有一定难度,因此通过整体测算,分析企业成本构成比例的合理性,找寻检查突破口;从目前我市房地产企业正常的成本支出比例为:1各规费支出的依据和比例土地契税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按土地评估价格的40%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由各政府及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大体包括:人防基建费无人防工程的开发项目;人防办按房屋售价的2%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73元/㎡收取、墙改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元/㎡收取、公共建地费针对小规模插建项目,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5 0元/㎡收取、渣土处理费城管局按总土方面积以5元/㎡收取、热力集资费供热公司按总建筑面积,住宅楼50元/㎡、写字楼100元/㎡收取煤气、天然气集资费煤气公司按3000-3500元/户收取、规化验收费收费局按总建筑面积以2元/㎡收取;房屋产权交易费房管局按房产证面积以3元/㎡收取;代收业户维修基金房屋价格的2%2通常建安成本比例;目前我市房地产项目的工程造价一般掌握在:多层住宅4-6层造价为750-950元/m2,小高层住宅7-17层造价为980-1200元/m2,高层造价为1400-1600元/m2;其中土建、安装大致占总造价的75%和25%;五实地核实法针对房地产公司的检查必须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入住的情况,分析判断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六帐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法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关系单位较多,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售地单位、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使得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票据的工作量加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帐载金额大且业务往来频繁的的单位,进行重点外调核实;七对往来帐户的检查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款项较多,一些不易走账、性质相对模糊的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常在往来科目中列支;因此有针对性的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付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往来账向挂帐时间长且金额大的业务重点核实原始凭证、询问形成原因,常常能发现其中的涉税问题;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中,企业在“其他应收款”中支付职工旅游补助81800元,在“其他应付款”中支付90人奖金分红1134000.00元,长期挂帐;经核实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共计230193元;四、关于对房地产行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房地产业税收检查的针对性一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房地产企业应以单位项目作为检查的重点;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二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三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税务检查所需收集、掌握的证据资料也不尽相同,结合行业的特点,规范和细化取证资料文书的制式和填写标准,以及取证文书的保管和调阅制度;通过此举不仅可以做到取证数据资料的共享,减少下一次税务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检查的效率;还可以将企业开发的相关资料存档监控,防止事后擅自更改情况的发生;四延伸检查范围,提高检查质量;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切实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它不仅可以提高检查深度和广度,还可以有效地震慑偷逃税款的行为的发生;五规范和加强对二手房转让销售的纳税检查;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税务检查人员应首先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检查,搜集发现房屋买卖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交易额,同时依靠公安及房管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偷逃税款纳税人的处罚,堵漏增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关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方面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对可售面积的单位预算造价的计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和认可,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动,这样做有利于掌握企业结转成本的方法,使成本结转的随意性得到控制;二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领、用、存制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实情况,特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的对外收据,如预收房款收据、代收各种集资款收据应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缴销,并健全领、用、存制度;三完善对预收款监管的手段,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现场实地的调查了解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特别对售楼部加强适时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多角度对预收款进行监控,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四争取多方配合,争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该加强与房管局、土地局、建委、招标、规划、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联系,对部分涉税地数据资料做到及时沟通,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底数和规模,提高征管和稽查工作地针对性;五完善规范二手房转让的登记、申报制度;针对二手房的买卖活动零散,交易方式灵活,单位交易额较小,交易双方多为个人的特点;首先通过与房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及时掌握二手房转让的纳税人及交易额的情况,规范卖房人的纳税申报制度,为下一步的税款征收提供依据;其次加大对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二手房的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六重点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对以地换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开发规模较大,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实行定期向税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开发情况,结合具体情况适时地调整征管办法;。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与案例一、行业介绍行业定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行业现状:国民经济主导行业税收占比高(地税)宏观调控企业类型:按经营内容和方式,分为房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经济性质,分为股份制、私营、外资企业等按经营范围,分为房地产综合企业、房地产专营企业、房地产项目企业工艺流程(营销方式):房地房产开发流程主要分为:房地产开发准备、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营销、项目结束清算四个阶段(各阶段事项流程复杂,涉及国土、建设、环保、供电、供水等多个部门和行业——第三方信息来源)房地产企业营销方式分为:开发商自行销售、委托代理代销或包销,一般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销售形式,这也是房地产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显著特征之一。
经营规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经营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开发周期长(两三年)涉及部门多(土地招拍、项目立项、涉及审核、规划审批、施工招标、竣工验收、产品预售——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电力、供水、供气、通信、销售代理等)风险大、高回报(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影响大)涉税管理难点: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故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
少计收入(少开不动产销售发票金额),多列成本(阴阳合同、虚开建安发票),延期核算(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记账或长期挂往来)财务水平影响财务核算规范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理解有误,乱用会计科目,随意结转成本费用,少计收入)涉及专业协作单位多,税务机关专业性知识不了解,影响管理时效性。
(建筑、供水、供电、通信、项目审计等,税务机关难于掌控各专业项目成本构成,事后真实性核查难度大)二、主要税收风险领域1、风险领域识别准备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和取得土地开始,到整备结束进行实质开发的时间段。
通过对国土部门的土地“招、拍、挂”信息进行分析,可能存在土地转让契税、印花税涉税风险和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涉税风险。
开发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项目进行建筑施工阶段。
肖太寿 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
肖太寿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难点处理及例解( )标签:分类:原文地址:作者: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难点处理及例解作者:税收培训师肖太寿博士为了让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财务总监、税务经理更加清晰的掌握和理解涉税问题的处理,我主要就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个涉税重点问题的税务处理技巧进行梳理,以便对房地产企业有所帮助!一、拆迁还房的账务与税务处理(一)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账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即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
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以非货币性形式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规定,回迁房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预计未来能带来更多现金流,一般情况下是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在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贷: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贷:开发产品(二)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税务处理、营业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法律文书涉税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涉税问题多次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为了提高公司合规经营水平,公司决定对近年来的涉税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措施。
以下为A公司近年来的一个典型涉税案例。
二、案例描述2019年,A公司在开发一栋住宅项目时,由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多个供应商和分包商。
在项目结算过程中,A公司发现部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发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
具体如下:1. 供应商甲:A公司从供应商甲处采购了一批建筑材料,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供应商甲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20万元,多开具了20万元。
2. 供应商乙:A公司从供应商乙处采购了一批装修材料,合同金额为80万元。
供应商乙开具的发票金额为70万元,少开具了10万元。
3. 分包商丙:A公司委托分包商丙进行部分施工,合同金额为200万元。
分包商丙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10万元,多开具了1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违规行为分析1. 供应商甲虚假开具发票,虚增了A公司的成本支出,导致A公司多缴纳了增值税。
2. 供应商乙少开具发票,使得A公司少计入了成本,导致A公司少缴纳了增值税。
3. 分包商丙多开具发票,同样导致A公司多缴纳了增值税。
(二)涉税风险分析1. A公司因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违规行为,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处罚的风险。
2. A公司因违规行为导致多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公司的财务负担。
3. A公司的信誉受损,可能影响公司未来的业务合作。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发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
3.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核算和管理,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4. 定期开展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合规经营能力。
5.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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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房地产企业的涉税21难点处理及例解(三)【标 签】房地产企业,21难点处理【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 十一、“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营业税处理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二十条规定: 已"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拆迁补偿方式的涉税政策 (一)产权调换方式下的涉税处理 此方式下开发企业用于补偿的开发产品将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1、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即“拆一还一”的行为,从实质上看,属于房地产公司以自己的开发产品抵偿债务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 2、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由于从产权调转补偿的性质上看,属于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性质,因此开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 产权调换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上一般情况下做非货币**易,即“以物易物”处理(拆迁补偿为房地产企业“存货/开发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视为以开发产品换入存货),非货币**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下述政策执行: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产权调换方式同时涉及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确认问题,目前并无专门政策文件进行规范。
但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关于以土地换取开发产品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 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
结合以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交付开发产品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和购入存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购入存货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该存货的计税成本即所换出的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
十三、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税务处理 国税[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大项。
其中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原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
国税发[2009]31号取消了售房部(接待处)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的做法。
因此,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都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十四、预收款可以作为房企广告费、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这里没有再提及预收款,强调了应确认为收入,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是新31号一个主要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取得的开发产品收入才可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不过在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等到完工后,从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应该进行纳税调减。
. 十五、房企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费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这两条规定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同时,可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遵循了收付实现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完工开发产品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遵循权责发生制,财务上不计入当期损益,先归集在“应交税金”科目借方,或转入资产类科目,等完工后再配比转入损益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计算会计利润,即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的地方税金,完工前以负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金”科目或资产类科目,不在损益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反映,开发产品完工后再结转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财务上如此处理,造成企业申报预计毛利额时已税前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完工后转入当期损益,可能导致重复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只要计算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重复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就可能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一)并入当期会计损益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后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上直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并入当期会计损益。
所得税处理时,不再单独纳税调整。
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直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产品未完工销售时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度(月度)申报时,可以参考以下公式:会计利润+本期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汇算清缴填写申报表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将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减去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的差额(可以是负数)计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在其他视同销售成本中填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减去“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的差额(可以是负数)。
完工产品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仅指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已经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并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基数的完工开发产品预收收入额。
十六、 售楼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一)建设售楼部的四种情况 1、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部的房屋销售; 2、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3、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二)售楼部的二种会计处理方法1、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的1、2、3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
(2)当售楼部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转入“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科目。
(3)当售楼部(商品房)销售后,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
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4)当售楼部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