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正被证监会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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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天津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天津市
【处罚对象】冯喆(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冯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
称个人姓名冯喆(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违规开展尽职调查、租赁物权属调查、确权等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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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星辰等与江云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2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朔王楠李楠【审理法官】王朔王楠李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个人】吕星辰江云川【当事人-公司】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张卫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朱曼琳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张卫朱曼琳【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自控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吕星辰【被告】江云川【本院观点】在本案二审中,中自控公司、吕星辰主张案外人陈军钢曾在案涉《合作协议》项下代表江云川的公司(即天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中自控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吕星辰和总经理孙姝育共支付了1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的启动资金,案涉《借条》上的“在原有壹佰万欠款结清的条件下”意指上述100万元现金已经结清,不再要求中自控公司偿还。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中自控公司、吕星辰主张案外人陈军钢曾在案涉《合作协议》项下代表江云川的公司(即天启公司)以现金形式向中自控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吕星辰和总经理孙姝育共支付了10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的启动资金,案涉《借条》上的“在原有壹佰万欠款结清的条件下”意指上述100万元现金已经结清,不再要求中自控公司偿还。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暂停上市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7.15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7.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
停上市的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
14.1.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14年7月17日起暂停上市。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继续履行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人事动荡持续 国恒铁路董事长自兼董秘

人事动荡持续 国恒铁路董事长自兼董秘

昨日,国恒铁路(000594)(000594.SZ)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蔡文杰将代行董秘职责,直至公司聘任董秘为止。

自董秘阎小佳去年11月辞职后,国恒铁路董秘一直空缺至今。

国恒铁路表示,公司董事、总蒋晖代行董秘职责已满三个月,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交所有关规定,从3月27日起,由董事长蔡文杰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从去年7月开始,国恒铁路就开始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人事动荡,董事长职位半年内经历了三任。

去年7月22日,国恒铁路董事长刘正浩辞职,原副董事长周静波继任;12月5日,独立董事杨德勇、郝国胜辞职;而周静波在担任董事长仅仅四个月后,也在今年1月10日辞职,一同辞职的还有董事刘振波;周静波辞职后,国恒铁路召开董事会会议选举蔡文杰为董事长,目前任职时间不足两个月。

包括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副总、财务总监、董秘等职位在内,短短半年内,公司辞职董监高人员已经达到十名。

除人事变局外,国恒铁路在子公司股权转让、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也如“一团乱麻”。

今年1月5日公司公告称,拟转让其子公司湖南国恒90%股份,由自然人邓新秋受让。

但此前一天,上述股权却被转让给谢小芬、龙骧,其保荐人浙商证券还为此发出督导函。

公司解释称,是因为湖南国恒副总彭磊疏于学习,错误地认为《湖南国恒股权转让协议》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已生效,因此在2012年1月4日,按照受让人邓新秋2011年12月23日出具的《股权登记受让人确认函》的委托要求,将湖南国恒90%股权直接过户给谢小芬、龙骧。

实际上,在国恒铁路公告转让湖南国恒股权前不久,一家名为湖南国恒铁路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成立,工商资料显示,湖南国恒控股与湖南国恒同处一室,而且经营范围惊人一致,湖南国恒的总与湖南国恒控股法人代表同名同姓。

今年2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取消了审议湖南国恒股权转让事宜。

但其2月24日的公告显示,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下,国恒铁路已将湖南国恒90%股权直接过户至谢小芬、龙骧。

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取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正文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
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07.11
•【文号】证监发字[1995]121号
•【施行日期】1995.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1995年7月11日证监发字[1995]12
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今年5-6月份,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天津联交所)在红小豆期货交易中发生了大户操纵、哄抬价格、多空逼仓的严重违规事件,造成极坏影响。

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负有直接责任。

经查,为了扩大交易量,天津联交所无视中国证监会关于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三令五申,违反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纵容河南三读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操纵市场,在一家多头大户占有市场持仓头寸65%以上、价格连续四天出现涨停板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产生了严重后果。

另外,天津联交所在合并过程弄虚作假,应付政府监管部门,至今仍未真正合并。

为了严肃纪律,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健康进行,特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天津联交所暂时停止推出各期货品种(包括试运行品种)新的月份的期货合约,原已进行交易的月份合约可继续进行交易;
二、限期三个月按会员制和“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要求重新合并。

合并完成后,由我会重新组织验收

三、责成天津联交所对这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会。

以上意见,请你们组织落实。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公告编号:2014-002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务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月6日开市起复牌。

2. 基于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承诺将在2014年1月31日前披露公司审计机构对广东国恒本次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确认意见。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恒”)通知,广东国恒已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送达的《债务重组确认书》,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资料,公司将子公司广东国恒此次债务重组情况披露如下:一、债务重组概述根据广东国恒提供的《债权重组申请》叙述:截至2013年12月31日广东国恒欠深圳市茂华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茂华汇”)人民币 7000 万元,该债务体现在广东国恒“其他应付款”的科目中。

广东国恒主营业务为大宗商品贸易,因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近年广东国恒的生产经营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因历史问题广东国恒遭遇了法律纠纷,造成广东国恒资金匮乏、财务成本压力巨大。

广东国恒是上市公司天津国恒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国恒因历史问题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对于广东国恒业务的开展也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广东国恒申请深圳茂华汇免除广东国恒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深圳茂华汇于2013年12月31日向广东国恒发出《债务重组确认书》,《债务重组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鉴于贵公司发来的《债务重组申请书》和《承诺书》,经研究,我公司确定:免除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伍百万元债务及相关利息。

”本次债务重组所涉及的内容未达到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标准。

姜衍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姜衍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9)津02行终4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兰芳陈艳张杰【审理法官】兰芳陈艳张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衍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鹏程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振明;吴深羡【当事人】姜衍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鹏程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振明吴深羡【当事人-个人】姜衍强魏振明吴深羡【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鹏程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景海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景海【代理律所】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姜衍强;天津鹏程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魏振明;吴深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方案》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负责辖区内公司登记工作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方案》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负责辖区内公司登记工作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张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刚朱虹高靖琳【审理法官】余刚朱虹高靖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当事人】张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张菊【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菊【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张菊向新疆证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营业部报贵单位开办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文件”。

新疆证监局经延期审批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新证监函〔2020〕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张菊认为新疆证监局未按时作出答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满足原告是否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

本案中,张菊基于其投资者身份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公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营业部报新疆证监局开办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文件,一审法院以张菊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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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退公告编号:2015-04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2012年8月21日、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186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14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披露。

(详见公司2011年7月21日、2012年8月24日、2014年5月23日公告,公告编号:2011-040、2012-068、2014-044)。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今日,公司未收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反馈情况。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的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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