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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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口/朱光艳1,李富根1,付启明2(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1 GLP的起源与发展 GLP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新西兰首次将GLP作为法规,颁布了《实验室登记法》,丹麦于1973年也颁布了相似的法规。

对GLP规范的推行具有关键作用的是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药品GLP规范草案,并于1978年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源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由于服用“反应停”而出生大量“海豹肢畸形”的婴儿,促使人们对药物的毒副作用警觉,从而完善现代药物审批制度。

但随后在美国出现了大量化学品毒理研究室数据造假的情况,这类事件严重危害了美国公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的巨大震惊,随后美国将GLP规范纳入联邦法规。

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OECD)制定了GLP原则。

80年代中期,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如今GLP规范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GLP工作起步相对较晚,199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药物领域中GLP体系的实施要求。

此后,GLP在我国各个领域均有应用。

目前我国实施GLP的领域有4个:(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及非临床安全评价,评审依据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截至2020年4月,先后有100多家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了药监局的GLP认证。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管理体系,主要认证领域为化学品和农药领域,评审依据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OECD的GLP准则、GB/T 22275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等,目前国内通过CNAS GLP评审的实验室有20家。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739号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739号)为提高农药登记试验水平,建立和实施我国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特此公告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实施,进一步提升农药登记试验水平,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物理和化学性质、残留、毒性和环境等安全性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是指按照农药GLP准则要求,对农药GLP实验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就组织机构、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进行符合性考查、评价和认可。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药GLP考核技术规范和准则,负责农药GLP实验室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国际间农药GLP互认工作。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认可的农药GLP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完成的有关试验数据资料,可用于申请农药登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农药实验室按照农药GLP准则从事农药试验6个月以上,并完成2个以上GLP试验的,可以自愿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请考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和电子文件:(一)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和实验室资质证明文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实验设施分布平面图、外观照片、GLP与非GLP区域划分,管理区域平面图等);(五)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包括组织机构及框图、各部门或岗位职责);(六)人员构成情况(包括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试验人员的学历、专业、培训、相关工作经历等);(七)主要负责人简历;(八)质量保证部门的组成及运行情况;(九)标准操作规程目录;(十)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十一)开展有关农药试验和GLP试验情况,包括GLP试验总结和试验报告样本2~3份;(十二)申请考核的GLP试验项目;(十三)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492号)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现行有效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2.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3.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13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第53号(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15.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1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8.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38号修订)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2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28.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29.“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1997年4月2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1.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3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33.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34.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35.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36.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37.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9.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40.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4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4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43.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44.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7月23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2002年7月27日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4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6.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47.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48.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49.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公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5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5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 9号公布)5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5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5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56.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7.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公布)58.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6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6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6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6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7.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6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03年4月7日农业部令第26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9.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0.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71.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0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7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4年8月2日农业部令第40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74.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75.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76.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77.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78.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79.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公布)80.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81.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8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8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8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5.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8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8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8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89.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9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9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9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9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9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9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9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9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10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02.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103.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105.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106.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7.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108.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109.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110.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2.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1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116.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7.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18.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1994年11月28日[1994]农(渔检)字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19.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21.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2.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23.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公布)124.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5.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27.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28.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29.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132.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133.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5.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6.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137.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13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14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4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4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14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4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公布)147.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48.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49.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50.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5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5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15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54.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公布)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农(人)字[1992]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农人技字[1994]4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13日农人发[2005]7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2.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3.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14.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15.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16.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2002年1月25日农办农[2002]4号)17.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8.关于如何标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的复函(2003年6月26日农办政[2003]13号)19.关于烟草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1日农农函[2004]1号)20.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2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6.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2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2月4日[1991]农(经)字12号)2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9.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0.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32.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5.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3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3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38.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39.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4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农财发[2002]19号)41.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4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农财发[2004]5号)43.农业部关于印发《膜下滴灌设备补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5月18日农财发[2005]32号)4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5.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6.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9月13日农市发[2007]28号)4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4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0.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51.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52.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53.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54.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55.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56.农业部公告第736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续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6年10月27日公布)57.农业部公告第822号(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2007年3月2日公布)58.农业部公告第989号(转基因抗虫棉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申请简化程序规定)(2008年2月25日公布)5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6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61.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12月29日公布)62.农业部公告第154号(对椰心叶甲采取检疫措施)(2001年3月26日公布)63.农业部公告第453号(将红火蚁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05年1月17日公布)64.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538号(将刺桐姬小蜂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暂停从疫区国家和地区引进刺桐属植物)(2005年8月29日公布)65.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7年5月29日公布)66.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147号(将扶桑绵粉蚧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2009年2月3日公布)67.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9年6月4日公布)68.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第1380号(将扶桑绵粉蚧列为全国农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2010年5月5日公布)69.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70.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7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72.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73.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75.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农发[2001]25。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号令)
及有关杂质组成 的产 品 .可含有少量必需 的添加剂 和 适 当的稀释剂
行。
2 0 1 7年 6月 1日之前 . 已经取得 的农药 临时登记
证到期不予延续 :已经受理 尚未作 出审批决定 的农 药 登记 申请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有 关规定办理 。
( 四) 制剂 . 是指 由农药 原药 ( 母药) 和适 宜 的助剂 加工成 的 . 或者 由生物发酵 、 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 而成
登记试验
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 , 或者经 法人授 权 同意 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具有与 申请承担登 记试验范 围相 匹配 的试 验
场所 、 环 境设 施条件 、 试验设施 和仪 器设备 、 样 品及 档 案保存设施等 : ( 三) 具有与其确立 了合法 劳动或 者 录用关 系 , 且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 五) 试验场所 、 试验设施 、 实验室等证 明材料 以及 仪器设备清 单 : ( 六) 专业 技术 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 ( 七) 按 照农 药登记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运行 隋 况 的说 明 . 典 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 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 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 电子文档 第七 条 农业部 对 申请人 提交 的资料进行 审查 . 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当场或者在 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告 知 申请者需 要补 正的全部 内容 : 申请 资料齐全 、 符合 法定形 式 . 或者按 照要求 提交全部
与其所 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 围相适应 的专业技术 和管
理1 人员:
申请农 药登记 的 . 应 当按 照本办 法进行
开展农 药登记试 验 的 . 申请 人应 当报试验所 在地 省级人 民政府 农业 主管部 门( 以下 简称省级农业部 门) 备案: 新农 药的登记 试验 , 还应 当经农业部 审查批 准 第 三条 农业部 负责新农 药登记试 验审批 、 农药 登记试 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 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 由农业 部所属 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 的机构承担 省 级农 业部 门负责本 行 政 区域 的农 药 登记 试验 备案及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由省级农业部 门 所属 的负责农 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 四条 省级农业部 门应 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化建设 . 及 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 督管理信 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 管理 信 息 平 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 室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应遵守的规。

本标准适用于为申请农药 登记而进行的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

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必须遵守本标 准。

2 术语及定义F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农药安全评价机构为农药登记而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

委托农药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单位。

用试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用以评价农药的安全性。

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细胞等。

为明确供试物的安全性,在实验室进行的一般毒性、遗传毒性、 用于试验的农药纯品、原药或其各种制剂。

在试验中与供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用于识别 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 以保证供试物或对照物的可采自试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2.10 原始资料 在试验中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包括观察 记录、笔记本、照片、底片、色谱图、缩微胶片、磁性载体、计算机打印资料、自动化仪器 记录材料等。

3组织和人员 3.1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 其组织和管理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应配备机构 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应的试验人员。

3.2 人员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

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取得上岗资格。

3.3 应有措施和计划保证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3.4 应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试验人员免受来自试验中的任何污染,也应有措施 保证试验人员的身体条件对试验不产生影响。

3.5 应保存所有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 资格证书、培训和技术业绩、工作经历、授权以及聘任证明等技术档案。

3.6 农药安全评价机构的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3.6.1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登记试验审批与备案、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登记试验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审批与备案第四条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五条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项目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六条农业部自收到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最新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行为,确保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农药登记评审工作的科学、有效,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农药登记提供数据而进行的试验,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

第三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第四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以下简称“试验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试验单位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试验人员、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等。

第五条试验单位负责人应当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取得法人授权的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一)全面负责试验单位的建设和组织管理,确保试验单位能够履行本规范;(二)配备相应的设施、仪器设备、材料和人员,确保项目及时正常开展;(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留存每位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四)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五)组织制修订标准操作规程,保存所有版本及修订记录,确保按最新版本执行;(六)设立质量保证部门,任命质量保证人员,并确保其履行职责;(七)制定并及时更新试验主计划表,掌握各试验项目的进展,每个试验项目启动前任命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试验分项负责人;(八)确保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质量保证人员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通畅;(九)监督试验项目负责人书面批准试验计划,并提供给质量保证人员;(十)建立计算机系统,并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十一)提供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十二)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试验计划、完成期限等,及时将协议或合同、样品封样编号及产品名称、试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预计启动和完成日期、试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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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指南
1. 导言
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导、规范农药良好实验室机构考核(以下简称“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操作,促进试验数据的国际互认。

机构考核的目的是确定被考核机构及其所进行的试验符合农药良好实验室规范(以下简称“农药GLP”)的程度,进而判断其数据的完整性、数据的质量是否满足农药登记管理机构作出评价和决策的要求。

机构考核将形成考核报告说明被考核机构符合农药GLP准则的程度。

机构考核应当定期、常规地进行,以建立和保持被考核机构农药GLP准则符合性监督状况的记录。

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通常包括试验审查,或将其作为考核的一部分,但是试验项目审查可按农药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随时进行。

2. 机构考核
2.1 概要
机构考核是考核组对试验单位及其开展的试验符合GLP准则的程度进行的考核。

本指南提供了机构考核中对每一部分进行考核的目的和考核具体项目的目录。

但由于被考核机构的多样性(就物理布局和组织结构而言)和试验类型的多样性,这些目录并非包括全部内容。

在实施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时,考核组将接触到机密且具商业价值的信息。

考核组必须保证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看到这些信息,他们的职责已在《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中得到确定。

2.2 试验单位考核程序
2.2.1 预考核
目的:使考核组熟悉被考核机构的管理结构、建筑布局和试验领域。

在进行机构考核和试验项目审查前,考核组应熟悉被考核机构,审阅实验室保存的所有资料,包括以前的考核报告、设施布局、组织
结构图、试验报告、试验项目计划书和相关人员的履历。

考核组应特别注意上次机构考核中发现的缺陷。

考核组应提前将前往考核的日期、目的、内容和持续时间通知被考核机构,使其在相关人员和文件方面有所准备。

如果要考核特殊文件和记录,应事先通知被考核机构。

2.2.2 首次会议
目的:通知被考核机构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本次机构考核或试验项目审查的理由,确定要考核的领域,选定要审查的试验项目、文件和涉及的人员。

考核组应事先与被考核机构管理人员商定本次考核的管理和实施细节。

首次会议上,考核组应该:
----简述本次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明确本次考核所需要的文件,如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试验项目的列表、试验计划、标准操作规程、试验报告等。

如果需要,提出需要审阅的相关文件的列表和相关文件的复印事宜等;
----了解被考核机构管理结构和人员的信息;
----了解在GLP试验区域所进行的非GLP试验的有关信息;
----初步确定考核期间所要考核的内容;
----明确本次将审查的正在进行和已完成的试验项目的文件和
样本;
----说明在考核结束后将举行末次会议;
----考核人员可要求一个指定的房间用于文件审查和进行其他
活动。

在进一步实施考核前,考核组可与被考核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QA)建立联系,由质量保证部门人员全程陪同。

2.2.3 组织和人员
目的:确定被考核机构是否有足够的、称职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的支持服务来保证所进行的各类试验;组织结构是否合适;是否建立了与所进行的试验相适应的人员培训和健康监督政策。

应要
求被考核机构出示下列文件:
----组织机构图;
----试验项目工作流程图;
----试验审查所涉及试验相关人员的简历;
----主计划书(正在进行和已经完成试验项目的目录,主要包括试验类型、开始/完成日期、试验体系、给药方法和试验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工作人员健康监督政策;
----工作人员职责、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标准操作规程目录;
----与本次审查试验项目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被审查试验项目的试验负责人名单和试验委托人名单。

考核组应特别注意考查:
----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试验目录,以确定被考核机构所承担试验的工作量;
----试验负责人、QA负责人及其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相关试验领域的标准操作规程。

2.2.4 质量保证程序
目的:确定试验项目是否充分符合农药GLP准则的保证机制。

质量保证(QA)部门负责人应说明QA考查和试验审查的方法及QA 考查期间记录的观察方法。

考核组应考查:
----QA负责人及其成员的资格;
----QA部门独立于试验人员行使检查职责;
----QA部门如何安排和实施检查,如何对试验的关键阶段进行检查,QA进行检查和审查有哪些可利用的资源与手段;
----由于考核时间有限,考核组考查数量应根据总试验数量的多少确定;
----QA在试验过程中检查的范围;
----QA对日常运作检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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