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合集下载

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证监会通报史上最大证券操纵案动用资金超20亿2011年12月10日04:52 现代快报我要参与(0)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证券市场6起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其中包括一起迄今查处规模最大、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帽子”操纵案件,该案涉及552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达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快报记者马婧妤周翀证监会通报的6起案件包括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殷保华、刘锐等5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美锦集团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江苏三友信息披露违法案及联合置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等。

其中,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所涉个股最多、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帽子”操纵案件。

据查,该案当事人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开立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选定的股票。

后私下联络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录制推荐其所买股票的荐股节目,并购买电视台证券栏目时段进行播放。

吸引投资者入市后,随即在节目播出当日或次日卖出股票获利。

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证监会认定,其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3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目前该案还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在另一起影响重大的操纵市场案件中,当事人余凯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并通过财经网站发布,同期他利用所控制的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所荐股票,并在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41.7亿元,获利3959万余元。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利用同种方式进行53次交易,非法获利1466万元。

证监会认定余凯等人行为涉嫌构成《刑法》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0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名称:中国大陆操纵证券市场案【摘要】本案追溯至2010年1月,涉及罪犯王某和张某,二人利用内幕信息并采取操纵手段,成功操纵了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短时间内大量获利并导致市场混乱。

经过法律部门的调查和审理,二人被定罪并判处重刑。

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经过,并对律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事件起因2010年1月,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将在未来三个月推出一项重大收购计划,消息在市场中产生了较大波动。

其中,王某作为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内部人士,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得知了该收购计划的具体细节。

2.内幕信息的利用王某在得知公司收购计划后,秘密向自己的友人张某透露了相关信息。

通过他们之间的交流,二人商定将利用这一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以暴利为目的。

3.操纵股票市场王某和张某在内幕信息曝光前,通过大肆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迅速推高了股价。

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引发了更多人的追逐购买。

暴涨的股价使得公司迅速成为市场炒作的焦点。

4.获利及影响由于二人的操纵行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上涨,其市值一度飙升近百倍。

王某和张某在暴涨期间迅速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巨大。

然而,随后市场反应过度,股价出现暴跌,导致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5.法律调查和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和张某的操纵行为。

根据有关证据,王某和张某被控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名,被取保候审。

6.审判和判决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法庭终于审理了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王某和张某被判定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其次,该案突显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各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杠杆操纵案例

杠杆操纵案例

杠杆操纵案例曾收到“证监会史上最大罚单”的北八道操纵市场案有了最新进展。

10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林庆丰等8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根据审判结果,北八道集团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集团实际控制人林庆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一千万元;另外,林玉婷、李俊苗等7名相关人员因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被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

使用333个账户获利3亿元据上海一中法院公布的消息,2022年下半年起,北八道集团实际控制人林庆丰为在证券市场取得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指使被告人林玉婷、李俊苗、何映花等人对外联络被告人张丁海等配资中介人员,以1:3至1:10的配资比例,获取巨额资金及大量证券账户。

其中,张丁海向北八道集团违规提供资金10。

98亿余元,他人证券账户119个。

林庆丰集中上述配资资金和他人证券账户,连同北八道集团部分自有资金及实控证券账户,安排北八道集团及集团下属厦门六湖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蔡咏东、黄辉匡等为骨干的交易团队,在厦门、上海、昆明等地,使用上百台电脑及未实名登记的无线网卡等设备,连续买卖股票或在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买卖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

2022年2月14日至3月30日,北八道集团使用333个证券账户,持有“江阴银行”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同期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连续33个交易日对“江阴银行”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的30%以上。

至同年5月9日,北八道集团控制的账户组非法获利3、01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北八道集团及被告人林庆丰等7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配资中介人员张丁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1年8月由汪某注册成立,其初始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其中汪某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汪某为中级经济师,曾任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的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曾主编某实战系列丛书第一部某板块实战技法,并被安徽电视台选为资本市场的安徽七大名人0之一。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21日通报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某的操纵市场案情,决定撤销北京某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对汪某没收违法所得逾1.25亿元,处以1.25亿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涉嫌操纵市场,北京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汪某利用北京某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

事实上,这是首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认定为实施操纵市场,汪某也成为因涉嫌操纵市场而被移交司法机关的第一人。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某向社会公众发布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某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搜狐网、全景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或刊载,在北京某的咨询报告发布前,汪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汪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其本人及汪公灿、汪小丽、段月云、汪伟、何玉文、吴代祥、汪建祥、汪谦益等九人资金账户17个、银行账户10个,并下挂以上述个人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权证交易,上述账户由汪某管理、使用和处置,汪某为上述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在以上买卖证券行为中,买入证券金额累计52.60亿元,卖出金额累计53.86亿元,根据统计,上述账户买卖证券行为合计55次,其中45次合计获利1.50亿元;十次合计亏损0.25亿元,累计净获利1.25亿元。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3.2.2 李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动因是为了配合其追逐超额利润的违法 行为的实施。案例中李某在发布过信息后股票价格异常上涨的过程中抛 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获得了超额利润。
3.3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2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2.2.1 集中资安科技流通股85%。
2.2.2 使用连续大量买入、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对倒等手法。 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四家投资公司多次于同一日同时委托买卖此股票, 多个交易日对倒量占这些账户当天总成交量的90%,占当天该股票全部交易 量的60%。 2.2.3 合谋操纵股票价格 四家投资咨询公司利用总持股比例高这一优点,相互勾结,联手操纵, 具有典型的合谋操纵股价的特征。 2.2.4 超比例持仓 持股比例高达流通股85%。研究表明,股份是否出现超额涨幅与庄家持 有流通股的比例高低相关,超比例持仓是股价操纵案件的典型特征。
经查,“胡某某”户与“陈某某”户存在资金内转的情况,交易品 种交易时间大体相同,且代理人均为同一人。由此,可以认定上述两 户实际上是由同一个人进行控制和使用。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名代理人是胡某的配偶,随后通过一 系列的调查,取得了胡某直接控制使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间接和直 接证据,最终认定胡某涉嫌内幕交易。
1.4 定性与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 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 罚。 依照《证券法》《刑法》《刑法修正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罚金 人民币30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证券公司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该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2019年,因涉嫌违规操作,被中国证监会查处。

二、案件经过2018年,该公司在开展某上市公司股票经纪业务过程中,发现该股票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优势,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导致外部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 内部交易: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得知公司内部获取的上市公司非公开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隐瞒事实,继续进行违规操作。

三、案件处理2019年,中国证监会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实,该公司涉嫌违规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1. 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万元。

2. 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3. 撤销该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许可,暂停其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4. 限制该公司在证券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案件分析1. 内部信息泄露:该公司员工泄露内部信息,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2. 内部交易: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3. 未报告异常交易: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异常交易,隐瞒事实,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损害了监管部门的权威。

五、案件启示1. 证券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

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一、操纵市场(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

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

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

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

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
1. 陈XX案
陈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将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推高,然后以高价卖出套取差价。

最终,陈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XX案
张XX是一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与多个投资者串通,协同操作交易,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最终,张XX被依法定罪并处以重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3. 李XX案
李XX是一名董事长,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提前知晓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并在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随后,消息公布导致股价大涨,李XX成功套取利润。

然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4. 王XX案
王XX是一名证券经纪人,他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王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赵XX案
赵XX是一名股市分析师,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经过调查,赵XX被证实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被法院判刑。

6. 刘XX案
刘XX是一名股票投资基金经理,他在操作投资组合时,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操纵股票价格。

经过调查,刘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7. 孙XX案
孙XX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孙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8. 马XX案
马XX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他通过制造假交易和恶意炒作某只股票,故意操纵股价。

最终,马XX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9. 何XX案
何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导致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最终,何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吴XX案
吴XX是一名投资银行家,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交易和
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吴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