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

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新三板异常交易规则新三板是我国发展较为快速的非上市交易市场,但是由于其立足于创新创业领域,其交易规则也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其中,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尤为重要。
一、异常交易的定义异常交易是指凡是发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上的不正常买卖行为。
其中,不正常的买卖行为包括股票的恶意炒作、洗盘、操纵等行为,或者是存在内幕交易、虚假信息等造成的误导或欺诈行为。
二、异常交易的处理机制1.监管部门的监管机制新三板的监管机制是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导的,其负责监督股票市场中的正常交易,并针对异常交易给出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一旦监管部门发现异常交易的行为,将会通过下发监管函等方式予以警示和处罚。
2.板块挂牌公司的自我进行监管新三板的挂牌公司也是重要的监管力量。
挂牌公司自身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涉及到公司内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泄漏、误导做到严格的自我监管,同时也需要通过公告、发函、举报等方式及时反应市场上发现的异常交易情况。
3.投资者的监督机制投资者也是监督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举报市场上的异常交易行为,为监管机构提供参考,从而协助实行市场监管。
同时,也要自我提高风险意识,做到在进行投资时认真审核,如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异常交易的处理方法1.处罚新三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返还非法所得、禁止参与新三板股票交易、限制或注销证券账户、罚款等。
对于涉及到涉嫌犯罪的行为,还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纠正新三板异常交易行为的纠正方法包括非常常见的撤销交易、调整价格等方式。
四、异常交易的防范措施1.提高风险意识新三板投资者应该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方面信息,避免投资于错误的公司股票中。
2.合理选择经纪商在选择经纪商时应该选择信誉度高、经济实力强的机构,这也是保障其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双重保证。
操纵证券市场案

操纵证券市场案案例名称:中国大陆操纵证券市场案【摘要】本案追溯至2010年1月,涉及罪犯王某和张某,二人利用内幕信息并采取操纵手段,成功操纵了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短时间内大量获利并导致市场混乱。
经过法律部门的调查和审理,二人被定罪并判处重刑。
本文将以该案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经过,并对律师进行点评。
【案件经过】1.事件起因2010年1月,中国大陆某上市公司公告称将在未来三个月推出一项重大收购计划,消息在市场中产生了较大波动。
其中,王某作为担任该公司高级管理职位的内部人士,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得知了该收购计划的具体细节。
2.内幕信息的利用王某在得知公司收购计划后,秘密向自己的友人张某透露了相关信息。
通过他们之间的交流,二人商定将利用这一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以暴利为目的。
3.操纵股票市场王某和张某在内幕信息曝光前,通过大肆购买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迅速推高了股价。
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投资者的注意,进而引发了更多人的追逐购买。
暴涨的股价使得公司迅速成为市场炒作的焦点。
4.获利及影响由于二人的操纵行为,某上市公司的股价在短时间内经历了大幅上涨,其市值一度飙升近百倍。
王某和张某在暴涨期间迅速卖出手中的股票,获利巨大。
然而,随后市场反应过度,股价出现暴跌,导致许多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5.法律调查和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某上市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现了王某和张某的操纵行为。
根据有关证据,王某和张某被控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名,被取保候审。
6.审判和判决经过一年的调查和审理,法庭终于审理了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王某和张某被判定有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这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操纵证券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对市场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其次,该案突显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严重扰乱了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能够有效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各类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陈XX案陈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将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推高,然后以高价卖出套取差价。
最终,陈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张XX案张XX是一名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他通过与多个投资者串通,协同操作交易,故意操纵股票价格。
最终,张XX被依法定罪并处以重罚,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刑。
3. 李XX案李XX是一名董事长,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提前知晓某公司的重大利好消息,并在消息公布之前大量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随后,消息公布导致股价大涨,李XX成功套取利润。
然而,他的行为违反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处刑罚。
4. 王XX案王XX是一名证券经纪人,他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将客户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账户,并以此获得非法利益。
最终,王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5. 赵XX案赵XX是一名股市分析师,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
经过调查,赵XX被证实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最终被法院判刑。
6. 刘XX案刘XX是一名股票投资基金经理,他在操作投资组合时,故意隐瞒交易信息,操纵股票价格。
经过调查,刘XX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7. 孙XX案孙XX是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他利用公司内部信息,通过操纵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最终,孙XX因犯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8. 马XX案马XX是一名自然人投资者,他通过制造假交易和恶意炒作某只股票,故意操纵股价。
最终,马XX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刑罚。
9. 何XX案何XX是一名证券交易员,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和操纵交易价格,导致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最终,何XX因犯罪事实明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 吴XX案吴XX是一名投资银行家,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价格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操纵股价违法作业(一)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
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二)林忠案201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价案。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
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
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问题: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林忠操的法律根据案例分析: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规定_20201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种新型市场操纵行为不仅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还对整个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
因此,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准确定义和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特点。
与传统的市场操纵行为相比,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和更广泛的参与主体。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传播虚假信息、大肆炒作个股,或者利用高频交易技术进行快速撤单等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操纵。
这些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难以被传统的监管手段所察觉。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没有明确规定“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
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上的相关经验和实践,结合我国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一套完善的认定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的传播和操纵个股价格的行为、是否涉及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的使用、是否采用高频交易技术等。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和预防。
一方面,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市场信息的披露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减少投资者因为虚假信息而受骗的风险。
总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新型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危害性。
我们需要明确其认定标准,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和遏制“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罪名解析-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条文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 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客体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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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市场(全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个市场进行操纵股票交易的现象,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就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新三板市场的特点以及操纵股票交易的含义。
新三板市场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证券交易服务的平台,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相比,新三板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流动性和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操纵股票价格的对象。
操纵股票交易是指投资者或个别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干预股票市场的交易行为,以获取非法利益。
那么,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操纵股票交易的法律要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操纵交易的主体必须是不法分子,包括个人、组织等;二是主观上具备犯罪故意,即故意进行操纵交易,以牟取非法利益;三是客观上实施了操纵交易的行为,包括多种手段,如人为集中交易、人为控制交易价格等。
从这些要件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新三板市场中,操纵股票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某些企业、个人投资者或者股权结构合伙人。
他们通过利用对信息的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手段,有意识地影响股票交易的价格。
然而,并非所有的操纵行为都能构
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
在新三板市场中,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小,流动性不高,投资者分散,相对不容易形成市场震荡,因此,操纵股票交易得到的非法利益相对较少。
而刑法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一般要求操纵的市场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规模。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虽然新三板股票交易可能存在操纵行为,但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除了法律要件的具体判断之外,我们还应该从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出发,对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新三板市场相对于其他资本市场来说,市场监管程度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不够透明,监管力度不足,让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利用漏洞来进行操纵股票交易。
因此,加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对于遏制操纵股票交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问题上,可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由于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监管的不足,使得操纵股票交易的行为频频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除了需要提高对操纵行为的判断门槛,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之外,更应该完善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对交易的监管。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综上所述,新三板操纵股票交易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监管不足使得操纵行为频繁发生。
因此,除了提高判断门槛和加大
打击力度外,还应加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机制,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加强对交易的监管。
这样才能确保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