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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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关于抄袭的法律认定标准

关于抄袭的法律认定标准

关于抄袭的法律认定标准抄袭一词在当今社会的出现率并不低,有很多的抄袭导致的侵权案,闹得沸沸扬扬。

很多人都好奇法院是根据什么认定标准来判定抄袭的。

下面是由店铺为你整理抄袭的相关法律知识。

抄袭的法律认定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

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它侵犯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

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抄袭别人的作品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抄袭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抄袭行为,包括抄袭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带有一定的隐蔽性。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原创的独立表达方式,包括剧本、故事情节、画面、对白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剧本或剧本创作的主要参与者,例如编剧、导演等。

只有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他人才能使用、转载、发布、表演等。

其次,判断影视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被诉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

其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复制或使用,而非独立创作。

再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使用。

最后,被诉行为应当存在与原作品相似的程度,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或误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影视作品的整体和细节。

整体指的是包括剧本、拍摄手法、视觉效果等在内的影视作品的整体形象和风格。

细节则是指影视作品的各个元素和要素的表达方式,例如人物形象、剧情设定、摄影方式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细节的抄袭或模仿,只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即可构成侵权行为,不需要完全相同。

除了上述要点,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第一种情况是改编作品的问题,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遵守相应的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明星肖像权的问题,例如将真实人物的生平故事拍摄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相关人的授权,并遵守肖像权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著作权、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疑似的侵权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原作品与被诉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时机等因素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

最终,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影视剧创作范文

影视剧创作范文

影视剧创作范文随着影视剧产业的快速发展,影视剧创作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影视剧创作范围、法律保护、著作权及分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影视剧创作范围影视剧创作范围包括剧本、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形式。

剧本是最早的创作阶段,它是影视剧创作的基础,承载了故事情节、台词等元素。

电影和电视剧是将剧本拍摄成实际影像作品的形式。

二、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影视剧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对其作品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关联的权利。

在影视剧创作中,著作权包括剧本创作权、导演创作权、演员表演权等。

三、著作权及分配1.剧本创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剧本享有著作权保护,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推广等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剧本创作者可通过与制片方签署合同的方式,转让或许可剧本著作权。

2.导演创作权:导演在影视剧创作中具有重要的创作地位,其指导、组织、安排等活动也享有著作权保护。

制片方应与导演签订合同,明确导演创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事项。

3.演员表演权:演员在影视剧创作中的表演行为也享有著作权保护,包括形象、动作、表情等方面。

演员和制片方可通过合同方式明确表演权转让或许可。

四、影视剧衍生品开发影视剧创作的成功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衍生品开发,如海报、周边产品、游戏等。

制片方或著作权人应在衍生品开发前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案例分析以某影视剧《人间有爱》为例,该剧由编剧张小云创作的剧本被国内知名制片公司A公司购买,A公司邀请导演李大明执导,演员甲、乙分别饰演男女主角。

该剧播出后大获成功,并推出了相关的周边产品。

根据合同约定,张小云与A公司签订了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归属于A公司,并支付了相应的稿酬。

李大明与A公司签订了导演合同,明确了导演创作权的归属和薪酬支付方式。

甲、乙与A公司签订了演员合同,将表演权转让给A公司,并获得了相应的片酬。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文化产业法律应用案例(3篇)

文化产业法律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电影产业尤为突出。

2019年,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收入达到642.66亿元,同比增长9.06%,位居全球第二。

其中,《哪吒之魔童降世》作为一部国产动画电影,凭借其独特的创意、精湛的制作和深入人心的角色,取得了高达49.74亿元的票房成绩,成为我国电影史上票房第二高的动画电影。

二、文化产业法律应用案例分析1. 版权保护在电影制作过程中,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制作团队在剧本创作、角色设计、音乐制作等方面都严格遵循了版权法律法规,确保了电影内容的原创性。

(1)剧本创作:剧本是电影的核心,制作团队在剧本创作过程中,积极借鉴了国内外优秀动画电影的元素,同时融入了中国传统文化,形成了独特的电影风格。

(2)角色设计:电影中的角色设计借鉴了古代神话传说,结合现代审美,使角色形象深入人心。

(3)音乐制作:电影音乐由著名作曲家制作,充分展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魅力。

2. 合同管理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合同管理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哪吒之魔童降世》的制作团队在合同管理方面做了以下工作:(1)明确合同主体:合同中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包括出品方、制作方、发行方、演员、导演等。

(2)合同条款细化:合同条款涵盖了剧本创作、角色设计、音乐制作、演员表演、宣传推广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合同履行监督:制作团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跨界合作《哪吒之魔童降世》的成功离不开跨界合作。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与多家企业、机构开展了合作,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1)技术支持: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与多家科技公司合作,引进了先进的动画制作技术。

(2)资金支持:电影制作过程中,制作团队获得了多家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

(3)宣传推广:电影上映期间,制作团队与多家媒体、网络平台合作,进行宣传推广。

4. 法律纠纷处理在电影制作和发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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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
影视剧本作为文学创作的一种,是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对于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享有人来说,保护其著作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修改、传播他人的影视剧本,这就涉及到了侵权问题。

那么,对于影视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何判定和处理呢?下面将就影视剧本著作权侵权判定进行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1. 对于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享有人来说,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权利。

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享有人的许可,对其影视剧本进行了上述权利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3.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需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实质内容、行为方式、经济影响等因素,不能片面从表面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这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举证要求
1. 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著作权享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著作权。

这些证据可以是作者的创作手稿、出版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些证据可以确凿地证明著作权享有人对该影视剧本享有著作权。

2. 需要著作权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这表明该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和表达方式,不是直接抄袭他人作品,而是经过了独立的创作过程。

3. 对于侵权行为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未构成侵权。

这可能涉及到证明其使用了来源于合法途径的作品,或者证明其作品与原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性。

需要侵权行为方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三、维权途径
1. 一旦著作权享有人发现了他人对其影视剧本进行了侵权行为,可以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可以通过律师函、调解等方式,向侵权行为方提出维权要求,寻求协商解决侵权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著作权享有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行为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著作权享有人的损失。

3. 也可以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要求侵权行为方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侵权行为的处理
1. 一旦侵权行为得到判定,侵权行为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常,侵权行为方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相关部门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 对于侵权行为方还可能构成犯罪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责任。

五、避免侵权
1. 对于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享有人来说,可以在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2. 在与他人合作时,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免发生侵权争议。

3. 对于企业或机构来说,在进行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时,也需要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合规管理和评估,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于影视剧本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从实质、证据、维权途径、处理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

著作权权利人需要加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维护,而侵权行为方则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通过维权,保护著作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创作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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