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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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

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

(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

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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