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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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结构,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比例,缓解道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鼓励航运企业集装箱运输“弃陆走水”,支持港口企业对于水路集疏运方式给予持续有效的激励措施,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 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三、支持范围本实施细则对在上海港开展的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集装箱内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安吉、嘉兴、宜兴、德清和无锡等内河港(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共青港区和太仓上港正和港区与洋山深水港区间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简称“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四、支持方式和标准本实施细则对航运和港口企业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以政府扶持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一)对航运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20元/TEU;对港口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二)对航运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对港口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35元/TEU。

(三)对航运企业“江海联运(洋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五、预算申请(一)每年8月底前,港口企业根据当年支持项目相应业务量的运行和发展情况,向市交通委提交预计次年业务量和相应的金额。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新民网()、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 )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3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cn(三)传真:63586499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附关于《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本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一系列进展。

近年来,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

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关键时期,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六章,共四十六条,具体包含以下内容:(一)关于建设推进机制条例草案对此作了三个层次的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在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二是明确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三是明确了市政府各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条、第五条)(二)关于航运发展扶持政策条例草案规定了两项措施:一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上海出台“双中心”建设细则探索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

上海出台“双中心”建设细则探索国际航运综合试验区

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规划和建
设 .全 面 提 升 金 融 集 聚 区 承 载 和
服务能力 。
进 国 际集 装箱 水 水 中转 业
展 的 监 管 模 式 ,鼓 励 长 江 、 海 和 国 际 水 水 中 转 业 务 做
强 . 而 有 利 于 “ 金 水 道 从 黄
引人 关 注 的 是 ,上 海 国 际航 运 中心 建 设 首 次 实 现 了重 大 政 策 的突 破 . 即探 索 建 立 国 际 航 运 发
展 综 合 试 验 区 以 吸 引航 运 j
院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上海国际
金 融 中心 、 L
税 港 区 营业 税 优 惠 政 策 。 同时
作会议 ”公布 了加快 . 两个中心 ”
建 设 的各 项 具 体 任 务 和 措施 。 在金融 市场体 系建设 方面 , 上 海 明确 提 出支 持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有 序 推 出原 油 、汽 柴 油 、沥 青 等 能 源 化 工 期 货 品种 上 市 ,促 进 形 成 亚 太 地 区的 原 油 等 大 宗 产 品 基 准 价 格 ;支 持 推 出铜 、铝 等 期 权 类 产 品 ,开 发 铅 、 白银 等 金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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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30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和《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总体要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综合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为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战略实施提供支撑。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一)调整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结构。

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二)完善和优化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吸引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鼓励航运服务功能创新,促进“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自贸试验区等战略实施,提高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办法支持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交规划函〔2020〕693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上海市开展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交规划函〔2020〕693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审批〈交通强国建设上海试点实施方案〉(送审稿)及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申报表的请示》收悉。

为重在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推进长三角交通一体化、打造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提升城市交通服务体系系统协同能力、提升交通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交通运输治理体系精细化管理能力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鼓励各方积极参与。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区域一体化交通运输市场建立、高端航运服务能力提升、道路运行效率提升、高端制造业关键领域技术突破、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及时报告我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

每年12月底之前向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试点工作积极指导,在相关“十四五”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加强支持。

适时开展跟踪调研、监测评估和经验交流。

在试点任务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考核、成果认定、宣传推广等工作。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

关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航运业务的增长,上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经成为当今的热门话题。

如何在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上海的地理优势和航运资源,打造世界级的航运中心,已经成为大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够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发挥上海作为全球最大集装箱港的优势上海自贸区的建设,使得上海港口所处的区位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作为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港,上海港口在国际航运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在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上海港口的货物集散和转运功能,加快提升港口设施和服务水平,为全球客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集装箱运输服务。

2. 加快发展航运人才教育培训作为一个世界级的航运中心,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是至关重要的。

上海作为我国的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具备良好的软硬件资源,应该加快发展航运人才教育培训。

建立高水平的航运人才培训机构,引进国际航运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培养一批国际化、专业化的航运人才,为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3. 发展绿色低碳航运业务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绿色低碳已经成为国际航运业的趋势。

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中,应充分发挥上海的区位优势和政策支持,推动航运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航运业务,并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航运技术,减少航运业对环境的影响,为国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4. 推进航运科技创新作为一个世界级的航运中心,科技创新是驱动航运业发展的关键。

上海具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和人才优势,应该加大对航运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投入。

鼓励航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航运技术和装备的创新,提升航运业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5. 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作为一个国际航运中心,上海需要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合作,充分融入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大格局。

积极参与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加强与国际航运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升上海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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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6.23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
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机场、航道、公路、铁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应当与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
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统筹推进中转业务发展。

第十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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