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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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非子法家思想的文言呈现

韩 非子法家思想的文言呈现

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文言呈现《韩非子法家思想的文言呈现》韩非,战国末期韩国之公子,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

其学说,峻刻深刻,务实求治,于乱世之中,独树一帜,影响深远。

韩非之思想,首重法。

法者,乃治国之规矩,行事之准则。

法须明,须严,须公。

明法者,使民皆知其可为与不可为,无模糊暧昧之处。

严法者,犯法则必惩,无丝毫姑息。

公法者,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无论贵贱亲疏,一断于法。

法之立,不以一人之喜怒,不以一时之私情,而以国家之长治久安为依归。

法之施行,当信。

信者,言出必行,法之所定,必不折不扣执行。

若有法而不行,或行而不果,则法如虚设,民无所从,国必乱矣。

故韩非云:“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

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

”君主须以身作则,守法而信法,方能使民信法而守法。

再者,韩非重术。

术者,君主驭臣之手段也。

君主要明察臣下之言行,洞察其心,以防其奸。

术之用,在知人善任,因能授官,使贤能者居其位,不肖者退其次。

亦在防臣下结党营私,蒙蔽君主,篡权夺位。

术之要,在于隐秘,不可为臣下所窥破。

势者,君主之权力也。

韩非认为,君主须有绝对之权势,方能推行法令,驾驭群臣。

势如高山之峻,水流之湍,无可阻挡。

无势,则法不行,术无用。

然势不可滥用,须以法为基,以术为辅,方能保其长久。

韩非之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君主集权。

其以为人性本恶,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

故须以严刑峻法,约束民之行为,使其不敢为非作歹。

同时,以赏罚之手段,激励民之耕战,为国效力。

于政治治理,韩非主张废除世袭贵族之特权,选拔有能之士为官。

“官贤者量其能,赋禄者称其功。

”如此,则能使国家政治清明,人才辈出。

于经济发展,韩非重视农业,提倡耕战。

认为农为本,商为末,应奖励耕织,抑制商贾,以保证国家之粮食充足,兵源强盛。

于社会秩序,强调以法止乱,“禁奸于未萌”。

对违法犯罪者,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然而,韩非之法家思想,亦有其局限性。

其过于强调严刑峻法,忽视了道德教化之作用。

且君主集权过度,易导致权力滥用,滋生暴政。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中的法家思想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道家、墨家和法家这四大思想家主导了中国的哲学思想。

韩非子是法家中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对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教育、军事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影响。

本文将从韩非子的生平、法家思想及其在古代中国观念中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韩非子的生平韩非子(约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原名韩编,亦称韩长吉,战国时期韩国人。

他师从荀子,后拜商鞅、李斯为师。

韩非子曾任韩国相,后因为持不同政见而流亡赵国。

之后,他又先后在赵国与秦国任职。

韩非子被誉为秦国的三杰之一,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他的著作《韩非子》中,他总结了战国时期各国政治制度的长短,并提出了一些非常有启发性的观点。

二、韩非子的法家思想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主张“治国必先法度”。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稳定性最强的东西,比人更可靠。

他主张依靠法律和积极的统治行为来维持社会秩序,并强调政府应如何利用法律来赋予统治者更多的权力,并通过刑罚来维持社会纪律。

他认为,法律是严厉管制的,不会对违法犯罪行为坦诚相待,因此根据法律判罚,可避免人性的腐败和偏见。

韩非子之所以强调法律的可靠性,是因为他相信制定公平的、详细而又成文的法律,能够使施加判决的官僚完全服从制度和法律本身,在执行判决时不受个人的利益诱惑。

他还大力反对儒家思想,并提出了“察言观色”,即对阴谋活动的警惕和防范。

他还认为,政府应该精通军事机构、军事组织和战争管理方法。

三、古代中国观念中的影响因为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时期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他成为了在中国思想史上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的许多思想,在中国古代与现代化时期都起着指导性作用。

例如,韩非子主张“以工商杂税制为国之大道”,强调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助于直接或间接刺激对工商业的投资,以推动经济发展。

在现代,这一思想得到了发扬光大,并积极引导了市场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

另外,韩非子在政治上还提出了“尺寸之权论”,强调尺寸的重要性,有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高二历史必修3_课文注释:法家和韩非子

高二历史必修3_课文注释:法家和韩非子

课文注释:法家和韩非子法家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

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商鞅和申不害等人。

战国末期,韩非子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法家要求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统一的君主国家。

提出重农抑商的观点,提倡耕战政策,以农致富,以战求强;厉行严刑峻法,监察官吏职守,建立官僚制度。

韩非子(约前280—前233)是韩国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

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

韩非子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

秦王嬴政读了韩非子的文章,极为赞赏。

公元前234年,韩非子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

李斯妒忌韩非子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子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子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

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

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

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子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

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

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

韩非子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研究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研究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研究韩非子,战国时期重要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的思想贯穿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核心观点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强调以法治国,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的根本手段。

他提出了“三才之道”的思想,即君主、法治和谋略的统一。

君主要有智慧和思考能力,法治要有严明的法律制度,谋略要有正确的策略和行动力。

只有三者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

二、韩非子对法律的认识和定位在韩非子看来,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根本工具。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仅仅是凭借君主的意志进行判断和裁决。

他主张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喜好和权力,以客观公正的理性规范来塑造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同时,韩非子也提出了刑法的重要性,认为刑法应该以威慑力为主要目的,防止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三、韩非子的社会政策思想除了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韩非子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思想。

他主张对农民进行有效的政策扶持,鼓励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勤劳努力。

他认为农业是国家的基础,只有农业稳定发展,国家才能有经济和社会的根基。

此外,韩非子还提出了改革财政制度的思想,包括征收合理的赋税和制定明确的财政预算。

这些政策思想体现了韩非子关注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一面。

四、法家思想的影响和局限性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思想为汉代的刑法制度奠定了基础,塑造了中国古代法教化的传统。

他的观点也对后世法学家和政治家产生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然而,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他过于强调刑法的威慑作用,而忽视了人性因素和文化背景对行为的影响。

此外,他对法律的绝对性和权威性的追求,有时也容易导致法律的僵化和独裁主义的滋长。

五、现代社会的启示虽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其中一些观点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例如,他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提醒我们要建立高效健全的法治机制,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改革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改革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改革韩非子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于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思考,为后世的政治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本文将从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出发,探讨他对政治改革的意义与影响。

一、古代中国政治形势与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形势常常是动荡不安的,统治者往往以个人利益为重,缺乏有效的政治管理和制度建设。

在这样的背景下,韩非子提出了法家思想,主张通过强大的法律和严厉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韩非子的法家思想核心观点1. 法无情:韩非子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无私的,不应受到个人感情和情感因素的影响,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他主张将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以法治国:韩非子认为,国家的统治者应该依靠法律来管理国家,而不是个人权力和恩赐。

他提出了“三务”的观点,即明法、修法、严法,主张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确保国家的治理效果。

3. 致法尽治:韩非子认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执行和效果,而不仅仅是法律本身的制定和形式。

他主张要确保法律能够得以贯彻执行,以达到惩罚罪恶、保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三、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改革的启示1. 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强调了法律的作用和意义,对于现代社会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改革中,我们应该注重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将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2. 维护社会秩序: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强调了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注重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执行效果。

3. 增加法律意识: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强调了个人法律意识的培养,倡导每个人积极遵守法律。

改革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因此,我们要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总结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对于古代中国政治局势的改善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为后世的政治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韩非子的法家治国思想

韩非子的法家治国思想

韩非子的法家治国思想韩非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重要法家思想家,他有着独特而深刻的治国思想。

他的法家思想主要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可以成为治国的根本依据,通过严明的法律制度和有效的治理方式,实现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就韩非子的法家治国思想进行探讨。

一、法治为基础韩非子的法家思想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核心。

在他看来,人的行为很容易受到欲望的驱使而变得混乱无序,唯有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才能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

他主张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来制止那些违法乱纪的人,以恢复秩序和稳定。

二、法律的权威性韩非子认为,法律应具备绝对的权威性,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包括国家元首在内。

他主张法律不分高低贵贱,人人平等面对法律的制约。

这样的主张有力地约束了国家元首的权力,使其不能滥用职权。

三、严格的刑罚体系韩非子强调刑罚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刑罚,才能让人民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他提倡“重罚则治”、“重赏则亡”的原则,通过悬崖勒马的手段来震慑犯罪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四、重视法律教育韩非子主张加强法律教育,使人们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培养他们守法的意识和法治观念。

他认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五、合理的赏罚制度韩非子强调合理的赏罚制度对于治国十分重要。

他认为只有在公正、明确的赏罚制度下,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维护。

他主张根据行为的正义与否给予适当的赏罚,使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获得应有的回报。

六、重视官员的选拔与考核韩非子认为官员的选拔与考核非常重要,他主张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选派有才干、有德行的人担任重要职位。

他主张通过明察秋毫、锻炼无遗的考核制度来确保官员能够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总结起来,韩非子的法家治国思想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刑罚的严厉性,注重法律教育和赏罚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官员的选拔与考核。

他的思想为后世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韩非法家思想

韩非法家思想

简述韩非“法家”思想韩非,战国晚期韩国人,韩王室诸公子之一,战国末期带有唯物主义色彩的哲学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韩非师从荀子,精于“刑名法术之学”,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著有《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著作,主要收集在《韩非子》一书中。

法家思想最著名的就是提出了势、法、术,韩非认为三者都是帝王统治的工具。

他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子•难三》),“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韩非子•人主》),并认为三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一、韩非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一)法治的形式特征最基本的以法为本,强调法、术、势结合并用。

1.在立法上,强调要制定颁布和公开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布之于百姓”、“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2.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信赏必罚”。

3.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重刑止奸”、“重刑爱民”。

4.法治的功能和目的上,“禁奸”、“正行”,强调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

(二)法治的实质作为君主专制的狂热鼓吹者,韩非的法治理念中,君主是第一位,是权力的核心,也是权力的当然享有者和享受者;作为臣民只能以义务为本位,时时处处尊崇以君主意志制定的各项法规法条。

所谓“法治”只不过君主专制政体下实行“人治”的工具,是“术”而不是“本”。

二、韩非法治与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来源于资产阶级近现代革命,其基本观点强调权利制约权力、三权分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基于商品经济发展与民主政治完善情况的不同而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不同,韩非基于其极权主义时代所提出的所谓“法治”理念与现代法治有天壤之别,无论是理念的基本内核、还是理念运作的具体方式均千差万别。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

韩非子的法家思想韩非子是古代中国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他的思想主要表现在法家学派中。

法家是先秦时期的一种哲学思想,也是儒家、道家、墨家等其他学派的主要竞争对手,韩非子是法家学派中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

在韩非子的思想中,他认为人性本恶,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危机和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强制管理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从韩非子对人性、政治、社会和法律的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性本恶韩非子认为,人性本恶,人天生就是自私自利的。

人们之所以会做善事并非出于天性,而是因为受到社会的道德和政治规范的制约。

反之,如果缺乏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制约,人类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浩劫中。

他认为,“民不畏死,奈何以刑之”,就是在通过法律制度来达到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管控。

韩非子的这种人性本恶的观点,对后来的中国政治和法律思想以及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政治在韩非子看来,政治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

政治和社会秩序是密不可分的,政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韩非子主张以国家利益为重,反对个人主义和英雄主义的思想。

他认为,国家的长远利益应当置于一切个人利益之上,即使政治决策会给一部分人造成不利影响,也要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

同时,为了保证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他提倡通过国家计划经济来实现对经济的控制和指导,以及对民生事务的管理。

三、社会在韩非子看来,社会不是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需要政治和法律来规范和管理。

他认为,社会是由无数微观利益构成的复杂网络,需要建立一套体系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同时,他提出了“物力至上”的观点,即物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物质利益的地位是最优先的。

四、法律对于韩非子而言,法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

他认为,法律是执政者统治和管理社会的最有力武器。

通过法律来约束人民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的秩序。

他从法的来源、制定、施行和维护角度,阐述了他的法家思想。

他认为,制度必须将教化作为手段,通过法律教化人民,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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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乌兰学号:01106092韩非与法家[摘要]:韩非,先秦诸子百家的最后一个著名思想家,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甚至是先秦诸子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对于后世,包括当今,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将试图通过法治的理论基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法治理论本身等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加以初步介绍。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

“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

“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

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

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

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

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一.法治的现实可行性韩非不仅从理论的高度为其法治理论打下厚实的根基,同时还从现实的角度论证的法治的可行性。

从正面,他分析了法治的功能与目的,从反面,他探讨了其他学说,主要是儒家和墨家,与他的法治思想相较而言的缺陷。

法治的功能就是指法治所能发挥的有益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具有的功能有很多,包括控制功能、调整功能、指引功能等等。

既然韩非如此极力地鼓吹法治,那么在他看来,法治又具有哪些功能呢?韩非认为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禁奸”。

作为一个极端君主集权统治的支持者,韩非将法治的禁奸功能看得尤为重要是很自然。

既然在韩非看来,人与人之间有的只是纯粹的利益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意志与臣子,百姓的利益不相符合时,他们就很可能做出一些奸邪的事情从未威胁君王的统治秩序。

而对于臣子来说,“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法治可以防止臣子胡作非为;对于百姓来说,“故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老百姓是对于统治者来说是虎是盗跖,而法就是统治者来降服老虎的木笼,能够使老百姓得到有效的管束,不能作奸犯科。

总而言之,韩非法治的核心功能就是其强制功能,可以使君王有效的控制臣民的行为,巩固自己的统治秩序和统治地位。

但如果法治的功能导致法治的目的仅仅是在规范层面的禁奸和正行,仅仅是为了建立良好的国家秩序的话,那么它根本就不会在当时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力,使得各国诸侯都竞相奉法改革。

战国时期,是一个“争于力气”的时代,整个中国四分五裂,各国统治者求之不得,梦寐思服就是如何才能富国强兵,用武力一统天下。

而法家就迎合了统治者这种急于增强国力、建功立业的心理,将法治的终极目的确定为富国强兵。

韩非认为增强国家的实力应该从两方面入手,而这两方面都需要运用法治的强制功能和引导功能。

首先应该增强国家的绝对实力,方法就是用法律劝科农桑,奖励耕战,同时用法律约束所有不利于耕战的人,也就是他所谓的五蠹的影响和存在,“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趋)本务而趋末作”这种单纯的以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全部的思想,是当时自然经济形态的必然产物。

其次,还需要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整合人们的精神和物质力量从而间接地加强国家的实力。

韩非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军事实力再强,如果人心涣散,一盘散沙,那么就这种实力根本不可能在宏观层面上与别国的竞争中表现出来,这种“有”在他看来等于“无”,他说“磐石千里,不可谓富;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

没有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如同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

而法治,就是要运用强制和引导的手段收效的将人们组织起来,做到真正的人多力量大,具体的方法就是使“利出一孔”。

虽然韩非不同意商鞅以名爵奖励耕战的具体运作方法,但是他同样主张法律应该将人们取得利益的方式严格地加以限制,因为所谓“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用半;利出十空者,民不守。

”二. 法治理论本身(一)法治的规范基础——法治中的法所谓法治就是以法为治,法本身的定义与特质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治的具体运作的方式和结果。

什么是法?韩非认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比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与中国“百家争鸣”时期的所有政治思想一样,韩非关于法的定义只是一些法特征的列举,并没有按照属+种差这种标准的概念定义方法概括出法的本质属性,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是法,那个是法,但反过来,法是什么?根据韩非的定义,我们无从得知。

严格地说,韩非关于法的解说根本就算不上是一种定义,但这并不是说这些论断都是毫无价值的,至少我们可以从中直接了解到韩非心目中法的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法应当具有公开性。

这指的就是韩非强调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他要求普遍宣传国家的法令,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其次,法应当具有确定性。

所谓法的确定性就是指法的内容应该是明确清晰的,而不是模棱两可,让人琢磨不透的微妙之言。

它应该像规矩、悬衡、尺寸一样能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准确方式。

法的确定性是法区别于其他规范,如仁义,巧智的最大不同。

其次,法应当具有公益性,法不能只是为了一人一己之私而制定的,它应该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夫立法者所以废私也”.他坚决反对“释法任私”。

他认为,统治者“能去私曲就公法者”,就能使人民安乐,国家治理:“去私行行公法者”,能使国家强盛,称雄天下。

然后,法应当具有平等性。

法的规定应当不分贵贱等级,对待任何人应当一视同仁,所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辩,勇者弗敢争”最后,法律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

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行为都必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合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奖励,“有功者必赏”,而违法行为将得到国家的制裁,“有罪者必诛”,这样,人们才会一定的压力下遵守法律,而法律所想达到的目的才能因此实现。

(二)法治的动态运行——法治的具体措施即使有了良好的,与法治理想相切合的法律,如果没有一套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原则来将其具体有效地加以施行,所谓的法治,也只是一种妄谈。

所以,比起法律规范本身,法律的具体执行对法治的实现来说具有更大的重要性。

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做到有法可依。

这一点与韩非确立的法具有的公开性相照应。

公布成文法是法家的一贯主张,韩非认为,法律公布让所有人都知道统治者的真实意志之后,既可以防止官吏徇私舞弊,“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又可以有效地控制民众,“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具体在立法的问题上,韩非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专属性。

法是典型“帝王之具”,应该牢牢地掌握在统治者的手中,决不可让于他人;第二,统一性。

立法应当前后统一,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第三,效益性。

在制定法律时,遇到不能统一各方利益,协调各种原则时,应当权衡利弊,只要利大于弊,就应该大胆加以制定。

立法应当求功而不求全,因为世上不存在没有副作用的法。

“法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

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

”第四,稳定性。

法律一旦制定了,就不应当轻易地加以更改,“法莫如一而固之,使民知之”因此“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而重变法。

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而”法禁变易,号令数下“则往往是亡国的先兆,当时的韩国就是榜样。

其次在执法上,要做到有法必依。

要使得法律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就必须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第一,君主应当带头遵守法律,做好榜样。

上文已经分析了韩非主张的“法治”的工具本质,即它实质上是一种人治,不可能使得最高统治者真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为了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统治者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韩非还是敦敦劝告君主要遵守法律,“明主不游意于法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第二,“法不阿贵”。

是说,法律的适用应当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过,一律同样对待,这是与法的平等性相照应的。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十分强调这一点,当太子犯法时,他大胆地“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主张,他进一步指出,春秋时期,违法犯禁危害国家的几乎都是一些王公贵族,但是国家法律制定出来,针对的对象却都是一些“卑赋”之人,以至于“其民绝望,无所告诉”.所以执法要做到平等适用,要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第三,在执法上,执法要做到“信赏必罚”。

韩非将赏、罚做为君主治理国家的“二柄”,是法治施行的关键所在。

统治者要做到有功必赏而有罪必罚,“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否则“赏于无功,使馋谀以诈伪为贵;诛与无罪,使伛以天性剖背”,“虽国大必危”。

所以韩非打比方,国家即使发生饥荒,人民都要饿死了,也不能发放粮食赈济灾民,使得“有功与无功具赏”,统治者为了做到信赏必罚,即使饿死所有人的也要在所不惜。

同时舆论上,要做到道德评价与赏罚保持一致,民众对于道德上的毁誉是非常在意的,如果法律支持的得不到道德称誉,那么奖赏将起不到鼓励人民守法的作用,如果法律反对的得不到道德谴责,那么惩罚将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如果“誉所罪,毁所赏,虽尧不治”.再次在司法上,要做到“严刑重罚”。

韩非发展了商鞅的重刑思想,为了证明重刑的正当性,他还针对性地批判了儒家的“轻刑”论调。

首先,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止奸”论提出了“重刑止奸”论。

韩非人性是自私好利的,人在行为时考量的只是“利”和“害”而已。

如果施行“轻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大,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小,那么“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根本没法控制犯罪;反过来,如果采用“重刑”,犯罪人得到的利益很小,因此受到的惩罚却很大,那么“民不以小利蒙大罪”,犯罪就会因此得到遏制。

其次,他针对儒家提出的“轻刑爱民”论提出了“重刑爱民”论。

轻刑就像小土堆一样,人们容易触犯。

如果“犯而不诛”,等于鼓励人民去犯罪;而如果“犯而诛之”,又等于事先设下陷阱让人民去跳。

所以说“轻刑”才是伤民。

反之,重刑就像山一样,人民不会轻易触犯,没有人作奸犯科,便不用刑罚,刑罚都不用了,不是“爱民”是什么?最后在法律宣传上,要做到“以法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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