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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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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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4.24•【文号】建总发[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

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金融常识小集锦

金融常识小集锦

金融保险业、商贸业等小常识集锦一、金融保险业“中国银监会”: CBR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中国证监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

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

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活动组成。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资产管理公司是做为资产管理方根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条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运作,并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一种公司。

一言蔽之,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为了方便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我国诞生了很多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几个呢?国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公司创立于2016年的12月份,注册资金约431.5个亿,主要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寿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

长城资产的前身是1999年创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初,长城资产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处置以及收购国有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经过长期的发展,长城资产已不再局限于处置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还拥有了很多像资产管理、证券、银行、租贷、信托、投资、保险等这种类型的金融服务。

发展至今,长城资产共处置了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是一家极具影响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产改制于2010年6月,未改制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62.57亿元,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等业务,核心业务是不良资产管理。

从1999年成立到如今的201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信达资产已经拥有了9家控股或全资的一级子公司,33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以及2万多名的集团员工,成为了我国首家登上国际资本市场舞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直以来,信达资产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营收都是高于以上三家公司的,可以说是处置不良资产界的大亨。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资产创立于2016年8月30号,由1999年成立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成,主要经营小微金融、信用评级、资产管理、海外业务、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修改版]

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修改版]

第一篇:不良贷款资产处置主要处置方法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曾今国有商业银行的降低不良贷款率主要利用三种方法:1、剥离不良资产早在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

但是,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新的不良贷款又不断产生。

于是,2003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分别与世界著名投资银行高盛、摩根士坦利合作进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

接着,为配合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改制上市,2004年,政府又帮助两家银行剥离了2700亿不良资产。

剥离不良资产堪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外科手术”,具有见效快、短期疗效好的特点。

然而,它只是把不良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账面上移除,并不能真正减少新不良贷款的产生。

2、高利差自1996年以来,政府实行高贷款利率、低存款利率的高利差政策,人民银行连续8次调低存款利率。

高利差政策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利润,以消化不良贷款。

但是高利差政策有三个弊端:一是消化不良贷款速度太慢;二是牺牲存款者利益;三是容易诱发商业银行的投机行为,为追求利润,过度扩大信贷规模。

3、扩大信贷规模商业银行扩大信贷规模既可以利用高利差政策获取利润,还可以增加不良贷款率的分母,起到稀释不良贷款的作用。

但在事实上,目前确实导致了信贷规模的过度扩张。

处置不良贷款方法及分析(处置效果及处置的时间、速度两方面比较)1. 资产重组。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具有重组价值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进行处置时,往往首先对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债务) 进行重组,目的是为处置不良贷款构建一良好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基础。

对银行来讲,用这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方式的最明显优点是:银行可以获得提高债权价值回收率的选择权,从而减少不良贷款的损失;同时,企业经营得到改善,而政府花钱不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4.04•【文号】国办发[1999]33号•【施行日期】1999.04.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四日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四月二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考核,现就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信达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

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建设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

信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债券股票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信达公司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一、历史背景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

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AMC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并用这些钱向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二、四大资产公司困境与转型由于AMC在成立时都是以账面价值收购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处置形成的损失都挂在AMC的账上,因此形成了AMC羞于示人的财务报表。

粗略估计,AMC按25%左右的回收率,其政策性业务的亏损将超过万亿元。

截至2007年,除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能足额偿还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本息之外,其他三家均无力持续履行还贷义务。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病1.不良资产处置第一次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损失由国家承担,但第二次剥离的商业性不良资产的盈亏,则由AMC用自己的经营收入归还央行再贷款本息来承担,假如处置不利,再贷款的损失就由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去弥补。

2.盈利状况转型后盈利状况,除去处置不良资产商业化过程中的亏损,在先前AMC最为看好,具有“自主造血”机能的证券行业里,信达证券、东兴证券、华融证券却一直表现不佳。

3.体制弊病现在四家AMC都忙着转型,其实质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仍然是穿着官服,却干着经商活动的“四不像”组织———既非市场组织,也非行政组织。

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前的毛病,现在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有。

4.资本金之困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分别为四大AMC注入100亿资本金,但其中约80%属于实物性资产,现金只有20亿元左右。

由于资产折旧和利息负担的原因,当初的100亿的资本金已不足额。

(2)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谋求转型在发展的过程中,四大AMC都开始了各具特色的经营模式:1.东方彻底退出非金融类业务,2012年斥资78亿收购了中华联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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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
资产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04.24
【实施日期】2002.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管理处置不良债权资产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4日建总发[2002]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合作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综合优势,加快不良债权资产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银发〔2001〕197号文)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债权资产系指权属信达公司,除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的资产(包括贷款本息等债权资产和实物、权益、股权等非债权资产)以外的不良债权资产。

双方对同一客户分别拥有资产的委托代理事项,执行双方另行制定的《共有客户资产委托管理处置暂行办法》。

第三条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1〕197号文件,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作。

第四条建设银行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保全部。

第五条信达公司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代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债权管理部。

第六条委托双方在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基本原则,并遵守国家管理和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章委托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第七条信达公司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不良债权资产可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管理与处置:
(一)信达公司办事处所在城市以外或直辖市远郊县的不良债权资产。

(二)单户债权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不良债权资产。

1000万元以上不良债权资产原则上不能委托。

第八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妥善保管代理债权的法律文件等相关档案资料,保证代理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二)做好对借款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走访借款人、担保人,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担保物状况,收集财务报表,并按季向委托方报送企业、项目的专户情况报告;
(三)定期向债务人寄送债权利息清单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对借款人、担保人债权本息的日常催收追索,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并设法取得回执,对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和担保也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中断时效;
(四)根据财政部财金〔2000〕1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及委托人的要求编制代理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方案(方案要预计拟处置资产的回收额和费用支出),并按照经委托人审批确定的处置方案处置不良债权资产及相关事宜;
(五)参与涉诉、破产项目的法律程序,抵制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
(六)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实施抵债资产的收取、过户、保管和按照委托人同意的变现方案处置变现;
(七)不良债权资产核销证明资料的搜集整理;
(八)其他代理事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债权类参考文本,下同)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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