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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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公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公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12(000)029
【摘要】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废钢铁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加工质量,工信部组织起草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人条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月28日至8月26日。

【总页数】1页(P12-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57.05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J],
2.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J],
3.工信部发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J],
4.工信部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五批) [J],
5.工信部发布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七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以及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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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

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
五、 环 境 保 护
( 一) 新 建普碳废 钢铁加工配送企 业年废钢铁加
工能 力必 须在 l 5万 吨 以上 : 改造 、 扩 建普 碳废 钢铁
加工 配送 企业 年废 钢铁 加工 能力 应达 到 l O万 吨 以
上; 废 旧不 锈 钢及 其 它废 旧特 种 钢 加工 配送 企 业年
加工 能力 应达 到 3万 吨以上 。
三、 产 品质量
( 一) 废钢铁 加工产品达 到废钢铁 国家标 准和行
业 标 准 。不 得销 售 给生产 建筑 用钢 的工频 炉 、 中频 炉企业 , 以及 使用 3 0吨及 以下 电炉 ( 高合金 电炉 除
外) 等落 后 生产设 备 的企业 。
( 二) 废钢铁 加工配送企业应 配备专 职质量管理 人员 , 建立 质量 管理 制度 。应 通过 I S O质量 管 理体
Vo 1 . 3 5, No . 1
中国 资 源 综 合 利用
2 01 7年 1月
C h i n a R e s o u r c e s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U t i l i z a t i o n
o 政 策 法 规
工信部印发《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人条件》 、 《 废钢铁加 工行业准人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配送 企业 厂 区面积 不小 于 1万平 米 , 作业 场地 硬化
面积 不小 于 5千平 米 。土地 使用 手续 合 法 ( 若 土 地 为租 用 , 合 同期 限不 少 于 1 5年 ) 。 ( 三) 废钢 铁加 工配 送企 业应 配 有打 包设 备 、 剪 切设 备 或破碎 设备 以及 配套 装卸 设 备和 车辆 等 , 必 须 配备 辐射监 测仪 器 、 电子磅 和 非钢 铁类 夹 杂物 分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

--●附件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准入批次1河南省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一批19号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公示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和现场核查,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示。

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合并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中再生洛阳投资有限公司1家已公告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因资产业务重组的原因,撤销其准入公告。

一并予以公示。

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3.撤销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名单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附件1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1辽宁省辽宁德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2山东省山东省德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江苏省靖江市新民拆船有限公司13济南华龙金属有限公司3中再生盱眙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4河南省永城市和信金属回收有限公司4连云港中再钢铁炉料有限公司15河南钰泰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5浙江省云和县丽宏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6信阳市明阳实业有限公司6浙江德清杭钢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7中再生洛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安徽省安徽省鸿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18湖北省湖北蕲春中再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泾县金鼎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19襄阳天龙发再生资源市场投资有限公司9江西省新余市银利物资有限公司20鄂州天中资源有限公司10山东省梁山通达钢材商贸有限公司21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横县盛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11烟台福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2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附件2变更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称的企业名单序号所属地区更名后企业名称原企业名称原准入批次1河北省唐山隆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隆昊实业集团隆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0号)第二批7号2中节能保定废旧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天津钢管徐水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一批5号3重庆市重庆渝商再生资源有发有限公司重庆协钢技术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第25号)第二批10号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辰星日用杂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第10号)第二批44号Vol.33,No.112015年11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 All Rights Reserved.--●附件4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序号所属地区企业名称主要业务1江苏省江苏锦纶橡胶有限公司(原金轮橡胶(海门)有限公司)再生橡胶2无锡市万丰橡胶厂再生橡胶、橡胶粉3浙江省浙江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再生橡胶4温州市华邦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5江西省江西亚中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6山东省山东舜合胶业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7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8高密市信元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9山东忠诚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0山东醴泉集团有限公司橡胶粉11青岛裕盛源橡胶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2河南省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3广东省东莞市鸿运轮胎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4揭阳市大力士轮胎科技有限公司轮胎翻新15贵州省贵州安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热裂解16昆明凤凰橡胶有限公司再生橡胶17陕西省宝鸡绿缘橡塑有限公司再生橡胶、橡胶粉18陕西康兴物流集团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橡胶粉四部委发布关于废弃电器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公告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合理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加快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整体效率,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和收益变化情况,现公布调整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

201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公示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要求,现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45家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示。

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一)北京市 1 北京首鑫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2 天津振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 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 4 上海宝钢钢铁资源有限公司重庆市 5 重庆协钢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6 辽宁汇丰炉料有限公司7 朝阳议通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8 本溪市远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广东省9 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10 江门市嘉能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11 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12 广州市金属回收公司安徽省13 华成金属资源(马鞍山)有限公司14 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15 安庆市吉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6 安徽鑫港炉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17 河南省商城县中周物资有限公司18 河南汇中再生资源有限公司19 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20 东营市凯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1 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22 山东兴业炉料有限公司河北省23 滦县首龙通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4 河北联港钢铁回收有限公司25 遵化市石门物资回收有限公司26 秦皇岛兴首炉料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27 包头市平远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28 内蒙古天德利再生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29 武汉中周钢铁炉料有限公司30 湖北兴业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31 孝感易达钢铁炉料有限公司江苏省32 江苏融达再生资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33 江阴市宇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34 苏州日益升实业有限公司35 江苏宝锡炉料加工有限公司36 张家港容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7 江苏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38 江苏扬子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39 张家港沙钢废钢加工供应有限公司40 江苏永恒钢铁实业有限公司41 江苏永恒炉料实业有限公司42 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山西省43 山西中周钢铁炉料有限公司44 太原钢铁(集团)金属回收加工贸易有限公司45 山西兴业钢铁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日前,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旨在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为进一步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我部对《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2〕4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2月29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建设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符合相应功能定位的产业园区。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改造、扩建普碳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废旧不锈钢及其它废旧特种钢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能力应达到3万吨以上。

废钢处理准入制度模板

废钢处理准入制度模板

废钢处理准入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废钢处理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废钢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废钢处理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废钢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三条废钢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环保条件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第四条国家鼓励废钢处理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废钢处理水平和废钢资源利用率。

二、准入条件第五条废钢处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废钢处理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废钢处理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废钢处理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确保废气、废水、废渣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九条废钢处理企业应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废钢处理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准入程序第十一条拟设立废钢处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所在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本准入制度规定的准入条件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设立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废钢处理企业准入证书》。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钢处理企业准入证书的管理,定期对废钢处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废钢处理企业应按照准入条件持续保持生产,不得擅自变更生产场所、设施和生产规模。

第十七条废钢处理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要求,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废气、废水、废渣达标排放。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Vol.30,No82012年8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政策法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

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联系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0月29日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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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

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

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

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鼓励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2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

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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