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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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浙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五日浙江省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意见(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二○○六年一月六日)为规范和加强滩涂围垦管理,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编制滩涂围垦规划省及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围垦)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调查评价滩涂资源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或修编省及各行政区域滩涂围垦规划。

下一级滩涂围垦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规划。

编制或修编滩涂围垦规划应坚持滩涂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浙江省环杭州湾产业带发展规划》、《温台沿海产业带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航运规划等衔接。

滩涂围垦规划项目涉及江河(河口)治理的,应当符合江河(河口)治理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滩涂围垦规划项目应当明确近期和远期开发功能和目标,充分发挥滩涂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7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规定,针对当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责任权限不够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够高、项目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占补平衡矛盾十分突出。

近年来,各地都大力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是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数量质量双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补充耕地实行等级折算的必然要求。

因此,各地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垦造耕地质量1、严格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要切实加强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工作,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

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同时必须是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里的项目。

项目立项前,必须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不符合开发垦造耕地条件的,坚决不予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岸线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海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合理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规范海岸线资源开发秩序,调控海岸线开发规模和强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海岸线资源,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实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300公里,形成生态环境良好、海陆空间协调发展的良性格局。

二、建立健全海岸线统筹协调运行机制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海岸线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海岸线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各项工作。

省级成立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海岸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海岸线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牵头编制并实施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研究制订全省保护海岸线与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承担对使用海岸线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出具初步评价意见。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目录1专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及原则方法 (1)1.1研究的背景 (1)1.2研究的目的 (2)1.3研究的原则及方法 (2)2 浙江省滩涂利用结构特点及利用模式 (4)2.1浙江省滩涂概况 (4)2.2滩涂利用结构特点 (9)2.3滩涂利用开发趋势 (12)3 浙江省滩涂开发利用优先度研究 (13)3.1研究方法 (14)3.2滩涂围垦优先度研究 (15)3.3滩涂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20)3.4滩涂开发工程建设总体布局原则 (21)4 灌溉与排水工程标准研究 (21)4.1灌溉标准 (21)4.2排水标准 (22)4.3防洪(潮)标准 (26)4.4灌排水质标准 (26)5 沟渠及其建筑物建设标准 (28)5.1灌溉输配水系统 (28)5.2渠道防渗 (29)5.3排水系统 (31)5.4沟渠建筑物设计标准 (33)6 田间工程建设标准研究 (38)6.1田间灌排沟渠 (38)6.2条田模式 (40)6.3田间道路工程 (41)6.4土地平整工程 (43)7 盐碱土改良标准 (46)7.1水利改良措施 (46)7.2农业综合利用改良措施 (51)7.3深翻改良 (51)7.4种植大米草 (52)8 养殖水面整理建设标准 (54)8.1淡水养殖水面 (54)8.2鱼池设计 (55)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标准研究 (56)9.1滩涂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57)9.2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60)9.3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62)9.4水土保持农业措施 (65)9.5促淤海涂开发工程技术 (66)1专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及原则方法1.1研究的背景自1999年以来,浙江省已累计开发整理土地67万公顷,为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资源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8.11•【字号】浙财农〔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修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浙财农〔2012〕26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沿海滩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决定对《浙江省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0〕2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一、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所申报工程列入《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或区域滩涂围垦规划,按规定要求落实省统筹耕地指标并已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二、将《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新开工项目还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的第二款修改为:围垦项目或分期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及批文。

三、将《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补助方式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定额补助”;将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补助标准修改为:“2012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为2250亩)以上(含)的省重点围垦工程(不含宁波市,下同),每亩定额补助5000元。

2012年以前动工的项目按照原补助政策执行。

”四、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滩涂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或续建围垦工程中海堤、水闸的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支出。

五、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为确保工程质量,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的10%要在工程整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再下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2年8月11日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浙江省滩涂围垦造地现状和政策研究

浙江省滩涂围垦造地现状和政策研究

国土资源GUANLIYUANDILAND&RESOURCES37管理园地浙江省滩涂围垦造地现状和政策研究□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 宋佩华滩涂资源是浙江省土地资源利用的潜力所在,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滩涂资源,是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宁波、温州、舟山、台州等沿海城市着眼于滩涂资源,推进滩涂围垦造地工作,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破解耕地占补平衡难题。

一、浙江省滩涂围垦基本情况1.滩涂围垦项目情况据第五次滩涂资源调查显示,浙江省理论深度基准面(海图零米线)以上的滩涂资源面积为391万亩,其中,适宜围垦造地滩涂区面积约262万亩。

依据沿海滩涂资源围垦及利用情况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全省实施滩涂围垦项目94个,规划围垦面积201万亩。

其中,已围垦项目54个,圈围面积约91.2万亩,其土地利用现状,农用地面积约39.4万亩(已实施垦造耕地约27.2万亩),占围垦面积的43%;建设用地面积约27.1万亩(已供地约9.6万亩),占围垦面积的29%;未利用地面积约24.7万亩,占围垦面积的28%。

“十二五”时期,全省围垦滩涂约53万亩,完成垦造耕地约15万亩。

正在围垦项目27个,计划圈围面积约67.6万亩,圈围时间预计在2017-2024年。

规划远期拟围垦项目13个,拟圈围面积42.2万亩。

2.相关政策措施浙江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滩涂围垦工作,2005年以来,省政府相继制订下发了《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浙政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明确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标准5万元/亩,对新围垦项目按照实际围成面积的20%比例作为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明确按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15%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同时,规定农业用海申请转为建设用海的,要确保本项目30%以上面积用作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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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
(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滩涂围垦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滩涂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沿江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滩涂围垦。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滩涂围垦工作的宏观管理
和指导。

省滩涂围垦部门负责全省滩涂围垦工作。

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区滩涂围垦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滩涂围垦工作。

滩涂围垦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滩涂围垦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滩涂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滩涂围垦规划;
(三)监督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实施,参与滩涂围垦建设工程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滩涂围垦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对滩涂资源实行监督保护,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滩涂围垦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域滩涂围垦规划由沿海、沿江市、县、区滩涂围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并经省滩涂围垦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河口、航道的区域滩涂围垦规划,还应当符合江河流域规划和航运安全要求,并按照河道、航道管理权限报经河道、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经批准的滩涂围垦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条省滩涂围垦部门应当按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滩涂围垦计划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通过工程措施(包括滩涂圈围工程、促淤工程、堵港围涂工程)进行滩涂围垦建设,依法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滩涂围垦部门的意见。

在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建设单位(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滩涂围垦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在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在自然滩涂上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重要的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九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单位经批准进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滩涂围垦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但围垦后用于种植、水产养殖的,可以免缴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已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再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滩涂的人工促淤、治理保护、调查评价和管理。

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条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承担滩涂围垦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
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经质量监督部门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当有滩涂围垦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一)国家安排的资金;
(二)省及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从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用于滩涂围垦建设的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促淤工程应当符合滩涂围垦规划。

省滩涂围垦部门应当协助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做好重大促淤工程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滩涂围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围垦区内的土地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在围垦区内进行耕地开发的,可以按照围垦区开发形成的耕地面积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滩涂围垦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滩涂围垦后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进行滩涂围垦,不得破坏现有水利排灌设施,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道整治,不得妨碍航道和航运安全,不得损坏军事设施,不得拆除、损坏护滩防浪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条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在围垦区内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其他重要设施建设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达到安全标准的,不得设置居民点或者进行其他重要设施建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缴纳滩涂资源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其补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滩涂围垦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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