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效应”显现:中邮“老鼠仓”二审维持原判共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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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文杰【当事人-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文杰【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该《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条款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据此,何文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8:4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文杰在“网易贵金属”平台入市交易,必须遵守广贵中心平台所公布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郝雪冬【当事人-公司】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郭倩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郭倩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柳郭倩郭凤臣【代理律所】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联和象尚公司是否应支付郝雪冬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郝雪冬的工资标准。

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郝雪冬转账的相关情况可知,上述转账单笔金额及转账频次均不固定,且郝雪冬认可其妻子为联和象尚公司股东;另,郝雪冬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所显示的联和象尚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缴纳基数与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差异较大;且郝雪冬亦主张收入证明系其买房时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并不一定等同于郝雪冬的实际工资标准。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联和象尚公司是否应支付郝雪冬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郝雪冬的工资标准。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3【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曦高中伟王春晖【审理法官】王曦高中伟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马素珍;高伟【当事人】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马素珍高伟【当事人-个人】马素珍高伟【当事人-公司】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邓志琴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陈某某龙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邓志琴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陈某某龙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昊东邓志琴陈某某龙【代理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高伟【被告】马素珍【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事实发生于高伟与马素珍婚姻存续期间,现二人已离婚,马素珍据此要求借款人百嘉公司向其归还50%借款本息余额。

如马素珍所陈述,案涉借款本金系作为高伟与马素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出借,本金数额较大,利息收益可观,若要免除,应由高伟与马素珍共同一致作出决定,现高伟单方免除,马素珍不予认可,依法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利息未予免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百嘉公司作为借款方,对其主张的还款行为及金额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如一审法院所述,高伟与百嘉公司关联紧密,双方往来款项繁多,在没有直接或关联证据证明相关现金支付系用于归还案。

【权责关键词】无效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5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个人】刘某彭万宝【当事人-公司】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炳江徐进华宋国娟【代理律所】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彭万宝【本院观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案中刘某没有举证证明江苏西本公司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要求彭万宝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反证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并非江苏西本公司员工,其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江苏西本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友宝;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贾友宝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友宝国家邮政局【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鹏【代理律所】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贾友宝【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市邮政局作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举报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指定管辖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国家邮政局收到贾友宝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贾友宝的复议请求为:撤销市邮政局于2019年6月10日就贾友宝申诉举报的顺丰不予投递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同时依据《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依法履行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2019年6月21日,国家邮政局向市邮政局发出国邮行复通〔2019〕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市邮政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2019年7月4日,市邮政局向国家邮政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市邮政局作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举报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2024年4月1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这起案件因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职务层级较高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黄来芳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这一数字令人震惊,反映出黄来芳在职务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黄来芳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6万余元。

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来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来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一表态虽然表明了黄来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但无法弥补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

黄来芳案件再次敲响了反腐败的警钟。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我们期待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对黄来芳的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反腐败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到来。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审理法官】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朱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俊【当事人-公司】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陶钰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陶钰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菁陶钰琳刘煜暄【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俊【被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考拉仓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借款合同》及付款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俊为向陈红亮、宗煜、姜寿成支付《解除代持协议》中的收购价款及承担陈红亮、宗煜、姜寿成应承担的目标公司费用向考拉仓公司借款856000元,考拉仓公司实际向朱俊发放了上述借款的事实。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张凌志王同顺【审理法官】郝真张凌志王同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跃生【当事人-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九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九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九松王锦山【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跃生【被告】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马跃生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原审起诉是否已超过时效;2.上诉人原审主张的退休之后反聘期间的加班费以及夜班津贴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原审起诉是否已超过时效;2.上诉人原审主张的退休之后反聘期间的加班费以及夜班津贴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马跃生于2018年2月28日退休,后于2021年5月19日才向仲裁机构提出相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就该问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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