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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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金[2013]4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实施办法(财金〔2013〕440号安徽省财政厅)一、奖补对象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奖补条件、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一)担保贷款增量奖励依法合规经营、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含)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的0.5%,分别给予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同级奖励资金可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用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二)合并重组及注资奖励当年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超过3亿元(含)的市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财政按其新增注册资本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经费补助等。

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增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不纳入注资奖励范围。

三、奖补条件的认定和指标口径(一)奖补条件认定1.经行业监管部门认定监管合格,并出具相关意见;2.年化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规定;3.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日常财务监管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指标口径1.融资担保是指《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融资担保和间接融资担保,但不包括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和担保机构自身发放委托贷款提供的担保;2.年化担保费是指与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担保费;平均年化担保费率=(∑A÷∑B)×100%。

A是指换算成一年期融资性担保项目对应的担保费,A=﹝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项目担保额;3.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四个季度末的融资担保余额÷4;4.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余额÷年末净资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顺应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要求,着眼于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着眼于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眼于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政策创新、服务创新,坚持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坚持挑商选资、招才引智并重,建立专业化、市场化招商机制,强化产业链招商、精准招商、重点区域招商、重大项目招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

二、预期目标利用省外资金:力争全省利用省外资金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省外资金占比提高。

吸收外商投资:力争全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10%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利用外资占比提高。

三、重点工作(一)谋划推进产业招商项目。

1.紧扣产业谋划项目。

立足我省主导产业和各地首位产业,重点围绕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汽车、家电、能源、纺织服装、文化旅游等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突出产业建链、延链、补链、强链,谋划100个左右重点对外招商项目。

密切跟踪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电子商务、商贸物流、金融、文化等领域进一步开放的政策动态,加强谋划推进服务业对外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协同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等)2.大力推介对接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皖政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是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体现。

2009年我省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全省共有7个市成功办理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融资金额4.08亿元,在丰富金融服务产品、提升金融业为实体经济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等方面初现成效。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建立规范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价值,更好地实施商标战略,现就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商标资本化运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推动全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实施全省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对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切实提升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发展目标。

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覆盖面;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0%、县(市、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低于90%。

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三)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融资担保机构应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担保能力。

支持有资金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规范、符合政策导向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皖政办秘〔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外贸外资商贸企业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外资平稳发展,加快消费回暖复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一)挖掘增长潜能。

建立有进出口潜力或通过省外代理出口的企业目录,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上门服务”,对有意向开展外贸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等实施分批次、点对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完善用工、融资等政策服务保障,推动滁州、宣城等重点市扩大集团总部在外地、生产制造在省内的产品本地出口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滁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争创芜湖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责任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二)稳住市场份额。

对外贸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跨境电商交易会、出口转内销活动展位费,按“免申即享”方式予以支持,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加的,最高给予展位费80%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要扩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规模,加大对商品出口参展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专题培训,2022年力争培训3000家企业以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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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
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农村银行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

2.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省财政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

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银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10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1.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将组织对各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2.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励资格,会同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对市县金融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市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追回已拨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执行期限暂定2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执行,相应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3.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银行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9号)同时废止。

附表: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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