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食药局检测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下面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查阅企业记录、调取企业生产控制资料、询问企业员工、检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原辅料、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并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为其监督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保持资质一致性。
重点落实下列责任:(一)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有效,证照一致;保证企业实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场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等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设备、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奶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抽查方案.

奶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抽查方案一、产品名称奶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奶粉指所有的乳粉类产品。
二、抽样方法1. 抽样地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2. 抽样方式及其他条件:随机抽取近期产品,当场封存样品。
三、抽样数量1. 抽样基数:抽样基数要求应少于100个销售包装。
2. 抽样数量:为3个包装。
其中2个包装用于检验,1个用于备样。
备样封存在质检机构。
四、检验依据1. GB 10767-199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2. GB 10765-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Ⅰ》(强制性);3. 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强制性);4. 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5. 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担保值。
五、检验项目1. 奶粉2.婴幼儿配方乳粉— 2 —六、综合判定原则1. 合格品:所有检验指标全部符合标准和产品明示保证值要求的产品综合判定结果标注为“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要求”。
2. 不合格品:所检项目凡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和产品明示保证值要求,则判产品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 标签标识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10767-1997的产品,要以产品标识中标明的适用年龄段,按标准中4.3中表1或表2的规定进行判定。
2. 标签标识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产品,抽样时必须要索取有效的企业标准,检验时要审查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GB10767-1997的要求,如符合要求,则按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如不符合要求,则按GB10767-1997的要求进行判定。
3. 标签明示值以平均值表示的产品,按GB13432-2004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判定。
4. 微生物指标不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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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奶粉审查细则

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
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
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一)管理制度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
乳品检测项目

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一、乳与乳制品
(一)乳制品
1、炼乳
①淡炼乳、加糖炼乳和调制炼乳
2、奶油
①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3、乳粉
4、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①脱盐乳清粉、非脱盐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分离乳清蛋白粉
5、液体乳
6
①干酪、再制干酪
7、固态成型品
①奶片、奶条等
二、特殊膳食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
1、婴儿配方食品
①乳基婴儿配方食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①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②婴幼儿谷物(粉状或片状谷粉)辅助食品
1、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婴幼儿奶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据和检测项目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样品生产日期在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___婴儿配方乳粉Ⅱ_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766-1997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乳粉Ⅱ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的标签、包装、贮存、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脱盐乳清粉(配方)、饴糖(配方)、精炼植物油、奶油、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供六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71.1-91 白砂糖GB 2716 – 88 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GB 2760 – 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18 – 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GB/T 5009.11 – 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 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4 – 199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方法GB 5409 – 85 牛乳检验方法GB 5414 – 85 稀奶油GB 5415 – 85 奶油GB 6914-86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 11388 – 89 脱盐乳清粉GB 13432 – 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4880 – 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5413 – 1997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SB 108 – 83 全脂羊乳粉ZB X 14 012 – 87 高级大豆烹调油ZB X 14 013 – 89 玉米胚油ZB X 31 005 – 89 麦芽糖饴(饴糖)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牛乳、羊乳(或羊乳):应符合GB 6914中二级品以上或SB 108中原料乳或相应的乳粉国家标准的规定。
3.1.2 脱盐乳清粉:应符合GB 11388的规定。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各项指标的检测

碳水化合物: 提供能量,维
持正常代谢
维生素和矿物 质:保证婴幼 儿的健康和发
育
检测项目:铅、汞、砷等重金属
检测方法: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 原子吸收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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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标准:符合国家及国际安全 标准
检测频次:每批次产品均需进行 检测
检测目的:确保婴幼儿配方奶粉中不含致病菌,保障婴儿健康
营养成分不达标:可能 由于生产过程中配方比 例不当或原材料质量不 达标导致。
微生物污染:生产环境 或包装过程中未能有效 控制微生物污染,导致 奶粉中存在有害细菌或 霉菌。
化学物质污染:生产设 备或原材料中存在的有 害化学物质可能污染奶 粉,如重金属、农药残 留等。
存储不当:婴幼儿配方 奶粉在存储过程中若受 潮、光照、高温等因素 影响,可能导致营养成 分流失或变质。
检测机构需具备 相应的检测资质 和认证
检测机构需通过国 际权威认证机构如 ISO 17025的认证
检测机构需具备 相应的专业团队 和技术设备
检测机构需遵循 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要求
检测报告的内容:包括营养成分、污染物、添加剂等检测结果 检测机构的资质:确保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认证的重要性:通过认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更安全可靠 如何使用检测报告:为消费者选择安全可靠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提供依据
运输:确保样品在运 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和 变质
预处理:根据检测项 目的要求,对样品进 行必要的预处理,如 粉碎、混合、过滤等
采集样品
制备试剂
预处理样品
检测指标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检测流程包括取样、检测和结果分析三个步骤。
结果分析是对检测数据的解读和评估,包括合格与否的判定和原因分析。
奶粉sip检验作业指导书模板

奶粉SIP检验作业指导书1. 检验目的本次奶粉SIP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奶粉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2. 检验范围本次奶粉SIP检验涵盖以下方面: - 营养成分分析 - 微生物检验 - 农药残留检测 - 防腐剂和添加剂检测3. 检验方法和步骤3.1 营养成分分析营养成分分析旨在确定奶粉中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等。
具体步骤如下:1.取样:从不同批次和包装规格的奶粉中随机取样。
2.样品制备:将样品按照一定比例与适当溶剂混合,并进行均匀搅拌。
3.检测方法选择:根据国家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
4.样品处理:按照所选检测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如提取、过滤、稀释等。
5.仪器分析:使用适当的仪器对样品进行分析,如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气相色谱法(GC)等。
6.数据处理:根据仪器测得的数据,计算出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
3.2 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主要针对奶粉中的细菌和真菌进行检测,以评估产品的卫生质量。
具体步骤如下:1.取样:从不同批次和包装规格的奶粉中随机取样。
2.样品制备:将样品与适当的缓冲液混合,并进行均匀搅拌。
3.筛选培养基:根据需要检测的微生物种类,选择适当的培养基。
4.样品接种:将样品接种于培养基上,并进行培养。
5.培养条件控制:控制培养温度、湿度和时间,以促进微生物生长。
6.细菌计数:根据培养基上形成的菌落数量,进行细菌计数。
7.真菌鉴定:观察培养基上的菌落形态,并进行真菌鉴定。
3.3 农药残留检测农药残留检测旨在确定奶粉中是否存在农药及其代谢物的残留。
具体步骤如下:1.取样:从不同批次和包装规格的奶粉中随机取样。
2.样品制备:将样品与适当溶剂混合,并进行均匀搅拌。
3.提取:使用合适的提取方法,将样品中的农药残留物提取出来。
4.净化:通过固相萃取、液液分配等方法对提取液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干扰物质。
5.浓缩:将净化后的提取液浓缩到一定体积,以增加检测灵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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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本次抽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包括乳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豆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乳基婴儿配方食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总量比、亚油酸、α-亚麻酸、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终产品脂肪中月桂酸和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1、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
烟酸(烟酰胺)、叶酸、泛酸、维生素C、生物素、钠、钾、铜、镁、铁、锌、锰、钙、磷、钙磷比值、碘、氯、硒、胆碱、肌醇、牛磺酸、二十二碳六烯酸与总脂肪酸比、二十碳四烯酸与总脂肪酸比、水分、灰分、杂质度、铅(以Pb计)、硝酸盐(以NaNO3计)、亚硝酸盐(以NaNO2计)、黄曲霉毒素M1、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左旋肉碱、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三聚氰胺、二十二碳六烯酸(22:6n-3)与二十碳四烯酸(20:4n-6)的比、长链不饱和脂肪酸中二十碳五烯酸(20:5n-3)的量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量的比、二十二碳六烯酸、二十碳四烯酸、叶黄素、核苷酸、脲酶活性定性测定等63个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