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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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法律知识: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

法律知识: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

法律知识:国际刑事司法中的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刑事司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领域。

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在国际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国际人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领域,它对国际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人权标准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涉及到的权力范围包括公正审判、刑罚不受酷刑、避免因某些透明性原因而过度拘留等。

其次,国际人权法确保了个人在犯罪调查和起诉中受到正确的对待。

例如,国际人权法要求明确的证据保护和禁止酷刑规定,因此在进行国际刑事司法时,可以依据国际人权法来保证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

最后,国际人权法的实践为国际刑事司法提供了实践例证。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则》将国际人权法的实践纳入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这也为知识产权侵权和环境犯罪等非传统犯罪的执行提供了基本框架。

二、国际刑法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国际刑法也是国际刑事司法中一个具有重要作用的领域。

国际刑法系统中的犯罪,在不同国家中,其定义和量刑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制定通用的国际刑法标准就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刑事法庭,一个独立并对国际共同议定的犯罪颁布刑罚的纪律监管裁判机构就应运而生。

有了国际刑法,国际刑事法庭可以独立就一定类别的犯罪量刑。

例如,国际刑法中规定的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等都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于极端暴力犯罪的惩治方式,其专门性质使得国际刑法成为了国际刑事司法的道理。

此外,国际刑法还能够在国际刑事司法中发挥补充和保护的作用。

比如,要求国家协调国际刑事法律制度,推进国际刑事司法维护全球安全和安全的法律体系等。

总之,国际人权和国际刑法在国际刑事司法中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刑事司法清晰的标准并最终执行是确保公正审判和保护人民安全的基础。

对于加强国际刑事司法监管透明化、协助国际和平维护、推进全球人权保护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

国际刑事司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球社会的重视,国际刑事法院(ICC)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主要机构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以及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国际刑事司法是基于个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强调在国际刑事法领域中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国际犯罪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其基本理念是通过追究个人责任来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并确保公正和法治原则得到尊重。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作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全球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它的成立可以追溯到1998年的罗马统计规约。

该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国际间犯罪行为的问题,并确保持久的和平。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任务是调查和起诉四种类型的犯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

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主要通过三个机构实现:法院本身、检察机关和注册机构。

法院由18位法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

检察机关负责调查和起诉犯罪行为。

注册机构则负责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

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国际刑事法院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和制止国际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对潜在罪犯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为受害者提供了追求公正和赔偿的渠道,保护受害者权益。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的犯罪威胁。

四、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与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自其成立以来,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多起重要案件,并对犯罪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判例。

这些判例不仅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也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一些国家对国际刑事法院持怀疑态度,不愿接受其调查和起诉的权力。

其次,法院面对着执行判决的困境,无法强制执行逮捕令和逮捕犯罪嫌疑人。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之研究——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实践为视角

刑事法律援助对象之研究——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实践为视角

收 稿 日期 :0 9 0 — 8 2 0 — 4 0 作者简介: 肖沛 权 (9 4 ) 男 , 尔 f 州人 。硕 士 究生 , 究 方向 : 事 诉讼 法 学 。 18 一 , 广 一 研 ‘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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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对 象之研究 和 平 等 司 法 保 护 的 价 值 目标 , 事 法 律 援 助 被 写 进 刑
象 包括 了社会 全体 公民 。
二 事 法 律 援 助x 象 的历 史 沿 革 刑 - , j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发 展 , 后 经 历 了慈 善 事 先
业 阶 段 (8 l 1 、 9世 纪 )、 人 权 利 阶 段 (0世 纪 前 半 个 2
段 ) 福 利 国 家 政 策 阶 段 (二 战 ” 后 ) 在 不 同 的 阶 和 “ 以 。
范围较窄。在我 国完善刑 事法律援助制度 的过程 中, 扩大我 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对 象尤显必要 。 关键词: 事法律援 助对 象; 史沿革; 刑 历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中图 分 类号 : 9 5 D2. 2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19 4 2 0 )4 0 l一 3 17 — 1X(0 9 0 — 12 o
的 人 纳 入 到 法 律 援 助 的 对 象 中 或 把 本 有 资 格 申请 法
律 援 助 的 人 剔 除 出范 围 外 , 将 严 重 影 响 着 控 辩 双 都
方的地位 。
内 容 也 不 再 只 是 简 单 地 满 足 向 穷 人 提 供 律 师 的 需 要 , 而 是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向 全 体 公 民 提 供 帮 助 。刑 事 法 律 援 助 成 为 社 会 全 体 公 民 都 享 有 的 一 项 社 会福利 和社 会保障 权利 。 此 , 事 法律援 助的对 至 刑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体系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司法机制。

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设立旨在维护全球公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刑法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涵盖了各国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准则和国际公认的国际犯罪定义。

一、国际刑事法庭的背景和作用国际刑事法庭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开始正式运作。

其设立旨在解决传统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的局限性,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国际平台,对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追究和惩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和公正。

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作用包括:1. 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追究侵犯人权等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2. 通过正义的实施,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向全世界发出反对犯罪的明确信号。

3. 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犯罪行为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体系。

二、国际犯罪的范围和特征国际犯罪是指侵害人类的所有基本权利,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

常见的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迫害和迫害罪、强奸和性奴隶罪以及海盗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权利,也涉及到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秩序。

国际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性: 国际犯罪行为跨越国界,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关联。

2. 严重性: 国际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行为通常具有残酷、暴力和反人类的特点。

3. 国家责任: 国际刑法追究国家间的责任,以此打击国家级的犯罪行为,保护全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4. 国际合作: 因为国际犯罪的特点,各国需要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行为。

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思考

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价值思考
古 希 腊 、 罗 马 是 自然 法 思 想 形 成 与 发 展 时 期 。 古 如
在 一 种 应 当 普 遍 遵 循 的 价 值 原 则 古 希 腊 历史 学 家 赫 西 奥 德 就 认 为 . 是 在 许 多 国家 中普 凡 遍 流 行 的 任 何 看 法 都 必 定 有 着 某 种 共 同 的 基 础 c
构 下 自然 法 意 在 表 明 自 然 法 具 有 一 种 不 证 自 明 、 永 恒
( ) 论 基 础— — 自然 法 思 想 一 理 刑 事 司 法 国 际 准 则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自然 法 思 想 . 在 西方法 律思想史 上 . 自然 法 思 想 源 远 流 长 . 发 端 予 古 其
质 是 恶 的 说 成 是 善 的 格 氏 此 言 意 在 肯 定 自然 法 的 最 高 地位 。 自然 法 是 永 恒 的 。 连 上 帝 也 无 法 改 变 。 克 就 洛 也 认 为 : 理 性 , 就 是 自然 法 . 导 着 有 意 遵 从 理 性 的 “ 也 教 全 人 类 : 们 既 然 都 是 平 等 和 独 立 的 , 何 人 就 不 得 侵 人 任 害 他 人 的 生 命 、 康 、 由 或 财 产 。 ( 见 , 性 建 健 自 ” f可 - 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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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 大学 ,上 海 2 03 ) 0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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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 事 司 法 国 际 ; 隹则是 联 合 国及 其 下 属 机 构 为 各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所 建 立 的基 本 权 利 保 障标 ; 准 则 产 生 的 住. 理 论基 础是 自然 法思 想 ,现 实 动 因是 人 们 对 二 战 的 反 思 以 及 人 权 保 障 运 动 的 国 际化 学 习 、借 鉴 准 则 对 于我 国 法 治 建 设 具 有 重 大 的意 义 ,从 宏 观 层 面 而 言 . 准则 有 助 于促 进 我 国 司法 制 度 的 法 治 化 建 构 :从 微 观 层 面 而 言 。 准 则 有 助 于 实 现 个案 的 审 判 正 义 关 键 词 :刑 事 司法 国际 准 则 ; 自然 法 ;人 权 ;司 法 制度 ;审 判 正 义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的交织与冲突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的交织与冲突

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的交织与冲突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交织与冲突。

国际刑法,作为针对跨国犯罪的规范体系,试图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来维护全球的正义与安全。

然而,在这一进程中,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之间的交织与冲突,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之间的交织主要表现在国际刑法原则的内化与国内刑事司法的适应性。

国际刑法的发展离不开各国对国际刑法原则的内化和接受。

例如,普遍管辖原则、国家管辖原则、最后解释权原则等,这些原则的广泛接受使得国际刑法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具有了普遍的适用性。

与此同时,各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也需要适应国际刑法规范的要求,例如,修改国内法律以将国际犯罪列为刑事犯罪,加强司法合作以支持国际刑事审判等。

然而,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之间的冲突也不可避免。

主权是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而国际刑法的发展往往会对国家主权构成挑战。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与国家司法独立的关系,一方面国际刑事法庭为了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对国家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强调国家对国内事务的独立性和自治权。

这种冲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需要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相互协调。

解决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的冲突,首先需要建立适当的国际机制与机构。

例如,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通过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来处理跨国犯罪,确保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司法合作,通过引进国际刑法原则和规范,使国内刑事司法体系与国际刑法保持一致。

其次,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与主权的冲突还需要通过国内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法律教育来解决。

提高国内刑事司法从业人员的国际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加强对国际刑法的学习与研究,能够更好地适应国际刑法的发展和要求。

同时,加强对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研究和反思,寻求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减少国际刑法与国内刑事司法法治的冲突。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背景下中国保释制度之构建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背景下中国保释制度之构建
和尊 重人权 永远 是其核 心 的内涵 。
剥夺。定罪后剥夺人身 自由的羁押是 国家行使审判权、 刑 罚权 的结果 ,有 合理 的理论 支持 ,但审 前羁 押则 不具 有这样的正当性。审前羁押的合理性只在于为保障诉讼 程 序 的进 行 ,被告人具 有极其 有 限的容忍义 务 。 在有 罪判 决宣判 之前 ,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一旦 被 羁 押 ,只 能独 自面对强 大 的国家机 器 ,明显处 于不 利的 地 位 。人 身 自由是行使其 他权 利 和 自由的前提 ,被告 人 如果在审前能享有人身 自由,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能 处于 与 国家 相对平 等 的位置 。例如 ,可 以在律羁押替代性措施
中 图分 类号 : D 2 . 9 5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1 0 9一o 10 3 8 2 1 0 —0 0 3


国 际刑事 司法 准则 中关于 限制 审前羁押 的规定
( )刑 事 司法 国际准则的概 念 一 刑 事 司法 国 际 准则 是 联 合 国成 员 国共 同努 力 的结
押 的恐 惧及 刑讯 逼供 的威胁 。这些 都是在 刑事 诉讼 中进 步使 被告人 权利 得到充分保 障 的前提 。 2 、限制审 前羁押是 无罪推 定的 内在要求 对被告人审前人身 自由的保障是无罪推定 的内在要 求。贝卡利亚在 《 论犯罪与刑罚 》中称 : “ 在法院判决 有罪 之前 ,一个 人是 不能被 称为 罪犯 的。 ” “ 只要 还不 能断 定他 已经侵 犯 了给予他 公共保 护 的契约 ,社会 就不 能取 消对 他的公 共保 护 ,如果犯 罪是不 肯定 的 ,就不应 该折 磨一 个无辜 者 ,因为在 法律 看来 ,他 的罪行 并没有 得 到 证实 。 ”既 然 如 此 ,被 告 人 在 被依 法 审 判定 罪之 前 ,就应该 和一个 普通公 民一样 享有人 身 自由。 未经 正当程序 审判剥 夺被 告人人 身 自由可能 造成严 重 的后果 。被 告一旦 被关 押 ,其 为 自己的抗辩 做 准 备的 能力 就会 受到 严重 的不利 影响 。而且 ,未经 过正 当程序 的 审判 ,被告 是否有 罪是 未知 的 ,若最 终判 决被告 无罪 或 即使其 有罪 但 已被 超期 羁押 ,造成 的损失 都是无 法弥 补 的 。况 且 ,当一个 人被 羁押 时 ,政府 必须 承担 维持其 生 活必须 的相 关费用 ;当该被羁 押人 被释放 后 ,他还 可 能会成为政府和社会更大的负担。 几天的审前监禁 , 会 成 为使其 陷入 无法恢 复 的贫 困生活循 环 的开端 。 由于他 们失业造成的损失以及为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又会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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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摘要」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我国正在逐渐摆脱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进。

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十分必要,其中包括价值上的转换,制度上的改革,规范上的更新。

我们在处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关系时,必须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积极与稳妥、引入与融通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国际接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表明中国已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从而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中国入世,其意义决不限于经济贸易,它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

本文仅就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互动关系略述己见。

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指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国际社会形成的有关刑事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遵行的标准、规范和政策。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国际性。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世界各国所奉行的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的标准、规范和政策。

毫无疑问,各国均有各自的刑事司法准则,这种刑事司法准则是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形成的,具有本国的特色。

但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全球一体化同样会对刑事司法带来重大影响,在联合国的主导下,形成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这些刑事司法准则为各国所遵循,因而成为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

2.刑事性。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指与刑事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政策。

刑事司法涉及对犯罪的惩治,因而与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是有密切的。

刑事司法活动涉及刑罚权的行使,以往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他国是不能干涉的。

但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形成,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同样要受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限制。

3.选择性。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作为国际化的规范,并不具有对各国天然的强制性。

各个国家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以便决定是否受这一公约的约束。

但一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就要遵守其所规定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具有选择性。

联合国通过发布为数众多的示范性和建议性的刑事司法准则,便于帮助各国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作出适当的选择。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往往是经国内立法确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而国内法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确认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司法目前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这就是逐渐地摆脱以专政为核心的刑事司法理念,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的刑事司法理念演进。

在这一过程中,我认为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十分必要的。

历史的教训值得汲取。

清末,中国曾经开展过一场法律改革运动,引入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吸收当时先进的法律文化。

在刑法改革中,就是废除中国封建专制社会残酷的刑罚,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等体现法治的刑法观念。

但这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受到当时专制的法律文化的排斥。

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它导致中国传统法律株连家族这类极其野蛮的制度的废除。

但罪刑法定原则所确立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是顽固的保守派所不能接受的。

当时的御史吴思敬就认为,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一概不予处罚,会“纵恶长奸,莫耻为甚,骇人听闻。

”可见,其抵触与反应是十分强烈的。

正因为如此,清末的法律改革运动虽然宣告了中华法系的死亡,引入了大陆法系文化,而其价值内容与精神实质却并未获得。

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末的法律改革运动不能说是成功的。

正如我国学者指出:清末历史留下的结论是:以本国文化特殊性去抗拒外来文化中所包含的普世性因素,实质是以中世纪的宗法专制否定现代性。

转瞬间,又一个世纪过去了。

值此世纪之交,中国又迎来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而且同样面临是排拒还是引入世界上先进的法律文化的重大选择。

应该说,经过百年发展,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中国不仅做好了在经济上迎接全球化的准备,而且在法律上同样做好了这种准备。

因此,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推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价值上的转换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一种规范体系,更重要的是一种价值体系。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第一,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第二,控制犯罪滋长,维护法律秩序。

我国学者指出,国际社会对这两个目标的不懈追求是推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体系不断发展的动力,而保持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是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记载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各项文件,有的侧重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有的侧重于控制犯罪和维护秩序。

但是,国际公认的原则是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上述两个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障机能;控制犯罪与维护秩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护机能。

就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而言,两者都十分重要。

一方面,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中国逐渐地建立起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相对开放的现代社会。

由于社会迅猛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中国目前正在面临巨大的犯罪压力。

因此,控制犯罪是当务之急。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一直奉行“严打”的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正在形成,对自由与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

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渐地成为社会共识。

因此,刑事司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都应受到重视。

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选择,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确认的以人权保障为主导的价值观念,同样应当成为中国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

长期以来,中国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对于个人的权利是较为淡漠的,没有将其放到应有的重要位置上。

因此,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强调保护机能而轻视保障机能,往往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代价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引入,中国司法改革首先要完成价值观念上的重大转换。

惟此,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制度上的改革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经过这些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1999年刑法的修订,使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得以完善。

但是,对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国刑事司法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例如,劳动教养制度就是亟待改革的一项制度。

中国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是指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关于这种措施的性质,在理论上一般被认为是一种非刑罚性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

但实际上,劳动教养比某些刑罚还要严厉,对劳教人员实行收容关押剥夺人身自由,有时长达三年之久,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

显然,劳动教养是违反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任何公民被剥夺自由,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经由法院判处。

而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至四年的措施,没有纳入司法程序,它名义上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

这种制度的存在,使得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得不到司法的切实保护,使刑事法治建设取得的一些成果化为乌有。

因此,在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后,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选择。

我国学者提出,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改革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途径有两种选择:一是基本上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将其中某些需保留的部分整合到其它法律之中(如行政处罚等);二是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并作如下的改革:(1)更名为“保安处分”或者“公共安全处分”,或者其他更适合的名称,先制定单行法,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刑法典;(2)时间应缩短,一般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3)决定机关为法院,即由公安机关提出,法院经听审程序决定是否采取;(4)允许上诉,遭受错误保安处分者有权得到赔偿;(5)加强检察机关对此制度的法律监督.对于劳动教养制度不宜采取一废了之的方法,因为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数量因素,劳动教养的大多是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在世界各国一般都是作为犯罪处理的。

因此,我赞同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造。

无论如何改造,关键的一点就是司法化,即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只有这样,才能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保持一致,充分保障劳教人员的诉讼权利。

由此可见,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引入中国,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其相关制度都面临着需要改革的问题。

(三)规范上的更新中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先后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了修改。

在修改后的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但同时应看到,在刑事法规范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都是不彻底的。

从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来看,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学者将前半段称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后半段称为消极的罪刑法定。

这些学者认为,积极的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严肃执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消极的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要用刑法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其非法侵害。

根据这些学者的观点: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涵义。

应该说,这是对中国刑法第3条规定的正确诠释。

但问题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应当包括所谓积极的内容。

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罪刑法定都是在消极意义上规定的,其基本蕴含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限制机能,即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立法权与司法权)而达到人权保障之目的。

由此可见,中国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并非建立在对罪刑法定含义的正确理解之上。

同样,在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中也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的内容虽然类似于西方国家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这一规定与无罪推定所包含的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显然是对立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学者指出:由于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法律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设置,因此很难说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已经完全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因此,在引入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后,中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由于是刑事法规范,还需要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进行更新。

三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是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主导下,经过长期努力形成的,是世界各国先进的与文明的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上达成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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