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浅议刑事审判中冤假错案的防范

和发达 . 只要有 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的发 生不仅侵犯被 害人的合法权 益甚 至是 生命权 , 更破坏 民众的安全感和 司法信
任. 进 而撼动 司法的尊严 和权威 。 刑事冤假 错案不可避免 , 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 , 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 , 可以最大 限度的减 少甚至避免 冤假错案的发生 , 以维护司法尊严 。 保 障人权。 f 关键词1 冤假错案 ; 证据规则 ; 刑讯逼供 ; 侦查 ; 审判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1 2 期
浅议刑事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防范
王 拥
『 摘 (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要1 古有” 窦娥冤” , 今天有” 杜培武案” , 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 的始终。 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 , 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
一
、
引 言
刑 事诉讼法 是国家为 应对犯罪并取代 同态复 仇而设立 的一 项 专门的法律制度 , 设立 的 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 , 使 有罪 的人 受 到公正 的处罚 , 以抑制犯 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 , 以 保障人权 ; 同时做到 实现正 义 , 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无辜者被错 误 的定罪 , 或者应受 惩罚 的犯 罪行 为人逃避 惩罚 , 就将导致冤假 错 案的发生 , 这 不仅 会出现个 案非正 义, 还将严重 的影响刑事司 法系统的权威性 、 正当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 国刑事 诉讼过程 中存在 的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 阶段来分析如何防
范冤假错案 。 二、 审判 中冤假错案防范 审判 中法官主要是靠证据 的运用来裁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 可见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没有其他证 据加 以佐 证的前提下 , 这些证据均被法庭采信 , 还成为 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 。正是 由于这些非 法证据没有被 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所 以才造成 了这一桩桩令人唏嘘 的冤假 错案 。 ( -)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预防 1 、 审判 中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1 9 9 6 年,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就确立 了” 疑罪从无” 的原 则: ” 证 据 不足 , 不 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 的 , 应 当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犯 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 决” 在2 0 1 2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时对” 疑罪从无” 的原则进行 了进一步 的完善 , 第1 7 1 条第4 款 明确规定: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律讲堂冤枉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冤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1. 侦查取证不充分在冤枉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侦查取证不充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收集不全、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因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链不完整在冤枉案件中,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部分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出现冤枉。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4.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为冤枉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冤枉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冤枉案件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甚至丧失生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冤枉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社会稳定受影响冤枉案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极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防范冤枉案件的措施1. 加强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枉案件的发生。
2.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排除合理怀疑。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5.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冤枉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定王某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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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通过这几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新、旧刑法之间的区别,明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爆出冤假错案,如:聂树斌、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责,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形式冤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的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冤假错案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反思的沉重话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明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监督及约束的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追究其相关违法责任。
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加强办案人员责任,从而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由于其特定的目标和作用,必然就会有其相应的一些特点。
我国如今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工作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期间也滋生出很多司法腐败现象,如此就直接触及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
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持续发生,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合理运行的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甚至出现了背离其初衷的负面作用。
考虑到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断对其加以完善。
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的统一法典势在必行,为制度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全面保障;应当转变以实体错案为标准的错误观念,树立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错案责任追究理念;明确刑事错案的认定机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划定错案责任承担范围和追究程序;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利,建立审查听证和异议申诉程序。
总之,就是要全面构建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
刑事错案、冤案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
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有现代科技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取证技术落后、自然规律的影响;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如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如司法程序错误、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起案件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就公安机关来说,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很难一时消解。
在很多基层公安单位,包括分局、县局、派出所、刑警队每年都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打击处理数(刑拘数、逮捕数)、破案率,于是导致了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容易立功受奖。
此外,还有“命案必破”等要求。
同时,重口供,轻证据,搞刑讯逼供,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在一定阶段是一些公安机关的顽疾,屡禁不止,甚至致人重伤死亡,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头办案,加上一些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又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造成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之一。
十几年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办案部门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刑侦部门办案外,还有国保、经侦、治安、交通、消防、禁毒、边防、缉私、网监等部门都有侦查权,都在办案。
特别是1997年在公安机关改革过程中,公安机关取消了预审部门,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就检察机关来说,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本应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屈从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压力,更看重于什么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只起到了个“二传手”作用,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就人民法院来说,不能完全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搞“有罪推定”,或者“疑罪从轻”,审判不独立,有时还会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同样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律师方面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力度,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嫌疑人,无需经过办案单位同意,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部分刑辩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或者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者
做了无罪辩护,也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采纳,使庭审走过场,辩护流于形式,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我认为,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刑诉法确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
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
人民法
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按无罪判处,不能搞疑罪从轻判处。
司法机关应当追求法律上的正义,而不是事实上的正义。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事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就枉法裁判;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难以确定的,一律按无罪判决。
三是修改刑诉法,建立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
你有权聘请律师,审讯时可以有律师在场”。
沉默权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司法机关彻底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原则,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改革公安工作,恢复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
1997年公安部取消了各级公安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必须尽快纠正。
预审机构恢复后,公安机关各警种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逮捕后一律移交预审机构办理,并由预审机构一个口对应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公诉部门,彻底改变目前公安机关存在的多警种办案,多口对接检察机关的混乱局面。
通过预审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是进一步发挥刑辩律师在刑诉中的作用。
按照刑诉法规定,不论是在侦查阶段、批捕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是辩护人身份。
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或者有罪从轻辩护。
要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听取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是进一步减少使用死刑,加快最终废除死刑的步伐。
在大量的冤假错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冤杀。
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大
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总的来看,死刑的罪名仍然偏多,与国际接轨差距较大。
建议尽快启动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
因为总体而言,“警检一体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它们都代表着控方,整个侦查活动的目标也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服务于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指控。
但控辩双方与法院之间却应该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诉讼结构,法院应该依法独立地进行裁判。
而现在,人们几乎都看到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弱者”地位。
因此,不断提高被告人及其辩护一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地位,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权威地行使刑事审判权,才是现今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