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
委托代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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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掌握委托人不了解的市 场信息和私人信息,如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代理人个人 的能力和工作的能力程度、外部环境对企业的影响等。— —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和相互退让,最 终达成双方接受的合同,以及在这个合同约束之下的行为, 事实上都可以看作是具有私人信息的局中人之间的对策以 及对策均衡的结果。 我们将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合同成为均衡 合同。 并且认为,均衡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s( f ( x)) c( x*) s( f ( x)) c( x)
• 这样,我们获得设计激励机制的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委托人必 须使代理人得到总效用 • 二是委托人必须使代理人劳动x*· 的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
• 当信息对称分布时,有许多方法能够满足这两个约束 条件,如收取租金,劳动工资目标产量承包等。
• 不利选择的分析是从乔治 · 阿克洛夫( 1970 )提出旧 汽车市场模型开始的,而对于道德风险的研究则要早 得多。
为分析问题方便,我们引入: 对称信息与非对称信息
• 对称信息 —— 是指在某种相互对应的经济人关系中,对应的双 方都掌握有对方所具备的信息,也就是说双方都了解对方所具 有的知识和所处的环境。 • 不对称信息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指在日常经济 活动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 此造成的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 • 不对称信息理论是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母 • 斯莫里斯( James Mirlee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ery) 在信息经济学中提出的重要理论。他们因此获得了 1996 年诺贝 尔经济学奖。 • 在信息经济学中,习惯把商品分为搜寻商品和经验商品。 • 商品的有关特性可通过用户在购买时的触摸、掂量和观察来判 断的为搜寻商品,而那些需要在在使用一段时期后才能辨别和 了解其特性的称为经验商品。
解除律师会见委托书范本

解除律师委托书范本尊敬的xxxx律师事务所:鉴于您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我方在xxxx案件中与您方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我方决定解除与您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现将解除事宜通知如下:一、解除委托代理的依据和原因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协商解除委托合同。
2. 鉴于xxxx案件的实际情况,我方认为解除与您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案件的发展和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3. 我方已经与您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xxxx案件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解除委托代理的时间和方式1. 本解除通知自送达您方之日起生效。
2. 您方应立即停止办理xxxx案件的各项工作,并将已办理的事务向我方作出详细报告。
3. 我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向您方支付已发生的法律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三、解除委托代理后的相关事宜1. 您方应将所有与xxxx案件相关的文件、证据和材料交还给我方,并保证所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
2. 您方应对xxxx案件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 双方应共同努力,确保解除委托代理后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1. 解除委托代理后,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债权债务关系。
2. 双方应立即撤回所有与xxxx案件相关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的申请和答辩。
3. 双方同意,解除委托代理后,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解除人:(签名)解除日期:年月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共同代理条件

共同代理条件关于共同代理条件的文档 2000 字一、引言共同代理是指两个或多个代理人共同代理同一事务或同一对象的一种代理情况。
在法律上,共同代理人之间需要明确相关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代理行为的顺利进行和责任的明确分工。
本文将探讨共同代理的条件和规定,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共同代理条件的确定1. 协商一致:共同代理条件的确定需要事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各方代理人需要就共同代理的对象、范围、期限、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一致意见的达成。
2. 代理行为一致性:共同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需要保持一致的行动和表现,不能出现分歧或矛盾的情况。
在代理过程中,各方需尽量协商一致,并尽量避免对外发声,以免产生误解或矛盾。
3. 代理权利义务分工清晰:在共同代理情况下,各方代理人需要明确分工,确定谁来负责具体的代理工作,避免出现责任推诿或不负责任的情况。
4. 意见一致:共同代理人需要在重大决策或行动之前,就是否同意以及如何行动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代理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三、共同代理的权利义务1. 代理权利:共同代理人有权共同代理事务,享有代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代理文件、进行代理交易、代表代理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等。
2. 代理义务:共同代理人应当履行代理合同,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代理职责,并向共同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的代理工作报告。
3. 通报义务:共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义务向其他代理人通报相关情况,保持相互之间的透明和沟通。
4. 责任共担:共同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当共同承担代理行为带来的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四、共同代理的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在共同代理过程中,如出现分歧,各方代理人首先应该进行协商解决,尽量避免走上法律程序,以维护共同代理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2. 法律诉讼:如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分歧,共同代理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一)委托代理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
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第7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7章 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建立船舶代理关系的条件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 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据此,船舶代理关系必须经过委托人的委托和代 理人的接受,即经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或 船舶承租人提出代理的要求并经代理人同意,船 舶代理关系方告建立。
当然,代理人在答复接受之前,应对委托事项进 行评审,如果委办事项合法可行,则可表示接受, 如果违反各港港口当局的规定和港口条件限制则 不宜接受,但应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 二、建立代理关系的方法
⑤船舶是否超过港口限制(如吃水、净空高度等);
⑥有无超长、超重件(如有,须掌握长、宽、高及 单件重量),是否需要申请特种装卸设备;
⑦货物名称、种类、装卸数量、货物包装情况; ⑧装卸费用条款,用何提单格式,由谁签发; ⑨需否扫舱、洗舱、捆扎;
⑩需否添购燃油,淡水、垫料、伙食;
吨税执照是否到期;
有无备件交接,船员遣返、船长借支;
代理关系的建立,通常采取双方谈判,签定书面 合同的方式,也可以由委托方用函电形式(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将 委托事项告知代理,双方就委托事项和代理费达 成一致,经代理确认后生效。
三、代理关系的分类
根据代理合同期限可以将代理关系分为长期代理 关系和航次代理关系; 根据代理项目不同可以分为班轮代理和不定期船 代理;
期租 合同 郑和轮 5年 A公司 委托保护代理 委托船舶代理 委托船管代理 乙公司 支付费用 甲公司 第二委托方代理 船舶代理业务 主动提供卸货信息 B公司 郑和轮 单航次 行使 指委 权 程租 合同 郑和轮
C公司
郑和轮 天津港
5、分代理委托
如何维护现有代理商并提高销量

如何维护现有代理商并提高销量维护现有代理商并提高销量是一个重要的任务,它可以帮助公司增加业绩并获得长期的合作伙伴。
以下是一些建议,可以帮助你实现这些目标。
1.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与代理商建立良好的关系非常重要。
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关系,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实现共同的目标。
定期与代理商进行沟通,了解他们面临的挑战和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2.提供全面的支持:为代理商提供全面的支持,包括培训、市场营销材料、技术支持等。
代理商通常需要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并需要相应的培训来提高销售能力。
此外,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也是重要的支持,可以帮助代理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增强客户满意度。
3.激励和奖励机制:为代理商建立激励和奖励机制,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动力。
设定销售目标,并为达到目标的代理商提供奖励。
奖励可以是现金、提成或其他有吸引力的奖品,可以根据代理商的贡献和销售表现进行定制。
4.提供有竞争力的报酬和利润:代理商主要是为了利润而努力工作的,因此提供有竞争力的报酬和利润,可以吸引他们积极参与销售活动。
确保代理商获得合理的利润,并及时支付报酬,这将使他们对公司保持忠诚度,并努力实现更高的销售业绩。
5.定期培训和沟通:与代理商建立定期的培训和沟通机制,可以帮助他们了解公司的最新产品和服务,以及销售策略和市场动态。
通过不断的培训和沟通,代理商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定位和目标,并将其传达给潜在客户。
6.市场营销支持:代理商通常需要相关的市场营销材料来促进销售。
提供现成的市场营销材料,例如宣传册、网站内容、广告素材等,可以帮助代理商有效地推广产品和服务。
此外,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分析和竞争情报,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
7.及时响应和解决问题:代理商可能在销售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及时响应并解决他们的问题非常重要。
代理商需要感受到公司的支持和关注,同时也需要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决方案,以保持销售动力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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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
一、代理关系的建立流程
意向客户通过网络在线或者电话与我公司沟通,然后通过网络或者邮寄材料方式对我公司产品进一步了解,了解以后进入洽谈阶段,双方都有意向的时候进入相互实地考察阶段;考察后确定要建立代理关系以后再签订合同,打款进货。
代理关系即为正式建立。
具体流程如下图:
二、代理关系建立的基础
1.双方签订代理合同
2.零押金、零代理费不从经济上约束代理商,真心诚意做生意,做产品,稳定有效的节能产品才是留住代理商的最佳砝码,公司这样做的唯一目的是让代理商在无后顾之忧的前提下快速将银珠牌酒店炉灶节能器推向市场。
3.打款进货省级代理首批备货不低于500套,省会级城市代理首批备货不低于200套,地级市首批备货不低于50套,公司不下放县级代理。
公司代理权的下放本着“不重复下放,不交叉下放”的原则,以诚信为本,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每一位有理想有斗志的代理商扶上马送一程。
低门槛,高回报,让利代理商,全心全意为每一个代理商提供保姆式的服务。
三、代理的级别
根据代理区域范围可将代理商划分为:省级(包括直辖市)代理、省会级代理、地级市代理三个级别。
根据目前市场开拓的实际情况,公司暂停对地级以下区域的县市级下放代理权。
最小代理区域单位为地级市。
省级代理原则上不直接下放给首次申请人,省级代理必须由市级代理在年终业绩评审优胜者升级产生。
签约省级代理权限一般只对中等以及经济较落后的省份代理商下放。
省会级代理最有可能晋级为省级代理,省会级代理晋级为省级代理的前提条件是:省会级代理平台大于地市级代理5倍以上;产品市场占有率空间大;销量远远超过本省其它地级市代理商。
地级市代理商是最普遍存在的代理方式,客户申请成为公司地级市代理商,经过公司审核批准,按照程序完成合同签订和货款交易以后,即可成为地市级代理商。
能力突出的市级代理商可以申请同时代理周边城市。
四、代理权限的存续期限
签订正式代理合同时,公司还会和代理商签订一份《代理授权委托书》,《代理授权委托书》里规定代理商的代理区域以及代理权的期限。
一般情况市级代理权限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代理的代理权有效期为三年。
代理权限到期后,如果代理商没有违反合同条规的情况,代理商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五、代理权限的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签订以后,代理商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在协议时间内完成备货和市场开展工作,代理权限存续期间,代理商违反合同规定,合同自动终止。
2、代理权限存续期间,代理商有违反合同规定,擅自串货、或者未经许可将我公司产品转卖到其它城市以及同时代理同行同类产品的,视为代理商严重违约,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