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合同分类及区别

合同分类及区别在商业领域中,合同是各方之间就某一事项达成的法律协议。
根据具体的合同性质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并且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关于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达成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要特点是雇员以劳动力为出资向雇主提供服务,雇主向雇员支付一定的报酬。
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期限和性质的不同。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日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此类合同在约定到期后自动解除,除非雇主与雇员另行达成续约协议。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既未约定具体的工作期限,也未约定提前通知期限或解除合同的条件。
此类合同具有相对较高的灵活性,通常适用于项目或临时性工作。
二、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就货物或服务的销售达成的协议。
销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并且买方支付货款。
销售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交付方式和货物性质的差异。
1. 现货销售合同现货销售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确定的货物已经存在并且可以立即交付的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或常规商品的销售。
2. 预售合同预售合同是指卖方在将来一定时间内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商品或预售的物品。
三、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财产(如房屋、车辆等)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租赁期限和租赁物性质的不同。
1. 普通租赁合同普通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较短的合同。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住房租赁、办公用品租赁等情况。
2. 长期租赁合同长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较长的合同,通常可达数年或更长时间。
此类合同通常适用于商业用地租赁、大型设备租赁等情况。
总结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合同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
劳动合同、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是日常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合同期限、性质、交付方式和货物性质等方面。
什么是居间合同

什么是居间合同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
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
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

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般认为,居间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第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第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
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
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
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合同分类范本

合同分类范本合同分类:本合同分类范本旨在提供各类合同的基本框架和条款,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四、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五、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六、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七、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八、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九、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十、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十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十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十三、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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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合同法: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贸易和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法细分为不同类型的合同,其中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的定义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称为居间人)通过提供信息、撮合交易以及协助合同的订立等方式,将另外两个当事人(称为主体人)引入合同当事关系中,并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形式,特别适用于需要中间人介入的商业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居间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有偿合同,即居间人履行居间职责的过程中会获得一定的报酬。
居间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居间人的服务,促成主体人之间的交易,为主体人提供商业机会或者将主体人之间的纠纷或争议以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
居间合同的特征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1. 中介性:居间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作为中间人的居间人在合同中起到撮合、协调和沟通当事人之间的作用。
居间人不直接参与实际交易,而是通过提供信息、引荐、联系等方式,将主体人引入合同当事关系中。
2. 代理性: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通常会代表主体人进行各种谈判、交流以及协商等活动。
然而,居间人并不拥有主体人的权利,其行为仅代表主体人的意愿和意见。
3. 合同目的性:居间合同的目的往往是推动主体人之间的交易,为主体人提供商业机会或解决争议,而不是办理自己的利益。
4. 有偿性: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即居间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报酬。
报酬的数额可以根据居间人提供的服务的性质、交易规模等因素来确定。
居间合同的应用领域居间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种商业交易场景,特别是那些需要中间人协助的交易。
以下是居间合同的一些常见应用领域:1. 房地产交易:居间人可以在房地产交易中提供信息、引荐购买方和卖方,并促成双方之间的交易达成。
居间人可能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报酬。
2. 金融交易:居间人可以在金融领域提供资金撮合、提供信息、进行担保等服务,促成借贷、投资等交易的发生。
合同类别有哪些

合同类别有哪些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合同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别。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类别:
1. 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一种规定买卖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条件、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规定租赁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租赁物品的使用期限、租金、维护责任等内容。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雇佣关系的条件、工资、工作内容等内容。
4.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进行某项事务的条件、报酬等内容。
5. 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一种规定合作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用于约定合作关系的条件、分工、利润分配等内容。
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种合同类别外,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保密协议、合资协议等。
每种合同类别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要求和约定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合同的签订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常见合同类型大全

合同类型大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 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买卖双方就购买货物、支付货款等事宜达成的协议。
5. 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就特定项目或事项达成合作意向,并就合作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的协议。
6. 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特定服务,服务接受方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协议。
7. 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达成的协议。
8. 加盟合同:加盟合同是加盟商与被加盟商之间就加盟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
9.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将工程或项目交由承包人实施,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协议。
10.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技术服务提供方向技术服务接受方提供特定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接受方向技术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应费用的协议。
11. 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非股东的协议。
12.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将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委托事项的协议。
13. 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分配的协议。
14.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款的协议。
15.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16.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事务达成的一致意见。
17.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支付居间费用的协议。
18.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什么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种类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劳动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 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 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 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 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该工作任务完成后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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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区分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居间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即将三年,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还存在许多问题,而劳动者要依法维权遭遇的困难就更是数不尽数,他说,他们更期待劳动仲裁争议裁决机构和人民法院更多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尽一份责任。
被拖欠工资和提成2006年,王震大学毕业后来到浙江发展事业,而后一路顺利。
2007年11月,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金华好安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安居公司)的负责人邓某,好安居聘请王震作为经销人员,于是经过多次商谈,最后双方口头约定为月薪6000元,销售提成为总销量的百分之一,提成每三个月结一次,并规定了最低月销售量为30个货柜。
其后,邓某就多次催王震尽快上岗。
2007年12月中旬,他们再一次对工资等进行确认,为避免日后出现矛盾,还请见证人参加商谈过程,双方约定2008年春节后上班。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王震报到上班,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在好安居公司,这种情况不只他一人,当时在职的其他员工也基本上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这给日后双方产生各种纠纷埋下了隐患。
王震说,当年4月份,他的订单数量已达到约定的最低30个货柜,底薪6000元也按时到财务签字领取。
提成部分也按当时的约定领取了,共1.5万元。
但到8月份,公司却突然停发了他的基本工资,提成也没有按约发放。
当年8月份,由于工资待遇等问题,公司出现工人怠工现象。
为稳定生产,好安居公司给车间一线职工按时发放了工资。
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没发,但公司规定可以向财务预支生活费。
王震也于当年10月15日、10月21日、11月5日三次向公司预支“生活费”共计6000元。
当年11月,由于企业仍不能正常生产,王震无奈只得提出辞职,离开公司。
离开好安居公司时,王震向企业提出基本工资补发问题,但他没想到的是,好安居竟否认其与王震有劳动关系,认为他是外聘的销售人员。
好安居同时也否认曾经每月给他发放过基本工资6000元一事,认为其不存在基本工资一说,公司支付给他的钱全部是销售提成。
对于公司的态度,王震觉得很气愤。
“公司经营困难是一回事,否定事实,不讲诚信是另一回事。
”他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第一次走进了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请求工会给予援助。
仲裁裁决“工作证”无效王震离职后,曾回好安居办理交接事宜,并认为好安居拖欠他工资,未领到实际业绩的提成近9万余元,甚至当年6月、7月两月已经财务及相关领导签字的2.6万余元提成也一直没有拿到。
王震说,销售人员的支出很大,工资和提成中的很大一部分得用于销售过程的支出,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提成,实际等于让员工为公司垫付相应支出费用。
2009年5月,王震向好安居注册地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诉,希望通过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震提出的诉求包括支付2008年10月、11月份工资及提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以及补缴10个月的社保基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然而,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理后认定:王震与好安居不存在劳动关系,王震没有提供出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理由是,好安居出示的当年3月和9月的工资单上没有王震的名字。
仲裁庭甚至认定连签有邓某、财务负责人名字的王震提供的2.6万元的提成单据,也是王震自己添加上去的。
特别是他提交的工作证,仲裁委也没有认定属于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认为那就是被申诉方说的“就餐证”。
而好安居公司提供的关于王震预支的6000元生活费,是公司看王震生活困难借给他的,以及公司提供的一个所谓的王震借款凭证(注明“生活费、合作款”、“合作款全部结清,双方合作到此结束”的字样)证据材料却被采纳,而这个证据事后公司承认系自己添加的内容。
这个仲裁结果让王震很生气,也很伤心。
诉讼费从10元变成2647元2009年7月,王震向金华市金东区法院提交诉状,坚持了自己的诉讼请求。
7月30日,法院立案。
第一次开庭时,除了仲裁时提供的有关证据,王震还向法庭申请了3个相关人员出庭作证,他们分别来自好安居的技术部、人事部以及客户联络人员,证明自己与好安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王震还是意外地接到了法官对此案的审理意见: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否则驳回起诉。
诉讼费也由原来的劳动争议案的10元标准骤增至2647余元。
2010年7月28日,距立案差两天就整整一年时,王震才收到了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定他与好安居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居间合同关系,法院判决好安居支付王震介绍业务应得报酬 2.6万元,并扣除此前预支的6000元。
王震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甚至要求企业补缴社保金的诉讼请求,也一概驳回。
企业竟要求工会干部离开法庭王震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再次向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寻求帮助,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当即决定为王震提供法律帮助。
2009年11月25日,金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义乌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与王震共同出庭为王震寻求真相,争取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中心主任陈灏在法庭上指出:好安居对制作发放给王震的工作证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认为该证仅供王震用于食堂就餐,不能作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言,竟被一审法院采信,让人不可思议!工作证是工作人员的证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一审法院否认王震的工作证显然荒唐。
把劳动关系变成居间合同关系,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程序错误。
同时,陈灏还提出好安居在一审诉讼中并没有提出6000元属于预支款,而一审法院将领取的工资认作预付款扣除,属于法院越俎代庖,无法使人信服;一审法院还把好安居提供的有关业务提成比例的陈述当成证据,造成王震146份订单无法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陈灏最后提出,该案在一审法院开庭三次,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理,未见判决书中另两名署名法官,名为普通程序,实为简易程序。
而且该案审理近一年,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法庭上,工会干部义正辞严的辩驳引起好安居公司的焦虑,公司除一再坚持一审的观点外,竟当庭提出工会工作人员不应该到法庭参加庭审,称此事与工会无干。
对此,市总工会维权中心主任陈灏明确告知,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工会为职工出庭维权是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
法庭当庭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
然而,该案的最终解决还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经过法官多次主持双方调解,日前,好安居最终同意支付王震5万元劳动报酬,该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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