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技办字〔2011〕205号附件6——有线电视

附件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和广播电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一年五月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装置、省会城市的省级发射装置、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发射装置,应当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三级保证”、“二级保证”和“一级保证”分别简称为三级、二级和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接电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 1级应连接两条外部电源线,其中一条应为专用线。
当一条外部电源线发生故障时,不得同时损坏另一条外部电源线。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总发射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2)三级广播负荷电源应设置两个以上独立的低压回路,并具有自动或手动的相互切换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广播负荷设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有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传输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由UPS供电,UPS电池组的备用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载30分钟以上;主备广播设备和双电源广播设备应分别连接到不同的电源电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第九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条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四十二条
7卫星新闻采集系统
8
第四十三条卫星新闻采集(SNG)系统应配置广播级视音频设备。SNG系统编码和调制设备应配置备份,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应配置加密设备或模块。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上变频器和高功放设备宜为主备配置,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车载卫星天线应配备电动伺服系统,具备自动寻星功能。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指示(Tally)系统;应具备监看监听监测各级信号的功能;演播区、导控区、音控区、总控之间应具备双工通话能力;应配置倒计时时钟;同步设备(或信号)应有备份;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网络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主流媒体发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广播电视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细则中的网络广播电视台是指以宽带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为节目传播载体的电台、电视台。
第三条网络广播电视台主要由信源采集、内容生产、内容发布、增值服务、传输分发网络、业务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控辅助等子系统构成。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总体网络架构第四条网络广播电视台内部网络应根据应用系统、业务流程、数据流向和播出安全相关度进行网络结构设计,网络结构应有清晰的层次,以便于进行网络逻辑隔离、访问控制、结构调整和应急处理,不同网络边界之间应设置网络访问控制。
第五条核心网络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网络带宽应具备冗余空间;应为网络设备、通信线路和重要的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配置冗余,避免关键点存在单点故障,要定期对冗余配置进行验证测试。
第六条内部网络应根据业务类型、功能、重要性、工作职责、信息等级、服务流程、终端用户和物理位置等因素划分安全域,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业务边界应清晰;各安全域应当按照面临的风险,采用不同的安全防护策略和措施;后台管理、数据库、播出等相关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
第七条应采取措施使管理链路和数据交换链路隔离,通过专用内部管理网络访问管理设备,防止密码和管理信息泄露;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来自非授权IP地址的用户登陆管理网络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实现数据安全交互。
任何用户的终端设备不应直接接入核心层网络设备;第八条当与外部网络互联时,应在网络边界系统设置病毒防范和防止网络攻击装置;应采取网络入侵防范和访问控制措施实现对进、出内部网络的服务和访问的审计和控制;内容制作系统、内容分发系统和内容传输分发网络之间应通过(虚拟)专网建立连接,以形成相对封闭的专用线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2014年10月

附件2:《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〇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电视台、节目集成平台、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以下统称电视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视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电视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电视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电视台(不含付费电视频道)及其他播出上星节目(不含付费电视频道)的电视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播出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的播出系统、总控系统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其他系统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电视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四)地市、县级电视中心及其他非上星付费电视频道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五)以下将“三级保障电视中心”、“二级保障电视中心”、“一级保障电视中心”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播出系统和总控系统的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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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网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四条电视节目分类 (2)第二章前端配置要求 (2)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2)第五条外部电源 (2)第六条供配电 (2)第二节信号源系统 (3)第七条前端信号源接收 (3)第八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 (3)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 (3)第九条编码系统 (3)第十条复用、加扰系统 (4)第十一条调制器 (4)第十二条传输适配器 (4)第十三条SI生成子系统 (4)第四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 (4)第十四条视音分 (4)第十五条模拟调制器 (4)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4)第十六条播出信号监测 (4)第十七条设备运行监控 (5)第十八条电力和环境监控 (5)第六节机房环境 (5)第十九条机房环境 (5)第二十条机房安全防范 (6)第二十一条通讯设施 (6)第七节维护器材 (6)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 (6)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 (6)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二十四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章有线分配网配置要求 (7)第一节分前端 (7)第二十五条外部电源 (7)第二十六条供配电 (7)第二十七条设备配置 (8)第二十八条监听监看 (8)第二十九条机房环境 (8)第二节光、电缆传输系统 (8)第三十条前端至下级前端、分前端的信号分发系统 (8)第三十一条前端、分前端至光节点的信号分配 (9)第三十二条光缆敷设 (9)第三十三条网络监控 (9)第三十四条分配网的安全措施 (9)第三节维护器材 (10)第三十五条备品备件 (10)第三十六条维护工具 (10)第四章 MMDS系统 (10)第三十七条外部电源 (10)第三十八条供配电 (11)第三十九条设备配置 (11)第四十条天馈系统 (11)第四十一条监听监看 (11)第四十二条机房环境 (11)第四十三条维护工具 (11)第五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行管理 (11)第四十四条运行指标 (11)第四十五条技术指标 (11)第四十六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七条运行流程 (13)第二节维护管理 (13)第四十八条维护质量要求 (13)第四十九条维护计划 (13)第五十条维护操作规程 (14)第五十一条维护分工、分界 (14)第五十二条抢修管理 (14)第五十三条备件管理 (14)第五十四条代维管理 (14)第三节技术管理 (15)第五十五条技术改造与网络优化 (15)第五十六条设施保护 (15)第五十七条试播期管理 (15)第五十八条临时停传管理 (15)第五十九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六十条施工管理 (16)第六十一条应急预案 (17)第六十二条重要保障期 (17)第六十三条事故管理 (17)第六十四条报表管理 (18)第六十五条技术资料 (18)第六十六条运维分析 (18)第六十七条技术安全 (18)第六十八条检查考核 (19)第六十九条风险评估 (19)第七十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20)第七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20)第七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20)第七十四条数据安全 (20)第七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20)第六章附则 (21)第七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1)第七十七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2)第七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附表1: 数字有线广播电视网测试项目和周期 (23)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线广播电视网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指用电缆、光缆、多路微波或其组合来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的,为终端用户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信息系统。
有线广播电视网由前端和有线分配网组成,其中,有线分配网包括分前端、光电缆传输系统等。
考虑到多路微波系统(以下简称MMDS系统)目前的应用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其配置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根据覆盖用户规模,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前端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电视网运营单位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前端分级。
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覆盖用户规模在100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在10万户以上,100万户以下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规模不足10万户的有线电视前端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二)分前端分级。
覆盖用户8万户以上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一级保障要求,覆盖用户不足8万户的有线电视分前端应达到分前端二级保障要求;(三)以下将“三级保障前端”、“二级保障前端”、“一级保障前端”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按照安全播出影响程度,有线广播电视网传输的节目分为以下三类:重要节目,指CCTV-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视、本地一套及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重要节目;主要节目,指中央电视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和本地电视台的,除付费节目以外的所有非重要节目;一般节目,指除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外的其它节目。
前端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五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六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三)二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20分钟内启用,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应在外电中断后10分钟内启用,并能够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持续运行,储油量应保证至少4个小时用量需求;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七条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
第二节信号源系统第八条三级、二级前端的重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一级前端的重要节目、主要节目应接入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且能够实现不同信号源的自动、手动切换和应急跳接。
来自外部网络的节目源应不直接接入播出系统,先经过隔离和审核后方能接入。
第九条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二)二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或满足安全监控要求的卫星接收机,系统或接收机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三)一级应对本地接收的卫星信号源节目进行监听监看,应配置卫星接收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应具备卫星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和迅速进行节目源信号切换或关断的功能。
第三节数字前端播出系统第十条编码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一条三级、二级前端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一级前端重要节目和主要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一般节目的复用、加扰系统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二条调制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三条传输适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
第十四条三级前端的服务信息(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备播系统,备播可采用码流播放方式;二级、一级前端的SI生成子系统应配置主备系统。
第十五条一级、二级前端CA系统应按1+1备份方式配置;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CA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时,能保证用户正常接收。
第十六条EPG广告、邮件等数据播发系统应有应急系统或措施,在发生数据播发错误或系统瘫痪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用户正常信息接收并更新用户机顶盒中存储的各类数据。
第十七条一级、二级前端播出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能实时进行数据的主备自动同步备份;三级前端应采用磁带、硬盘方式定期备份,备份周期不超过7天。
第十八条承担数字电视信号及网管数据转发、汇聚、组播等工作的交换机应按1+1方式热备份第十九条播出系统应统一时钟,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可靠的时钟源,前端的时钟信号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二级的时钟源可来自于一级;(二)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应配置主备时钟源。
第四节互动电视前端播出系统第二十条时移和回看系统的节目收录、存储、分发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系统应具备负载均衡功能。
第二十一条互动电视系统核心网络设备应按1+1方式热备份,相关连接线路应配备两路不同传输路由。
第二十二条点播系统的存储、分发服务器等设备应采用N+1备份方式,N不大于10.第二十三条点播分发链路宜采用两路不同传输路由或不同传输方式。
第二十四条点播节目的迁移分发应采用安全的传输方式。
第二十五条互动电视系统、运营支撑系统的核心数据库应有备份系统或手段,当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丢失时,不影响用户正常收看。
第五节模拟前端播出系统第二十六条应配置视频、音频跳线排。
三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按N+1备份方式配置,N不大于10;二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N+1备份,N不大于10;一级前端的视频、音频分配器应配备双电源,按1+1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