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创建办、市纪委驻广州市教育局工作组关于进一步明确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教办[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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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教办〔2014〕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教办函〔2014〕1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局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3月5日广州市教育局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整治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教办函〔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等政策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掌握我市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情况,以整治教育乱收费和滥用行政权力问题为重点,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行动时间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
三、整治对象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高校,局属各学校(幼儿园)。
四、组织领导成立广州市教育局整治教育事业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屈哨兵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基础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科研处、纪委及市教育装备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局属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本地区、本校整治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校内的专项行动。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穗教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教发〔2011〕25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教育系统贯彻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市教育系统管辖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单位开展好控烟工作,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结和本系统实际,制定广州市教育系统控烟工作实施方案。
一、广泛宣传,明确《条例》规定(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明确《条例》有关规定。
落实好第三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学校的控制吸烟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范围的室内外区域”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第七条“室内工作场所限制吸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公共走廊、电梯以及本单位的餐厅、咖啡厅禁止吸烟,其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要求。
(二)各个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吸二手烟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成立控烟工作小组(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校卫生工作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6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6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穗文[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关于2006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穗文[2006]14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市纪委《关于2006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关于2006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意见市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省、市的贯彻意见,同时根据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纪委的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目的,以“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主题,有针对性地抓好广大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教育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洁从政教育,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
通过教育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拒腐防变、干净干事,以良好的党风政风确保我市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好头、起好步。
二、学习内容和时间安排(一)主要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务员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及胡锦涛、吴官正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及张德江、王华元同志在省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市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及林树森、苏志佳同志在市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和工作报告;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我市的贯彻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正反典型等学习教育材料。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期刊名称】《广州政报》【年(卷),期】2018(000)034【摘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文件穗发改规字[2018]14号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根据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总页数】5页(P3-7)【作者】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J],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加强我市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J], 无5.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奖励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州市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穗文[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穗文[2006]23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市创建教育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广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常务副组长:方旋(市委副书记)李卓彬(副市长)副组长:古石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华同旭(市教育局局长)组员:陈家成(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林道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余耀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秦耀生(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杨清蒲(市委政研室副主任)郭志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蔡刚强(市科技局副局长)何靖(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维杰(市民政局局长)钟火松(市司法局副局长)张杰明(市财政局局长)江云(市人事局局长)邢诒波(市劳动保障局巡视员)简文豪(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李廷贵(市建设工委副书记)梁淇江(市农业局局长)陶诚(市文化局局长)黄炯烈(市卫生局局长)潘安(市规划局局长)刘梅(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副局长)刘江南(市体育局局长)朱中华(市统计局副局长)李兆宏(市府研究室主任)童元喜(市档案局局长)王国如(市城管支队支队长)李自根(团市委书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华同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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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10月24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13•【字号】穗教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规字〔2019〕1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13日广州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和名教师工作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教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工作室主持人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的管理办法》(粤教继函〔2018〕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继〔2018〕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是在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主导下,围绕教育专家、名校(园)长、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以同一学科、同一学段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为工作室成员,以师带徒为主要培养形式,依托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建设成网络工作室,共同开展基于线上和线下的学科研究、教改探索、教学反思、学校管理实践的实体与网络相结合的新型工作室,以促进我市教师专业成长和提升教育质量为核心,发挥工作室主持人的示范辐射作用,领航中青年优秀人才成长,为加快推进广州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模式,积极稳妥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主动担当各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统筹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
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有所作为,积极主动向本校学生提供校内课后服务。
(二)安全有序各区、学校应强化规范管理,精心谋划,周密实施,确保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学生安全,确保校内课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三)家长自愿校内课后服务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
(四)公益普惠校内课后服务坚持公益普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学校、家长共同合理分担校内课后服务运行成本,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三、主要事项(一)服务时间校内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早上、中午及下午放学后至18:00时左右。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穗教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教科〔2009〕11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附件:广州市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网络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各种网络教育活动的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5〕5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实施细则》(粤教信息〔200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在我市境内开办的各类教育网站、网校或其代理机构。
第三条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络教育平台,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教育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教学和其他相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种学历、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活动,并颁发相应证书或资质证明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
第六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㈡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㈢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㈤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㈦散布淫秽、色情、财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㈨计算机病毒;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试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穗教发[2005]5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试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在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试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穗教发〔2005〕5号)局属各学校、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我局决定对局属学校新一届领导班子试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现将《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实施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根据《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学校实施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方案,于2005年3月前分别报市教育局督导室和组织人事处。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广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实施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我局决定对局属学校试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实施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按照《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教学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
校长应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确定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思路和发展策略,自主形成办学特色,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实验。
实施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以学校发展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的体现,是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学校积极主动运用教育资源、寻求自主、个性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对学校实施发展性督导评估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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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创建办、市纪委驻广州市教育局工作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创文考评期间工作纪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教思政[2012]4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1
【实施日期】2012.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教育局创建办、市纪委驻广州市教育局工作组关于进一步明确创文考评期间工作
纪律的通知
(穗教思政〔2012〕41号)
市属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好广州迎接创文各项考评中教育系统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市教育局创建办与局纪委(监察室)研究决定,对我市教育系统在迎接创文考评期间各项工作纪律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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