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产品未进入流通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产品进入流通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 产品未进入流通货值金额不足1万, 产品进入流通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营的农药和用于违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_4倍以下罚款_____________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违法行为1年内再次发生经营劣质农药的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的刑事处罚

若 干问 题 的解 释 》 ( 法释 [0 1 1 2 0 ] 0号 )规 定 :
生 产 、销 售 伪 劣农 药 罪 中 “ 生 产 遭 受 较 大 损 使
一
5 — 2
合 格 的农 药 冒充 合格 的农 药 ,根 据 使 生 产 遭 受
标 价 计 算 ;没 有 标 价 的 ,按 照 同类 合 格 产 品 的
市 场 中 间价 格 计 算 。 货 值 金 额 难 以确 定 的 ,按
照 国家 计 划 委 员 会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部 19 年4 2日联 合发 布 的 《 9 7 月2 扣 押 、追 缴 、没 收 物 品估 价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 委 托指 定 的估 价 机构确 定 。 多次 实施 生 产 、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行 为 ,未 经
万 元 ) 以上 的 ,以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罪 ( 未
遂 )定罪 处罚 ” 。 货 值 金 额 以违 法 生产 、销售 的 伪 劣 产 品 的
罪 ” 伪 劣 产 品尚未 销售 ,货 值金 额 达到 l 万 元 。 5 以上 的 ,构成 “ 产 、销售伪 劣 产 品未 遂 罪” 生 。 2 1 生 产 、销 售伪 劣农 药 罪 《 法 》 第 1 7 . 刑 4 条 规 定 ,生 产 假农 药 .销售 明 知 是 假 的或 者 失 去 使 用 效 能 的农 药 ,或 者 生 产 者 、销 售 者 以不
农 药 的构 成 有 两 种 情 形 :一 是 以非 农 药 冒充 农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于 办 关 理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商 品刑 事 案 件 具 体应 用 法律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农药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厂商和个人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和使用方面进行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于农药行业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一、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在农药生产环节,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不法企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通过掺假、冒充、使用劣质原料等手段生产假冒伪劣农药,给农民的生产和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2. 生产超标农药。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化学品,对于其使用的剂量和残留量有严格的标准。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药效和销售量,可能会超过规定标准生产农药,导致使用后对农田、农作物和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3. 虚假宣传和广告。
农药企业在宣传和广告中,往往会夸大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甚至故意隐瞒不良反应和风险。
这些虚假宣传和广告误导了农民和消费者,对其利益构成了威胁。
农药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涉及严重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违规行为,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除了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外,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也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一些农药经销商或者销售员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可能会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2. 销售过期农药。
农药的有效期对于农药的药效和安全性至关重要,过期的农药使用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
一些企业或销售员可能会销售过期的农药,给农民和环境带来隐患。
3. 不当使用农药。
农民在使用农药时,需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农药使用手册进行操作,但是一些农民为了达到更高的杀虫效果,可能会过量使用农药,甚至混用不同的农药,给自身和农田带来潜在危害。
针对农药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农药行业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第四十条第三项“(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定
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改正;2、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农业转基因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
农药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农药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规范农药管理处罚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行为,以及相关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条农药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四条下列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依照本细则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的;(二)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三)擅自改变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用途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农药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农药标签标注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农药广告宣传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的;(八)未按照规定进行农药废弃物处置的;(九)其他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四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条农药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农药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罚人的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八条当事人对农药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农药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旨在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罚则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

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2017年5月31日,本机关收到福建省长汀县农业局《通报函》(汀农通报函〔2017〕第1号)。
据悉,2016年7月18日,长汀县农业局在长汀县供销农资配送有限公司抽检了一批标称为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芋农乐(1.8%阿维·高氯乳油)农药,并通过邮寄产品确认通知书形式确认了该农药为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生产。
经送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FJ/NY2/160320),该农药产品中检测出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毒死蜱,其含量为16.5%(质量分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修订版)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定为假农药。
2017年6月5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6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进入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将涉案芋农乐(1.8%阿维·高氯乳油)农药的《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检测报告(编号:NFJ/NY2/160320)》直接送达了赣州卫农农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当场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且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复检。
同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的原料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工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对检查(勘验)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随后,执法人员全面调取了该公司提供企业法人及法人代表资质证明相关资料以及涉案农药有关的生产原料进货凭证和生产、销售记录(台账)等,现场做好证据固定。
2017年6月19日,本机关询问该公司有关人员,现场制作了2份《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30日生产该涉案芋农乐(1.8%阿维·高氯乳油)农药共30件,每件6kg,总重量为180kg,其中,20件于4月22日由长汀县供销农资配送有限公司定购,并于6月1日发货,销售价格为120元/件;另10件在4月18日由广昌县余传华定购,后于6月10日办理了退货手续,并于6月20日作了返厂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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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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