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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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二、印刷行业 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 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 含量限值 表4 企业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三、制鞋行业 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 、MD 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国家发布的《鞋和箱包胶粘剂》标准(GB19340-2003) 已对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限定。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家具制造行业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立法标准》(GB14554-1993)中各项排放限值要
求执行减排。

2.强制性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总量不得超过500mg/L。

(二)家具制造行业VOCs单体及溶剂排放标准
2.强制性标准:含氯表面活性剂的VOCs的每单位用量排放浓度不得超过30g/L。

二、设备等相关标准
(一)喷漆设备及相关服务设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涂料用VOCs排放标准》
(GB14554-1993)的要求:
1.喷漆设备的VOCs排放量不得超过每升20克。

(二)家具制造行业应使用技术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回收利用,以达到净化排放
要求。

三、行业违规处罚
1. 违反《排放污染物立法标准》(GB14554-1993)和本标准条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将对超标排放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超标率达到一定比例的,每吨超标污染物由
当事人支付50元以上,但不超过每吨最高污染费用的3倍。

3.违反污染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金额或两倍以上污染费
用的罚款。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VOCS 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苯110.40.4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 1.2 a 1.0总V OCs60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 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 OCs0.10.60.2 2.0五、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

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

产生VOCs常见行业特征及相关行业标准、计算依据等主要内容: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排放控制要求”(源自广州环保局网站),共11个行业,重点介绍木制品家具、人造板制造、制鞋、印刷、汽车制造涂装和汽车维修2、VOCs行业标准(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3)《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2010)3、佛环委办〔2014〕3号文件中关于活性炭治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要求4、VOCs产污系数依据及处理措施废气量计算一、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家具行业1、行业特征人造板制造:常见的为简单的胶合板热压胶合、装饰单板或饰面板的加工制造。

以上过程中产生总VOCs主要来源于涂胶、热压工序,主要胶黏剂为脲醛、酚醛和三聚氰胺树脂等。

木制品家具制造:总VOCs来源主要为白乳胶、热熔胶、喷漆工序等。

2、行业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二、印刷行业1、行业特征印刷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可分为凸版印刷、平版印刷、凹板印刷、孔版印刷。

各类印刷工艺总VOCs排放特征见下表:2、行业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3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表4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 0.6 0.2 2.0三、制鞋行业1、行业特征制鞋行业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鞋面商标印刷工序、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鞋底材料EVA、MD的发泡、鞋底喷漆工序、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工序。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DB 44 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
[GB16297-1996,定义3.3]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视为无组织排放。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6
2.9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按表2执行。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4.
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参见附录A。
4.
4.5.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式中: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C.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C3)计算: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

d b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ICS 13 040 40DB44Z 60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801-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发布稿)2010-10-22发布 2010-11-01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I)引言....................................................................................................................................................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技术内容 (2)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4.2排气筒VOC S排放限值 (2)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 S浓度限值 (3)4.4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5 监测 (3)5.1布点 (3)5.2采样和分析 (3)5.3监测工况要求 (4)6 标准实施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控制VOC 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附录B(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附录C(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 S监测方法 (8)参考文献 (12)前言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 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家具制造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参考标准为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试剂方面,分析过程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包括二硫化碳、标准贮备液、载气、燃烧气、助燃气。

设备方面,需要气相色谱仪配有FID检测器、色谱柱(填充柱和毛细管柱)、采样装置、活性炭采样管、温度计、气压计、微量进样器、移液管、磨口具塞试管以及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在样品采集方面,需要使用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 内精确保持流量,并采用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的采样管进行采样。

采样管内A段为采样段,B段为指示段。

以上是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在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的控制要求。

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后进行测定。

每个样品至少应测定3次,取平均值作为结果。

如果结果不一致,则应再次测定,直至结果一致。

同时应测定空白样品,作为背景值的参考。

6.1.1 在采样前,需要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并调整采样装置流量。

这只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6.1.2 采样前需要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并与采样器相连(A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密性。

以0.2~0.6L/min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

如果现场大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以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1广州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技术指南(试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环境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十《广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治理,为环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依据,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 工作目标通过VOCs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对家具制造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家具制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不足10吨的家具制造企业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最迟不晚于2020年9月30日前,须按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配套的用于反映废气流速、总VOCs浓度及总VOCs去除率的自动监控系― 1―统,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VOCs排放自动监控数据接入市生态环境局中心端。

2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

3 术语和定义3.1 挥发性有机物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 总VOCs去除率指同一时刻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前、后的总VOCs排放速率差值与废气处理前总VOCs排放速率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装规范4.1 从事涂装、喷涂、施胶、干燥等产生VOCs废气工序的家具制造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的废气,自动监控系统应安装在具备独立设置全围蔽的涂装、喷涂、施胶、干燥工艺车间,且对应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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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2. 参考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4. 试剂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过程中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

4.1 二硫化碳:分析纯,经色谱鉴定无干扰峰。

4.2 标准贮备液:取适量色谱纯的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配制于一定
体积的二硫化碳(5.1)中。

也可使用有证标准溶液。

4.3 载气:氮气,纯度99.999%,用净化管净化。

4.4 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

4.5 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5. 设备
5.1 气相色谱仪:配有FID检测器。

5.2 色谱柱:
5.2.1 填充柱:材质为硬质玻璃或不锈钢,长2m,内径3mm~4mm,内填充涂附2.5%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和2.5%有机皂土-34(bentane)的Chromsorb G·DMCS
(80目~100目)。

5.2.2 毛细管柱: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30m×0.32mm×1.00μm或等效毛细
管柱。

5.3 采样装置:无油采样泵,能在0~1.5L/min内精确保持流量。

5.4 活性炭采样管:采样管内装有两段特制的活性炭,A段100mg,B段50mg。

A段为采样
段,B段为指示段,详见图1。

5.5 温度计:精度0.1℃。

5.6 气压计:精度0.01kPa。

5.7 微量进样器:1~5μL,精度0.1μL。

5.8 移液管:1.00mL。

5.9 磨口具塞试管:5mL。

5.10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6. 步骤
6.1 样品采集
6.1.1 采样前应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

在采样现场,将一只采样管与空气采样装置相连,
调整采样装置流量,此采样管仅作为调节流量用,不用作采样分析。

6.1.2 敲开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与采样器相连(A段为气体入口),检查采样系统的气
密性。

以0.2~0.6L/min的流量采气1~2小时(废气采样时间5~10min)。

若现场大
气中含有较多颗粒物,可在采样管前连接过滤头。

同时记录采样器流量、当前温度、
气压及采样时间和地点。

6.1.3 采样完毕前,再次记录采样流量,取下采样管,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密封。

6.2 现场空白样品的采集:将活性炭管运输到采样现场,敲开两端后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
密封,并同已采集样品的活性炭管一同存放并带回实验室分析。

每次采集样品,都应至少带一个现场空白样品。

6.3 样品的保存:采集好的样品,立即用聚四氟乙烯帽将活性炭采样管的两端密封,避光
密闭保存,室温下8小时内测定。

否则放入密闭容器中,保存于-20℃冰箱中,保存期限为1天。

6.4 样品的解吸:将活性炭采样管中A段和B段取出,分别放入磨口具塞试管中,每个试管
中各加入1.00mL二硫化碳(5.1)密闭,轻轻振动,在室温下解吸1小时后,待测。

6.5 推荐分析条件
6.5.1 填充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载气流速:50mL/min;进样口温度:150℃;检测器温度:150℃;
柱温:65℃;氢气流量:40 mL/min;空气流量:400 mL/min。

6.5.2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参考条件:
柱箱温度:65℃保持10min,以5℃/min速率升温到90℃保持2min;
柱流量:2.6mL/min;进样口温度:150℃;检测器温度:250℃;
尾吹气流量:30mL/min;氢气流量:40mL/min;空气流量:400mL/min。

6.6 校准
6.6.1 校准曲线的绘制:分别取适量的标准贮备液(5.2),稀释至1.00mL的二硫化碳(4.1)
中,配制质量浓度依次为0.5、1.0、2.0、5.0、10和20μg/mL的校准系列。

分别取
标准系列溶液1.0μL注射到气相色谱仪进样口。

根据各目标分质量和响应值绘制校
准曲线(其相关系数应大于0.996)。

6.7 测定:取制备好的试样(6.4)1.0μL,注射到气相色谱仪中,调整分析条件(6.5),
目标组分经色谱柱分离后,由FID进行检测。

记录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相应值。

6.7.1 定性分析:根据保留时间定性。

6.7.2 定量分析:根据校准曲线计算目标组分含量。

6.8 空白试验:现场空白活性炭管与已采样的样品管同批测定,分析步骤同测定(6.7)。

7. 结果计算
7.1 气体中目标化合物浓度,按照公式(1)进行计算。

(1)
式中:ρ——气体中被测组分浓度,mg/m³;
W——由校准曲线计算的样品解吸液的浓度,μg/mL;
W0——由校准曲线计算的空白解吸液的浓度,μg/mL;
V——解吸液体积,mL;
V nd——标准状态下(101.325kPa,0℃)的采样体积,L。

7.2 结果的表示:当测定结果小于0.1mg/m3时,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大于或等于
0.1mg/m3,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8. 技术内容
8.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8.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8.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

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8.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8.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8.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2执行。

8.4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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