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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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下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转让股权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包括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权收入,以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股票股权收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在股东之间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此《公司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二节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一、会计处理转让股权日应以被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给购买方,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相关条件比如《财政部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购买协议已获取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转让股权转让收入通过“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

二、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价不能低于企业资产净值。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股权捐赠,应计算的股权转让收入额为其历史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0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0版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合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等有关规定梳理编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1.0版)》供纳税人参考,若后续出台新文件,以最新规定为准。

该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第一章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一)股权含义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股权转让的情形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和办理申报时点股权转让所得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概述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时点十分重要。

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是为了准确反映该笔收入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影响,以便用户能够做出准确的决策。

本文将介绍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并解释为什么确认时点对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1.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点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是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的关键因素。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CAS),股权转让收入通常在合同签订时点确认。

合同签订时,双方就达成了交易意向,并确定了转让价格和支付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时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已经完成,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最终完成股权转让交易。

因此,在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与合同有关的条件约束。

2. 权益转移时点股权转让交易的最终完成是权益转移的时点。

权益转移是指转让方将股权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即成为股权的合法拥有者。

根据IFRS和CAS的规定,股权的所有权转移是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时点。

在权益转移时,公司将确认所转让股权的收入。

3. 相关方关系解除时点如果股权转让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那么解除相关方关系的时点也是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时点。

解除相关方关系意味着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在解除相关方关系之后,公司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认股权转让的收入。

这是为了确保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保持一致,避免通过与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盈利调节的行为。

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点的重要性1. 反映交易的实质性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时点可以准确地反映交易的实质性。

通过确定转让合同的签订时点、权益转移时点和相关方关系解除时点,可以避免虚假交易或利益的滥用。

2. 提高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可靠性确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时点是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础。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抵偿债务后,需要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属于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

实践中需要区别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债转股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之一,但行使这些权利我们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地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规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老会计经验】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会计经验】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年3月,南京某餐饮公司股东王先生将手中持有公司40%的股权以平价转让给朱先生。

王先生认为平价转让没有增值,因此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截止转让前,该餐饮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一直未变为3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200万元,于是告知王先生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
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王先生公司净资产为500万元,王先生占有净资产份额为500万元×40%=200万元,平价转让价格为出资额300万元×40%=120万元,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因此,若取得股权时不存在合理税费,税务机关按照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王先生应补缴个
人所得税(200-120)万元×20%=16万元。

延伸阅读:平价。

股权转让会计准则确认时点

股权转让会计准则确认时点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通常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具体来说,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入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在会计实务中,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当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分期付款方式时,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会相应推迟。

此外,如果股权转让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或法律纠纷,也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确认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

个人股权转让的各种情况处理方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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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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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
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 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 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成功,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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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 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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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 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四、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 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 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 费、中介服务费等。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定及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27号)规定,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六、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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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什么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进行核
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股权转让收入确定有讲究股权转让收入应按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平价转让股权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化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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