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 (1)1.4术语和定义 (2)2经营性用地场地环境保护工作流程 (3)2.1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3)2.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3)3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5)3.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5)3.2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 (5)3.3现场踏勘 (7)3.3.1现场踏勘的方法 (7)3.3.2现场踏勘的内容 (7)3.3.3踏勘结果分析 (7)3.4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计划 (8)3.4.1初步调查监测范围 (8)3.4.2初步调查监测介质 (8)3.4.3初步调查监测项目 (9)3.4.4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9)3.5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12)3.5.1初步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12)3.5.2初步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14)3.5.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5)3.5.4注意事项 (16)3.6初步调查结果分析 (16)3.6.1确定关注污染物 (16)3.6.2初步调查结论建议 (17)3.7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17)4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8)4.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18)4.2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计划 (18)4.2.1详细调查监测范围 (18)4.2.2详细调查监测介质 (18)4.2.3详细调查监测项目 (19)4.2.4详细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19)4.3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20)4.3.1详细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20)4.3.2详细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20)4.3.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0)4.4详细调查结果分析 (20)4.5详细调查报告编制 (20)5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 (21)5.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21)5.2危害识别 (22)5.2.1资料收集 (22)5.2.2确定关注污染物 (22)5.2.3确定敏感人群 (22)5.3暴露评估 (22)5.3.1分析暴露情景 (23)5.3.2确定暴露途径 (23)5.3.3获取暴露参数 (24)5.3.4计算暴露量 (24)5.4毒性评估 (24)5.4.1污染物性质和毒性效应分析 (24)5.4.2确定关注污染物参数 (24)5.5风险表征 (25)5.5.1风险表征技术要求 (25)5.5.2计算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 (26)5.5.3不确定性分析 (26)5.6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27)5.6.1确定污染土壤风险控制值 (27)5.6.2确定污染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28)5.6.3风险控制值的说明 (29)5.7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29)6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 (30)6.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0)6.2选择修复模式 (31)6.2.1确认场地条件 (31)6.2.2提出修复模式 (31)6.3筛选修复技术 (32)6.3.1分析比较 (32)6.3.2可行性评估 (32)6.4制定修复技术方案 (33)6.4.1制定场地修复技术路线 (33)6.4.2优化和确定修复技术工艺参数 (33)6.4.3估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量 (33)6.4.4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34)6.4.5分析成本效益 (35)6.5方案编制 (35)7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36)7.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6)7.2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37)7.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37)7.2.2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37)7.2.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37)7.2.4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7)7.3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38)7.3.1第一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 (38)7.3.2主体工程环境监理 (38)7.3.3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40)7.3.4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环境监理 (41)7.4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41)7.5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2)7.5.1核查 (42)7.5.2巡视 (42)7.5.3旁站 (42)7.5.4环境监理会议 (42)7.5.5二次污染监测 (43)7.5.6人员培训 (43)7.5.7信息反馈 (43)7.5.8跟踪检查 (43)7.5.9记录和报告 (43)7.6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3)7.6.1工作记录制度 (43)7.6.2文件审核制度 (44)7.6.3报告制度 (44)7.6.4会议制度 (45)7.6.5函件往来制度 (46)7.6.6人员培训制度 (46)7.6.7质量保证制度 (46)8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 (47)8.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47)8.2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7)8.2.1资料收集与分析 (47)8.2.2现场踏勘 (48)8.2.3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48)8.2.4制定采样布点方案 (49)8.3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52)8.3.1现场采样 (52)8.3.2实验室分析 (52)8.4修复效果评估 (52)8.4.1评估标准 (52)8.4.2评估方法 (52)8.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53)附录3-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4)附录4-1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6)附录5-1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58)附录6-1 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方法 (60)附录6-2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大纲 (61)附表7-1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62)附录7-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64)附录7-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65)附录7-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66)附录8-1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T检验方法 (67)附录8-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7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和《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技术指南。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4•【字号】沪府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标,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通过健全经营性用地的用途管制、功能设置、业态布局、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efb27ccff61fb7360b4c65aa.png)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摘要:大量工矿企业因城市功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其遗留下来的工业场地因时间久远、技术落后、企业环保意识单薄和早期监管不力等原因往往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给人体健康和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本文以上海某场地作为案例依托,从污染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方面讨论,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关键词:场地调查;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大量工业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原纺织、钢铁、煤炭等企业土地性质根据规划发生变化,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等[1]。
上海现代工业发展历史较长,早期企业经营发展时环保意识淡薄,所使用设备大多为高污染高能耗,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其土壤以及地下水存在遭受污染的风险,如不及时针对搬迁后遗留的工业废弃场地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则可能对为未来使用该场地的人群带来健康风险,同时周边环境和人体也面临污染转移带来的风险[2-3]。
针对工矿企业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中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负责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4-5]。
本文就上海某纺织厂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案例,浅谈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方法和风险评估方式,为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1、场地概况该场地曾作为工业用地,时间跨度近百年,现拟将场地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第二类用地。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环保评〔2016〕349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349号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10月8日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沪环监测〔2020〕219 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函沪环监测〔2020〕219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我局对《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保总〔2016〕2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该修订草案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
请你单位于11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同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屠骏、宋钊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政编码:200003联系电话:(021)23115639、(021)24011718传真:(021)23115619电子邮箱:***********************************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编制说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0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信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6.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7.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8.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9. 上海市水务局1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 上海市各区生态环境局12.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及会员单位13. 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法规处、辐射处、执法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辐射站、环科院)附件2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环监测〔2019〕86号)、《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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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1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5 工作程序
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8 报告编制
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
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
3
1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4
2 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