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垃圾分选技术规范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SR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Code for Sor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前 言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达二〇〇四年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13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选址和规模;3 工艺、设备和设施;4 建筑和环境;5 环境保护。
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秦 峰、王 雷、余 毅、朱 桦、徐云龙1 总 则1.0.1 为了使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符合上海市城市发展需要,达到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建的分选处理车间可参照执行。
1.0.3 本规范是上海市规划、设计、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尺度。
1.0.4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选址和规模2.1 选 址2.1.1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符合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2.1.2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考虑服务区域、垃圾产量分布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合理确定。
2.1.3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考虑与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的协调性,宜建在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近或作为其组成部分。
2.1.4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结合市政用地合理确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沪建交联[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和市绿化市容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依据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标准(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收集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应于本市居住小区(住宅)、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各类公共场所。
1.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应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要求相适应。
2 分类标准2.1实施大分流,按照日常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单位餐厨垃圾、大件垃圾、绿化枯枝落叶等分类。
2.2日常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区分居民家庭、单位办公场所、菜场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4种场所类型。
2.2.1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果皮(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等分成4类。
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技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达二〇〇四年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13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选址和规模;3 工艺、设备和设施;4 建筑标准;5 环境保护;6 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秦峰、王雷、余毅、朱桦、徐云龙1 总则1.0.1 为了提高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达到安全卫生、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是上海市规划、设计、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尺度。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综合处理厂的生化处理车间等新建工程项目。
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4 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垃圾产量及其性质,合理确定其建设水平和技术工艺,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1.0.5 生化处理工程主要用于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宜处理源头分类收集的有机垃圾。
1.0.6 生化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2.0.2 生化处理主要指利用好氧或厌氧微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的处理方法。
包括好氧堆肥处理工艺和厌氧消化工艺。
2.0.3 前处理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前的预处理过程,主要作用在于为后续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创造合适的条件,并分选出可利用组分。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建筑业最活跃的地区之一。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建设,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料和废旧材料等。
建筑垃圾分为非危险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两类。
非危险废弃物包括砖瓦混凝土、木材、金属材料、沥青、石材等,危险废弃物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不同类型的建筑垃圾应当分别收集。
2. 建筑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密闭、无渗漏,且标有明确的分类和投放要求。
3.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泄漏或撒落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建筑垃圾应当尽量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优先进行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2. 当建筑垃圾无法再利用时,应当进行安全、环保的处理。
危险废弃物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3. 建筑垃圾处理场应当建设在适当的地点,符合环保要求,并采取防尘、防震、防污染等措施。
4.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剩余物料应当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四、建筑垃圾管理的责任和监管上海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监管职责:1. 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负有分类、收集和处理的责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分类和投放。
2. 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4. 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建筑垃圾分类和管理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CJJ90-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进行了较大修订:1 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2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要求;3 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修改了一些不确切条款,增加了一些适应节能减排新形势要求的条款;4 对烟气净化系统工艺增加了干法和湿法的内容;5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6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7 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8 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日技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徐文龙孙振安郭祥信陈海英白良成梁立军杨宏毅云松陈恩富朱先年滕清张益王敬民龙吉生金福青吕德彬陈峰蒋旭东卜亚明闫磊张小慧龚柏勋蔡辉张国辉翟力新李万修徐海云孙彦曹学义岳优敏姜宗顺程义军骞瑞欢康振同安淼1 总则2 术语3 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3。
上海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上海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一、设施选址规划
1. 设施选址应遵循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 设施选址应尽量靠近垃圾来源,便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
3. 设施选址应考虑周边环境,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二、垃圾容器设计
1. 垃圾容器设计应满足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垃圾容器的颜色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易于识别和区分。
3.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材质应满足使用要求,耐用、易清洁、防渗漏。
三、标识与标牌
1. 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指示牌和标识,标明设施名称、功能和使用要求。
2. 垃圾容器上应设置分类标识,标明各类垃圾的名称、图标和投放要求。
3. 设施标识和标牌的颜色、字体和大小应统一、清晰、易识别。
四、清洁与维护
1. 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完好。
2. 垃圾容器应及时清运,避免满溢和异味产生。
3. 设施维护和管理应建立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五、防雨防渗措施
1. 设施应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避免垃圾污水外溢和渗漏。
2. 垃圾容器底部应设置防渗层,防止垃圾污水渗漏。
3. 设施地面应硬化、耐磨、防滑,便于清洁和维护。
六、安全与环保标准
1. 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安全与环保标准。
2. 设施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符合环保要求。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现将《<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2013年3月1日《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的《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3)(以下简称《要求》)已通过审查批准并发布,现就执行《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1、进入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应符合《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市环卫行业管理、使用部门,以及从事本市环卫作业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根据《要求》开展采购、配置、生产等相关活动。
二、检验方法1、新购车辆检验初次进入上海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委托检验机构对送检新购样车进行检验。
2、在用车辆检验(1)同型号车辆在本市当年销售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2)同型号车辆在上海当年销售不足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该型号车辆在本市环卫行业内累计销售超过10辆后的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3)本市环卫行业管理或使用部门认为产品在一致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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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
SR1-2004
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试行)
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t and Dige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2004 上海
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技术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试行)
Technical Code for Compost and Dige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实施日期:年月日
2004 上海
前言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下达二〇〇四年科技研发项目的通知”(沪容环发【2004】113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
内外先进标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 总则;2 选址和规模;3 工艺、设备和设施;4 建筑标准;5 环境保护;6 技术经济指标。
本规范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秦峰、王雷、余毅、朱桦、徐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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