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法律条款对应修改
新民事法律条款对应修改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较旧《民事诉讼法》,新法变化较多较大。
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规的教材势必会按照新法作出修订。
当然,建造师法律法规不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方面,现在,我们结合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的范围和新法内容,将教材可能变动和增加的地方进行预测。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处做了修改:新旧《民事诉讼法》最大变化在于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和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1、旧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但是新法表述意思除合同纠纷外,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2、旧法规定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且仅有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新法的规定增加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的灵活性,除上述五个法院外,其他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也可以进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之内。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的条件上并未变化,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上,新法也有修改,当然和我们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的一个变化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保全和应用三大块内容中都对旧法做了较大修改。
(一)证据的种类(新法有变化)电子数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大家记得如果多选题让大家选择“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时,记得一定要选择“电子数据”。
此外,新法对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内容都做了修改。
1、证人证言(新法72、73条变化较大)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新法的变化之处在于:第一,将不能作证的证人的限定进行了修改,即“意思”改为“意志”。
第二,将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且规定了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采取的形式。
第三,增加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鼓励和保障证人出题作证,使证人出庭作证落到实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民事案件终结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终结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民事案件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因特定原因,经审查认为不再具备继续审理条件的,依法终止审理的程序。
第三条民事案件终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终结的条件第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审理:(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当事人死亡的;(五)财产案件当事人死亡,遗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审理:(一)原告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二)被告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三)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四)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的;(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终结诉讼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审理的情形。
第三章终结的程序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应当依法终结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终结民事案件,应当制作民事案件终结裁定书。
第八条民事案件终结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基本情况;(三)终结的理由;(四)终结的时间;(五)法律依据。
第九条当事人对民事案件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条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民诉法修改条文最新对照表(加红、加重版)

第八条民事 诉讼当事人 有平等的诉 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 便利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 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八条民事 诉讼当事人 有平等的诉 讼权利。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和 便利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 利,对当事人在 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
第十六条民 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宪 法和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 族的具体情 况,可以制定变 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自治区的规 定,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 定,报省或者自 治区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准,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任务,是保护当事 人行使诉讼 权利,保证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 律,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确认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 ,制裁民事违 法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 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 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 进行辩论。
第十二条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时 ,当事人有权 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当 事人有权在 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 权利。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 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 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处 分自己的民 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第十一条各 民族公民都 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民 事诉讼的权 利。在少数民族 聚居或者多 民族共同居 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 当用当地民 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进行审 理和发布法 律文书。人民法院应 当对不通晓 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提供 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律师)王永灵2008年02月25日02:26 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阅读及记忆,本人将修改前后的条款作如下对比,红色字体为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王永灵律师)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修改前《民诉法》第10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改前《民诉法》第104条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摘要: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鉴定的变化备受关注,通过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和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总体来说具有进步意义。
本文主要从防范虚假鉴定、治理超期鉴定、规范鉴定人出庭和限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四个方面阐述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诉讼管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11个条款,修改了41个条款,新增了47个条款。
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推动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中涉及鉴定的条款就有26条(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占该规定总条款数量的1/4,而新增鉴定条款又约占总的鉴定条款的60%。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有关鉴定问题的大幅度修订,彰显出鉴定在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和实践中的突出作用。
而鉴定人作为实施鉴定的主体,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也强调了法院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鉴定人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于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规范的情况。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分析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一、有利于防范鉴定人虚假鉴定虚假鉴定是指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出于某种原因,违背自然科学技术和规律,故意获得与科学结果不同结论的情形[1]。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市场化、逐利化以及虚假鉴定的难以辨识,使一些本应中立、客观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对于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要求鉴定人在开始鉴定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
【法律常识】民法典的94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修改建议
民法典修改建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
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
2022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修改原则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
“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
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用语规范。
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执行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已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执行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执行案件质量,特制定《执行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本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试行。
试行中,应注意如下问题:一、认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本文书样式制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有ll个条文,涉及到执行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内容,对上述司法解释有重大修订,特别是在执行管辖和执行救济制度上的变化,如对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复议程序与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区分等已经突破了以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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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建造师考试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较旧《民事诉讼法》,新法变化较多较大。
本年度的建造法律法规的教材势必会按照新法作出修订。
当然,建造师法律法规不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方面,现在,我们结合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的范围和新法内容,将教材可能变动和增加的地方进行预测。
一、民事诉讼的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处做了修改:新旧《民事诉讼法》最大变化在于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和可选择的法院范围。
1、旧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就合同纠纷选择管辖法院,但是新法表述意思除合同纠纷外,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2、旧法规定协议管辖中可以选择的法院有且仅有五个,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新法的规定增加协议管辖可选择法院的灵活性,除上述五个法院外,其他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也可以进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之内。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协议管辖的条件上并未变化,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在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上,新法也有修改,当然和我们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的一个变化就是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保全和应用新《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种类、保全和应用三大块内容中都对旧法做了较大修改。
(一)证据的种类(新法有变化)电子数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证据种类,大家记得如果多选题让大家选择“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时,记得一定要选择“电子数据”。
此外,新法对证据种类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内容都做了修改。
1、证人证言(新法72、73条变化较大)关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新法的变化之处在于:第一,将不能作证的证人的限定进行了修改,即“意思”改为“意志”。
第二,将证人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限定,且规定了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可以采取的形式。
第三,增加了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鼓励和保障证人出题作证,使证人出庭作证落到实处。
关于鉴定意见的规定,新法的变化之处在于:第一,证据种类的名称变化,即过去叫“鉴定结论”,现在叫“鉴定意见”。
第二,鉴定启动方式发生变化,过去在是否鉴定的问题上,法院较主动,现在,在是否鉴定问题上,先由当事人申请,否则,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才裁定进行鉴定。
第三,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法律规定先协商,后指定,即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在鉴定人是需要出庭的问题,新法进行了修改,只有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才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新法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第五,新法增加“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可能不属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但是也可以作为鉴定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证据的保全(新法有变化)新法在诉前证据保全上做了更详细的规定:第一,诉前证据保全的范围扩大了,过去诉前证据保全仅发生在诉讼领域,新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前如果“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可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新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受理法院,即“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新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采用了指引性规定,即适用新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三)证据保全的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旧法第94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此处新旧法变化不大,语言上做了调整。
(四)证据的应用证据的应用上涉及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旧《民事诉讼法》的法条未做明确规定,但在2002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至七十九中有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地将举证时限列入法条,且较《规定》做了一些变化。
但是,新法仍旧未就证据交换、质证、认证三个方面的列入,说明这三个方面仍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2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和第六十六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是新酒,只不过是将2002年《规定》的内容写入法律而已。
唯一的变化之处在于:在期限内不举证的后果上增加了法院可以采纳证据但对迟延举证的当事人采取训诫和罚款措施。
四、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起诉和受理(1)起诉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笫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06、09、13年各1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新法121条)◆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6种: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委托送达④邮寄送达⑤转交送达,适用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动教养人员,由该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⑥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4)宣读鉴定意见;(5)宣读勘验笔录。
(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
(3)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4)宣判(07、09年1单)◆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1.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2.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新法170条)(2011单选超纲,2013年单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新增两种案件的审判程序可能与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案件相关,新建材有可能增加该部分内容(三)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法院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删除此情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