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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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1]

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三步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否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款第一项 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否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否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对医疗机构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X X市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的标⽰为X X制药⼚进⼝分装的阿奇霉素针剂⽆中⽂标识。

调查证实,该院不能提供所使⽤阿奇霉素针剂的购进渠道。

执法⼈员进⼀步查实,X X制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分装阿奇霉素针剂,所标⽰的X X制药⼚也从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其购进、使⽤的药品为假药。

分析与讨论:1、案件性质认定:①该院不能提供阿奇霉素购进渠道;从⾮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事实成⽴;②阿奇霉素针剂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分装;标识中的X X制药⼚也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购进、使⽤假药的违法事实成⽴。

2、适⽤法律:①该院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从⾮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据本法第⼋⼗条予以处罚;②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产、进⼝的”,购进、使⽤假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另外还要注意调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为:①由于该院不能提供进货渠道,依法处罚后若情节严重,则要依法移交卫⽣⾏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如查实所⽤药品是本院配制,可以认定其⾮法配制制剂,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如有配制⾏为,其配制(⽣产)的药品制剂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产(配制)假药⾏为,应依据第七⼗四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种情况的认定和处罚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进⾏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某医院2002年9⽉从某医药公司购进吡哌酸、吗丁啉货值6000元,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和检验认定该批吡哌酸、吗丁啉是假药,⾄此,该院已将2个品种使⽤,货值4000元。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 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 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 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二)利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被撤销、注销、吊 销,自行失效等)、买卖、出租、出借的许可证经营药品。 “伪造”,是指假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仿制许可 证的式样,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许可证的行为。“变造”, 是指对原本真实、合法的许可证采取涂改、擦消、拼接等 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等手段,使其具 备原本没有或已经不具备的证明效力。“过期”是指许可 证超过了有效期。“失效”是指许可证失去了应有的证明 力。“买卖”,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许可证擅自转让给另一 方,对方支付价金的行为。“出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 出租给另一方,对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一 方将许可证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具销售凭证不符合规定 十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 资料、销售凭证 十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 十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十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 十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十八、医疗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医疗器械法规对违规销售的处罚措施

医疗器械法规对违规销售的处罚措施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擅自销售医疗器械的 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器械 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 证的行为。
销售未在许可或备案 范围内的医疗器械。
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销售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书应明确违规事实、处 罚依据、处罚内容、执行期限等

处罚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 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行与监督机构职责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 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监管部门应当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 效落实。
对于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 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不隐瞒、不谎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 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保持与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法规 政策动态和监管要求,确保企业合规经营与监管部门 的要求保持一致。
主动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和市场情况,提出合规经营 的建议和意见,为完善医疗器械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 。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法规执行力度不足
尽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但在实 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处 罚不严等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和
个人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跨地区监管难度
医疗器械销售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和 部门,跨地区监管和协调难度较大 ,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信息不透明
医疗器械市场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 题,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的产品信 息和企业信誉情况,给违规销售提 供了可乘之机。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 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 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的
处罚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 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 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 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 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 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的资格。
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
味剂及辅料的;
处罚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 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 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建立自律组织,制 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和管 理。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行为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 价体系,对违规企业进行惩戒和淘汰,提高
行业整体水平。
完善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要点一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 法律责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 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生产、 经营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 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目录
•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概述 • 药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与执法 • 防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
建议与对策
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概 述
违法行为定义与分类
违法行为定义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包括生产、流通、使 用等环节。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04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与执法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体系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机构
01
负责制定和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确保市场上的药品、

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

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

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重要内容摘编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第六十三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第七十三条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八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第九十三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第一百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四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一百三十三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第一百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一百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第一百四十四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第一百四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第一百五十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第一百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专用场所;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第一百五十五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采购”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第一百五十九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第一百六十四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第一百六十九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款原印章: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相关文件或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原始印记,不能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药品零售企业检查事项:1、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是否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企业工作人员是否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2、查场地:企业的营业场所是否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是否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企业设置库房是否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是否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显著位置是否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仓库是否有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专用场所;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3、查药械:药品的陈列是否整洁分类是否规范冷藏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分区标识是否齐全,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是否正名正字、养护是否及时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是否清斗并记录药品器械是否有假劣及过期失效4、查管理:企业是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并建立档案采购药品是否留验供货企业相关证件及资料验收药品是否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符合规范并留存业务员相关资质及购货发票、随货同行单验收记录是否有并真实完整养护记录是否有并真实完整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及时医院检查事项:1、检查区域:“两药”药房、药库“四室”化验室、B超室、放谢室、治疗室;2、检查内容:查人:是否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查存药场地:是否有“五防”措施是否有冷藏、通风、避光及检测、调节温湿度设施药库是否按规定划分“三区”查药械:药品的陈列是否整洁分类是否规范冷藏温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分区标识是否齐全,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是否正名正字、是否有霉变、受潮、生虫现象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是否清斗并记录药品器械是否有假劣及过期失效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重复使用,是否有销毁记录麻醉和精神药品是否是按照“五专”管理,帐、物、处方是否一致查管理:是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税票及清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是否有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购进药械是否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及时诊所检查事项:1、检查区域:药房和治疗室;2、检查内容:查人:是否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查存药场地:是否有“五防”措施是否有冷藏、通风、避光及检测、调节温湿度设施药房是否按规定划分“三区”查药械:药品的陈列是否整洁分类是否规范冷藏温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分区标识是否齐全,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是否正名正字、是否有霉变、受潮、生虫现象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是否清斗并记录药品器械是否有假劣及过期失效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重复使用,是否有销毁记录查管理:是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税票及清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是否有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从不具备资质企业购进药械是否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否及时。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 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五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条例》第 四条,经营企业违反第十 六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张为旺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 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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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购进 违反第一款,经营违反第 二款,使用违反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 条,《云南省药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 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企业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的违反第三十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 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五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条例》第 四条,经营企业违反第十 六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 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 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 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30日内申请认 证,6个月内组织认证), 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30 日内申请,3月内组织认 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 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属于假劣 药品而为其提 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 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 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 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 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 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张为旺

违Hale Waihona Puke 行为生产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 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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