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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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依据

一、查封扣押依据1、药品类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违法行为①药品类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未开销售凭证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药品经营单位未留存首营资质及随货同行单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处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购进 违反第一款,经营违反第 二款,使用违反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 条,《云南省药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 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

各类药品行政处罚事由、违法行为适用条款汇总《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药品行政处罚案由(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2.处罚:(1)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二)生产、销售假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机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三)生产、销售劣药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2.处罚:(1)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适用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GCP 、GLP、GMP、GSP案(选择性案由)1.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是指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一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清单。

该清单记录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结果,旨在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和就医安全。

1. 背景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产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和就医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给公众的健康安全带来了威胁。

因此,为了提高监管水平,各国都加大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对相关企业和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一览表的目的和意义行政处罚一览表的发布是为了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和就医安全。

通过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结果,对相关企业和机构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依法经营,规范行为,保障公众的权益。

同时,行政处罚一览表的发布还可以加强社会监督,使公众了解到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的风险,在选择和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时能够提高警惕,降低风险。

3. 行政处罚一览表的内容行政处罚一览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3.1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行政处罚一览表会详细列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描述。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时的违法行为,如生产假药、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3.2 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处罚一览表会列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行政处罚结果。

这些行政处罚结果包括罚款金额、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经营等。

通过这些处罚结果,公众可以了解到相关企业和机构受到的惩罚力度。

4. 行政处罚一览表的应用行政处罚一览表可以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4.1 监管部门的参考行政处罚一览表可以作为监管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处罚一览表中列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结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进行监管工作。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
处罚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 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 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

知道或者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七条:知道
知道属于假劣
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 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药品而为其提 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
供运输、保管、 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 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
仓储等便利条
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
处罚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 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违法行为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的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鼓励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建立自律组织,制 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和管 理。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企业行为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 价体系,对违规企业进行惩戒和淘汰,提高
行业整体水平。
完善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
要点一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 法律责任,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 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生产、 经营许可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 为及处罚依据课件
目录
•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概述 • 药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与执法 • 防范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
建议与对策
01
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概 述
违法行为定义与分类
违法行为定义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包括生产、流通、使 用等环节。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罚 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04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与执法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体系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机构
01
负责制定和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确保市场上的药品、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由分类一、不合格药品处罚案件1.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2.未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检验、储存、运输或销售等行为的药品;3.虚假宣传的药品;4.未经批准生产或从事未取得批准经营活动的药品。

二、药品生产、经营不合格处罚案件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2.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符合规定的;3.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生产或者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5.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检测设备的;6.压缩成本,降低质量以获取非法收益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不合格处罚案件1.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的;2.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不符合规定的;3.未按照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生产或者经营的;4.未按照规定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5.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检测设备的。

四、虚假宣传处罚案件1.在广告、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的;2.未经批准进行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广告审核的。

五、侵犯知识产权处罚案件1.生产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2.生产制造、销售以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等为虚假标志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六、其他处罚案件1.在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的;2.未按照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不报告试验有关情况或者伪造试验数据的;3.未按照规定实行药品或医疗器械再注册的;4.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的。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药品:指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以及调节生理功能的化学制剂。

医疗器械:指用于诊断、治疗、矫正人体功能,对人体有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影响,但不是通过药物、免疫或代谢来实现的。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的处罚。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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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药品及器械检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一览违法行为罚则依据违反第十四条,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第四十八条,生产、销售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药品的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医疗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共有十四项内容)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三)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药品时,不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无证单位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法广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广告主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应当报广告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假劣药品或者质量可疑药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私自采购药品销售)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只能销售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私自采购药品销售)、(中转库现货销售)第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药品中转库现货销售药品)、(宣传会、互联网销售)第二十一条(禁止以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禁止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法收购药品)、(邮寄、自选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不得以邮寄、开放式柜台自选等方式销售,药品使用单位内设临床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不得私自购销药品)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省药品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使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药品广告夸大违法)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暂停该药品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不执行暂停销售决定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非药品冒充药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违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税票及清单)、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违反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的;违反第十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对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配等环节的记录进行保存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规范重要内容见下页的摘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六条(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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