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航空客运中的机票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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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补偿标准

机票超售补偿标准

机票超售补偿标准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超过了飞机实际的座位数,导致乘客无法按时登机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机票超售现象时有发生,这给乘客出行带来了不便和困扰。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相关部门对机票超售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实施机票超售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生机票超售导致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 提前通知补偿。

航空公司在实施机票超售之前,应当提前告知乘客可能发生超售的情况,并说明补偿标准和程序。

乘客有权知情权,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措施。

2. 补偿金额。

对于因机票超售而无法登机的乘客,航空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应当不低于乘客购票价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而定。

同时,对于因超售而受到损失的乘客,航空公司还应当给予合理的赔偿。

3. 替代交通工具和住宿安排。

航空公司还应当为无法登机的乘客提供替代交通工具安排,确保乘客能够及时到达目的地。

对于需要在机场滞留的乘客,航空公司还应当提供合理的住宿和餐饮安排。

4. 附加服务。

除了经济补偿和替代交通工具安排外,航空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影响的乘客提供一定的附加服务,如免费机票、升舱等。

总的来说,针对机票超售导致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航空公司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排。

乘客在遇到机票超售问题时,应当理性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航空公司也应当加强管理,避免机票超售现象的发生,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加便利的出行体验。

在实际操作中,乘客可以通过向航空公司客服、投诉部门或者民航局进行投诉维权。

同时,航空公司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售票和登机流程,避免机票超售问题的发生。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机票超售问题,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升航空服务水平。

航班超售swot分析

航班超售swot分析

航班超售swot分析
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售出的机票数量超过飞机实际可承载的乘客数量。

还不同于普通乘客无法登机的情况,超售会造成一些乘客无法按计划登机,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下面是航班超售的SWOT分析:
优势:
1. 提高座位利用率:通过超售,航空公司能够更充分地利用座位资源,提高座位的使用率和航班的盈利能力。

2. 稳定运营收入:超售机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航空公司的运营收入稳定,减少因客票退订导致的收入损失。

劣势:
1. 客户投诉和信誉风险:超售往往使一部分乘客无法登机,给乘客带来不便和不满,可能导致乘客的投诉和不良口碑,对航空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 经济补偿和额外成本:超售导致客户无法登机时,航空公司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并提供相关服务,这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成本和财务风险。

机会:
1. 提高乘客预订管理能力:通过超售,航空公司可以更好地预测乘客的退订和缺席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提高预订管理的效率。

2. 创新销售模式:航空公司可以通过灵活的销售策略和价格优惠等手段,吸引更多乘客预订机票,降低超售概率。

威胁:
1. 舆论负面影响:超售事件容易引发公众舆论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舆论风波和形象受损。

2. 监管政策限制:航空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监管政策的限制,超售可能引发政策调整,重新规定航空公司的运营行为。

以上是航班超售的SWOT分析,航空公司在考虑超售策略时应该综合各方面影响因素,权衡利弊,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机票超售现象日益普遍。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航空公司的收益,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规范机票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国都对机票超售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机票超售的概念、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法律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机票超售的概念机票超售,又称“超额售票”,是指航空公司为了提高航班满座率,提前售出多于实际座位数的机票。

在机票超售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会根据航班满座率、票价等因素,选择部分乘客进行自愿退票或改签,以确保航班正常运营。

三、我国机票超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超售机票。

航空运输企业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机票销售规则进行销售,不得超售机票。

”4.《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民航旅客国内运输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座位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

因超售机票给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案例一:旅客因机票超售被拒登机2018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但由于机票超售,航空公司未能为该旅客提供座位。

旅客与航空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解,航空公司为旅客退还了机票费用。

2.案例二:旅客自愿退票补偿纠纷2019年,某旅客在航空公司购买了一张机票,由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要求旅客自愿退票。

论机票超售的法律风险防范

论机票超售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 ,旅 客 对航 空 公 司 机 票超 售 的强 硬 态 度 亦 是机票 超 售 法律 风险 的 发生 原 因 。
三 、机 票 超售 的法 律 风险
能 够 为急 需 出行 的旅 客 提 供适 时 的 服 务 ,它 还 能 够 减少 航 班 座 位 的虚 耗 。这些 辩 护 理 由不 能 说 没 有道 理 ,但 我 们 必 须 清 醒 地认 识 到 航 空公 司机 票 超售 首 要 的 和 最 根 本 的 目的是 营 利 。这 一 点 我 们 完全 可 以从 一 些 数 据 统计 中得 到 印证 。 比如 南 航 在 20 年 仅 超 售 收入 就将 近 l 元 。 ” 位思 01 亿 “ 换 考一 下 ,倘若 机 票 超售 不 能给 航 空公 司带 来 丰 厚
国推 广到 世界 。 “ 售作 为一 种 营销手 段 被 国内 B 超
航空公 司 采用是 2 0 0 2年 的事 。p 0 近几年 ,我 国虽 不断 有人 研究 机票 超 售问题 ,试 图 为解 决 机票 超
售 问题 献 言献 策 。但 令 人遗 憾 的是 ,截 至 目前 ,
人 们对 机 票超 售 的认 识还 相 当有 限 。就 法 律方 面

36 .
机 票 超售 是 航 空 公 司作 为商 法人 以营 利 为 目的 的 商 行 为 。在 我 国学 界 ,为 航空 公 司 机 票超 售 进 行
辩 护 的人认 为 ,机票 超售 能 给航 空公 司带来 收益 ,
程 度也 是机 票 超售 法律 风 险发 生 的原 因之一 。

机 票超售 概念 的定义
了机 票 超售 是一 个 动 态 的过 程 ;其 它 们 忽视 了
机 票 超售 可 分 为形 式上 的机 票 超售 和 实 质上 的机

航空公司超售问题分析

航空公司超售问题分析

航空公司超售问题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航空客运市场发展越来越快,航空市场的竞争也越激烈。

国内航空市场采用超售策略来提高收益。

本文主要研究航空公司的客运超售策略,主要内容如下:1剖析了航空公司实施超售的原因,利弊及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超售的数学模型。

2对单航线,考虑收益最大及提高信誉率,采用多目标决策的方法,以收益和信誉率为双重目标函数,得出了一定程度上的超售可以提高航空公司的收益,并且是信誉率得到最大保障的结论。

3对多航线问题,考虑DB旅客对后续航班的影响,以航线超售总成本最低的目标函数。

一,问题重述:航空公司知道,只有一部分预订该航班的乘客最终会乘坐该航班。

因而,大多数航空公司采取超售的方法,也就是说,旅客定位数超过了相应的实际可利用的座位数。

所以有时会发生飞机容纳不下已购票的该航班的乘客的情况,导致一位或多位乘客被挤出他们预订的航班。

对于被挤出预定航班的旅客,航空公司基于给予一定的补偿。

那么如何确定超售数量使得航空公司的收益最大,并且保住信誉率,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

二,基本假设:1.旅客的需求是无限的,即航空公司预定售出的票能够全部售完。

2.旅客的订座请求是独立发生的。

3.乘客到达机场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

4.各空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同,即航空公司的信誉率只和超售水平有关。

5.航空公司单次飞行成本固定为f;三,符号说明:R:表示单次航班的总收益r: 表示销售每张票的净收益。

c: 表示飞机上的实有座位数。

b: 表示处理一名DB旅客的赔偿费用。

x: 表示航班的可销售座位数。

y: 表示一名乘客退票费用(票价的百分率)。

r: 航空公司的信用率。

p: 乘客的到达率。

考虑超售条件下的机票销售,因此取x≥c。

四,问题分析:航班超售已经成为国内民航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内的民航公司普遍在满客的出港航班上采取超售措施。

然而,航空公司实施超售的同时,面临着利与不利的一面。

不实施超售会造成作为浪费,减少收益,而机场昂贵的停机费及燃油等昂贵费用甚至会造成倒贴成本;超售过多,造成赔偿费用过多甚至降低航空公司的信誉等问题而导致客源流失等问题。

应该VS不应该禁止机票超售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2)

应该VS不应该禁止机票超售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2)

应该VS不应该禁止机票超售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支持禁止机票超售。

机票超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对航空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机票超售会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也会对整个航空运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机票超售,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航空公司的声誉。

首先,机票超售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机票超售,有些乘客可能会被迫取消旅行计划,或者被安排在后续航班上。

这些行为会给乘客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如果我们禁止机票超售,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机票超售会对航空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如果乘客因为机票超售而被迫取消旅行计划,或者被安排在后续航班上,他们可能会对航空公司产生不满,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他们对该航空公司的信任度。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机票超售,以保护航空公司的声誉。

最后,机票超售会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也会对整个航空运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航空公司因为机票超售而需要重新安排乘客的行程,就会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乘客的行程,也会对整个航空运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机票超售,以保护整个航空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禁止机票超售,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航空公司的声誉,以及整个航空运输系统的正常运转。

谢谢。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继续支持禁止机票超售。

机票超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对航空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由于机票超售会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也会对整个航空运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机票超售,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航空公司的声誉。

首先,机票超售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航空公司通过超售机票来获取更多的收入,但这种行为却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我们允许机票超售,就会给消费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即航空公司可以随意剥夺他们的权益。

航空公司超卖机票的原理

航空公司超卖机票的原理

航空公司超卖机票的原理
航空公司超卖机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策略,它的原理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
1. 乘客错过或取消航班的概率:航空公司通过历史数据和统计分析,估计乘客错过或取消航班的概率。

根据这些统计数据,航空公司会有一个大致的超卖机票数目,以确保有足够的座位供应给计划继续前往目的地的乘客。

2. 乘客不出现的概率:航空公司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乘客虽然购买了机票,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登上飞机。

例如,他们可能因为紧急情况而临时取消行程,或者改变了行程计划。

这个假设允许航空公司超卖机票,因为他们认为部分乘客可能不会出现。

基于这两个假设,航空公司会超卖一定数量的机票。

当乘客飞机改签、取消或未能出现时,这些超卖的机票就可以被重新销售给其他潜在乘客,从而达到最大程度地利用飞机座位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

然而,超卖机票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

如果实际乘客数量超过了可用座位数目,就会出现超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需要寻找替代方案来安排这些被超卖的乘客,例如提供其他航班或赔偿他们。

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认定

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认定

机票“超售”的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认定随着空中旅游不断升温,机票超售现象也日益突出。

超售机票使得一些乘客失去了原本应有的登机权利,因此涉及到乘客权益保护和航空公司的经营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责任1.航空公司的义务根据民航法和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该对机票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确定车座容量并向旅客出售机票。

同时,航空公司还应该严格遵守航班出发时间,确保乘客按时登机。

如果航空公司因为过度售票而给乘客带来不利影响,航空公司应负起所有应有的法律责任。

2.乘客权益的保护当乘客在航空公司购买机票后,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当航空公司不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乘客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航空公司发现超售机票后,应尽快通知受影响的乘客,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航空公司不能够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乘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联盟合作的责任在许多情况下,旅客可能会通过联盟合作预定跨国航班。

在这种情况下,联盟航空公司应该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协调和管理机票,尽可能地避免超售机票的情况发生。

如果是因为联盟合作方的问题导致超售,这家航空公司也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损失赔偿认定如果超售导致乘客因此无法乘坐该航班,他们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航空公司改签、酒店住宿、交通费用和旅游时间等。

因此,乘客在发现航空公司存在超售机票的情况时,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得到相应的赔偿。

1. 航空公司只提供购票款项退还的赔偿方案在一些情况下,航空公司可能会提供购票款项全额退还的赔偿方案。

如果乘客不同意这种赔偿方案,他们可以在遵守航空公司已规定的承运规则的前提下,要求航空公司提供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2. 航空公司提供额外的口头补偿如果航空公司进行口头补偿,这往往是由于超售机票导致的乘客不满和情绪不稳定。

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旅游计划、工作时间等)考虑在内,为受影响的乘客提供额外的口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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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空客运中的机票超售作者:吴晶晶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机票超售已成为公众对民航除了“航班延误”以外抨击最猛烈的问题,矛盾愈演愈烈。

文章以此为着眼点,对航班超售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作了初步分析,并针对中国的现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减少机票超售所引起的矛盾激化。

【关键词】机票超售;消费者欺诈;违约;现状及建议2012年初,五名美国留学生因机票超售获补偿,三天净赚一万元。

美国留学生罗同学及四位朋友在从美国东岸搭机回加州时被告知客机已满,但每人可获得八百元赔偿,并包括三餐与住宿。

次日他们又遇到客满,主动让出座位后获得了同额赔偿。

罗同学对此种超售的赔偿方式欣然接受。

然而10月29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准备飞往北京的五十多名乘客,手持机票却无法登机,乘客表示不解与愤怒,而航空公司对此只是以“超售是国际惯例”来回应。

在全球民用航空业内,每天都会发生因机票超售引起的旅客被拒载事件,“超售”在我国是公众对民航除了“航班延误”以外抨击最猛烈的问题。

超售是航空公司最早使用,也是最基本的收益管理方法。

在美国、欧盟等地区,超售行为得到理解甚至欢迎,而在中国遭到抵触。

这与乘客对超售的认识以及航空公司的处理和补偿措施密切相关。

一、超售的概念“超售”(overbooking),航空公司的一种营销方式,指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超过了飞机的实际座位数,这就可能导致乘客即使没有任何过错却因航班满员而被拒载(denied boarding)。

为什么航空公司要超售?中国民用航空局称,旅客订票后往往会因各种原因无法登机,航空公司无从知晓,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

为了降低因座位虚耗增加的运营成本,也为了其他旅客的出行方便,航空公司往往会对某些航班进行超售。

航空公司通过相关数据分析系统抽取历史订座和离港数据,同时参考前期因超售被拒载的人数以及赔偿的费用来决定对航班进行超售是否有益及超售数量。

这种做法实质上对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有益,也是目前国际航空界的惯例。

超售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成行,超售实际影响的乘客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据资料分析,国内航空公司每超售1万张客票,实际被拒载的却仅有4名旅客。

实践证明,航空公司在超售中的得益已远远超过赔偿给旅客的费用,因此尽管争议颇大,航空公司乐此不疲。

航空公司“超售”,有利于降低虚耗率,提高运营收入;但对于没有被提前告知,却因超售被拒载的乘客是不公平的。

下面则是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社记者肖黎明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北京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的机票。

办理登机手续时,肖某被告知航班因超售已满员,无法登机。

南航随即为原告转签国航,但由于国航延误,肖某又被转签回南航另一航班,免费升至头等舱。

肖某认为南航并未提前告知机票“超售”的问题,构成消费者欺诈,尽管采取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之后工作安排的损失,遂起诉南航于北京朝阳区法院,要求南航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双倍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以7折的价格1300元购得机票)2600元;2、承担律师费5000元;3、公开赔礼道歉。

南航辩称,运输合同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后方生效,乘机时间完全可能在最后确认时变更,因此不构成违约。

情况发生后被告已经妥善安排原告转乘其他航班,仅发生延误,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提前告知旅客机票超售,南航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因此判决南航赔偿原告违约金1300元(相当于单倍机票的价格)。

法院认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律师费应当由委托人即原告负责。

同时原告无法举证其精神性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被告无需在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我国第一起超售诉讼案件,下面我们就从这则案件出发探讨机票超售的法律性质以及超售发生纠纷时的法律适用。

二、超售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此案中,肖黎明认为南航超售构成消费者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超售在我国公众中缺乏广泛的认知,航空公司有义务将超售的规则明确全面的预先告知乘客。

但这种不告知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应当结合我国航空业的现状来考虑。

民用航空局在《航旅指南》中肯定了超售的合法性,只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南与规范。

因此航空公司并非没有告知,仅是普遍度不够,简单将其认定为欺诈有失偏颇。

是否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1条规定,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航空公司出售了机票航空运输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超售满员而拒载即为航空公司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超售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超售纠纷包括国内以及国际航空。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中的责任认定和划分问题属于华沙体制调整的范围。

1929年《华沙公约》第19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这一延误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航班超售满员而致的延误,各国存在很大的分歧。

1989年丹麦的“亨迪肯诉斯堪第那维亚航空公司案”,法院裁定适用有关国内法的规定;1999 美国“米纳斯诉孟加拉航空公司案”美国纽约地区法院却裁定适用1929年《华沙公约》。

笔者认为国际以及国内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遵循一般原则: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内法明确保留的除外;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三、我国的现状及建议(一)现状由于超售是最近几年才在中国普遍适用,我国在超售上存在很多的问题:1、立法空白我国《民用航空法》《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运输法律规范中对超售没有任何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只在网站《航旅指南》中提及超售,没有具体明确操作指南与规范。

尽管民航总局2004年出台了《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关于延误有了详细的规定,但首先其中大多采用“可以”字眼,航空公司的自主选择权较大,同时这一意见只是个指导性文件,对航空公司并没有强制力,因此形同虚设。

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南与规范,也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大多有自己的超售规则,但内容笼统简略,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合理性。

我国仅有五家航空公司(川航、深航、春秋航空、海航、山东航空)发布超售条款,现金赔偿最高不超过经济舱全价,包括国航、南航、东航在内的多数航空公司并未在网站上向旅客公开超售处理细则。

2、公众大多对超售不了解超售引入我国历史较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航空总局仅在其网站《航旅指南》对超售进行了说明,航空公司为了保证客源也不会将其超售规则及行为主动告知乘客。

乘客在订票购票时对超售一无所知,反而在登机时无故被拒载,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航空公司的矛盾只会逐渐激化,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航空公司的发展。

3、对超售拒载的解决方案欠妥当美国、欧盟的航空法规定,发生超售时,航空公司先寻找志愿者,只有在没有足够的志愿者时才按照自己的优先登机原则决定登机的乘客,并给予被拒载的乘客高额赔偿。

但在我国,大多数国内航空公司按照办理登机手续的先后顺序来决定。

首先,办理登机的先后顺序与订票的先后顺序并不一致,因此仅以先后顺序来决定有失公平。

其次,航班中急于出行的旅客不一定比其他旅客先办理登机。

因此不甚合理。

大多航空公司对于强行拒载的补偿大多是转签航班,或免费升舱,乘客一般只能接受。

赔偿的数额也比较低,大多数航空公司没有现金赔偿,即使有最高也仅是经济舱全价,大部分航空公司甚至只负责转签,这样的补偿很难弥补给乘客造成的不便及其他损失。

(二)建议欧盟、美国对于超售的解决措施总体上可以归结为提前告知乘客、寻找志愿者制定登机优先规则以及较为周全的补偿。

从现实中可以看出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

1、提前告知乘客航空公司应当提前告知乘客其超售规则以及可能超售的行为。

首先航空公司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超售规则,之后应在乘客可以注意到的地方如在售票处(售票网站)、航空公司网站、机场值机柜台以及机票的旅客须知等处加以明示。

航班是否会因超售满员发生拒载即使航空公司也无从知晓,但是应该告知旅客一旦被拒载时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权利。

航空公司售票时可以询问乘客在发生超售时是否愿意做志愿者附加一定的补偿条件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生因超售满员,航空公司可以先去找这些志愿者。

2、首先寻找自愿放弃座位的旅客每个航班上总有一些不急于成行的旅客,如果附加一定的补偿条件,他们会理解并乐于接受。

这样既比较容易解决纠纷,也能维护航空公司的信誉。

在没有足够的志愿者的情况下,航空公司需指定登机优先原则,对被强制拒载的旅客加以赔偿。

3、提高补偿标准目前大多数航空公司在超售满员时仅为旅客转签其他航班或以免费升舱来补偿,现金赔偿的数额比较低,因超售发生的延误给乘客带来的损失可能不止于此,因此这对乘客是不公平的。

同时目前国内航空公司大多对不同航班进行相同的赔偿,这对航空公司和乘客都是不公平的。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与欧盟航空公司的做法,按照航程以及时间的长短,分别进行不同的赔偿,同时做到以旅客为本,提高赔偿的额度。

参考文献[1] 解兴权.航班超售及其法律责任分析[J],中国民用航空,2002(03).[2] 龙卫球主编.航空航天法律与管理专刊[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3] 李昊主编.航空运输与服务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4] 陈娟.《欧共体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研究——兼评中国的立法和政策[D].中国政法大学,2008.[5] 王旭.关于超售的思考[J],中国民用航空,2007(5).[6] 苑迎杰.机票超售,双输还是双赢?[N].国际商报,2002年9月第002 版.[7] 李万琪,程屹.机票超售的法律适用[J].人民司法,2007(16).[8] 刘伟民.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1(06).作者简介:吴晶晶,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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