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康德伦理学形式主义的来源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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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

义务论与道德运气———一种康德式的视角董滨宇【摘要】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

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

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

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

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关键词】道德运气;理性;绝对命令中图分类号:B516 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20)04-0088-09作者简介:董滨宇,哲学博士,(北京100044)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All Rights Reserved.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康德道德情感理论研究”(17BZX094)在伦理学领域,康德的义务论一般被认为是以“法则”建立起来的形式主义理论。

它认为,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而这种义务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推理所得到的。

为了具有普遍的规范性力量,理性必须寻找一种类似于法则的东西,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它排除了任何经验性因素的影响,因为这被认为将导致对规则的破坏。

然而,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其中,当代美德伦理学领域中的代表人物威廉斯(BernardWilliams),就在他的一篇著名论文《道德运气》中对此给予深刻的质疑。

威廉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不可能不受到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原来所谓的“道德行为”成为一个难以判定的对象;或者说,一种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并不是像义务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依靠“动机是否善良”就能够被清楚地说明,它必须结合各种内外在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康德式义务论由于将道德价值完全落实于主观动机的纯粹性,排除了运气对于道德价值、乃至人生价值的构成性作用,因而是一种片面的道德理论。

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对亚里士多德“四因说”的实践转化

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对亚里士多德“四因说”的实践转化

第31卷第4期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1No.4 2014年7月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 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 gy(Social Science)Jul y2014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对亚里士多德四因说 的实践转化*陈晓曦(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安徽滁州239000)摘要:一门探究 存在之为存在 和 实体 的学问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被把握为形而上学㊂康德在摧毁了一种知性的旧的形而上学之余,着力建构的是道德形而上学,其中理论理性上的原因概念与其说被抛弃毋宁说是被转化为实践意义上的根据或原因㊂在亚氏的形而上学中, 四因说 扮演了形而上学探究中的重要角色,那么在康德的实践的形而上学里面,如何理解康德将传统理论理性中的 四因说 转换并纳入到实践理性的根据或原因的讨论之中,则是把握康德伦理学内在结构的一个新角度㊂关键词:形而上学; 四因说 ;实践转化中图分类号:B51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695(2014)04-0011-04四因说 是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探讨 作为存在的存在 的重要概念㊂在亚氏之前,自然哲学家们在探究世界的本原时,从宇宙构成论与生成论的原质(如质料性的水㊁气)到更加抽象的数与存在,直到柏拉图提出了理念学说;而在运动方面,也有爱恨说以及机械原子主义论㊂显然,这里的数㊁存在和理念,都应该在存在者的根据和本质上加以理解㊂换句话说,根据和本质是同一的㊂[1]为了进一步揭示事物的根据,阐明事物运动的原因(本原)和归宿,亚氏综合各家学说,从而提出了 四因说 ,即质料因㊁形式因㊁动力因和目的因㊂[2]84-85,1012b35-1013b5当然, 四因说 不是形而上学的全部,至少亚氏在讨论形而上学中还包括了实体学说以及潜能 实现学说等㊂毋庸置疑,康德的伦理学是形而上学式的,而且只有在形而上学中道德哲学才有自己牢固的基础㊂那么,康德道德哲学(伦理学)是否可以从 四因说 的角度做一番探讨呢毕竟康德在伦理学中念念不忘的是根据和原因概念,虽然康德的伦理学也远远不止从这个角度来理解㊂因此,笔者试图用亚氏的四因学说,即从形式㊁质料㊁动力和目的四个方面来考察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关于根据和原因的说法是如何转化为理论理性中的原因的㊂一㊁形式因康德伦理学向来被称作形式主义的伦理学,集中表现在其自身就是实践的理性通过绝对命令式规定我们的意志㊂作为按照法则而行动的意志,其规定根据不是宇宙论上的原质,不是近代哲学意义上的力学因果性法则,更非善或恶的概念,相反应当是来自先天必然性的形式 因而是无条件的㊂由理性通过实践法则单独而直接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成为康德伦理学的首要特征 由此使之与任何经验性实践法则以及一切情感主义伦理学区分开来㊂只有法则才可能激发更高级别的生命力,意识到人自身超感性使命㊂结果,这个基本法则被康德11*收稿日期:2014-03-19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重大攻关课题 西方道德哲学通史研究 (12&ZD122);滁州学院2012年度启动基金项目 哈奇森的道德感概念与幸福理论研究 (2012q d38)作者简介:陈晓曦,男,滁州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部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西伦理学理论与应用研究㊂把握为: 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原理 [3]39㊂法则以形式的形式出现,第一,保证其运用于一切理性存在者,并和与之相对的命令必须指向所有那些天性不会天然服从法则的一切理性存在者;第二,保证了道德的纯粹性,因为其他的立法依据都被排除干净了;第三,保证了行动准则和实践法则的一致性㊂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关于康德伦理学的误解往往都直接将行动和法则联系起来,而不是像康德自己强调的那样,法则只与行动的准则相关, 伦理学不是为行动立法(因为这是法学的事),而只是为行动的准则立法 [4]401㊂因为前者是法权论,唯有后者才是义务论的德性论㊂如果联系康德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关于 合法性 和 道德性 的区分,那么人们就可以更好地看出康德对于道德纯粹性的捍卫, 一个行为和义务法则的一致就是合法性(le g alitas)㊂ 行为准则和法则的一致就是行为的道德性(morali-tas) [4]233㊂而这样的形式性的道德律为何构成人们的关切,激发出道德兴趣?这在康德看来就是一个理性事实,即必须遵循道德律义务的意识㊂由此,任何经验性的规定根据悉被排除,道德成为自律,即意志的自律性㊂进而言之,行动的根据不来自质料,不来自后果,而关乎其准则所遵循的形式,并在其中设定了目的㊂不仅如此,我们也看到形式主义的道德哲学还体现出康德批判哲学整体面貌,即形式主义延伸至法权论㊁乃至理性宗教神学㊁政治哲学㊂同时是法则的准则(德性论的和法权论的,后者仅指外在行动和任性的自由),是义务的目的(道德形而上学)[4]394,是敬重的爱(理性宗教神学)[5]187,是必然的自然(迈向世界永久和平)[6]100,n1㊂这些表述都表明,一种在不同层面和角度上的自由共存之旨趣:或者是内在意志,或者是外在行为㊂二㊁目的因在亚氏的形而上学中,目的即 何所为 ,如康健之于散步㊂在实践哲学中,目的也是返回自身的㊁自由的,因而也是实践的㊂这一点在他的伦理学中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即万事万物的趋善性㊂所谓 每种技艺和探索,与每种行动和选择一样,都显得是追求某种善,所以人们有理由把善表示为万事万物所追求的目标 [7]38,10094a㊂可以想象,尽管亚氏的幸福论伦理学和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差异很大,但在求善这一点上必定也是一致的㊂虽然康德说过作为目的的客体具有众多性[8]57,但是康德的伦理学 乃至他的整个批判哲学的终极目的因都是作为纯粹理性理念的至善[9]㊂由于作为道德信仰客体的至善在康德伦理学中有着定向作用,这就使得上帝存在㊁自由与灵魂不朽之 公设 获得了意义㊂所谓道德信仰实际上是指,在理论理性无法通达但在实践理性中可以 主观认其为真 的思维方式,因为虽然如此我们没有获得任何牢靠的知识 毕竟不在时空与经验范围内,但也不与任何理性思维产生矛盾㊂就‘实践理性批判“一书的建筑术(Archetektonik)观之,实践理性的对象(善或者恶的概念)直接就是意志的目的,因而构成目的因,同时这个目的也还是实践原理的质料㊂深入领会作为目的因的至善,我们认为还离不开康德所处的历史语境,即启蒙㊂在单纯理性限度之内的宗教是为康德所肯定的,其本质就是一个朝向至善的 伦理共同体 ㊂至善之于理性宗教,犹如北辰㊂目的因和形式因是不可分割的㊂在设想的伦理共同体中,就是通过 对偏好的教化 来完成自身道德禀赋和道德法则的结合,让对善的追求先行于对上帝的历史性信仰,并牢固地确立他们的次序, 真正的启蒙就存在于这种区分之中 [10]183㊂可见,在求善的进程中,对形式性的道德律之恪守丝毫不能动摇㊂三㊁质料因我们设想从 四因 的角度来理解康德伦理学,并非是从认识论㊁知识论的角度按照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关于形而上学说法来一一对应的㊂亚氏关于质料因的原初意思是从 事物由之生成的东西 来确立的㊂可以想象,伦理学中的有21关实践原理之质料的讨论必定不同于此㊂换句话说,实践理性道德法则的质料,显然与构成一物之原始材料意义上的质料完全不是一回事㊂如同上文提及,实践原理的质料构成目的因,反过来说,目的因也是实践原理的质料㊂这与亚氏关于形而上学的讨论相距甚远:制造铜球的目的和作为铜球质料的铜是截然有别的㊂考其缘由,盖两者旨趣有别㊂从知识论上建立形而上学出于物自体和现象界的区分以及人没有理智直观的限定,因此知识只能止步于经验,而无法达到物自体㊂所以,从传统理性主义角度建立道德哲学在休谟经验怀疑主义置疑下,康德认为几乎不可能㊂于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批判,在先天根据而不是任何质料性的经验或情感中找出道德法则的根据,确立了具有普遍性的义务,以期把人从现象界提升到本体界㊂剋实言之,与其说康德的伦理学是形而上学,倒不如说是 行 而上学更准确些,因为关乎到了人的行动准则,而不是知识㊂①需要补充的是,康德所言的质料范围很广,根据 在德性原则中实践的质料规定根据表 ,它们可以包括主观的外部的教育㊁公民宪法;主观的内部的自然情感㊁道德情感;客观的内部的完善以及客观的外部的上帝意志,等等[3]53㊂这些质料一旦成为德性原则的规定根据,那么就直接败坏了道德概念,失之于他律㊂四、动力因动力在亚氏的 四因说 中是从 变化和静止由之开始之点 来论述的,如策划者之于行动,父亲之于儿子,制作者之于被制作者,变化者之于被变化者等㊂那么,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动力因(efficient cause)是什么?我们可以尝试从如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一是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二是实践理性的动机㊂在实践理性的对象概念中,对客体的表象(re p resentation)被视为产生对象(ob j ect)的行动之动力因㊂何谓 对客体的表象 ?首先,实践理性的惟一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因而表象客体就意味着对善的欲求能力,或者对恶的厌恶能力㊂康德一再提醒,善恶概念和实践法则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而不是相反㊂这样,一旦善恶概念充当了实践法则的基础,那么势必导致以善恶概念来规定欲求(或厌恶)能力㊂也就是在质料性原理中理解动力因,因而经验性的愉快和不愉快等诸内感官之接受性将直接成为欲求的规定根据㊂趋乐避苦的理性准则及其手段也就必然地成为诸欲求的原动力㊂因此,考虑到惟有理性才能给予人更高的目的,我们说实践理性法则中涉及的动力是绝不可以与康德伦理学体系割裂开来而单独考察的㊂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就是 并不是作为一个对象的善东西的概念规定了道德律并使之成为可能的,而是相反,道德律才首先把善的概念就其完全配得上这一名称而言规定下来并使之成为可能的 [3]87㊂在实践理性的动机中,对法则的表象为自己设定目的时,方可产生规定自身行为的能力㊂设定目的就是意志规定自身的客观根据,所以,实践就是无条件的㊁以自身为目的的且又返回自身的活动㊂ 欲望的主观根据叫冲动,意志的客观根据叫动机㊂ [8]46但是,当这个客观根据同时又是主观根据时,即出于道德义务的行动才有道德性㊂这个动机,应当而且也必须被先天地认识㊂纯粹实践理性正是给一切意愿行为找到了一个唯一的无条件的条件,行动者因此而整全地获得一个善良意志成为可能㊂ 在实践领域,无条件的必然性是理性自身以自由为名的原因性,并且,它作为一项事实,在我们关于义务之主张的意识中揭示给我们㊂ ②这里,动机㊁理性事实㊁义务㊁自由等之于理性的关系得到了十分明晰的呈现㊂前后对照,在实践理性对象概念下的动力,可以说是从一种积极意义上来说的,即直接关乎欲求能力;而在实践理性整体上的动机则可以说是从一种消极意义上说的,即拒绝一切爱31①②对此,有学者给出了极好的阐释,参见邓安庆:‘从 形而上学 到 行而上学 :康德哲学哥白尼式革命的实质“,‘复旦学报“2009年第4期,第86-93页; 士虽有学,而行为本焉 (‘墨子“卷一㊃修身篇),此言不诬㊂参见Lewis White Beck,A Com mentar y on Kant s Criti q ue o f Practical Reason,Chica g o:The Universit y of Chica g o Press,1960,pp.49.译文参考黄涛中译本‘<实践理性批判>通释“,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11年版,第59页㊂好和感性冲动㊂同时正因为其消极和否定性,因而才引出另一个重要的积极性概念 敬重㊂康德说: 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惟一情感㊂ [3]101对于实存物,我们可以给予爱好;对于审美对象,我们可以给予惊奇;对于道德律,我们在情感上唯一可以给予的是敬重㊂这样的敬重情感是道德的,是出于对于自大的抑制和对先天道德律引入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嫁接㊂因为在感性上的谦卑和在智性上的提升,是统一的㊁相反相成的㊂在这个意义上,遵守法则就是动机,动机也是遵守法则㊂同时是客观的根据也成为自己的主观根据,这乃是 动机 一词在康德伦理学中的根本要义㊂唯有在这个意义上,动机才引出另一个概念:道德的兴趣,即对遵守法则产生的兴趣㊂五㊁结语总的说来,一如开头部分所标明, 四因说 是亚氏形而上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借用这个学说对康德伦理学做的一番考察,也仅是加深一下对其理解(实际上康德本人也并未使用 四因 这一概念)㊂诚如亚氏对于 四因说 本身有所偏爱:对于质料因给予较少的重视,而对形式㊁目的和动力则给予较多说明㊂同样,就四个角度之于康德伦理学而言,康德也是有所侧重㊂比如,在质料与目的的关系上就与亚氏的规定大异其趣㊂最后,必须再次给予说明的是,康德之伦理学不是一种思辨的形而上学,而是实践的形而上学,因此,从 四因说 来做一番考察仅仅是一种尝试㊂参考文献:[1]吴学国. 理由 的概念与黑格尔的目的性本体论[J].求是学刊,2000(4):38-43.[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5卷[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M]//康德.康德著作全集:卷6.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德]康德.纯然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康德.康德著作全集:卷6.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6][德]康德.理性理性批判文集(永久和平论)[C].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注释导读本[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9]张会永.论至善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定向作用[J].伦理学研究,2008(6):95-99.[10][德]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M]//康德.康德著作全集:卷6.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责任编辑:张燕)On Kant s Practical Transformation of Aristotle s Four Causes"in His Moral Meta p h y sicsCHEN Xiaoxi(De p artment of Political and Ideolo g ical Education,Chuzhou Universit y,Chuzhou239000,Anhui) Abstract:A p hiloso p hical work concernin g bein g understood as bein g"and bein g(ousia)"is re g arded b y Aristotle as meta p h y sics.When Kant destro y ed the old rational meta p h y sics,he made ever y effort to construct moral meta-p h y sics.In the course of this,he transformed the conce p ts of cause in thereotical rationalit y into the g round or cau-ses in p ractical rationalit y rather than merel y discarded them.If it is held that in Aristotle s meta p h y sics,the Four Causes"p la y a crucial role in meta p h y sical research,then how to understand Kant s transformation and incor p ora-tion of the Four Causes"into the traditional theoretical rationalit y in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g round and causse in his p ractical rationalit y in his new p ractical meta p h y sics,p roves to be a new p ers p 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inner structure of his ethics.Ke y words:meta p h y sics; Four Causes";p ractical transformation41。

有关伦理学的论文题目

有关伦理学的论文题目

有关伦理学的论文题目一、道德实践中的因果性康德同时认为,人类不能在实践领域(道德实践)采取和自然科学领域同一种思维模式,即因果思维的模式。

他认为人类实践领域的终极目的是自由,而自由的实现需要满足非决定性、非经验性、非目的性、非因果性、自我立法这样几个条件,因此实践领域必须要拒斥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规律。

康德说:“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划分这两个领域的标准就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因果性。

但是康德在道德领域中的绝对义务论其实仅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范式,他的目标在于使道德活动可以脱离因果和动机的束缚而自由立法。

正因如此,康德的伦理学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

去掉任何形式的因果性道德行为还能不能发生,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这使得康德伦理学在后期遭到“无法行动”的诟病,马克斯·舍勒甚至认为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比功利主义更具危害性。

因此在康德之后,费希特也力主一种“行动主义”伦理学。

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因果性范式,不管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行为首先都需要一个动机和理由。

既然道德也在建构某种“因果关系”,却为何没有呈现出科学必然性的样态,相反道德的相对性和两难性倒是常态这种现象的造成不仅源于实践生活“一因多果”的不确定性特征,而且源于人类道德因果性思维本身。

因为将因果性运用于伦理学起码会面临以下三个逻辑诘难。

一是以果为因的问题。

事实上,历史上的道德哲学都有这样的困境。

以近代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为例,其声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伦理学最根本的实践原则,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既是功利主义道德行为企望达到的“结果”,同时该原则也是道德行为发生的动机(原因),这就造成了一种以果为因的悖论。

再以休谟的因果模型“太阳晒,石头热”为例,如果“AB”为一组因果关系,A为原因,即“太阳晒”,B为结果,即“石头热”,那么A和B是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的事件,所以恰恰因为AB,且A、B前后连接,这组因果关系的推理才是有效的(在经验中前后相继的两个事件不可能相同,所以A不可能等于B),这是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推理模式。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作者:赵松涛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9期赵松涛(河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洛阳 471000)摘要:本文通过对康德普遍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的论述,分析了康德普遍道德法则形式上的重要性,指出了康德道德法则的意义: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要明确责任义务,强化道德自律,内化道德信念,发扬道德理性的作用。

关键词:康德;道德法则;意志自律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9-0044-02现代社会日趋个体化和多元化,人们对利益中立化的追求,使其成员制定的目标具有自主性和个人特色,但对道德普遍性的要求一直没有停止,且更为强烈。

如何在这样一个“个人的目的”都被中立化的社会里,形成一种道德的共识,困扰着当代社会。

既然在今天人类一时或根本无法在多元化价值的道德规范上达成共识,那么为什么不能先在形式上(理性上)达成一致呢?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就提示了这种理性,它是不带有任何目的的、无条件的、形式的,它尝试描绘出一种理性准则,根据这个准则人们可以检验:我的个人行为是否能和所有人的目标相互共存,普遍适用。

一、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排除了一切“质料”经验的内容,源于纯粹理性,所以它是普遍的、必然的,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的道德法则。

康德称它是适用于一切人的“绝对命令”,是隐含在一切道德行为中的道德律,是纯粹形式的法则。

道德法则有三种不同层次的表述形式。

1.绝对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

其意同“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这条黄金法则之所以要以定言的形式向有限理性者下达命令,因为康德深知人不仅具有理性,而且也是一个感性体,物质性诱惑时常干扰和限制着人类的道德信念。

如何使道德的行为贯彻下去,惟一的方法就是有限理性者必须限制内心私欲官能的干扰,听从理性下达的命令,遵循道德法则。

形式主义问题剖析

形式主义问题剖析

形式主义问题剖析摘要:一、形式主义问题的背景和定义1.形式主义的起源和发展2.形式主义的定义和特点二、形式主义问题的表现和危害1.形式主义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表现2.形式主义对社会发展的危害三、形式主义问题的原因分析1.历史原因2.制度原因3.思想原因四、解决形式主义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深化制度改革2.加强思想教育3.创新管理方式4.提高监督力度正文:形式主义问题剖析一、形式主义问题的背景和定义形式主义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初期。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形式主义逐渐演变成一种思想和行为方式。

形式主义的核心是以形式追求为目的,忽略实际内容和效果。

在我国,形式主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

形式主义具有以下特点:重视形式而忽略内容,讲究排场而忽略实际,追求虚名而忽略实效。

这些特点使得形式主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发展。

二、形式主义问题的表现和危害形式主义问题在政治领域表现为官僚主义、文山会海等现象;在经济领域表现为虚假统计、形象工程等现象;在文化领域表现为文艺浮夸、学术造假等现象。

这些表现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形式主义问题对社会发展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阻碍社会进步、降低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利益。

三、形式主义问题的原因分析形式主义问题的产生有历史、制度、思想等多方面原因。

从历史原因看,形式主义问题与封建社会的官场文化、儒家思想等有关。

从制度原因看,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规定为形式主义提供了生存土壤。

从思想原因看,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价值观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形式主义问题的滋生。

社会伦理学中的康德主义观点

社会伦理学中的康德主义观点

社会伦理学中的康德主义观点康德主义观点是社会伦理学中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强调道德行为应该基于理性和普遍性的原则。

这种观点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对今天的道德和社会议题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康德主义观点认为人的行为应该遵循伦理规范,不仅仅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而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康德主义强调人的自由意志和理性使得每个人都有责任去追求“善”的行为。

康德认为,我们通过理智的思考,可以发现一个普遍适用的“道德律”,这个律法被称为“卡凡德律”。

按照卡凡德律,一个行为只有在它的普遍适用性下才能被视为道德行为。

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在不适摄他人自由和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道德行为。

这就是康德主义强调的普遍性原则。

这个原则是基于康德对人的尊严的重视,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看作是独立和自由的个体,有着独立的思考和决策能力。

基于这个原则,康德主义对一些社会伦理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观点。

例如,康德主义强调人的行为应该遵循普遍的道德准则,因此反对利用他人的痛苦和苦难来谋取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康德主义反对虐待动物、贫富差距过大等社会不公平现象。

康德主义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正义和道义。

此外,康德主义还强调了个体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康德主义观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追求道德的行为。

这就要求人们在决策和行为中要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和福祉。

这也是康德主义对于慈善事业和社会公益的重视。

康德主义认为,个体的行为应该以维护社会整体的福利为目标,而不仅仅是满足自己的私利。

这种道德观念在今天的社会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康德主义观点也存在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康德主义的普遍性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例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个体可能需要违背普遍准则来拯救他人的生命。

康德主义在这方面的局限性就显现出来了。

另外,康德主义观点在实践中也不容易落实,因为个体的利益和欲望经常与道德行为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个体在日常生活中进行道德选择。

论杜威对康德义务论的批判

论杜威对康德义务论的批判

康德的义务论作为西方义务论伦理学的典型代表,深刻地影响了康德之后的伦理学发展。

由于康德过于苛求行为的道德属性只在于对道德法则的纯粹符合,而排斥一切经验因素作为道德动机的内容,这与现实的道德经验存在一定的张力,由此招致诸多伦理学流派的批评,包括功利主义、情感主义、自然主义等,它们认为康德的义务论与现实道德行为的某些属性、特质或价值相背离。

不过这些伦理学流派也仅是强调道德行为的某个或某些特征,而并未真正地从完整的道德生活出发,其自身的理论依然面临着各种挑战。

而杜威的情境伦理学把道德行为置于整个真实发生的道德生活过程之中,一切道德的规则和价值都来源于道德主体的伦理世界之中,正是基于此种伦理学立场,杜威坚决批判康德义务论,认为康德义务论的问题源于未奠基于真实发生的道德行为,进而导致对义务概念的误解,杜威对康德义务论的批评不仅仅限于义务论本身的理论问题,而是进一步指出义务论问题只是整个康德哲学体系的二元论问题在伦理领域的表现,他试图从源头上诊断康德义务论问题的哲学根源。

一、社会关系中的义务:杜威的义务观杜威理解道德现象的视角是一种发生学的立场,他认为若没有基于这样一种道德如何发生的实情来讨论道德问题,产生各种纷争和诘难是难以避免的,而他认为一切道德行为都发生于道德世界之中,对道德行为的理解和探讨也须处于这一前提之下。

杜威对道德世界的理解和他的经验自然主义立场紧密相连,我们形成关于世界的认识之前我们已经处于世界之中,我们时刻在通过各种经验的方式与世界打交道,认识只是我们打交道的方式之一。

同理,道德世界只是我们所经验到的世界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我们基于道德方式所经验到的世界,所以承认我们已处于道德世界之中的事实是谈论一切道德问题的前提。

道德世界并不是抽象的论杜威对康德义务论的批判肖根牛[摘要]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

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

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整改措施

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整改措施

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整改措施形式主义是指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内容和效果的一种行为倾向。

在工作和生活中,形式主义往往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危害和整改措施两个方面详细介绍形式主义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形式主义的危害1. 降低工作效率:形式主义注重表面的形式,忽视工作的实质。

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时间的延误。

2. 增加行政成本:形式主义追求繁文缛节,过多的行政手续和程序会增加行政成本,浪费公共资源。

3. 削弱创新能力:形式主义追求固定的规范和程序,缺乏灵便性和创新性。

这种僵化的思维方式会削弱组织的创新能力,妨碍发展和进步。

4. 影响决策质量:形式主义追求形式上的一致和符合规定,忽视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决策的片面性和错误性,影响决策质量。

5. 伤害群众利益:形式主义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效益的降低,给群众带来不便和损失,伤害群众的利益。

二、形式主义的整改措施1. 提高工作效率:重视工作的实质和效果,注重结果而非过程。

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资源、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员工能力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2. 简化行政程序:减少繁文缛节,简化行政手续和程序。

可以通过取销不必要的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推行“最多跑一次”等措施简化行政程序。

3. 培养创新意识:鼓励员工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创新氛围。

可以通过开展创新培训、设立创新奖励机制、搭建创新交流平台等方式培养创新意识。

4. 强化决策科学性:在决策过程中注重数据和事实,充分调研和分析,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判断。

可以通过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数据分析能力、引入专业意见等方式强化决策科学性。

5. 保障群众利益:注重群众需求和利益,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和参预权。

可以通过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反馈机制、推行阳光政务等方式保障群众利益。

三、结语形式主义的危害不容忽视,对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我们应该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行政程序、培养创新意识、强化决策科学性和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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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页。
⑦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第116~118页。 ⑧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4~15页。
道德哲学研究25
万方数据
出的对“绝对自由”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卢 梭思想的逻辑后果。这是因为“约定自由”仍然是一 种空洞的思维形式①,任何行动都不可避免地指向 存在的内容,而任何存在的内容都会破坏思维的纯 粹性,约定的自由、理性的自由只有在不行动的时候 才仿佛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肯定的关系;一旦“约定 自由”具有了内容的要求(理性就被欲望污染了),它 就重新沦为任意。质言之,“约定自由”、“公意”就其 行动而言仍然是“单个人的意志”和以“单个人的任 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契约,与大革 命追求的“绝对自由”没有本质区别②。从这个意义 上说,卢梭所谓的“约定自由”只能是存在于空想中 的普遍承认,因此只是x,-J"自由的不现实的承认,是不 现实的自由。卢梭坚持理性和自然、思维和存在的 对立,把自由等同于理性、思维,结果只有不行动的 “孤独的人”才是自由的。然而也正是这种倾向于孤 独退隐的自由,表明了卢梭与法国大革命迥然不同 的旨趣。 正如苏格拉底在雅典民主的衰颓时期,退回到 自身中去寻求正义和善,卢梭在面临启蒙的二律背 反时(人权登上了神位,人性却被贬低到了自私、自 保的动物水平;理性扯断了神谕的锁链,人却成了虚 无主义深渊中的自由落体),也做出了同样的选择。 这一选择最终成就了一种新的道德意识,自由精神 从此进入内省的德意志哲学。 (三)康德形式伦理学的空洞性 在《爱弥尔》一书中卢梭通过爱弥尔的经历给出 了他对道德自由的最后定论。在一次航海中,爱弥 尔发现船长把他们出卖给海盗,这使爱弥尔感到t “我应当充当法官,充当法律的执行人”,于是他不惜 冒生命危险,在海盗登船时处决了船长③。在此我 们看到了爱弥尔不畏强暴,完全按照“公意”(理性的 法律)行事的自由。故事没有就此结束,爱弥尔知道 事情已无可挽回,于是服从必然性的法则,放弃抵抗 并沦为奴隶。即便如此,爱弥尔的自由也没有受到 丝毫减损。他仍然能做到“所遵循的办事法则,是从 我早已知晓的原理中推衍出来的……尽管他们是应 用在我所处的境地中……其效果还是一点不差 的”④。这又使我们看到自由即使在野蛮的奴役之 下也可以保全自身。人的心灵能够如此坚强,以至不 受任何外界干扰,在任何时候都能够依据“公意”的
关键词
卢梭
康德
黑格尔
伦理学
我们曾撰文论证康德先验伦理学的首要动机是 为了回应卢梭对现代性的激烈批判①。本文将进一 步指出,卢梭对康德的深远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 康德接受了卢梭的“道德政治”理想和理性主义立 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最深邃庄严的现代道德方案; 另~方面,“爱弥尔式自由”的孤独内省倾向则为康 德伦理学带来了形式性、空洞性的特征,并最终使其 向现实领域的扩展成为一种自我否定。 (一)道德政治fq以可能? 在整个启蒙时代,从哲人、政客到市民,人人都 在谈论自由,自由被奉为一切个人利益的基础。但 是卢梭却看得更高更远,他发现启蒙所宣扬的自由 无非就是商业和金钱,与真正的自然自由和道德自 由相差甚远。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卢梭写道:“人 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这里需 要说明一点,卢梭所谓的“生而自由”与霍布斯、洛克
等的——“绝对自由”是每一个人的特殊意志的共
性,不能容忍任何特权和等级制;最终对自由、平等 的追求吹响了法国大革命的号角⑤。然而“绝对自 由”毕竟不是一个完善的原则,它虽然合理地摧毁了 一个不再符合自由意识的国家,却并不能给自由意 识提供新的基础⑥。这是因为“绝对自由”作为没有 分化的抽象的东西,不能容忍任何差别和结构,不容 许否定、限制任何私人的自由,以致任何肯定性的制 度和事业最终都只能化为泡影。质言之,“绝对自 由”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普遍性,私人意识仍然是独立 的;当它要作为普遍意志把私人行动结合到具体的 建设上时(私人对整个行动只能有局部的参与),私 人意识就感到它受到了干涉,不能实现其普遍立法 110愿嘻;“绝x.1-自由”的肯定性行动因此是一个悖 论⑦。更为严重的是,排斥一切差别的空洞自由就 是否定和死亡。旧秩序一旦被消除,绝对自由立刻 就感到任何有组织的东西、任何差别的再次出现都 将“违反自己的无规定性”而必须加以铲除,以至终 于爆发为一场“制造毁灭的狂暴”⑧。 黑格尔在论及卢梭时,常常把卢梭所说的“公 意”等同于每个人的特殊意志的共性,等同于“绝对 自由”的形式普遍性,并以此认定卢梭思想应该对法 国大革命的狂暴负责。对此许多黑格尔研究者都认 为这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卢梭在“公意”中确立的自 由乃是“约定自由”,它不仅在于每个人的自由是平 等的,而且要求用理性克制自然的欲望,从而使每个 人的自由都能获得普遍的承认。“约定自由”的真实 根据在于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自身获得 普遍化。而这也是卢梭式“自我立法”的本意。不过 黑格尔的论断也有其理由,那就是法国大革命表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6
普遍原则行事,并且在根本上只是服从自我的立法。 显然康德不仅对爱弥尔式的自由深表赞同,而且把 进一步阐明这种自由视为自己的哲学任务。康德运 用先验哲学的语言对爱弥尔式的自由做出了这样的 重申:道德命令“所涉及的不是行为的质料,不是由 此而来的效果,而是行为的形式,是行为所遵行的原 则”⑤。对此黑格尔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卢梭的道 德自由已经是把普遍原则即“思维”当作立法的根 据;“意志只有作为思维的意志才是自由的……这个 原则提供了向康德哲学的过渡”}“康德哲学在理论 方面就是以这个原则为基础”,使自由最终达到对思 维固有形式的意识⑥。在这里,黑格尔所说的“思 维”就是康德所说的“为义务而义务”的纯粹理性。 由于它排除一切经验动机和条件,在康德看来就。具 有了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因此是真正的道德和一切 人类事务的基础。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康德提出的道 德律:“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 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的立法的原则”⑦,就会发 现,康德在此是想用一条绝对严格的形式法则来表 明:人能够通过普遍化自身的理性克制,超出自然经 验的束缚,无条件地颁布道德命令。因此凭借这一 法则就可以设想实践理性王国的全部正义,并且为 一切人类权利概念提供根本的出发点,从而一种形 式的、内在的伦理学观点就能为“道德政治”的实现 提供可靠的原理和模型。 在黑格尔看来,正是康德伦理学的这种形式化 特征,使它无力实现自己的目标。黑格尔认为,单纯 依靠道德的形式法则根本不能真正为人的行动立 法。这是因为一种外加给形式的行动内容,就其经 验性、偶然性而言,与立法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是不相 容的,所以形式伦理学只能停留在应当,不能下降到 现实。在这里声称要立法的理性,事实上只不过是
试论康德伦理学形式主义的来源和后果
田冠浩


卢梭开创的“道德政治”论题对康德影响深远,其消极后果最终造成了康德伦理学的
形式主义空洞性缺陷。黑袼尔最先洞见到卢梭与康德之间的这种思想关联,并且深刻指明康德伦 理学没有真正超越自由主义的契约论传统,其希望通过理性的普遍化来挽救现代性的困境并使之 升华的努力没有成功,最终反而重新回到资产阶级社会的功利主义经验基地上。从根本上说,康德 伦理学不能提升现代政治。
x-J"于人放弃天然自由的补偿。卢梭意识到“道德政 治”的建立必须以彻底变革人性为前提,必须“以作 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 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属于自然的力量 消灭得越多,维持社会的力量就越大、越持久,“制度 也就越巩固、越完美”①。这就是卢梭在《社会契约 论》中关于“道德政治”的核心表述,卢梭以此为现代 社会树立了道德政治的“古典理想”。然而必须指 出,卢梭并不理解怎样实现这一理想。众所周知, 《社会契约论》本身不是完整的著作,而是卢梭从其 《政治制度论》-T-稿中抽取出来能够独立成篇的部 分,它只阐述了道德政治的原则、条fl=和部分特征, 对于怎样实现道德政治则语焉不详。甚至从卢梭思 想的基本原则看,充分探讨怎样实现道德政治也是 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卢梭的道德政治建立 在理性与自然截然对立的观点上,实现道德政治意 味着理性的自我克制最终取消了自然的全部独立 性——思维取代了存在,从而也丧失了实现自身为 现实的一切基础。另一方面,卢梭否认历史的意义。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卢梭认为历史进程是偶然的, “只是由于某些后果严重的偶然事件的相继发生”, 人类才脱离了野蛮状态②;其次,在卢梭看来无法获 得,甚至根本上就没有关于历史的终点和目的的前 定知识,相信历史进步是没有依据的③。由于卢梭 不承认历史进步的必然性,道德政治从理性的天国 降临人世就既不是有真实历程的,也不是人类理性 能加以认识的,因此从根本上它只能是奇迹,是无从 谈起的。事实上卢梭思想的重心也确实不在政治方 面,而是位于道德的内在领域。 (二)黑格尔论卢梭和法国大革命 尽管卢梭把“道德政治”的理想封闭在内心世 界,但其对公民自由的教导却注定会对历史进程产 生影响。诚如黑格尔所言,卢梭的“抽象推论一旦得 时得势”,就会带来法国大革命这样一场“人类有史 以来第一次不可思议的惊人场面”④。理解黑格尔 的这个判断x.-J-于理解卢梭至为重要。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第六章对法国大革命的 爆发做了这样的解释:最初近代功利主义X-J"民众的 启蒙使人们认识到“有用性”的真理在于“为我”,人 欲求的就是自己的意志,由此斩获了自我同一性的 思维形式;就这种形式上的价值而言每个人都是平
①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露、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 1978年版,第233~234页。 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5页。 ③卢梭:《爱弥尔》,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783页。 ④同上书,第792页。 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 版,第67页。 ⑥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第233、234页。 ⑦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
页。
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万方数据
“有意识的同语反复”,它不理解“存在着的或真正的 内容”,只是“以游戏于自身为无上愉快,以只与自身 邀游为至高满足”。黑格尔就此得出他的第一个论 断:形式伦理学“自身并不直接是一种内容,而只是 一种尺度,它根据是否自相矛盾来判定一种内容能 否成为规律或法律”,“创立法律的理性,于是下降而 为一种仅仅审核法律的理性”。黑格尔没有在此止 步,他意识到“审核工作”同样不能深入下去,因为 “审核的尺度既然是同语反复,既然与内容漠不相 干,那么1E就不仅是适用于某一正面的内容,也同样 能用于反面的内容”①。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 重申了这一点,他指出康德哲学的形式主义最终把 道德科学贬低为“为义务而义务的修辞或演讲”,这 样一种“形式上自我一致的抽象无规定性……不可 能过渡到特殊义务的规定”,由此造成的影响是:“即 使在考察行为的内容时。这项原则也不舍有标准,借 以决定该内容是不是义务”②。 I四)康德伦理学形式主义的政治后果 康德构建形式伦理学的初衷与卢梭一致,是希 望通过树立理性的权威,为现代社会构筑道义基础。 这一点已注定了形式伦理学的内在原则会向#l-在社 会领域延伸,从而将自身扩展为关于行动自由的法 权形而上学。康德的法权形而上学主要包含两个方 面:第一,重新界定自由,在法权形而上学中自由不 再是与道德律相关的自由意志,而是有外在对象的、 行动的任性;任性的自由取决于占有对象的权利,因 此占有权是整个法权体系的标的。第二,提出巩固 占有权的先验原则:“凡是关系到别人权利的行为而 其准则与公共性不能一致的都是不正义的”③。这 一原则表达了公民共处的形式,从中可以引申出司 法、国家等制度的理念,用以阐明每个人的任性的自 由如何共存。康德以此认为他从根本上找到了避免 法国大革命式暴乱的“人类合法秩序”。但是需要注 意,由于形式伦理学的空洞性,其向法权领域的扩展 毋宁说是一种逆反,无论这种“人类合法秩序”能否 实现,它本身都将毫无德性可言。对此我们将分别 从康德的私人法权学说、国家学说和普遍法权原则 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如黑格尔所见,由于形式伦理学排斥一切经验 性标准,它就只能是一种“没有任何内容,不具体的 下命令的伦理学”④。由此产生的结果康德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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