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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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科学评估小企业贷款质量,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及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对各类小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小企业贷款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见附件)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
第六条发生《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现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
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59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9]5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最近,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房地产信贷尤其是按揭贷款业务中诸如“假按揭”、“假首付”、“假房价”、“二套房贷”标准放宽等问题也开始有所暴露。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促进按揭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行业形势研判。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相关行
业产业状况、相关政策面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行业运作特征,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市场波动、资金链松紧、居民预期变化等可能给按揭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
二、严格贷前检查和按揭贷款发放标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
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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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期,信贷领域外部骗贷案件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放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审慎经营理念,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转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方式,树立审慎、合规经营理念,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严防单纯追求市场份额,盲目扩张信贷规模,严禁为营销客户、追求规模而放松信贷标准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效益与风险、当期成果与可持续性发展兼顾的科学考评机制,引导各级经营机构转变“重规模、比速度、抢市场”的经营理念,切实杜绝绩效考核过于激进导致的合规隐患。
建立信贷人员专项考评体系,把防范违规放贷风险与个人薪酬、职级变动等挂钩,调动信贷人员防范违规放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
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5•【文号】银监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今年以来,我国经济逐步回归平稳增长轨道,银行业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信贷投放节奏得到较好控制,信贷结构不断优化。
但在国际经济复苏艰难、国内结构调整任务艰巨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仍十分严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最新要求,积极应对当前形势下银行业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现就下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紧抓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一是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在前期清查规范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台账,明确名单、贷款金额、还款方式和来源。
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
按照现金流覆盖比例将贷款划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四类风险定性,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二是按现金流覆盖原则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依据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情况,平台贷款可通过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等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省为单位,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平台公司的会谈工作,通报四类风险定性情况,研究协商各类平台贷款的整改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银监发[2005]28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8号)各银监局: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原则与目标(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
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监管目标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8330df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34.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来,商业银行与典当机构业务合作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
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遵守知悉你的客户及其业务原则和《典当管理办法》,绝不可超过规定限额向典当机构给予任何之授信,更不得跨区域向典当机构贷款或向典当机构分支机构贷款。
二、商业银行开展典当机构贷款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好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深入了解典当机构合规经营状况;强化贷款审核,严格审核典当机构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股东背景、风险管理水平、担保人资格和担保有效性等;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和监测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情况,切实防止资金挪用风险,凡无法防止,一律停贷并全额取消授信额度。
三、商业银行应做好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定期收集整理本行对典当机构发放贷款的总体规模和贷款质量,分析从内控到现场调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强与典当机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典当机构经营行为评价信息和监管信息,如无法取得满意配合和信息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以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a699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d1.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七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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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41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当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快速扩张,隐藏新的风险苗头。
各级监管机构要坚持以实体经济有效需求和审慎标准为条件,督促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科学把握资本质量、信贷质量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实现信贷的合理投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促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全局高度,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要求,做好全年贷款投放规划。
保持合理的信贷增长速度,按季度合理把握投放节奏,做到有序投放,防止贷款超常增长和季度、月度间的异常波动。
二、对信贷投向做到有保有控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对涉农贷款、小企业贷款要保,对非农贷款,特别是房地产贷款要控,对限控行业贷款要压,确保涉农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重只增不降。
对非农贷款增长快于涉农贷款增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对非农贷款增长严格加以约束。
三、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依据业务特点区别对待。
对涉农贷款为主的机构要继续支持发展;对以非农业务为主的上海、北京、深圳、天津、地(市)级及城区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考核资本充足率、存贷比、大额风险集中度、不良贷款、动态拨备等审慎监管指标;对信贷增速过快、指标反向异动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措施,充分提示风险,加强风险监管,约束信贷盲目扩张;对主要指标突破监管红线的机构,要责令暂停新增贷款,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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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三)双线落实责任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成立专门小组,由行级领导担任组长,指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大额不良贷款台账管理工作。
各银监局成立监测小组,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监测工作。
(四)加强内部审计各银行要加强内审工作,定期对大额不良贷款进行全面审计,对退出台账的大额不良贷款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五)报告制度各银行总行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大额不良贷款台账情况。
包括:客户及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方案及具体措施、实施的效果、对监管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各银监局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台账变化情况。
包括:大额不良贷款变动趋势和原因、客户构成变动、清收处置方案进度、存在的问题等具体情况。
二、开展大额不良贷款现场检查(一)检查对象和频率各银监局根据辖内不良贷款台账,以户为单位,按照风险状况,采用相应频率(月、季、半年)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向该客户发放贷款的银行和全部授信情况。
现场检查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首次只检查一个客户,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责任各银监局成立大额不良贷款现场检查小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指定现场检查经验丰富的处长为主查人。
检查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选定企业的贷款问题要查深查透。
对本次检查未发现问题,日后由审计、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检查内容1.贷前调查。
重点检查贷款调查是否尽职充分。
包括:银行是否根据授信种类收集企业基本资料,建立企业档案。
是否关注和收集企业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是否对企业提供的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是否以实地调查方式验证企业资料,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记录在案。
企业资料有变动时,银行是否要求企业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及时更新。
企业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业务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是否及时进行沟通。
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银行是否派员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意见。
2.贷款审查。
重点检查贷款审查是否依法合规。
包括: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权限进行审批。
授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
是否逆程序审查企业贷款申请,是否存在先贷后审问题。
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是否对客户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
是否评定并记载客户的信用等级。
是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是否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是否根据上述环节的评价,形成书面的分析报告。
是否在客户信用登记和评价报告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3.贷款发放。
重点检查贷款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包括:是否以书面形式确定贷款终审意见,明确发放时间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包括金额、期限、时间、利率、用途、限制性规定等内容。
经办行是否根据贷款终审意见与企业签订全套贷款合同并准备相关资料。
放款前银行是否审核贷款合同签订是否规范、企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是否齐全;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终审意见;是否在落实审贷意见的基础上发放贷款。
4.贷后检查。
重点检查贷后检查是否落实有关要求。
包括:银行是否对所有影响企业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是否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流向进行跟踪和监控。
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企业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是否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企业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是否在发现企业违约时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是否根据企业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调整企业授信,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提前还款等。
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良贷款,包括: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5.内部审计。
重点检查内部审计是否独立充分。
包括:是否对该户企业贷款不良成因进行过内部审计。
审计程序、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审计是否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是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内审整改和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四)检查方式银监局要组织现场检查人员对贷款银行单户企业授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程序依照银监会现场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必要时,检查人员应依法行使延伸检查权,深入企业和相关部门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包括:一是核查财务状况。
重点核查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是否与银行贷前调查收集的财务报表一致,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等。
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未审计的报表,是否有与企业实际情况重大不符点。
有必要时,应分别到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核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是核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企业借款资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是否存在违规挪用贷款问题,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接受银行定期贷后调查。
三是核查抵押品。
应实地核查有形抵押品的真实状况,抵押品市价变动是否满足贷款规定的抵押比例,抵质押品处置是否存在障碍。
四是核查权证真实性。
重点核实抵质押品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土地权证、存单、单据是否有相应部门的合法登记手续,抵质押品权证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企业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权证问题。
五是核查资产保全。
重点核查借款企业是否履行还款承诺,企业还款安排是否合理,银行资产保全措施是否得到遵守,企业是否存在逃债行为等。
(五)责任认定和处罚处理1.不良成因认定。
根据检查情况,对每户企业不良贷款成因作出认定。
一是市场原因,包括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或企业所在行业发展的经济周期影响,企业在技术、产品和市场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由此导致企业还款出现困难。
二是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包括因违反授信业务的监管规定和银行内部规定,导致出现的不良贷款。
三是案件原因。
包括因银行员工内外勾结或企业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形成不良贷款。
四是逃废债原因,包括企业有还款能力,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形成不良贷款。
五是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地震、火灾、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
六是其他原因(应具体列明)。
2.责任认定。
根据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和不良成因分析,严格责任认定。
对因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厘定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责任人责任。
对因骗贷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认定企业高管人员或银行内部人员的责任。
对因市场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银行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认定银行有关责任人责任。
对企业逃废债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认定企业责任。
对因不可抗力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可以免责。
3.分类处理。
(1)对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区别情形,分别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停办业务、停止审批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对应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对因违法违规导致不良贷款形成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3)对违反银行内部制度、纪律的行为,责令银行给予纪律处分。
(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银行人员骗贷、违法放贷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5)对查实的不良贷款,要督促贷款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符合核销条件的,要限期办理核销手续。
在采取上述处罚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确需银监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六)检查报告银监局要认真撰写检查报告,内容要简明扼要、事实清楚、分析有力、结论明确,要深入剖析不良贷款成因并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建立配套工作机制(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
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台账监测制度是对各银行不良贷款进行逐笔监管,各银监局和各银行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是要加强领导。
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成立不良贷款大客户台账监测小组,组长由各部主任担任,副主任和各处处长为小组成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联系部门,具体负责银监会与各银行总行和银监局的联系、协调工作。
各银监局、银行也应成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落实台账监测工作。
小组负责人和成员报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