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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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新)信息提供日期:2017-11-06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定:(一)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二)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三)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河道资源和堤防安全,履行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河道便利,参与河道管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和监督。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011修订)【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10【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2月28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12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防潮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和社会效益,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河道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人工水道、蓄滞洪区、防洪防潮海堤的规划、整治、维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

第三条河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负责相关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区河道分工管理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征求区政府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农渔业(海洋)、科工贸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河道管理范围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管理技术规范.docx

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指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水务局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 (5)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8)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 (11)第五章行政许可的验收 (15)附录A:申请函参考样本 (17)附录B: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书面认可意见样本.. 18附录C:专项设计报告样本 (19)附录D: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参考样本 (21)附录E: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参考样本 (30)附录F:承担维修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31)附录G: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32)附录H:移交资料一览表样本 (34)附录I:总体流程指引参考图 (35)附录J: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条文说明:深圳市本地水资源严重缺乏,城市生产生活用水85%来源于境外调水,保障原水管、水库等引蓄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可开发用地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引蓄水工程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情况复杂不一,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权责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此指引,有利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规范涉水建设项目的报审报批行为,确保双方工程的安全运行。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包含迁移或损坏重建水利设施)。

条文说明:为规范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建设项目的行为,本条明确了本指引的适用范围。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深圳水务局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深水务〔2009〕358号发布)进行修订,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桥梁、码头、道路、涵闸、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总体原则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防、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总体原则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河道防洪潮标准,并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避免水位壅高。

【总体原则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施工组织方案,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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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程有支流牛咀水 、 樟坑水汇入 , 终点河口位于下游松村北侧, 与坂田河合流后 汇 入 观 澜 河 。 河 道 上 游 纵 坡 较 大 , 下游较平 缓, 河道大部分为 已 建 浆 砌 石 挡 墙 , 多 为 矩 形、 梯 形 断 面, 下游 河段以暗涵为主 。 根据资料 , 民治河历史上较少发生洪涝灾害 , 但2 0 世纪 9 0 由于挤占 河 道 、 覆盖河道及大量的水土流失等原因 年代以来 , 导致洪涝灾害频繁 。 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 现 状 箱 涵 段 河 道 所 在 的 沙 吓 村 地 势低洼 , 小雨小涝 、 大雨大涝 , 0 0 8 年沙吓村段河水两度漫溢到 2 路面上 , 并造成民治大道交通中断 。 2. 1. 3 河道规划设计概况 本箱涵段河道 现 状 断 面 为 浆 砌 石 矩 形 明 渠 , 淤 积 较 严 重。 、 《 深圳市 宝 安 区 防 洪 排 涝 规 划 》 根据 《 深圳市防洪 ( 潮) 规划 》 和 《 深圳市观澜河流域 ( 民 治 河)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等相关 规划设计资料 , 建设 项 目 河 段 近 期 将 展 开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 河道纵坡基本沿现 有 河 底 确 定 , 开 展 河 道 清 淤、 箱涵及桥梁拆 除重建 、 堤防河岸 整 治 、 沿 河 截 污 和 生 态 边 坡 等。整 治 后 左 岸 拓宽并修建直立式挡墙 , 右岸挡墙保 留 , 防洪标准达到5 0年一 实际开工时间 为 遇 。2 0 1 0 年 4 月整治工程初步设计通过评审 , 2 0 1 2年1 0月。
2 圳特区内河道 ( 指流域面积大于 1k 的规划、 整 的自然水流) m
洪灾损失起到十分重要的预防作用 。 深圳市在上层要求的基础上施行 更 细 、 更具特色的地方性

深圳南山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南山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深圳南⼭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程建设⽅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在深圳市⾏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道、⾏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管道、缆线、取⽔、排⽔等⼯程措施。

⼆、办理材料原件,加盖申请⼈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版。

申请报告应包括⼯程概况、涉及的河道及具体位置、⽬前建设的阶段、⼯程前期审批情况、《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等。

原件,设计图应为加盖项⽬设计单位图章的设计原图,⾄少包括拟建设涉河项⽬的平⾯位置图、剖⾯图区管河道由项⽬所在地区⽔⾏政主管部门针对项⽬防洪评价报告出具,市管河道由河道管理单位针对项⽬防洪评价报告出具。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版。

加盖⼯程咨询机构公章或专家组长签名复印件1份或证照编号,验原件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录的公开。

实施机关应在⽹站、办理⼤厅公开受理范围并⼀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

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通过⽹上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

受理⼈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

实施机关⽹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动⽣成⼀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系统⾃动进⾏登记,并⾃动⽣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提供的帮助。

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更正。

2.受理1)受理审核。

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对申请⼈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审查。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作⽇内出具《⾏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起即为受理。

深圳道路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深圳道路设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不采纳
宜区分,强调二者的区别,保障各自的路权,避免相互干扰,保 证交通安全有序;特殊情况设计自行处理。
建议补充类似慢行专用隧道等特殊形式的指引要求。
采纳
目前缺少专题研究或类似项目;可根据资料收集情况,提出下阶 编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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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管理 针对交通功能较弱、景观属性较强的道路,建议增加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采用天然石材等材料的指引要求。 局
抗滑、铺装缝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 9.1.10补充增加海绵城市技术要求。
本指引针对城市道路系统,主要通过减缓缘石坡道坡度和降低安 全岛高度等措施实现慢行系统的舒适性。指引曾包含交通稳静化 措施内容,考虑到使用效果有待观察,因此最终成果未纳入这部 分内容,后续修编可视情况增加。
7.3.5补充增加。
建议补充自行车道面层材料指引要求。
采纳
9.1.2第4条已作规定。
采纳
明确按本指引要求执行。
不采纳 不采纳
如果道路红线受限,建议单侧设置或取消自行车道。
指引中仅推荐采用适宜的铺装结构、面层材料,具体技术指标相 关规范已有要求。
序 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针对低等级城市道路,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合并设置及道路景观属性较强的情况,建议自行车道可考虑采用与人 行道相同的面层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建议在 9.1.2
内容中,增加此项内容。
5
深圳市光明区综 合办公室
建议增加医院、行政办公楼等环境敏感点。
意见处理
情况说明
部分采纳
9.1.1-9.1.2已做要求;但行政审批要求(行业较多)不纳入指引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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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深圳市作为中国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取
得了巨大的成功。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涉及到河流的建设项
目也随之增多。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河流资源,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意见
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本文对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首先,加强规划和审批管理。

深圳市应建立涉河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
体系,明确各个河流的功能定位和保护标准,合理规划和分布建设项目。

对规划阶段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和密度。

同时,加强对规划和审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利益集团或个
人违法建设。

其次,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在涉河建设项目中,应注重保护河
流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尽量减少对河流生态
系统的破坏。

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对于已经破坏的河流生态系统,需要
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修复,使之重新恢复生态功能。

第三,加强水资源管理。

作为深圳市的重要资源,河流水资源的管理
和保护尤为重要。

在涉河建设项目中,应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过程中,采用节水措施,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加强河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水质清洁,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针对当前存在的河流污染
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机制。

第四,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应该充分尊重
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规划和审批过程中,应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听
取各方意见,形成科学决策。

对于已经建成的涉河建设项目,应确保公众
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项目信息,并对项目进行监督。

加强组织力量,建
立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公众关切。

最后,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深圳市政府应该加大对涉河建设项目的
监管力度,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法建设
项目,严格依法处理,进行有效的惩罚和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监察体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需要加强规划和审批管理、加
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加强水资源管理、加强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以及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全面的管理措施,深圳市的涉河建设项目
才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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