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掠夺性定价的界定及法律规制

、
什 么是掠夺性定价
世界上 , 制定 了竞争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其竞 争法典中对掠夺性定价都有相关规定 , 这对 我们
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 而在一定时期 、 一定市场 以低 界定掠夺性定价的概念有着重要 的借鉴意义。例 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 品。在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形 如 , 美国《 罗宾逊一 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案》 规定 : 成垄断的 目的后 , 优势企业即大幅提高产品价格 , “ 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 在国内对同一品质 、 数量 、 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掠夺性定价不仅在短期 等级的商品 , 通过给予买者 比其竞 争者更高 的折 补贴 、 广告劳务费故意进行歧视 , 为了 或 内损害了竞争对手 的利益 , 造成 了对市场竞争秩 价回扣 、 序的破坏 , 从长远来看 , 也必然损害广大消费者 的 破坏竞争、 消灭竞争者 , 以低于其竞争者 的价格 出 利益 。因此 , 各国政府 都非常重视对掠夺性定价 售 、 以不合理的低价 出售 , 或 是非 法的。德 国《 ” 反 的规制 , 在反垄 断立法 中予 以规定并 加 以禁止 。 对限制竞争法》 规定 :企业相对于 中小竞争者具 “ 然而 , 在司法实践 中, 如何运用相关立法规定规制 有市场优势的, 不得利用其市场优势 , 直接或 间接 掠夺性定价却异常复杂。在我 国, 掠夺性定价也 地不公平的阻碍这些中小竞争者。第 1 句所称的 是一种表现较为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但我国现 不公 平 阻碍 , 即如 一个 企业 并 非 临 时性 地 以低 于
为。
为。委员会认为其违法并对以罚款。尽管 A z K0
同时 , 许多学者也结合各国立法的规定 , 公司对其定价进行 了辩护 , 为它 的价格超过可 给出 认 了学理上的定 义。如波斯 纳认为, 掠夺性定价歧 变成本 , 其价格行为是合法的。但委员会认为价 视(r a r pi s i nt n 是指一企业在有 格高于成本还是低于成本对本案的判决结果不是 pe t y r e i r ao ) d o c d cmi i 些市场 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产 品, 而在其竞争 决定性的, 决定性 的是 占市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排 挤竞争对手的意图。 I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 , 2 J 在欧共 者退出市场后它又规定一个垄断价格 ; 而在我 国, 掠夺性定价则是指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将商 体委员会看来 , 主观意 图是认定掠夺性定价这种 品或劳务 以低于成本价连续 在市场 上供应 的行 滥用行为的及其重要 的要件 , 但委员会没有提出 具体的客观标准。欧共体法 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认 为。 并 虽然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界定并没有一个统 可 了欧共体委员会 的裁决 , 明确了掠夺性定价 标准 , 但上述概念共同地包含 了低 于成本销售 、 的两个标准, 即平均可变成本的标 准和平均总成
美国诉AMR公司案案例评析和总结

美国诉AMR公司案案例评析和总结——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本案涉及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问题。
掠夺性定价的本质是通过反竞争的市场排除手段来使利润最大化,具有反竞争的突出特征,是各国竞争法重要的规制对象。
本案对于事实部分的争议主要是,美国航空在其部分航线上降低价格、增加运力与LCC展开竞争的行为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
双方对于增加运力的成本是否超过增加运力的利润争议颇大。
关于掠夺性定价,理论界多年来对其认识有所变化:早期的芝加哥学派长期以来给掠夺性定价行为贴了违背常情、不合理的标签。
但后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认为,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是合乎常理的,而且是有利可图的。
鉴于理论界尚无定论,尽管最高法院在两个判决中采纳了芝加哥学派怀疑主义的观点,但本院在采纳此观点时持谨慎态度。
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在布鲁克集团案中确定的,对以掠夺性定价为由索赔的需满足的两个要件:(1)低于经过恰当测量的成本定价;(2)收回在低于成本定价中的投资的危险可能。
判词中重点就何为“经过恰当测量的成本”,对双方的标准进行了论证。
一般认为,理想的成本核算方式是边际成本,但是边际成本是抽象的,无法“通过传统的会计方法来确定”,最高法院也不曾给出具有决定性的成本核算方法。
在布鲁克集团案中,法院采纳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A VC(即平均可变成本标准)代替边际成本标准来测量成本。
但在本案中,政府对A VC标准提出质疑,法官也认为A VC标准缺乏确定性,故法院不支持初审法院单纯依赖A VC来核算边际成本的做法。
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核算增量成本的四个方法,初审法院将其分为两组分别进行评析,本案法院沿用了初审法院的做法:第一组标准(第二、三标准)被称为FAUDNC或“完全的分配加上上行/下行收益减去成本的净额”标准。
法院认为该标准包含了许多固定成本,无异于在布鲁克集团案中已被排除的平均总成本标准,所以“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它们并不能作为核算掠夺性增加运力的方法”。
第二组标准(第一、四标准),法院称之为“短期利润最大化标准”,认为其第一个标准关注的是整体利润,而非被质疑的“增加运力行为是否以低于成本进行定价”,第四个标准的成本构成中包括了“任意分配的可变成本,它不是把增量收入与平均可避成本进行比较,而是把增量收入与所核算的平均可变成本和平均可避免成本都进行比较。
论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

论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摘要:掠夺性定价是价格竞争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到底什么是掠夺性定价行为?如何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为什么要规制这种行为?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最终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一、掠夺性定价概述(一)掠夺性定价的概念掠夺性定价行为是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形式,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或多个企业为排挤现有竞争对手或阻止新的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以维持其垄断地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持续销售商品,并且将其竞争对手排挤出相关市场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
(二)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1.掠夺方具有市场优势地位。
多家实力相当的企业很难成功实施掠夺性定价,况且实力相当的企业还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回避掠夺。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掠夺性定价难以实现。
2.价格低于成本。
美国法学家阿瑞达和特纳提出了检验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标准,即假如企业的定价低于可预见的平均可变成本,就构成掠夺性定价。
美国法院在判决掠夺定价的案例时,采用这一法律标准。
3.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
掠夺定价的目的是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
根据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掠夺定价的检验标准有两条,一是价格低于成本;二是有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
4.排除对手后提高价格。
掠夺方实施掠夺定价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后,会随即提高价格。
以捞回其在掠夺战中受到的损失。
(三)掠夺性定价的危害1.扭曲价格信号,降低导致资源配置效率。
掠夺性定价低估了资源的稀缺性,其结果要么是两败俱伤,破坏整个行业的正常发展,要么是形成垄断,导致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损失。
2.造成社会总福利损失。
垄断价格使那些对双方都有益的交易无法进行,社会福利在总体上遭受损失的。
3.增加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的风险,阻碍经济进步。
由于阻止了具有竞争力的新企业的出现,垄断者能够以相对低效率的生产方式长期保持垄断利润,从而阻碍新的生产力发展,影响社会经济进步。
掠夺性定价措施

掠夺性定价措施1. 引言掠夺性定价措施是一种经济策略,透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获取更高的利润。
这种定价策略通常用于市场垄断者或寡头垄断者,以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
本文将讨论掠夺性定价措施的定义、原因、效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定义掠夺性定价措施是指企业在市场中采取高价策略,将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设置得远高于其成本,旨在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并获得更高的利润。
这种定价措施通常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限制供应和创新,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3. 掠夺性定价的原因掠夺性定价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垄断地位市场垄断者或寡头垄断者拥有主导地位,控制着市场供应和价格设置的能力。
他们通过高价销售产品或服务,从而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
3.2 市场进入壁垒通过制定高昂的进入壁垒,阻碍新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垄断者能够更容易地实施掠夺性定价措施。
这些进入壁垒可以是法律法规、专利、技术要求、品牌影响力等。
3.3 反竞争行为市场垄断者或寡头垄断者可能通过彼此勾结或掌握市场信息等方式,限制竞争并阻碍市场的正常运作。
这些反竞争行为有助于实施掠夺性定价措施,降低竞争风险。
4. 掠夺性定价的效果掠夺性定价措施会带来以下几个效果:4.1 增加利润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特别是在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条件下。
这些额外的利润可以用于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实力和市场地位。
4.2 削减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通过定价策略,企业可以迫使竞争对手降低价格或退出市场。
这种市场份额的削减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实现市场垄断的目标。
4.3 限制供应和创新掠夺性定价措施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供应的限制,特别是当企业通过低价迅速获取市场份额后,随后提高价格。
此外,由于高利润的诱惑,企业可能减少对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投资。
5. 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掠夺性定价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

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禁止的基本内容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规定。
在中国,反垄断法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禁止以下行为:一、协议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是指企业之间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数量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协议限制竞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强大的市场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例如,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拒绝交易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集中经营集中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企业之间进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集中经营。
四、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指企业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行为都被认为是虚假宣传。
五、垄断定价垄断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垄断定价。
六、强迫交易强迫交易是指企业在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经营者采取不公平的条件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例如,企业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方式来强迫其他经营者接受其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强迫交易。
七、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出售,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某种优惠。
例如,一些电信公司将手机和套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才能获得优惠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捆绑销售。
八、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市场。
例如,企业通过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出售产品来吸引消费者,从而使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等行为都被认为是掠夺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掠夺性定价的认定

格, 以攫 取 高 额 垄 断 利 润 。 由于 这 种 行 为 的 目标 针对 有 直 接 竞 争 关系
的企业 , 故其损害被专家称为“ 第一线竞争的损 害”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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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法 律 对 国掠 夺 性 定 价 常 被 称 为 “ 于 成 本 价 销 售” “ 本 销售 ”或 低 、舍
“ 不正当削价 竞销” , 等 甚至被称之为“ 倾销” 对其定义 大都来 自法律 场 的企 业本 身 实 力有 限, 施掠 夺 性 定价 又 必 须 面对 整 个 相 关市 场 上 。 实
法 规 , 国 对 掠 夺性 定价 的 法 律 规 定主 要 是 19 我 9 3年 的《 不 正 当竞 争 反 法》 《 格 法 》 十 四 条 、 0 3年 1 、价 第 20 1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了竞争机制, 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但如何认定掠夺性定价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 , 本文就此 问题展开了论述。
关键 词 垄断 反 垄 断法 掠夺 性定 价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 522o )212 2 10 一 9 ( 9O.2 - O 0 0
( ) 一 掠夺性定价的前提 条件 1相关市场存在垄断现象是实施掠夺性定价的企业赖以存在 的 . 基础 并非所有的市场结构都会出现 掠夺性定价 , 如果是开放的市场 竞争企业是无法实施掠夺性定价的, 竞争企业没有动机也没有能力开 展掠夺性定价行为 , 企业之所 以实施掠夺性定价 , 目的就在于能够 在 其他区域的市场上或者在其后 的时期内获得补偿性收益, 而竞争性结
对“掠夺性定价”的认识和规制选择

成本 价 连续 在市 场上 供应 的行 为” 。显 然 , 这些 界
作者 简介: 吴秋绿(97 )男, 1 一 , 江苏淮 6 安人, 国 e 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痴动站研究人员、 e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济 学 博 士 ; 志广 (9 8 ) 男 , 苏 无 锡 人 , 京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济 学 博 士 ; 延 清 ( 9 5 经 陈 17 - , 江 南 经 乔 17 ) 男 , 苏连 云 港 人 , 国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研 究 人 员 、 济 学 博 士 。 ・ 江 中 经
摘 要 :掠 夺性 定价” “ 是指 具有 市场优 势 地位 的企 业将 产品 以低 于成 本 的价格 出售 , 以排
挤竞 争对 手而后 再提 高价格 以获取 垄断利 润 的行 为 。必须 建立反 “ 夺性 定价 ” 掠 的规 制 , 为此 , 应 明确 界 定“ 掠夺 性 定价” 的概念 , 确认 定其行 为 , 究“ 正 研 掠夺 性 定价 ” 规制 的理 论基 础 和规 制
竞 争对 手减 弱竞 争 强度 的一 种 方 式 , 并 不 一 定 而
定 价 、 高定价 、 超 掠夺性 定 价 、 绝 交易行 为 、 格 拒 价
歧视 、 加影 响行 为 、 挤竞 争 对 手 、 绝 获得 技 施 排 拒
要 把 竞 争对 手 逐 出 市 场 。卡尔 顿 等 ( 9 8 P 5 4 1 9 , . 5 5 5 的《 5 ) 现代 产 业 组织 》 掠 夺 性 定 价定 义 为 , 将
“ 某家 厂商 为将 对 手 挤 出 市场 和 特点 是 限制竞 争 、 害 消费者权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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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掠夺性定价是限制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应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标准,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这里从掠夺性定价的概念,美国、欧盟掠夺性定价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的角度来探讨中国对掠夺性定价的法律规制问题。
标签: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完善一、掠夺性定价的概念通常,掠夺性定价是指在商业过程中,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暂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连续地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OECD和世界银行及有些学者对掠夺性定价的界定并不相同,但是共同地包含了低于成本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垄断利润的目的等要素,而这些要素正是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核心。
因此,掠夺性定价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定价策略,是支配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谋求未来的利润而确定的低于成本的价格。
这种策略行为的初始结果是市场价格的降低,直到不再充分覆盖对手的成本为止。
但是,其根本目的是在日后提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
二、欧盟、美国掠夺性定价规制实践及其启示(一)欧盟竞争法中的掠夺性定价在欧盟,掠夺性定价是作为滥用行为的一种被纳入共同体条约的第82条的规制范围内。
尽管欧共体委员会早在1966年其所发布的《关于聚合行为的备忘录》中就将掠夺性定价确定为滥用优势地位的形式之一,但是直到1985年的AKZO案中才得以第一次实际认定这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形式。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欧共体委员会看来,主观意图是认定掠夺性定价这种滥用行为的极其重要的要件,但委员会没有提出具体的客观标准。
欧共体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认可了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在主观上一个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排除竞争者的目的,在客观上明确了两个标准,即平均可变成本的标准和平均总成本的标准。
在平均可变成本以下销售其产品,就应该理所当然的被认定是掠夺性定价行为。
优势企业以高于平均可变成本但是低于平均总成本的价格销售成本,如果是出于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同样也可以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
(二)美国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美国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主要适用《罗宾逊一帕特曼法》及《谢尔曼法》第2条。
《罗宾逊一帕特曼法》并非关注效率,而是考虑市场中商业力量的公平。
该法第二条规范的价格歧视行为就是指将边际成本相同的同种商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的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犹他馅饼公司诉大陆面包公司案”一案中,倾向于使用意图标准来判定掠夺性定价,而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作为证明故意的证据之一。
但该案采用的判定标准受到了司法界和学界的严厉批评。
首先,要证明主观意图是很难的;其次,主观意图标准并不能将掠夺性定价行为与正当的竞争行为区分开。
而且该案并没有指出合适的成本标准来判定掠夺性定价。
所以,之后的美国法院少有追随此判例的,而是将重点放在成本标准上。
1975年,阿瑞达和特纳在他们的一篇文章中提出应通过价格与成本的比较来判定定价是否合理,并给出了一个划分掠夺性定价与合理定价的边界:即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是掠夺性的。
此后,《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的执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阿瑞达和特纳从经济学常识“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出发,提出:如果价格低于能够合理预见的短期平均可变成本,那么这个价格就可以被用来作为判定掠夺性定价的一个标准。
阿瑞达和特纳平均可变成本标准的提出对美国掠夺性定价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院的许多判决都遵循了这一规则。
1993年,在布鲁克集团公司诉布朗和威廉姆森烟草公司案中,最高法院建立了一个新的掠夺性定价分析框架:首先,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价格低于成本。
其次,原告必须证明其竞争对手有合理的可能性,或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有极大的可能会在将来收回因为压价而付出的代价。
掠夺补偿是布鲁克集团案中引入的一个新的因素。
“布鲁克集团案”的判决结果产生了有力的影响。
法院开始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对掠夺性定价进行分析。
①(三)从欧盟和美国标准中得到的启示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以及这种意图和行为实施后是否阻止了新的竞争者的进入。
同时也要考虑到掠夺性定价规制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其规制标准不是孤立和一成不变的,它会受到经济环境、社会思潮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任何一个国家在规制掠夺性定价这一行为的时候,都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具体情况。
三、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对我国掠夺性定价的分析,主要是从法律规制的现状、现行法律的缺陷、掠夺性定价法律规制的完善方面来谈。
(一)法律规制的现状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关于掠夺性定价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中。
同时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有关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现行法律的缺失1.除外规定不周全在特殊情况下低于成本的定价不但不是掠夺性定价行为,反而是一种正当合理的行为。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这四种行为,都视为合理的。
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并不能考虑都所有的情况。
如更新换代相当快的电子类产品的降价销售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的。
2.成本加意图的判定标准不够科学现行法律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两点作为判定掠夺性行为的一般要素。
这一标准虽把握住了“掠夺性定价”的本质,但略欠完整。
低于成本价和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确实是掠夺性定价的两个重要特征,但仅凭这两个要素并不能顺理成章地推定掠夺性定价,特别是不能从价格低于成本价销售中推论出来。
③3.掠夺性定价诉讼方面存在的不足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实际上极少有经营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掠夺性定价的实施者承担赔偿责任。
《反垄断》第七章用九条的篇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受垄断行为侵害的个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反映了我国在掠夺性定价方面的不足。
4.执行机构不统一、不独立,专业性与权威性也不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内的公平贸易局,一部分反垄断任务是由它来承担的。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构。
《价格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掠夺性定价”作为一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也受《价格法》的调整,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这样,反垄断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都可以执行对“掠夺性定价”的管制,且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责划分。
现实中,执行机构的不统一往往会导致这两种后果,一是执行机构间相互推卸责任,这样会使得“掠夺性定价”的行政救济流于形式,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二是同一行为同时介入两个乃至三个执行机构,这几个执行机构对同一行为可能出现的不尽相同的处理可能会导致法制的不统一,有损法律的尊严,况且行为人还面临着双重受罚的危险,有悖于公平和正义。
④(三)我国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对策1.清晰界定掠夺性定价。
可以这样界定:为排挤同样有效率或者更有效率的竞争对手,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扩大市场供应并持续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并预期在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后提高价格弥补低价期间损失的行为⑤。
2.我国的价格战、掠夺性定价集中发生在供需结构矛盾突出、生产能力过剩、市场集中程度不高的行业。
要改变这些行业恶性价格竞争的局面,必须有效调整这些行业的市场结构。
但在调整的过程中,必须让市场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政府。
政府主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并提供信息服务。
只有在发生掠夺性定价等价格垄断行为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才在个案中发挥作用。
政府不宜直接出面协调价格,防止出现背离市场的变相计划定价或者政府引导的厂商协调定价。
3.在未来对《反垄断法》相关解释中,设置兜底条款,对未列举到的除外情况进行保护。
4.在将来完善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到私人诉讼面临的困难,并在案件受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采取一定的便利措施,便于受损害的经营者提起诉讼,从而发挥私人诉讼在制止掠夺性定价中的独特作用。
甚至可以考虑引入美国的三倍赔偿的相关制度,使得这种私人诉讼更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统一、独立、权威的执行机构。
掠夺性定价的执行机关应该统一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且应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掠夺性定价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应该由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统一执行,这样也便于处理案件时和反垄断法的其他部分相互配合使用。
注释:①游钰.论反垄断法对掠夺性定价的规制法学[J].评论(双月刊),2004(6).②周涛.掠夺性定价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③《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④强宇.论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⑤谢亨华.反垄断法中掠夺性定价的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1]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张小玲.对掠夺性定价的理性思考和立法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3]杜晨妍,刘岩.论掠夺性定价的界定及法律规制[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