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券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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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板】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保证金是指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保证金包括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行使如下管理职责:(一)为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并对上述账户进行管理;(二)确定转融通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三)审核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交易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四)代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五)对保证金进行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六)其他保证金管理职责。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签订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结算公司为转融通保证金存管、账务处理、交存、提取、替换、交易、日终盯市、处分、有偿使用、权益处理等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本公司向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

证券公司与本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其交存的担保证券和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本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开户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并向证券公司提供账户的开户证明。

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证券的自营证券账户号码、用于划转担保资金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号码或者预留业务印鉴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向本公司报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新修订)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新修订细则的详细内容,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中投证券融资融券常见问题解答

中投证券融资融券常见问题解答

中投证券融资融券常见问题解答业务办理篇一、个人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二、机构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三、个人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四、机构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五、使用信用证券账户有何限制?六、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和合约的期限是多少?七、能与多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吗?八、融资融券业务有哪些收费?九、客户授信额度如何确定?如何调整?十、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如何确定?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管理篇十一、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有哪些?十二、什么股票可以作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呢?十三、融资融券划转指令是否可撤单?十四、提交或划回担保证券失败是什么原因?十五、资金可以在投资者的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间进行内转吗?十六、融券卖出的交易规则有哪些?十七、客户偿还融资的方法有那些?十八、偿还融券的方式有哪些?十九、怎样将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相关证券用于归还融券卖出的证券?二十、还券的数量大于其实际借入的证券怎么办?二十一、如果想归还全部融资款,那该如何了结融资交易?二十二、如果想要归还全部融入证券,那该如何了结融券交易?二十三、对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有限制吗?二十四、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如何处理相关融资融券关系?二十五、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方式有哪些?二十六、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会采取什么监管措施?强制平仓二十七、什么情况下客户信用账户将面临被强制平仓?二十八、如何尽量避免信用帐户资产被强制平仓?二十九、客户资产被强制平仓将会带来什么后果?权益处理三十、客户能否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参与配股认购,及以原股东身份优先认购增发的新股、权证和可转债等证券?三十一、当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红股、权证,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情况时,这些其他三十二、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客户可以申请注销普通证券账户吗?三十三、信用证券账户涉及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如何办理?三十四、信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哪些业务?三十五、融资融券交易比普通证券交易的风险要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三十六、参与融资融券的客户以什么方式获利?三十七、证券暂停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三十八、证券终止交易对融资融券有何影响?三十九、如何查询自己的信用账户信息和融资融券交易情况?四十、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询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标的证券名单?四十一、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的方式有哪些?一、个人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TOP答:我公司规定个人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2)年满十八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并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3)普通账户在公司开户18个月以上,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且开户手续规范齐备的合格账户;(4)普通账户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5)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证券(资金)账户的申请人符合“实名制”要求,且与普通证券(资金)账户信息对应一致;(6)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或关联人,以及其他禁止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人员;(7)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责任,无不良资信和行为记录,以及在本公司内无重大违约记录。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
15元的价格购买3000股“中国人寿A1配”的优先权利。
、融券卖出股票,这时该股票派发现金红利、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
)提前了结融券合约,在权益登记日之前归还融券股票;1(.
2)未提前了结合约。因融券卖出的股票有权益发生,客户要对融出证券的证券公司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则上‘股票
提示:如“授信额度上限”为200万元,则证券B的“可融资金额”为166.7万元;如“授信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B的“可融资金额”为100万元。
、保证金可用余额
。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经折算后的证券市值及融资融
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准备进行融资买入股票A,股票A的折算率为7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
2)买券还券:以买进相同的证券偿还。
、其他
、证券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公告、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
、证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与警戒线、平仓线标准,调整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2.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标的证券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客户。当有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客
、融券卖出股票,还没有归还股票,这时股票增发新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权证,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应如何
=(新股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应配售证券数量
(代码601628)1万股,还没有归还,这时发布增发新股方案“拟向
10亿股(不超过10亿股),增发价格25元,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的比例为1:0.5”;增发新股上市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按终止上市条款安排,客户应在合并公告后可进行交易的两个交易

融资融券案例分析

融资融券案例分析

一、某机构投资者要做融资融券交易,经过证券公司资格审核后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并向信用证券账户中转入浦发银行50万股;向信用资金账户转入资金500万元。

假设:某证券公司规定授信时的保证金比例为50%,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浦发银行折算率为70%,证券公司对折算比率不作调整,计算中融资融券的利息和费用忽略不计。

1.授信授信时,担保品的折算价值计算见表6-1表6-1 担保品的折算价值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5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50%根据以上公式进行计算:授信额度不超过1700万元。

2.发生交易(1)假设客户以40元的价格融资买入中兴通讯25万股。

执行该笔交易前,保证金可用余额为850万元。

执行该笔交易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6-2所示。

表6-2 执行交易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此时账户的维持担保率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500+50×10+40×25)/(1000+0+0)=2000/1000=200%(2)假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宝钢100万股,买入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6-3所示。

表6-3 买入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此时账户的维持担保率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时市值+利息及费用总和)=(50×10+40×25+5×100)/(1000+0+0)=2000/1000=200%(3)假定客户以10元价格,融券深发展40万股卖出,卖出后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如表6-4所示。

表6-4 卖出后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此时账户的维持担保率为:维持担保比例=(400+50×10+5×100+40×25)/(1000+400)=2400/1400=171.5%。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法律解读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法律解读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制度的法律解读摘要:自证监会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以来,融资融券的推出让投资者充满期待终于,在美国金融危机、国内救市、金融改革等背景下,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试点名单和范围适时公布《管理办法》在构建融资融券的担保制度时,充分借鉴了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创造性地引入了让与担保然而,当前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让与担保制度,这就导致了我国按照让与担保模式设定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其与上位法之间必然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使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关键词:融资融券;让与担保;物权法;合法性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是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的,而只限于现券现金的交易品种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体系及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审视,融资融券交易实际上存在着多重的商事法律关系,融资、融券方与被融资、融券方本身存在着类似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着与该借贷关系相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除此外尚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交易所等市场主体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对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客户卖出,并向客户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对投资者而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证券;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于市场上卖出,到期前投资者再卖出证券收回资金或者买回证券以偿还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具体分析,在融资融券交易环境下的担保体系可解剖为如下所示:第一,开立担保帐户《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第二,担保的方式与种类《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第2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①因此融资融券担保物分为资金担保和证券担保两类第三,担保物所有权的归属《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第31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②这两条规定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资金或证券的所有权人确定为担保权人,即证券公司第四,担保物的处分和使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担保物虽然为证券公司所有,但客户仍享有在账户内使用的权利除了《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的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照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等情形以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①综上所述,在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中,我国完全突破了现有担保法的框架,将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归属于担保权人—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所谓让与担保,也被称为担保的让与,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以债务的不履行为停止条件,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也可以约定以债务人履行债务为解除条件,而移转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而信托的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予债权人所有,但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有信托条款,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有权发生移转后,债权人不得违反信托条款的约定,被担保的债权一直存在,如债权人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优先获得满足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经由学说引导,判例确定其合法性而发展起来的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担保物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取偿“自罗马法以来,让与担保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史,并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构造,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与担保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在比较法上,让与担保与英美法上的按揭(MORTGAGE)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可比性”1由于具有以上鲜明的特色,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担保制度实际上在实务方面增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是对担保制度健全化的一种有益尝试,符合金融创新的要求,对于从事与之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而言,也是一种实践的创新二、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如上所述,我国证券公司在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所有权应从客户移转给担保权人—证券公司;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因此,在明确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法律性质后,我们会发现,事实上,我国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已经陷入了一个难解的法律困境具体我们可以分以下情况述之:(一)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缺位前已述及,“在美国、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均将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界定为让与担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或者通过立法或者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中确立了让与担保制度”2因此,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采行让与担保制度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让与担保制度的规定尚付阙如,而新近颁布的《物权法》几经反复,最后又删除了有关让与担保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是按照让与担保模式来设定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担保关系的,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只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所确立的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备受合法性质疑(二)其次,证券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是所有权,在所有权基础上建立了各种限定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从而确认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而《管理办法》规定的让与担保制度则背离了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它不是通过对稳定的所有权加以限制而是通过所有权转让来实现担保,同时,让与担保缺乏合理有效的公示方法,外界将难以获知其权属状况这种担保制度从内容和公示方法上都不同于以往因此,可以认定《管理办法》事实上创设了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依据《物权法》第5条之规定或物权法定原则,监管层并非适格主体,也未获得相应授权,这种创设行为显为不当3(三)在让与担保制度在民事基本法中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律存在冲突在让与担保制度在立法上缺位的前提下,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现行担保法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冲突:1.《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现行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未给让与担保提供存在的法律空间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条明确规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质言之,如果没有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如让与担保)设定担保的,其有效性就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2.在股票作为担保物问题上,《担保法》只规定了质押一种方式,且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担保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其合法有效性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的成就:一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显然,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与上述规定相冲突①3.《担保法》第78条第2款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而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此种做法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也是不一致的②三、结论“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可能是这样一种制度,其间,必要的法律修正都是在恰当的时候按照有序的程序进行的,而且这类修正只会给那些可能成为法律变革的无辜牺牲者带去最低限度的损害”4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具有较大的制度风险就此,本文认为,在当前看来,较为现实并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做法是: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仿效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做法的必要性,修改和放松我国《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的强制性要求,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内容以外,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进而,允许市场主体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展开融资融券交易,一旦发生争议,则利用合同法的规定和原则对其加以规制,待其形式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监管机构或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其规范化经由这些步骤以有效满足当前的制度需求,缓和国家权力和市场发展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紧张关系,并努力促成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参考文献:1王建源.让与担保制度研究 C.民商法论从(第1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0.2梁慧星.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0,(4).3李虹.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法性初探J.金融论坛,2007,(9).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66.。

融资融券保证金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保证金是怎样的

融资融券保证⾦是怎样的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我们会经常碰到⼀些专业词汇。

融资融券保证⾦就是其中之⼀。

⼤多数投资者碰到该词汇时⼀筹莫展,不知道具体意思,结果影响了融资融券交易过程。

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来解说有关融资融券保证⾦的含义,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投资者融资买⼊证券时,融资保证⾦⽐例不得低于5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例也不得低于50%。

在投资者保证⾦⾦额⼀定的情况下,保证⾦⽐例越⾼,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少。

据介绍,保证⾦⽐例⽤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的放⼤倍数,投资进⾏的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都要满⾜保证⾦⽐例要求。

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50%⽐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额时所适⽤的折算率标准,⾃⾏确定相关融资保证⾦⽐例。

同样的,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交易所规定的50%⽐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额时所适⽤的折算率标准,⾃⾏确定相关融券保证⾦⽐例。

客户融资买⼊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的保证⾦不得超过其保证⾦可⽤余额.保证⾦可⽤余额是指投资者⽤于可充抵保证⾦的现⾦、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保证⾦和相关利息、费⽤的余额。

如何计算融资融券的融资保证⾦⽐例含义:是指在交易融资融券账户的融资交易时需要维持的保证⾦⽐例。

⼀般交易所对其有硬性规定,不得低于某个具体⽐例。

⽐例的多少:当前,交易所明⽂规定,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融资保证⾦⽐例不得低于50%。

计算公式:计算公式如下:融资保证⾦⽐例=保证⾦/(融资买⼊证券数量×买⼊价格)×100%具体实例:假设某投资者信⽤账户拥有保证⾦⾦额200万元,则其能够融资买⼊的证券总额最⾼为400万元,即200/400=50%。

50%为融资保证⾦的最低⽐例,低于该⽐例,即融资买⼊证券额度超过400万的不被允许。

想必⼤家看完这些内容,应该会多少了解了资融券保证⾦是什么,那么要怎么应⽤到融资融券交易中就要看个⼈的操作了,希望能给⼤家⼀些启发,或多或少有点⽤处。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2015证券交易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知识点:保证金及担保物管理● 定义: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 详细描述:(一) 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计算:1.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圳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2. 交易所交易性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3. 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4. 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5. 权证折算率为0。

(二)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客户融资买人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三) 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保证金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四) 客户担保物的监控:1、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人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2、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该比例低于130%时,客户追加担保物;该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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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券保证金
证券公司融券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

它起到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

融券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然后卖出市场上。

而融券保证金则是投资者为了保证借入股票的安全性而需要缴纳的资金。

这样一来,即使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仍然能够通过融券保证金来弥补投资者的亏损。

因此,融券保证金不仅是一种交易规定,更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机制。

融券保证金的大小是有一定规定的。

一般来说,证券公司会要求投资者按照一定比例来缴纳保证金,这个比例一般是融入证券公司借出股票价值的一定比例。

比如说,某证券公司规定融券保证金比例为30%,那么投资者在融入一万元的股票时,需要缴纳3000元作为融券保证金。

这样一来,即使借入的股票价值下跌了,证券公司仍然能够通过这部分保证金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然而,融券保证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的大小会随着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发生变化。

换句话说,当股价下跌时,融券保证金的比例可能会上调,投资者需要缴纳更多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相反,当股价上涨时,融券保证金的比例可能会下调,投资者则需要缴纳更少的保证金。

这种机制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的来说,证券公司融券保证金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机制,它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融券保证金,以弥补股价下跌可能带来的损失。

而融券保证金的比例会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发生变化,以平衡市场风险。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券交易时,务必要了解融券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的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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