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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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

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及解答(第1期)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投资者在开户之前,必须先参加并通过股指题货基础知识测试。

为了帮助投资者学习和掌握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交易规则,弘扬学习文化,倡导“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的理念,应广大投资者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分期刊登部分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试题和解答,供广大投资者参考。

实际投资操作,请以正式颁布的法规和业务规则为准。

判断题1.自然人投资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中规定,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答案:对。

解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及处置措施。

3.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

4.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先买后卖,也可先卖后买。

()答案:对。

解释:股指期货实行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就是可以先买入开仓然后卖出平仓;也可以做空,也就是先卖出开仓然后买入平仓。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汜途辿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是上证综合指数。

()答案:错。

解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五条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6.IF1007合约表示的是2010年7月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5•【文号】证监发[2003]8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证监发〔2003〕86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现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职责分解到处,任务细化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同时,要结合辖区市场情况,努力进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上的探索创新,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作,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促进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对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的问题,派出机构要及时请示报告。

会机关各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做好指导、协调、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派出机构一线监管的作用,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按照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证监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拟定市场发展规划,办理重大审核事项,指导协调风险处置,组织查处证券期货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指导、检查、督促和协调系统监管工作。

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辖区内的一线监管工作,完成全系统的协作监管任务,围绕三个方面抓好一线监管工作:一是深入了解辖区市场情况,主动揭示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处置风险;二是坚持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做好持续监管,致力于推动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建设;三是根据证监会机关的统一布置,依法履行稽查任务,打击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承担以下监管工作:一、拟发行公司监管工作职责(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

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受理辅导机构报送的辅导报告并经过调查验收后向发行监管部报送辅导监管报告,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或检查,对已经完成辅导工作的拟发行公司未被推荐的原因进行了解并在辅导有效期内进行持续关注。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施监控。

第四条存管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为期货交易履行结算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期货结算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如遇特殊情形,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将另一家存管银行临时指定为主办存管银行。

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证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为期货结算账户。

第九条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公司登记。

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登记多家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封闭运行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5•【文号】证监期货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期货公司:近期,期货市场发生几起因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不力,客户穿仓,造成保证金缺口的风险事件,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督促相关公司短时间内弥补了资金缺口,并严肃处理了相关公司及责任人。

为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重申以下监管要求:一、期货公司要谨慎为本,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及客户诚信记录和风险承担能力确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严禁低于交易所标准收取保证金。

二、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制度,及时化解风险,严禁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防止出现客户穿仓。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关联客户的管理,禁止因关联关系而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放松风险控制;严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扰公司正常的保证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将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足额存放于保证金封闭圈内。

当客户出现透支或穿仓时,期货公司应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

五、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高管、风险控制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受到干扰时,应立即向当地证监局报告。

六、期货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证监局、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信息,出现大额透支、穿仓时,应立即向证监局报告。

各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对照有关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检查公司客户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证监局报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持续深入检查各期货公司风险控制情况,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21•【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21号•【施行日期】199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七批)》(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24日)废止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1999年12月21日证监期货字〔1999〕21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了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开户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附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所涉外汇管理,简化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所开展的相关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外汇登记、资金汇出入、结汇及购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持证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企业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重新办理境外期货业务外汇登记:(一)填写完备并加盖公章的《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及核定的年度风险敞口批复文件;(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外汇登记,依据中国证监会批复的企业年度风险敞口确认企业对外付汇额度,并向企业出具相关业务登记凭证。

三、持证企业年度风险敞口及其他登记事项(如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许可证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批复文件或说明材料等,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保证金的监督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放与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本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和投资者等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存放和管理,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期货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存管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本公司期货保证金存放和管理相关的业务和活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四条本公司将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构成的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

严禁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外存放投资者期货保证金。

第五条期货保证金账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

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多家期货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

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城的同一期货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本公司开立、变更和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安全存管机构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七条除为投资者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外,投资者期货保证金只能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八条本公司不得以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内的资金办理质押、抵押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封闭圈中存放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用于保证期货合约履行,保障投资者期货保证金的安全。

投资者期货保证金不足时,本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通知追加期货保证金、强行平仓、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等措施化解风险,不得占用其他投资者的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选择一家期货结算银行作为主办结算银行,并在主办结算银行开立一个用于向期货保证金封闭圈划转自有资金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证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各证券公司,各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二十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性组织依法对介绍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二)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四)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五)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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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证监期货字[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各期货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

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

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

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

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

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

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

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

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二○○六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身份证│││││ 号码││├──────┼───┼───┼──────────────┤│期货经纪││投资者│││合同编号││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投资者电││联系地│││话或手机││址││├──────┴───┴───┴──────────────┤│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开户银│结算银行名│期货结│此账户是否│此账户是否开│││行编号│称(明确到│算账户│开通银期转│通网││││具体开户网│ 账号│账(Y/N)│上银行││││点)│││ (Y/N)│├──┼───┼─────┼───┼─────┼──────┤│││││││├──┼───┼─────┼───┼─────┼──────┤│││││││├──┼───┼─────┼───┼─────┼──────┤│││││││├──┼───┼─────┼───┼─────┼──────┤│││││││├──┼───┼─────┼───┼─────┼──────┤│││││││├──┼───┴─┬───┼───┼─────┼──────┤│││││││├──┴─────┴───┴───┴─────┴──────┤│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被委托人签名:│├──┬───┬─┬─┬─┬─┬─┬─────┬──────┤││││││││││└──┴───┴─┴─┴─┴─┴─┴─────┴──────┘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开户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开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期货经│││话或手机号码││纪│││││合同编│││││号││├──────────┼───┴───┴─────────┤│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全称)│开户│结算银│期货结│此账户│此账户是否开通│││银行│行│算│是│网上银行│││编号│名称(│账户账│否开通│(Y/N)││││明确具│号│银期转│││││体的开││账│││││户网点││(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名:││法人投资者公章:│├─────┬──┬─┬─┬─┬─┬─┬─┬───────┤││││││││││└─────┴──┴─┴─┴─┴─┴─┴─┴───────┘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年月日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投资者名│身份证号│投资者在│期货经纪│ 期货结│期货结算│开户银行│期货结算│此账户是│此账户是│投资者电││称(法人│或营业执│期货公司│合同编号│算账户户│账户的开│编号│帐户账号│否开通银│否开通网│话或手机││投资者填│照号│的内部资││名│户银行(│││期转帐(│上银行(│号码││ 全称)││ 金账户│││明确到具│││ Y或N)│ Y或N)││││││││体开户网││││││││││││点)││││││├────┼────┼────┼────┼────┼────┼────┼────┼────┼────┼────┤││││││││││││├────┼────┼────┼────┼────┼────┼────┼────┼────┼────┼────┤││││││││││││├────┼────┼────┼────┼────┼────┼────┼────┼────┼────┼────┤││││││││││││├────┼────┼────┼────┼────┼────┼────┼────┼────┼────┼────┤││││││││││││├────┼────┼────┼────┼────┼────┼────┼────┼────┼────┼────┤││││││││││││└────┴────┴────┴────┴────┴────┴────┴────┴────┴────┴────┘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填表说明:1、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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