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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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没有赋予“法治”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已颁布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订得优良得体的法律”。

而法治的具体实行,则也可以总结为:在立法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在司法方面:1健全司法机构,2提出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3加强执法,裁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在守法方面,普通平民要守法,执政人员更要守法。

2.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其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间的契约关系。

具体点说,从国家方面看,他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有服从国家的精神赋予国家权力以“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全体可以迫使他服从。

从个人方面看,他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并且获得了法律面前的平等。

既要求国家的整体权威性,又坚持个人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显然他更强调个人与整体同一的一面。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两相结合共同构成完整体系。

其特色是它可以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并不是说次要规则的重要意义不及主要规则,而主要是两者的关系而言的。

即主要关系是主要的,次要规则是依附或辅助主要规则。

基于主要规则的三种缺陷,哈特又设计了相应的三种补救规则,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

其每一个补救方法都是以属于另外一种类型之规则的次级规则来补充科予义务的初级规则。

1.论述古典自然法学对西方民主,宪政发展的积极作用自然法的传统绵延千年而不绝,一方面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民主和法治传统具有连续性,民主、法治理论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这是由于它们一开始就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后来也以自然法为支撑。

民主:自然法所表现的对正义的追求使自然法具有连续性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一直都是用以反抗独裁统治的利器,近代的自然法复兴也出现在德国纳粹的极权统治之时。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其法治思想,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同时为实现其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还从立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实现法治的具体路径。

这些法治思想的精髓,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对后世西方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

他在《政治学》中所作的最经典性的论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几乎被中外思想家和学者所一致认可。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符合“中庸”精神。

因此,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接受智慧和理性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

简析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作者:陈思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正当的立法主体,求善的法律价值,稳定的法律形态,法律维护的广泛。

良法之治思想形成的基础:城邦民主制度的发展;个人与共同体价值取向的趋同,希腊神话的正义理念,自然哲学的理性基础。

良法之治思想的当代意义在于:重点要确保“良法”生成,同时应注重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法治正义作者简介:陈思静,山西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外国法律思想研究。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03-02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

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

他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概念,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对西方法律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就亚氏良法之治思想进行分析,试图从中汲取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的思想因素。

一、良法之治思想的特征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之法应是良法。

在他看来,无良法,则无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基石和前提。

亚氏良法思想特征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立法主体的正当性亚里士多德将法的正当性与政体(即法的制定主体)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学》中他多次提到优良政体和良法的关系,“同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合乎于正义或不合乎于正义。

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即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定的;既然如此,则符合变态和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不合乎正义。

”亚氏把政体分为正确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他认为在正当的政体下制定的法是良法,相反,所有变态政体下制定出的法是恶法。

所以在立法前必须建立良好的政体。

而今,事实证明了亚里士多德的正确性。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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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
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
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第一,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法律应当被普遍地服从,法律是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法律是普遍具有理性的人们共同同意的、以理性对感性欲望、要求和冲动加以必要约束和限制而形成的行为规则。

基于对法律的这种认识而形成的法治观念,其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对人性的如下判断:每一个个体人性都带有恶的一面,都有可能作恶,因此,要将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防止人的恶性外露于形。

第二,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认识论基础——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行法治,不仅在于一个人的品性不可靠,而且,从认识论上来说,更在于一个人的智慧不可靠,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但是,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

据此,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坚持这样的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总是优于一人的智慧。

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
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最后,法治的三个方面:立法、执法、守法。

第一,立法方面。

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2,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3,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第二,执法方面。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1,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

3,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第三,守法方面。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纯法学家。

因为,一方面,他的法律思想并不系统;另一方面,在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

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

他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流芳万世;他的法治观见解精辟,思考深邃;他的《政治学》更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对今天的法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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