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新的生育政策方案出台后,双胞胎家庭能否再生育二胎?北京卫计委相关人士出面澄清,“单独两孩”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如果“单独家庭”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话,就不再适用此次新政了。
若严格从文字或逻辑上较真,“单独二孩”当然确实不等同于“单独二胎”。
毕竟,“双胞胎”等“一胎多孩”生育情况确实客观存在。
因此,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也的确并不严格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但是,回到具体的生育现实,又不得不说,这种严格区分“二孩”与“二胎”差异、过于在意计较“二胎”还是“二孩”的做法,恐怕并没有太大的现实必要和实际价值。
因为一个简单明显的事实是,在现实生活中,尽管“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确实存在,但又不过是一个发生概率极低的事件。
如中华医学会的数据表明,“正常情况下,双胞胎的自然发生率大概在1/88左右”。
这意味着,现实中,“二孩”与“二胎”事实上是高度重叠的,二者不重叠的差别仅有1%左右。
二孩《生育证》发放程序服务1、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2、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二胎的规定,并于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材料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北京“单独二孩“拟明年3月实施“抢怀抢生“存风险备受瞩目的“单独二孩”政策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产假规定2022

产假规定20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后,婚假产假怎么休广东晚婚假取消,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假=128天;北京的相关草案拟取消晚婚假,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
2022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与新法的规定相适应,目前,全国多地都在加快修订各自版本的地方计生条例。
新计生法出台之时,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一时引发大家对晚婚假取消的议论。
婚假、生育假到底该怎么休各地的方案正在逐步明确,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相关条例和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看。
上海: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上海市卫计委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
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今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元旦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22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
至于到底延长多少天,上海市正在抓紧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届时将会明确。
另外,2022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东:“二孩”产假或将延长60天,拟删除14天晚婚假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于13日征求社会意见完毕。
产假方面,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60天晚育假=158天。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二孩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市二孩政策最新消息”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已进入法律程序,是否意味着现在“单独“夫妻就可以怀孕?北京市实施时间初步定在明年3月1号,那么是在此之后出生的”二孩“ 算合法,还是3月1号以后怀孕算合法?下文是关于最新北京市二孩生育政策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二孩政策解疑答惑会议一开始,就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志: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内容并不复杂,将17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以及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一修正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启动的立法程序,正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根据规定北京的单独二孩政策必须由北京市人大或其会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人大会并不会在这一次会上就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会议之初就透露本次会议将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明年的市人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拟在3月1号起实施。
”这次会议,进行修正案的一审,准备在明年2月份,20xx年咱们会第一次会议上二审通过,争取在3月1号就实施,及时的把这个政策加以完善。
”代表李小娟认为,此时放开单独家庭二孩,更像是一种”水到渠成”。
李小娟:放开这个单独二孩这个事,其实有一个很长的酝酿过程,咱们整个劳动力的人口规模、新生人口的数量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发展。
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叫做水到渠成,但是我觉得做这个事情可能需要一个稳妥的进程。
放开单独家庭二孩之后,社会也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在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也特别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本市的实际生育水平在未来一个阶段会有所上升。
2020年晚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2020年晚婚假国家规定天数对于晚婚假的天数,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晚婚假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目前已有至少13省份取消了晚婚假,其中山西婚假最多,为30天,上海、浙江、天津、广东和湖北五省份产假为128天。
至少13省份晚婚假取消山西婚假最长2019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了解,广东省在2019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已于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
但按照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0天晚婚假的。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13省份均已明确不再保留晚婚假。
而此前,这些地方在国家计生法允许晚婚夫妇可增加婚假天数的基础上,分别设立了7到30天不等的晚婚假。
另外,正在征求意见或等待省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吉林、辽宁、北京、四川、云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修正草案,也均写明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省通过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今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卫计委: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晚婚假的取消,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的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按规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育奖励假三⼗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五天。
⼥职⼯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职⼯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三个⽉。
第⼗九条 已经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每⽉发给10元独⽣⼦⼥⽗母奖励费,奖励费⾃领取《独⽣⼦⼥⽗母光荣证》之⽉起发⾄其独⽣⼦⼥满⼗⼋周岁⽌; (⼆)独⽣⼦⼥的托幼管理费和⼗⼋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母,⼥⽅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每⼈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养⽼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母优先办理养⽼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家庭发展⽣产。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第⼀胎⽣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母光荣证》,凭⼥⽅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份独⽣⼦⼥奖励待遇。
第⼆⼗条 独⽣⼦⼥发⽣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或者死亡,其⽗母不再⽣育或者收养⼦⼥的,⼥⽅年满五⼗五周岁,男⽅年满六⼗周岁的,所在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不少于5000元的⼀次性经济帮助。
第⼆⼗⼀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母的⽼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愿的原则,实⾏多种形式的养⽼保障办法。
第⼆⼗⼆条 本市各级⼈民政府对农村实⾏计划⽣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技术、培训等⽅⾯的⽀持和优惠;对实⾏计划⽣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给予优先照顾。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3.08•【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2000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2000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条例》规定,应给予限制与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给予经济限制:(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的,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非婚怀孕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本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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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XX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