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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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习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学习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一般合法要件:六要素2)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5)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6)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7)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B.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用语C.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D.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答案及解析【答案】BC【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分类【解析】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不可撤销的效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必须遵守是拘束力,而非确定力。

故A选项错误。

2014年《行政诉讼法》把“具体行政行为”全部修改为“行政行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未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这用语。

故B选项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故C选项正确。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是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是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对应关系。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C。

2.(多选题)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答案及解析【答案】AB【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解析】A正确。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开出荒唐处罚单 活活气死八旬翁

重庆胡佐忠发出违反殡葬改革条例处罚单,以处 罚他为父亲土葬的违 规行为,其在世的84岁老父亲为此荒唐的处罚 单,前天下午在 洛碛镇镇政府大院被活活气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 为合法而要求所有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 效力。 1.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2.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3.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的义务。


工商局在办理完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登记1年 后,发现因为工作疏忽,而导致错误变更 登记,应当: 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中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 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 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 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 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 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 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 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 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 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 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特定对象;二是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具有一次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种类、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 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这种特定性表现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明确的。

2. 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3. 具有一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次性,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不再重复。

4. 具有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许可、认可许可、核准许可、登记许可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事实状态等进行认定、证明的行为。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有关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说法正确的有哪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第99题:
有关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体⾏政⾏为⼀经成⽴即⽣效
B.具体⾏政⾏为违法是导致其效⼒终⽌的唯⼀原因
C.⾏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源⾃⾏政组织法和授权法的规定
D.滥⽤职权是具体⾏政⾏为构成违法的独⽴理由
【答案】CD
【考点】具体⾏政⾏为的效⼒和合法性
【解析】选项A错误。

具体⾏政⾏为的成⽴是⽣效的前提,但并⾮⼀经成⽴即⽣效。

存在已成⽴但不能⽣效的⽆效⾏政⾏为,以及暂不⽣效的附条件、附期限⾏政⾏为。

选项B错误。

导致具体⾏政⾏为效⼒终⽌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政⾏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然⼈死亡或⾃然⼈放弃赋予其的权益;具体⾏政⾏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等。

选项C正确。

具体⾏政⾏为的合法要件之⼀为不得超越职权和滥⽤职权,⽽⾏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

选项D正确。

滥⽤职权在⾏政法上是⼀个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政机关滥⽤职权所作的具体⾏政⾏为,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个违法的具体⾏政⾏为。

据此,滥⽤职权是具体⾏政⾏为构成违法的独⽴理由。

四、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与效力

四、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与效力
附条件生效类型内容开始时间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应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一般自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过了法定的争议期限后效力固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期限届满之日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撤回废止条件效力后果无效行为明显重大违法自始不发生任可随时主张无何效力效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撤回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得国家补偿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
内容上,意思表示完整
程序上,进行完毕(以送达为准)
不成立的效果
原则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例外,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可生效
(二)例外:附条件生效
类型
内容
开始时间
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应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
一般自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
确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过了法定的争议期限后效力固定
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撤回(废止)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讲 行政行为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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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私法行为的公法控制
公共目的 法律授权 预算控制 程序要求 司法监督
e.g.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检察院提起

公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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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法行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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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 v. 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的由来 区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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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抽象行政行为区分的由来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
e.g. 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 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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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行为
“通知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内容而异。若通知的内容 为单纯告知此前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或重复引述行政合 同条款,对外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若 通知同时具有针对特定相对人独立产生实际影响的内容, 应属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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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要件
符合法定管辖权
e.g. 公安机关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进行的主要由民法调整的行为。
e.g. 购买办公用品、聘请建筑商修建办公大楼、招聘保 安、购买办公软件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 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 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行 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表示行为的存在
• D.《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名称预先核准。张某对名称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答案:B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一)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灵活处理空间的具 体行政行为。(如税收)
•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灵活处理空间的具体 行政行为。
• 【标准】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规范是否具有灵活性
• 【原因】某些法律事实,法律无法作统一规定,需要行政主体视具体情况而 定。
• 羁束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
• 裁量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公正性(合理性)问题
•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标准】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 • 【原因】有利于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条件 • 1.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
•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与瑕疵
•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违法)
• 内涵: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
• 1.明显轻微瑕疵:补正
• a.程序、形式明显轻微瑕疵;b.该瑕疵没有损害当事人实体上合法权益;c. 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
• 具体表现:告知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应补充而未补充,应在事后追认而未 追认的;行政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不完整;应参与 程序的当事人未参与;文书瑕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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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机关保留废止权(废止权的行使符合目 的
的)。 负有负担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未履行负担(符
合 比例原则)。 违反目的或者任务使用给付。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事后发生变更,

因公共利益(前列后两项)而废止,需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对相对人尽补偿义务,如未尽补 偿义务,则该废止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五、执行力 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 律效力。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 所课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 定为根据,对相对人作强制执行。此系国家的 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规定为限。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一、撤销和废止的概念区别 (一)两者的共同上位概念是:废除 (二)两者的区别:1、撤销针对违法行政行 为,废止通常针对合法行为;2、撤销的目的 是纠正违法,废止的目的是使行政行为适应新 的情况;3、撤销的法律后果通常是自始失效, 而废止通常是向后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针对原本合法的 行政行为,作出消除其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因废止系“事后违 法”,在对授益行政行为的废止中,信赖保护 原则的地位重要。一般情况下,废止应废止权的一般要件(五种)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二)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对一个既有的行政 行为,法院原则上只能把他作为一个既成事实, 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 要件事实。其理据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分工。
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原则上 限于民事法院。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涉及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权衡,需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哪一个原则更为重要,分别 根据合法性优先或者信赖保护优先做出处理。
如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的 公益,则不得撤销;如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大 于信赖利益,则发生补偿问题。如对公益造成 重大损害,亦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 原则上撤销效果有追溯效力(撤销后可能发生
三、撤销和废止的法律性质 撤销和废止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须 遵守行政行为的规则(合法性要件)。撤销和 废止的对象是成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主要针 对已过法定争讼期的行为,有时可包括可诉请 撤销的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自始无效,不 存在撤销和废止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对有一般违法情 形的行政行为,终止其效力。
对给付的返还请求权),但也可指定时间,自 撤销
时起失效,或自撤销时较前、较后的时间点。
二、负担行政行为的撤销 同样有依法行政和法安定性的权衡,撤销与否 由行政机关裁量。由于不存在相对人既得权利 的限制,基于依法行政原则,裁量可能变成撤 销义务。但如撤销对公益造成损害,则不得撤 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二、确定力(存续力) 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效力。其理据为法的 安定性。又分为两个方面: (一)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不可撤销性)。 对行政行为的争讼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旦 法定其间经过,即不能通过一般法律手段争讼。
形式确定力的例外:程序重新进行。
我国实定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参见行政诉 讼法第39条,司法解释第41-43条。 (二)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限制废除 性),指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 行为(包括撤销、废止和变更)。实质确定力 为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力。
二、根据对相对人的法律效果界分撤销和废止 的规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处于依法行政原 则与法安定性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张力之中, 应当区分下述情况分别适用不同规则:(1)授 益行为的撤销;(2)授益行为的废止;(3) 负担行为的撤销;(4)负担行为的废止。
对负担的不利变更,效果类同授益行为的废除, 应根据撤销和废止授益行为的规则进行;对负 担的有利变更,根据撤销和废止负担行为的规 则进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关于行政行为成立的讨论
二、形式完备的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通知 (一)通知的法律效果:标志着行政行为的成 立,也是行政行为生效的起点
通知是成立要件,行政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司法解释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 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 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相对人,对各个相对 人分别自其受领时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系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意志 内容(所意欲追求的后果)所赋予的效力,从 而使之获得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存在性,其存在 性表现于两个方面:约束力和持续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约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对相对人体现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负担义 务或享有权利,但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 之提起争讼。对行政主体,体现为行政主体亦 需承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跨程序拘束力 行政行为对同一行政机关在后续程序中作出后 续行为的拘束效力。
跨程序拘束力所针对的是“不利变更”。
四、构成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对行为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拘 束效力。又包括 两个方面:
(一)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一个生效 行政行为对做出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同样具有拘束力,其他机关有义务将该行为当 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曰既定事实,予以承 认和接受,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决定之基础。 理据为对行政机关之间管辖权分配秩序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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