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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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2020毕业季护理综述论文题目大全

应届2020毕业季护理综述论文题目大全

护理综述论文题目大全护理综述是作者就有关护理问题阅读大量文献后,针对某一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的工作、现状和发展方向等进行分析整理、综合编写而成的文章,也叫文献综述。

以下是护理综述论文题目大全,供大家参考。

护理综述论文题目一:1、产后抑郁相关社会心理因素分析及心理护理研究进展2、下肢静脉性溃疡伤口护理研究进展3、门诊输液渗漏的预防策略及护理研究进展4、我国护士规范化培训方法及效果研究进展5、混合痔术后并发症的中医护理技术应用进展6、护理专业学生人文关怀素养现状分析7、情志护理结合中医疗法治疗失眠的研究进展8、创伤性脑出血术后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研究进展9、癌症病人癌因性疲乏护理干预研究进展10、艾滋病合并肺结核的临床护理进展11、重症肠道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患儿的护理进展12、专科护理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进展13、基础护理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14、袋鼠式护理在早产儿中的研究进展15、高血压脑出血患者院前急救的护理16、PDCA循环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进展研究1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患者延续护理研究进展18、消毒供应室护理人员的职业暴露因素与防护措施(综述)19、动态血糖监测在糖尿病护理中的应用(综述)20、犬咬伤急诊护理进展21、基于循证的概括综述及其方法学简介22、妇产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护理管理体会23、三腔喂养管在临床护理中的应用研究进展24、1,2-戊二醇的合成及在个人护理品中的应用进展25、痔病辨证辨体质治疗与护理研究现状26、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的中西医结合护理进展27、妊娠糖尿病孕妇的护理干预措施及研究进展28、发展性照顾在早产儿护理中的应用现状29、新生儿早期预警评分系统的应用研究进展30、流程再造理念在我国临床护理中的研究与应用进展31、我国麻醉护理发展现状与展望32、护理管理者非权力影响力的研究进展33、联动式健康教育用于原发性高血压病病人护理的研究进展34、延续护理在2型糖尿病患者中的应用现状研究35、深静脉血栓风险评估与预防护理研究进展36、妇科恶性肿瘤术后下肢淋巴水肿防治和护理的研究进展护理综述论文题目二:37、机械通气患者吸痰致低氧血症的护理进展38、手术患者术中低体温影响因素及护理措施的研究进展39、护理不良事件的研究现状及对策40、舒适护理在小儿烧伤手术中的应用41、新生儿心脏直视手术常见护理难点及措施探讨42、冠心病的护理研究进展43、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胰岛素治疗的护理研究进展44、我国护理质量评价研究的文献计量学分析45、乳腺癌患者心理护理研究进展46、肝癌病人射波刀治疗后的中医膏方应用及护理现状47、高压氧治疗并发耳气压伤的护理研究进展48、浅静脉留置针封管技术临床应用的研究进展49、冠心病患者介入术后心脏康复延续性护理研究进展50、阻生牙拔除术患者焦虑心理护理的研究进展51、新型管路固定夹在管路护理中的应用52、繁殖期母竹鼠和仔鼠的护理53、产后抑郁发病现状及预防性护理研究进展54、信息技术在结直肠癌患者延续护理中的应用进展55、康复护理在我国社区慢病管理中的应用分析56、我国护理本科生专业认同的研究现状及启示57、食管癌术后鼻部压疮防治与护理的研究进展58、我国养老机构护理人员资质及培训现状59、国外老年人髋部骨折护理相关模式研究进展60、老年髋部骨折患者术后肢体功能恢复的康复护理研究进展61、双心护理在冠心病患者中的应用现状62、现代信息技术在肠造口患者延续性护理中的应用概况63、胃肠道手术后早期下床活动的护理研究进展64、留置气管导管堵管技术的临床运用研究65、灾害护理能力及其评价工具研究进展66、重症急性胰腺炎的护理进展67、护士知识共享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68、跨文化护理理论的研究进展69、PDCA循环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进展综述70、移动健康领域研究现状、研究热点与研究前沿分析及对护理的启示71、家属同步健康教育在乳腺癌护理中的应用进展72、鼻咽癌放疗护理干预研究进展护理综述论文题目三:73、社会网络分析在护理学中的应用进展74、护理人员灵性照护教育研究进展75、关键绩效指标在护理绩效管理中的应用进展76、静脉治疗护理质量指标的研究现状77、混合痔术后熏洗护理的进展78、舒适护理在骨折中的临床应用79、基于微信平台的延续护理研究进展80、系统综述标准化病人在护理职业教育中的应用81、临床护士人文关怀能力及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82、髋关节置换术后深静脉血栓风险评估、诊断的护理综述83、新生儿黄疸中西医预防及护理干预研究进展84、经桡动脉行PCI术并发迷走神经反射的原因及护理进展85、国外早产儿连续护理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86、探讨严重创伤性休克患者的急诊护理措施87、糖尿病患者血糖黎明现象研究进展88、医护一体化工作模式在护理领域中的应用现状89、肠造口粪水性皮炎病人的护理研究进展90、主动脉内球囊反搏的临床应用及护理进展91、老年全麻手术患者复苏期间并发症的发生及护理进展92、品管圈活动在护理领域中的研究进展93、急危重症护理职业防护中的危险因素与对策94、脑卒中后运动性失语治疗的护理研究新进展95、快速康复外科护理在手术室麻醉科中的应用研究进展96、临床护士手卫生依从性现状分析与对策97、产后乳汁淤积的原因和护理对策98、慢性病病人自我感受负担护理干预研究进展99、家庭护理现状和思考100、对心肌梗死康复期患者实施延续护理的研究进展101、思维导图在临床护理中应用的进展102、医疗改革体制下全科护理的研究进展103、胃管液囊空肠导管肠内营养在术后胃瘫治疗中的护理进展104、品管圈在提升社区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价值分析105、触摸及其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研究进展106、手术室安全护理研究进展107、长期卧床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的预防及护理措施108、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护理现状护理综述论文题目四:109、肝病科护理带教存在的问题与带教方法研究进展110、游离股前外侧皮瓣移植修复软组织缺损围手术期护理现状及研究进展111、SBAR沟通模式在临床护理应用的研究进展112、综合重症监护室非计划性气管拔管的研究进展113、快速康复外科理念在腹腔手术后早期经口进食及活动中的护理进展114、临床护理路径在产科的应用进展115、长期护理保险的家庭溢出效应研究综述及对我国的启示116、脑卒中后睡眠障碍的中医护理研究进展117、老年人体位性低血压的护理干预研究进展118、中心静脉导管相关性血栓栓塞的研究进展119、移动护理信息系统在手术室质量管理中的运用120、痴呆老人护理模式及照料资源的新进展121、术后硬膜外自控镇痛并发症的观察及护理122、慢性病患者延续性护理的研究现状123、异位妊娠患者的心理特点分析及护理对策进展综述124、基于分布式传感阵列的智能护理床系统研究125、冠脉综合征患者的急救护理进展126、压疮的预防及护理进展127、奥马哈系统在我国护理领域中的应用进展128、癌症疼痛病人家庭护理的研究进展129、急危重症病情评估工具在急诊护理中应用研究进展130、人性照护理论在我国产后护理中的应用131、从管理角度看护理人员针刺伤的相关因素132、FOCUS-PDCA程序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现状133、脑卒中预防及护理的现状与展望134、PICC护理质量管理进展135、喉癌患者围术期的呼吸道护理现状136、影响乳房重建术后患者疼痛的因素及护理研究进展137、关节镜下治疗化脓性膝关节炎护理新进展138、Orem自护理论在糖尿病患者中的应用现状139、剖宫产新生儿低血糖早期护理干预综述浅谈140、剖宫产产妇术后疼痛护理的研究进展综述141、对口高职护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文献综述142、WONCA研究论文摘要汇编--慢性病护理中制定跨专业护理计划的范围综述143、我国脑卒中患者康复护理服务模式研究现状144、重症监护室管路滑脱相关因素及护理干预的研究现状护理综述论文题目五:145、国内医养结合养老护理模式研究综述146、湿疹的病因及护理现状综述147、精神科护理查房的新进展和体会148、小儿急性阑尾炎腹腔镜手术围手术期护理进展149、脑血管病介入治疗护理模式的运用现状及进展150、建立适合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151、脑卒中后抑郁的康复护理进展152、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下肢深静脉血栓的预防和护理研究进展153、中等职业院校涉外护理专业英语分层次教学的实践研究154、重症医学科多重耐药菌的护理管理干预综述155、中医综合护理对脊髓型颈椎病术后干预进展156、颅脑外伤后持续性植物状态下的护理研究进展157、跨文化交际能力与跨文化护理研究综述158、护理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进展159、高龄手术患者围术期相关护理问题及干预措施的综述160、CT增强扫描中对比剂外渗的预防及护理进展161、循证护理发展历史及教学效果评价研究162、护理同理心的概念及其测评工具的研究进展163、妇科恶性肿瘤晚期患者癌性疼痛护理综述164、超声技术在重症护理领域中的应用进展165、胶质瘤放疗联合替莫唑胺化疗的护理现状166、癌症患者的心理护理现状及展望167、融合声纹识别的护理床语音控制系统研发168、预防骨科患者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护理综述169、正压接头在静脉输液中的应用及护理研究进展170、应用根本原因分析法实施护理风险管理的研究进展171、护理人文关怀教育理论基础的文献综述17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护理干预研究进展173、浅谈更年期综合症的中医护理174、老年社区获得性肺炎气道护理研究综述175、循证护理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应用进展176、护理层级管理中层级划分的研究进展177、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护理方法综述178、护理专业中高职课程衔接研究综述179、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综述180、基于时间-动作观察法的移动护理工作模式对比研究赠送:86个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参考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论行政主体3、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4、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探讨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6、论行政立法7、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8、析行政许可标准和范围9、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10、行政处罚问题研究11、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12、行政强制措施研究13、论行政强制执行14、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之探讨15、论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16、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17、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设想18、论行政诉讼的功能19、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20、试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21、行政判决之研究22、浅析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2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之研究2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25、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6、论行政立法体制27、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功能2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29、行政处罚程序研究30、论行政强制31、行政赔偿制度研究32、行政指导研究33、论行政许可3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5、行政越权与滥用权力研究36、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37、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38、行政侵权责任探讨39、论显失公正行为4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1、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42、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43、论行政法治原则4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45、论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46、论行政行为的条件与后果47、行政合同研究4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9、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50、行政执法研究51、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52、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53、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54、论行政复议的范围与复议程序55、“双学位”的合法性探析56、媒体对食品安全监督作用的法律规范57、欧美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启示58、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完善路径59、行政罚款关乎执法公平正义60、试论公务员奖励规范的立法与完善61、兽药饲料监督执法文书制作问题的浅析62、浅析淘宝网络刷单中的“水军”现象63、行政决策的实质性正当程序之规制64、“报假警”行为的定性及其规制65、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意义、问题及完善66、检察权的职能拓展与行政立法审查制度的完善67、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法治政府部门的思考68、浅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69、新闻评论监督司法的权利与限度70、论悔捐行为的无责理由、责任要件与风险防范71、论网规的软法属性72、我国大学规章制定权的法律规制研究73、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74、医事仲裁制度调查分析75、论开放社会中行政参与的合理界限76、论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77、刍议权力清单制度建设78、医患关系法律性质分析及纠纷应对策略研究79、个人低碳消费行政法义务确立的正当性检视80、论骨髓捐献者撤销权的行使边界81、中国网络安全形势及对策研究82、弱势群体公法保护视野下的社会帮扶问题83、中国宗法财产制度的道德性84、泔水饲喂畜禽违法现象的行政处罚难点85、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86、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

行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以推诿、拖延。

2、公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行政相对人没有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决定,或确认该行为违法,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或部分撤销判决,那么行政行为即使违法,在事实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执行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其实现该义务的履行。

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决。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浅谈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在规范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少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规范。

首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不能倚老卖老,不能以权谋私,更不能有任何歧视的言行。

只有做到公正公平,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

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不能随意拘禁或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执法应该注重沟通和协商。

在执行执法任务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只有通过沟通协商,才能减少冲突和矛盾。

此外,行政执法行为应该高效和廉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尽快、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拖延时间或敷衍塞责。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能接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不正当行为。

最后,行政执法应该注重宣传和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法规和政策的认知和理解。

并且,通过培训和提升自身素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
业道德和法律素质,从而提升整体行政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规范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至关重要。

只有在公正、合法、高效和廉洁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民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的良好秩序。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撤销、废止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无效、撤销、废止

(⼀)抽象⾏政⾏为⽂本与效⼒批准与备案改变与撤销冲突与适⽤法律低于宪法批准问题:①⾃治区条例报全国⼈⼤常委会批准②较⼤市法规、⾃治州县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备案问题:①备案找上级②⼈⼤不备案③批准当备案④规章有例外①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法②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法③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法乃⾄撤销授权④批准关系:经过批准的⽴法视为批准者的⽴法对待(但审查结果仅为撤销)①特别法优于⼀般法②新法优于旧法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④新⼀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①授权制定的⾏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法决定适⽤的,由全国⼈⼤常委会裁决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地⽅性法规,适⽤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常委会裁决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市法规冲突,省级⼈⼤常委会处理⾏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地⽅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上级地⽅法规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法规、上级地⽅规章⾃治条例单⾏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级地⽅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 (⼆)具体⾏政⾏为 1、效⼒本⾝效⼒含义产⽣条件后果拘束⼒形式上推定的效⼒⼀经⽣效即产⽣是指具体⾏政⾏为⼀经⽣效,⾏政机关和对⽅当事⼈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

确定⼒实质上确定的效⼒争议期过后产⽣是指具体⾏政⾏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具体⾏政⾏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确定⼒就是指⾏政机关作出决定以后,就不能轻易更改。

这个⼒,叫确定⼒,内容具有确定性。

⾏政机关如果改变已经确定的内容⽽给当事⼈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

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行为论文总结范文

行政行为论文总结范文

摘要: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研究行政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梳理,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分析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分类、原则及法律责任,以期为我国行政行为研究提供参考。

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行为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行政行为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1. 法律性: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强制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强制执行力。

3. 公共性: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

4. 不可诉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不得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 根据行为目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等。

2. 根据行为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 根据行为效力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有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等。

四、行政行为的原则1. 合法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合理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合理、适度。

3.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开、透明。

4. 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

五、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论通过对行政行为相关理论的梳理,本文总结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分类、原则及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治、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进一步探讨行政行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关键词:行政行为;基本特征;分类;原则;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

它是政府机关对于社会事务的处理方式,可以影响个人、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机关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行政行为的必备条件。

政府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建立了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以调整行政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了滥用职权、肆意为政的情况的发生。

与合法性相对应的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动在道义、伦理上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受到公众认可和支持。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政府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尊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正。

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确保个人和组织有追究权力滥用行为的渠道,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石。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

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学说简介在日本,学者们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

在德国,行政法学者普遍将行政行为效力归结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四种。

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效力包括效力先定特权和强制执行特权两种,类似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承袭日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被称为传统四效力说。

而另一部分学者以吴耿为代表对行政公定力产生质疑,主张以存续力取代公定力,将行政行为效力概括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其中构成要件效力和存续力的拘束对象为原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前者主要指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在其行为或做成决定时,应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内容为构成事实的基础;后者指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即理由部分在法定情况下也对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约束。

这实质是对德国的借鉴,被称为新四效力说。

在大陆,为行政法学界主流所接受的为传统四效力说,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有周佑勇的五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两效力说等。

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综观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理论的发展史,虽学说纷呈,但亦不乏规律可循。

事实上,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观点大致都可以归入两大派别之中,即传统四效力说和现代四效力说:前者是以公定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发端于日本,对我国台湾及大陆学界均产生过广泛影响,至今依旧在日本及我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后者则是以存续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盛行于德、奥诸国,近年来又波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主流的传统学说形成巨大冲击,呈现出二元鼎立之势。

浅谈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浅谈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浅谈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作者:牛海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摘要一个行政行为成立后,完全可能在主体或内容、权限、形式、程序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如果不论瑕疵的大小轻重而一概承认其具有公定力,势必会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主要对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阐述。

关键词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依据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172-01随着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关注程度日渐增加,学者们纷纷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概括,先后形成了“五效力说”、“四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两效力说”等多种不同观点。

其中,以公定力为核心构筑起来的“四效力说”开始盛行,并逐渐成为当今的主流学说。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公定性,即行政行为一旦成立,除了其成立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理疵,因而被认为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原则上接受合法、有效推定,在有权行政主体或者法院子以撤销、废止或者变更之前,无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是第三人乃至国家机关,都必须将其作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加以尊重和服从,都不能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借口否认该行政行为存在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这种公定力,是由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和使命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也由此而获得了其自身独特的“疆域”,与民事法律行为等区别开来。

诚然,从早日达到行政目的,早日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确定的角度出发,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系者只要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抗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极其不合理的。

因此,西方国家学者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严重且明显时,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的效力,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并且,请求权利救济可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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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

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学说简介在日本,学者们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

在德国,行政法学者普遍将行政行为效力归结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四种。

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效力包括效力先定特权和强制执行特权两种,类似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承袭日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被称为传统四效力说。

而另一部分学者以吴耿为代表对行政公定力产生质疑,主张以存续力取代公定力,将行政行为效力概括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其中构成要件效力和存续力的拘束对象为原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前者主要指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在其行为或做成决定时,应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内容为构成事实的基础;后者指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即理由部分在法定情况下也对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约束。

这实质是对德国的借鉴,被称为新四效力说。

在大陆,为行政法学界主流所接受的为传统四效力说,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有周佑勇的五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两效力说等。

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综观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理论的发展史,虽学说纷呈,但亦不乏规律可循。

事实上,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观点大致都可以归入两大派别之中,即传统四效力说和现代四效力说:前者是以公定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发端于日本,对我国台湾及大陆学界均产生过广泛影响,至今依旧在日本及我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后者则是以存续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盛行于德、奥诸国,近年来又波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主流的传统学说形成巨大冲击,呈现出二元鼎立之势。

二、对理论争点的评析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体系,流派纷呈,争议较大,如对公定力理论的质疑,存续力能否取代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否是一个单独的效力,行政行为有没有先定力等。

我们对这些主要争点做了简要评述,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出行政行为效力体系。

我们认为:1、公定力理论尚未过时。

持现代四效力说的学者希望通过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全面检讨和反思,以存续力取代公定力,而“打破公定力这一传统行政法学上虚构的神话”。

我国台湾学者林腾鹞认为:鉴于公定力隐含着强迫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承认行政行为效力的意思为不合时宜,有过分偏重行政权利益之嫌,故不应继续使用。

大陆地区学者中也有持相似观点者,如学者赵宏就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本质是一种威权国家下的行政行为效力观,与时下民主主义之法治国理念不相符合。

对于这些诘难,我们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仍有可取之处,不可废弃。

当下应当对公定力理论加以完善而非废弃。

首先,对于公定力的理论基础,“自我确信说”和“固有效力说”都只是一家之言,且均非学界通说,学界对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存在的理论基础在现代法治国之下又发展出了“法安说”、“既得权说”、“实定法承认说”、“社会信任说”、“公务连续说”、“法律推定说”、“社会契约说”以及“秩序需求说”种种,虽各学说大多都有其值得商榷之处,但各学说背后的理念大都与现代法治国的理念是相契合的。

其次,现在学界即使支持公定力的学者大都都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是有其界限的,这个界限就是无效行政行为,此谓之“有限公定力说”,而只有极个别的学者坚持“完全公定力说”。

以个别现象来质疑公定力理论本身,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章致远教授也认为,公定力理论延续至今,是有其合理性的。

其一,从行政法学术史上看,公定力概念的使用几近百年,其理论经数度变迁后,至今依旧流行于日本诸国。

显然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范畴不宜简单地予以否定。

其二,从语义上看,公定力这一用语,表达了公权力行为的特质——推定有效。

公定力充其量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暂时性假定与预设,并非“强权即公理”。

其三,从法律地位上看,公定力不仅仅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效力,而且其自身就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学范畴,很多行政法的制度安排都需要借助于公定力理论获得合理解释。

其四,从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来看,即便公定力理论存在某种特殊的价值偏好,其他的相关理论如行政行为无效理论、行政程序重开理论等也能发挥纠偏作用,从而在总体上维系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可见,公定力理论的某些缺陷并不足以构成从根本上否定其自身存在的理由。

2、对存续力的质疑。

新四效力说的核心是行政行为的存续力,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最初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提出,其以司法判决具有实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具有类似法律效力的结论。

但是,行政与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某些特性迫使学者开始对这种移植过来的确定力提出质疑。

学者建议使用行政行为存续力概念来替代确定力。

有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分为形式存续力和实质存续力。

行政行为的形式存续力,其核心内涵为行政行为的“不可诉请撤销性”,它意味着行政行为在法律救济期限终止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再通过常规的救济途径诉请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质存续力,其核心内涵为行政行为的“有限制的废除性”,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的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果。

其实,行政行为的存续力理论仍然是一个不成熟的理论,它存在概念名称及内涵界定的模糊、混论之嫌。

在名称上,不仅有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学理和立法上还有持续力、继续力等称谓。

在内涵上,上述学者认为的以行政行为存续力取代确定力只是一家之言;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以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取代公定力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存续力是对公定力和确定力的折中,还有的学者认为存续力就是指行政行为的时间效力。

总之,对存续力的内涵可谓各执一词,学理上对其研究尚不成熟,而且鉴于与既有效力内容的重复,我们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效力。

3、拘束力的提法应当废弃。

依照权威观点,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对于相对人而言,“向对方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完全履行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或拒绝”;对行政机关而言,“同样要受其拘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从以上观点可知,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在内涵和适用范围上其实很难界定。

与其说拘束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之一,不如说是行政行为的唯一效力。

实际上,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外在表现,法律都是具有规范作用的,这种规范力与拘束力在涵义上大体一致,其他效力都可以由此引发出来,如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等也都表现为对行政主体或其他主体和个人的拘束力。

如果将拘束力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之一,势必与其他效力发生在内涵与适用范围上的重叠。

陈新民教授曾指出,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虽然学界有各种不同的区分,其实就是只有一种效力,即拘束力而已。

就在持传统四效力说的母国日本也存在质疑声音,如著名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拘束力自身并无多大现实意义。

4、先定力难以作为行政行为的效力。

在国内,主要是周佑勇和叶必丰两位学者赞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做出受行政行为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效力。

先定力有四个特征:从对象上看,是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意志的一种支配力;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行政行为成立之前,是行政主体意思表示过程中即行政行为的做出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效力;从内容上看,它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即行政主体单方面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实在的的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理论主要基于行政行为的过程性和程序性,是在充分关注行政相对方参与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合作互动,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意志和相对人意志独立存在,如果两者具有一致性并得以交融,为了能分清责任,在法律尚需明确最终的意志;如果两者不一致,则需要一个意志服从另一个意志。

这就需要先定力理论来解释,或者说需要法律保护行政意志的形成即行政行为的做出。

我们认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合作、沟通的体现。

它顺应了现代行政的要求,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要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交流,谋求与相对人的合作,努力构建一种双向互动、彼此信任的合作关系。

同时,它还关注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成立后主要是实体的法律关系,而在成立前,则表现为程序性的法律关系,先定力则是尊重行政行为程序的结果,它解决了在程序参与过程中行政责任的归属。

因而行政行为先定力的提出可谓意义重大。

但我们也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如果行政行为尚不成立又谈何效力。

行政行为的先定力本质上是行政意志对相对人意志的优越地位,它解决的只是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因而行政行为的先定力理论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而且,也可将先定力视为行政行为公定力效力向行政行为成立前的延伸。

再者,过分注重行政意志对于相对人意志的优越性也有偏重行政机关之嫌,于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利,也有违现代行政程序之本意。

因而我们也不主张将行政行为的先定力作为一个独立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的重构通过上面的评述可知,传统的以公定力为核心的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仍有存在价值,但需加以改进,我们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三种,即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1、公定力涵义和地位对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概念,学者大同小异,我们在此采纳章志远教授的观点,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前,任何国际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

这一概念有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公定力发生的前提是行政行为已经成立,而且并非自始无效。

第二,公定力作为一种预设的效力,本质在于形式上被假定为有效。

即不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能被推定为有效而对外界产生拘束力量。

这也反映了行政行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间断性,是一种临时效力。

第三,公定力作为一种“对世”效力,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要求他们在行政行为作出后先行服从并不容否定,如果有异议,可以诉诸事后的救济渠道解决。

尤其对于其他机关和组织,在为一定行为时对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予以尊重,对其确立的行政行为事实和法律评价予以认可,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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