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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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

进出口贸易的出口退税政策有哪些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退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对于促进外贸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出口退税政策呢?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简单来说,就是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率方面根据不同的商品,我国设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率。

一般来说,分为17%、16%、13%、11%、9%、6%、5%等多个档次。

高附加值、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往往享受较高的退税率,而一些资源性、低附加值的产品则可能退税率较低。

二、货物范围1、一般来说,已经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2、对于视同出口的货物,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等,也在可退税的范围内。

三、企业范围1、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1、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税务机关会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3、审核通过后,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退税。

五、特殊政策1、对于一些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产品,可能会有额外的退税优惠政策。

2、对于“免、抵、退”政策,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出口退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严格的单证管理:企业需要确保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单证真实、合法、有效,如报关单、发票等。

2、防范骗税行为:税务机关会加强监管,防止企业通过虚假出口等手段骗取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汇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汇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汇编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权威综合规定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特除情况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具体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根据1993年11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2.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最新政策结合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货物,应计提销项税。

(2004年7月10日财税(2004)116号规定):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3.(2004年6月3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者,除另有规定外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

4.(2005年4月19日国税发(205)68号文件)规定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茶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

5.(2005年3月16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①.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的出口退免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②.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权的。

6.生产企业退(免)税的基本规定①(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按“免抵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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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出口退税政策大全(涵盖所有操作)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第二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第三项: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第四项:适用征税出口货物劳务第五项:汇率适用的要求:第六项:关于收汇问题的要求第七项: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第八项:单证备案相关要求:第九项: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第十项: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第十一项: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号第十二项:外贸企业发票开具、勾选及问题处理第十三项: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注销等要求第十四项:办理留抵退税的出口退税申报注意事项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政策有关 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1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30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1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3
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出口退税政策汇编(一)一般规定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2004-07-21)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1994年)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007号发布时间:2002年01月09日)(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60页)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60页)

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60页)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DOC 60页)附件五:中国出口退税管理政策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三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第四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第五部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核算第一部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一、出口退税的出口商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出口商,包括以下两类:(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特定退税的企业和人员。

(三)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指委托有出口经营资格的流通性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无出口经营资格但国家特准予以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如: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等。

)二、出口退税的货物(2)运往出口加工区、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B型)、区港联动的物流园区等海关负责监管的特定区域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国产商品等。

3.特准退税之三:不报关不离境(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3)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等。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2010版(上)一、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三)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5〕51号)(四)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6 、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2007〕123号)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2、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二)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出口货物1、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

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8〕116号)(三)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带未开具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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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汇编(doc 21页)出口退税政策汇编杭州天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汇编(一)一般规定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2004-07-21)2、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及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并可退还购进出口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出口产品属应征消费税的,可退还产品中已纳的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4、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2】第007号发布时间: 2002年01月09日)(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1、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从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2】第152号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05日)2、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4、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5、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1170号发布时间: 2002年12月17日)(三)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四)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031号发布时间: 1994年)5、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092号发布时间: 1995年11月23日) 6、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第139号发布时间: 2003年11月18日)7、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38号发布时间: 2003年12月05日)(五)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税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2)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自治区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退税部门可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

企业在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应及时向所在地退税部门提供,退税部门应对企业的退税凭证,包括纸制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相关电子信息,进行逐笔复审。

复审无误的,予以核销已免抵退税款。

复审有误的,多免抵退税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税的予以补齐。

企业超过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收汇核销的,退税部门对已免抵退税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第079号发布时间: 2004年06月23日) (六)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来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171号发布时间: 1999年09月20日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l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没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16号发布时间: 2004年07月10日)(七)中标机电产品退税1、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065号发布时间: 1998年05月11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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