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汇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CSSZ)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依法实行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允许在区域内实施一系列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以有针对性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安全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旨在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海关监管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这些区域通常位于对外开放的经济特区、沿海港口、边境沿线地区等,依托其地理优势和政策优势,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贸易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介绍:1.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FTZ):自由贸易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是实行最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的区域。
自贸区允许实行零关税或较低关税、放宽货物流转限制、简化行政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贸易流通。
2. 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出口加工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主要用于加工出口商品。
出口加工区通常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提供原材料加工、生产制造、质量检验、报关报检等服务,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贸易平台。
4. 保税区(Bonded Zone):保税区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一种,通常位于港口、机场等地,是为国际贸易提供便利和创造贸易便利的环境而设立的区域。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免税或缓税进入区域,经过加工、加工、分拣等环节后再出口。
保税区还可以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如融资租赁、仓储物流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对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这些区域可以吸引外资、促进贸易增长、提高产业升级水平,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特殊监管区域也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贸易平台,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竞争力。
总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实行特殊监管政策和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促进贸易流通和经济发展。
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出口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要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等。
一、保税区相关规定功能及经营范围: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物流、保税加工主要政策:货物从保税区外运入保税区内不退税。
但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货物存放区内仓储企业,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出口备案清单、出口报关单等退税。
相关文件:1、财税字【1995】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六、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国税发【2000】第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针对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3、国税函【2005】第2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经保税区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保税区海关须在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这一规定,保税区海关在货物离境后根据货物进入保税区的日期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可能造成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超过退税申报期而无法退(免)税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汇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宏玉孟德胜电话:************************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收汇、付汇、购汇、结汇及外汇账户等(以下简称外汇收支)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财政部退税文件-财税[2008]10号
![财政部退税文件-财税[200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ba356c011ca300a6c39089.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8-02-02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下列退税政策: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
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
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
四、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五、上述二、三、四项措施,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于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见附件)附件:序号税则号商品名称1 7205100000 钢砂2 72081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的)3 7208250000 厚≥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4 7208261000 4.75mm>厚≥3mm其他大强度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5 7208269000 其他4.75mm>厚≥3mm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6 7208271000 厚度<1.5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7 720827900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经酸洗,宽≥600mm,未包、镀、涂层)8 7208360000 厚度>lO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9 7208370000 1O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0 7208381000 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11 720838900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12 720839100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3 720839900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4 7208400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5 720851100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6 720851200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7 7208519000 1O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18 7208520000 1O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19 7208531000 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20 720853900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宽≥600mm,屈服强度小于等于355牛顿/平方毫米)21 7208541000 厚<1.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22 720854900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23 720890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经包,渡,涂层)24 72111300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25 72111400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6 7211190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7 72112300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28 7211290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含炭量≥0.25%)29 7211900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度<600mm,未经包,镀,涂层)30 7212100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31 7212200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600mm)32 721230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包括非合金钢的,宽度<600mm)33 7212400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4 7212500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5 7212600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36 7213100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7 72132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8 72139100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39 7213990000 其他热轧盘条(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变形)40 7214200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41 7214300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不带有轧制过程中产生变形,热加工指热轧热拉拔热挤压)42 72149100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正方形除外)43 7214990000 其他热加工条、杆44 7215100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包括冷成形)45 7215500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46 7215900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47 7216101000 截面高度<8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48 721610200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49 7216109000 截面高度<80mm槽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0 7216210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1 7216220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2 72163100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3 721632100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4 7216329000 80mm≤截而高度≤200mm工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5 7216331100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6 7216331900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7 721633900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8 72164010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59 72164020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0 7216501000 乙字钢(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1 7216509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热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2 7216610000 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3 7216690000 冷加工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64 7216910000 其他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冷成型或冷加工制的)65 72169900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除冷加工或热加工外经进一步加工)66 7217100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不论是否抛光)67 7217200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68 7217301000 镀或涂铜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69 7217309000 镀或涂其他贱会属的铁丝和非合金钢丝70 7217900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71 7219131200 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2 7219132200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5.5%及以上的经酸洗3mm≤厚度<4.75mm铬锰系不锈钢73 7219132900 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度≥600mm)74 7219141200 厚度<3mm未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5 7219142200 厚度<3mm经酸洗的热轧不锈钢卷板76 7225910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宽≥600mm)77 7225920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宽≥600mm)78 7225991000 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79 722599900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80 7226920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除冷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81 72269910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宽度<600mm)82 7226992000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83 7227200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不规则盘卷的)84 7228200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85 7228600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热加工或冷加工后经进一步加工)86 7305310000 纵向焊接的其他耜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7 7305390000 其他方法焊接其他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8 7305900000 未列名圆形截面粗钢铁管(粗钢铁管指外径超过406.4mm)89 7306300000 其他铁或非合金刚圆形截面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0 7306400000 不锈钢其他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1 7306500000 其他合会钢的圆形截面细焊缝管(细焊缝管指外径不超过406.4mm)92 7306610000 矩形或正方形截面的其他焊缝管93 7306690000 其他非圆形截面的焊缝管94 7306900010 多壁式管道(直接与化学品接触表面由特殊耐腐蚀材料制成)95 7306900090 未列名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96 7604101000 非合金制铝条、杆97 7604109000 非合金制铝型材、异型材98 7604210000 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99 7604291010 柱形实心体铝合金100 7604291090 其他铝合金制条、杆101 7604299000 其他铝合金制型材、异型材102 760511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余铝丝103 760519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非合金铝丝104 760521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铝合金丝105 7605290000 最大截而尺寸≤7mm的铝合金丝106 8101991000 锻轧钨条、杆:型材及异型材,板、片、带、箔(但简单烧结而成条、杆的除外)107 8112993000 锻轧的铟及其制品108 8112994000 锻轧的铌及其制品109 8112999010 锻轧的铪及其制品110 8112999090 锻轧的镓、铼及其制品111 4114100090 油鞣其他动物皮革112 4114200000 漆皮及层压漆皮;镀金属皮革113 4115100000 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成块、成张或成条,不论是否成卷114 4107121090 粒面剖层整张牛皮(经鞣制或半硝后进一步加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
基建物资及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2。
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
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4。
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5。
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三)保税监管政策。
1。
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四)外汇政策。
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二、适合入区企业类型(一)保税加工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国外货物入区保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原料全部内购型.——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等政策。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开展生产加工,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国内采购原料退税、进口原料保税等政策。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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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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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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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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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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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功能政策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以及保税仓库等若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均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出口加工区旨在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而保税区则具有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加工制造和展示展销四大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的新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现就上述区域、场所有关功能和政策比较如下:
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政策与功能比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全面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 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以下简称“区间流转”)业务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区间流转业务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申报”的方式办理流转手续;区间流转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区间流转业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海关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系统,向海关如实报送流转备案、收发货、申报等信息。
四、企业开展区间流转业务,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一)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的转入信息并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入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二)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填报《申报表》相应的转出信息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转出地主管海关进行审核。
(三)《申报表》从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应当按照经海关审核后的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办理申报手续。
五、区间流转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电子账册和转入企业一本电子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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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退(免)税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规定:
1、保税区:根据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
证办理退税。
除此情况外,保税区外的企业不论以何种贸易方式销售给保税区内企业的货物,一律按内销征税。
2、出口加工区: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材料以及基建物资等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
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根据苏国税函〔2007〕437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度开始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税收管理比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执行。
3、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区域(以下简称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对保税物流园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按《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退(免)税。
出口发票可以开具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但资金流必须与发票一致。
除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外,经国务院国办函〔2004〕58号批准的
保税物流园区还有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
4、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办理退(免)税,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栏为“物流中心”。
根据上述规定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区外企业必须销售给区内企业或境外企业,且货款必须是购买方支付,区外企业才可以凭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免)税。
目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通过验收的保税物流中心(B 型)包括: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 型)。
5、出口监管仓库:根据《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署加发[2005]第39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并由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中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入仓退税的政策,其他非列明的出口监管仓库,待货物实际离境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办理退(免)税。
二、对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备案规定:
1、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其票流、物流、资金流必须一致。
企业必须在第一笔业务发生后到主管退税分局(第八、九、十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填写《特殊监管区备案表》,同时附报一笔业
务下的外销发票及合同、打单发票、结汇水单、报关单四份资料。
经分局审核通过后,企业每月可按正常业务进行退税申报,序号从900001开始编。
原则上企业出口到一类特殊监管区只需备案一次。
2、上述出口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经核实不符合免抵退税政策的,视同内销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