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会计必知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惯例,每个国家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对进出口的商品、劳务或应税在国内负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来增加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出口退税三大政策及出口退税率。
一、出口退税三大经济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经济政策(又免又退),是对本道出口销售环节免税,对出口前道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退还,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国家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继之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经济政策(只免不退),就是增值税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但是供货对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
适用于下列情形:(1)出口的货物前道购进环节是免税的,那么出口时货物价格中本身就不含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因此无须退税;(2)国家规定的特殊的不予退税的货物。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不免不退),就是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也叫出口征税政策,援用装运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税率1.一般规定:除单独新规定的退税率之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投资体制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出口商品两者差额扣减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2.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征收率。
【注】可以享受退税配套措施的只有一般纳税人,因为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出口环节销项税额免李建军了,如果不退税,就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所以采用退税的法律条文。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中国出口,只能免税不能退税。
(2)转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行为,应当分开报关、分别核算,并分别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房产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税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先征计算。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

出口退税政策详细简介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予以退还的政策措施。
出口退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出口商品的生产和外贸发展,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内容。
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通过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出口订单,推动出口额的增长。
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出口退税政策适用于出口到海外的货物和劳务,包括商品出口、加工贸易、修理和加工修理物品出口、实验研究试验出口、展览展示出口等。
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原则包括:平等、公平、便利、健全。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要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出口企业,做到公正合理;要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的操作流程,简化退税手续和时间;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确保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和合规性。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登记:出口企业需要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取得出口经营权。
2.出口货物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将要出口的货物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
3.退税申请:出口企业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至国家税务局。
4.审批和退税:国家税务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退税款项退还给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出口退税政策的税率和标准由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货物分类进行区分,不同类别的货物退税率不同。
退税率一般在5%至17%之间,根据出口商品的附加值和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和调整。
出口退税政策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出口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出口货物合规性:出口企业需要确保出口货物的合规性,遵守国家出口政策和质量标准,以确保退税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出口退税的基本政策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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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来说也是一 个调整与提高的机会。
• 出口退税率的下调无疑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会给纺织等低利润行业带来一定的压力。
• 但国家近几次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客观上也 起到逼迫企业减少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研发 高附加值产品、寻找新利润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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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简称《通知》)
•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 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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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二鸟
• 自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 税政策。与此前历次调整相比,本次出口退 税政策调整的力度和范围都是空前的,被列 入调整“大名单”的,2831项商品约占海 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 此时出台这样的政策可谓"一石二鸟",一 是缓解外贸顺差过大的问题;二是促使中国 经济增长由偏快向更稳健的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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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加大 力促国家产业结构升级
• 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将被取 消,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进一步 降低。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再次表明国家缓解贸易顺差 过大、调整产业结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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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改革
• 200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多项皮革类原材料 的出口退税政策,并下调了部分产品的出 口退税率。
• 被取消出口退税类别最多的是皮革类原材 料,包括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和干革, 这类原材料多被使用在服装鞋帽等产品的 制造上。
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球化的今天,贸易对于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出口贸易,各国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贸易便利措施。
其中,出口退税就是一种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就出口退税的概念、运作方式及其对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影响进行论述。
一、概念解析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即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出口产品进行退还一定比例的税款,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出口贸易。
通过退还税款,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增长。
二、运作方式出口退税的具体运作方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口报关:企业在将产品出口之前,需向海关进行报关手续,确保产品的合法出口。
2. 确定退税比例:根据不同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产品的性质,政府会确定不同的退税比例。
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被确认的退税比例。
3. 退税申请与核验:企业在报关后,需向税务部门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出口证明和发票等证据。
税务部门会进行核验,确保申请的合规性。
4. 退税发放:核验通过后,税务部门会将退税款项发放给企业。
根据国家政策的不同,退税款项可以直接发放给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等渠道进行划账。
5. 监督与管理:为避免出口退税政策被滥用,税务部门会加强对企业退税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退税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三、对企业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经济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降低生产成本:出口退税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成本。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产品的价格竞争力,还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
2. 增强出口竞争力:退还税款使企业能够以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出口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特别是对于一些价格敏感度较高的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3. 刺激企业创新: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出口退税政策对于企业的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激励作用。
退税政策使企业能够有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发展。
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

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拓展海外市场,开展国际贸易。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退税政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而实施的一种政策,通过对出口商品的税收补偿,为企业带来经济优惠,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从出口退税政策的概念、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影响等方面探讨外贸管理中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而实施的一种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接给予退税补偿,即企业将所生产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出口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种税费。
另一种是间接给予退税补偿,即国家通过纳税抵免等方式给予企业退税补偿。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推出,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国家的整体贸易水平。
具体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实施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
出口商品大多数是通过加工、生产等环节完成的,这些环节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
而如果通过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将企业的成本降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其次,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企业的出口价格也就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因此,可以提高企业的出口水平,为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奠定基础。
最后,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拉动国家整体经济发展。
三、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方式出口退税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同国家通常存在差异。
但总的来说,实施方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
直接方式指的是国家直接退还企业出口商品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国家监督管理。
间接方式则是指国家通过给予企业纳税抵免等方式实现退税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先进行纳税,然后再进行退税操作。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引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外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国内企业增加对外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等内容。
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概念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即以货物出口为依托的免抵退税政策。
在此政策下,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费用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免予抵扣或退还。
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收管理办法》2.《国务院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文件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出口企业注册备案–出口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经营资质证明、出口合同等相关文件。
2.申报出口货物信息–出口企业需要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申报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信息。
3.确认货物出境–出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出境确认,包括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境后,出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单据等。
5.审核退税资格–相关部门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6.退税结算–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的比例或额度,将退税款项返还给出口企业。
以上是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一般操作流程,具体操作流程还会受到政策的调整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而有所变化。
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为出口企业降低了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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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10〕138号【发文日期】2010-08-27【是否有效】全文有效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根据省局“四个体系”建设的要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在广泛征求基层国税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现行单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1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督导出口企业根据单证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内部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单证备案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职责,保证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县(市、区)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的15日内,将列入备案范围的出口单证收齐集中在企业指定的相关部门管理存放,并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四条出口企业列入备案管理的单证主要是指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中行业部门规定的单证。
主要包括四大类:即购货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为原件,如确系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备案的,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上述要求的名称、格式等完全一致的备案单证,可以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相关单证作为备案单证。
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经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申请式样备案。
第六条出口企业由于实行无纸化交易方式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行无纸化管理等原因,无法取得纸质备案单证时,可向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单证的方式进行备案,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第七条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详见附件二),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
第八条纸质备案单证和电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和删除,保存期5年。
第九条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局负责。
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做好对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应对县(市、区)局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的督导工作应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范围。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单证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存放、装订、保管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异常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县(市、区)局主管退税部门。
第十一条对存在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四类备案单证。
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在退税审核、预警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核查,也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
审核时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一)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二)备案单证开据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订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的问题等。
(三)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对在备案单证核查中发现疑点的,必须对疑点情况进行核实,待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对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无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4号)中的《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一、购货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同时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除书面合同外,还应包括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电子购销合同、口头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
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通常情况下,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目前由于海关管理方式有所变化,出口企业一般难以取得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
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
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
“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
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附件2:《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编号:制表人:办税员:财务负责人:制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公章)填表说明:一、第1栏填写退税申报所属期,外贸企业填写所属期+批次;二、第2栏填写所属期内申报序号;三、第4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号码;四、第7栏填写该笔业务备案单证的总页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公告〔2010〕3号【发文日期】2010-08-23【是否有效】全文有效为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原《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以下简称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包括:(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产品;(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凡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的,或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经市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认定为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产品。
(五)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且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的除第(二)款以外其他条件的产品。
第三条视同自产产品的日常管理由税收管理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