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第一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要素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下同)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实行该办法的生产企业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上述规定所指生产企业的范围是:(一)内资生产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生产型集团公司.由于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形式及时出口业务操作上差别很大,因此,我们针对其不同核算及管理形式分别采取不同的退税办法.1、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各成员单位非独立核算,非独立纳税的,应在整个生产型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凡集团公司非统一核算,集团成员各自为独立纳税人,集团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货物出口的,可比照外贸企业办理退税,暂不执行“免、抵、退”税办法。
3、生产性集团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和协作生产产品)。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本企业加工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含扩散加工产品、协作生产产品)。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

出口退税政策汇编1. 简介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部分或全部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加征税收予以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出口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汇编和介绍。
2. 出口退税政策的种类2.1 增值税退税增值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增值税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的政策。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对出口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增值税进行退税。
具体的退税率和退税方式根据商品的类别、出口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定。
2.2 消费税退税消费税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上征收的消费税进行退还的政策。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款,对于出口商品,可以通过申请消费税退税来降低企业的成本。
2.3 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对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征收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免征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居多的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3. 出口退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3.1 申请条件企业要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出口商品需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出口限制,企业需要进行合规的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3.2 申请流程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前,需要进行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的申请流程包括:填写和递交退税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报和报关手续等。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
3.3 退税方式根据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退税方式。
一般来说,退税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税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核准企业报关单的税款额度。
4. 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出口退税政策是一个动态的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出口贸易的需求,政策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变化。
企业需要及时关注政策的改变,调整自身的出口业务策略和申请流程。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1-23字体:【大】【中】【小】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收藏出口退税政策大全(涵盖所有操作)

收藏出口退税政策大全(涵盖所有操作)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第二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第三项: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第四项:适用征税出口货物劳务第五项:汇率适用的要求:第六项:关于收汇问题的要求第七项:分类管理相关规定第八项:单证备案相关要求:第九项: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第十项:出口退税申报时间第十一项: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号第十二项:外贸企业发票开具、勾选及问题处理第十三项: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注销等要求第十四项:办理留抵退税的出口退税申报注意事项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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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 范围
目前我国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有下列五类: (一)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 (工)贸企业。 (二)经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 企业和生产型的集团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 (四)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及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五)特准退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 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 应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 业、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等。
明》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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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和方法
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 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 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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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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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出口后退(免)税计算方法
例1: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7 年3月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 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34万 元,货物已验收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款3万元。 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货款117万元。本月 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 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 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报关出口后60日 内)。 2009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出 口退税期限相同。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政策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在出口产品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退还企业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的一种政策。
出口退税的目的是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出口业务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将介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出口退税政策是针对生产企业的出口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对国外销售的产品开展的商业活动。
符合政策要求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在生产和出口商品的过程中支付了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向国家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政策的实行将有助于积极推动我国出口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方式在申报退税时,生产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资料准备。
在确认申报的商品符合政策要求后,生产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的申请。
随后,税务部门将审核申请并进行相关审查工作,如无问题,则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税款的退还。
三、退税比例政策退税比例政策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可以获得的退税比例进行的补贴政策。
在我国,各地的退税比例并不相同,常规的退税比例为16%。
此外,根据我国不同的出口行业和产品类型,政府也会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硬性退税比例。
此外,退税比例可能会随时变化,所以生产企业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
四、退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对于生产企业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需要支付一定的税金,因此,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财务支持,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退税政策还可以帮助企业将出口商品定价的难题得到缓解,减少汇率风险的影响,从而保障企业的出口业务。
总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是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
本文主要介绍了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申报方式、退税比例政策和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以顺利获得退税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

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出口退(免)税政策汇总2010版(上)一、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一)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三)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5〕51号)(四)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卷烟;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6 、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货物。
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国税发〔2007〕123号)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规定(一)基本规定1、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2、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函〔2004〕955号)(二)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出口货物1、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
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031号)2、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8〕116号)(三)收购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带未开具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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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汇编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权威综合规定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特除情况另有规定除外。
纳税人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具体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根据1993年11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补交已退的税款。
2.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最新政策结合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货物,应计提销项税。
(2004年7月10日财税(2004)116号规定):凡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3.(2004年6月3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者,除另有规定外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
4.(2005年4月19日国税发(205)68号文件)规定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茶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
5.(2005年3月16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①.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的出口退免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②.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权的。
6.生产企业退(免)税的基本规定①(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按“免抵退”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②(2003年6月10日鲁国税(2003)76号)规定: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必须经省国税局批准。
③(2003年11月18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生产型企业集团(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时,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④(2004年7月21日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规定: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⑤(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
⑥(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⑦(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⑧(2000年12月22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规定:1.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A.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B.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C.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D.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2.(2002年12月17日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问题:A.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出口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B.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产品,若出口给进口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套产品的。
C.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D.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的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委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的计算方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⑨(2002年12月5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是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提供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⑩(2002年2月6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免)税规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⑩-1(2003年11月18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含)人民币的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⑩-2(2004年3月3日财税(2004)52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对于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最新退税率调整:两部门发通知明确2008年12月起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范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决定,为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在今年下半年两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1日,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通知明确了3770项提高退税率的商品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如下:将轮胎等部分橡胶制品、主体或全部以人工速生材为原料的部分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金属挤压用模等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冻对虾仁、冻蟹等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牙膏等部分化工产品、石材、铝板带等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农用泵、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等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最新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具体退税率要严格及时的下载最新退税率,否则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具体详情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出口退税网等官方网站。
⑩-3(2004年6月3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申报缴纳增值税。
⑩-4(2002年1月23日)财税(2002)131号文件规定: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⑩-5(2002年2月6日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离岸价的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委托方开具的或委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