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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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促进鞍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指市政府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鞍山质量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鞍山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合法从事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鞍山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获奖个人不超过2人。

第六条获奖组织对在建立、实施、改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马政〔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2021年修订)(2018年8月31日马政〔2018〕43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马政秘〔2020〕134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1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马政〔2021〕48号)第二次修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管理和申评第四章奖励和监督第五章附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全面推进马鞍山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市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质量奖授奖每次不超过3个、提名奖每次不超过6个。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4年。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结合本办法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昆政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要求,完善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及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管理行为,推动昆明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经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系统地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显著成就并有可比较优势的组织及个人进行的表彰。

市长质量奖以引导和激励不同行业、规模、所有制的组织及个人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并从根本上提高组织的发展质量为宗旨,树立质量管理领域的标杆典范,鼓励引导组织及个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和表彰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三)不向申报组织及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包括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每届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数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5•【字号】深府[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五日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推动全社会创造深圳质量的积极行动,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深圳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市长质量奖行业分类标准另行制订。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大奖、提名奖、鼓励奖三个等次,其中,市长质量奖(大奖)2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名,市长质量奖鼓励奖6名。

第五条建立与深圳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昆政办[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的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和组织,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旨在鼓励引导企业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市办)负责。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XXXXX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质量法和《XXXXX市产品质量条例》《XXXXX 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置)XXXXX市政府质量奖,包括“XXXXX市市长质量奖”和“XXXXX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一)XXXXX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全国和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二)XXXXX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

第三条(奖项内容)XXXXX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XXXXX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XXX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

XXXXX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次XXXXX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XXXXX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

第四条(评定原则)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标准)XXXXX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XXXXX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2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2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6日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云浮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6家(其中市政府质量奖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4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7〕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7〕2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无锡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树立质量即生命的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成效卓越,体现标杆引领作用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通过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和“无锡市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评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其他委员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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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奖惩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11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3.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昆政办〔2013〕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4日
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质量奖励制度,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广大企业或组织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激励各行各业整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根据我国相关质量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

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在追求卓越绩效、努力落实大质量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成为综合质量管理标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宗旨,鼓励引导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优化管理、研制先进标准、追求卓越绩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鼓励我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争创奖项。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或组织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评审。


审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奖项设置分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和昆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总数不超过三个,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中产生,授奖数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质量奖评审和管理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昆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奖办公室),设在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质量奖办公室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人员组成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市长质量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解决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指导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审议提出当年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四)聘请有权威的质量专家为顾问,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条质量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昆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统筹安排县级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培训、评聘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
(四)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社会公示、现场评审;
(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选情况及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六)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表彰、经验交流、跟踪服务和帮促等活动;
(七)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向未获奖企业或组织提供材料评审或现场评审结果反馈报告,指导企业或组织持续提升发展质量。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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