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知识制度试论法院调解

试论法院调解制度章滢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按此定义,可以看出法院调解的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的法律讲解及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疏导工作;二是指审判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终结诉讼的活动。
从上述含义中,我们可以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作如下理解: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之前进行的一项活动;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在调解中的指挥、主持和监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体现;调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三点理解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调解实际上是法院的一种职权行为——即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职权行为。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历史发展及立法现状我国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早在上世纪40年代初期,各边区和革命根据地的法院就重视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
后来,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又被发展成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始终以调解作为其主旋律。
1979年9月,我国开始了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工作,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国家立法机关再度对它进行了修改,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它概括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立法现状关于调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方式。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
1. 自愿性: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是自愿的,不能强制执行。
2. 平等性:和解协议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任何一方不能强加意愿于对方。
3. 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 私密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保密,不对外公开,避免危害当事人的声誉和隐私。
5. 灵活性:和解协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时间、金额等。
和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同时,和解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声誉,维护双方关系,实现双赢。
然而,和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如当事人的不平等地位、和解协议的不公平性等问题需要注意。
因此,和解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考虑,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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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院调解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一)法院调解制度概念和性质1.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诉讼活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但它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争议的活动,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的指导下自律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我们赞同法院调解制度的性质是审判权与处分权相结合的观点。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都居于主导的地位。
调解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的,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
凡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生效的,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
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四)法院调解的优势第一、调解解决纠纷的成本较低。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一项制度。
在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要求如下:一、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参与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
2.合法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当事人各方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拒绝对方的无理要求。
4.及时原则:调解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并力求迅速解决纠纷,避免久调不决。
二、调解组织1.人民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调解工作。
2.专业调解组织: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可以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如婚姻家庭调解组织、知识产权调解组织等。
3.特邀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工作。
三、调解人员1.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人民法院、专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担任。
2.助理调解员:助理调解员在调解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工作,协助调解员处理调解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四、调解程序1.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说明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调解请求。
2.受理调解: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调解准备:调解员应当查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事实,确定调解方案。
4.调解会议:调解员应当组织当事人举行调解会议,就纠纷的解决进行沟通、协商。
5.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
和解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包括诉讼前、过程中和诉讼终结前。
和解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和互利共赢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和解的主要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让步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和解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优点:
1.高效快捷:和解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快速解决争议。
2.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协议是当事人根据各自利益自愿达成的,可以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和谐:和解可以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减轻法院负担:和解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当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强势与弱势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等。
因此,在推行和解制度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和解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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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制度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这样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效率,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在和解过程中,法院可以发挥调解、指导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进行诚意协商,妥善解决争议。
如果和解成功,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裁定,司法程序就此结束。
如果和解失败,当事人可以继续进行诉讼。
和解制度的优点包括:节约时间、降低成本、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持关系和谐等。
然而,和解制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大、相对弱势的一方可能会受到不公平对待等。
和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但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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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
么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主要还是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引导当事人用相对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适用于调解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
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
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
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
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
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三、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一)受理纠纷
1、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3、上级部门交办调解。
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1、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2、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
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民事纠纷有很多都是因为生活当中的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逐渐积累而成的,所以,很多情况下先进行调解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生活当中的民事关系。
同时,对于处理民事纠纷当中的各方人们来说,调解这只是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过程,不见得就非要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不成的话还是要走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