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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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武大字〔2011〕1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

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

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科研奖励管理制度

科研奖励管理制度

科研奖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本单位制定科研奖励管理制度。

二、奖励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科研工作的科研人员。

2. 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等。

三、奖励标准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1)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项目的难度和创新性进行奖励,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20%。

(2)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15%。

(3)完成地方级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奖金最高可达项目经费的10%。

2. 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1)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SCI收录论文,奖励5000元。

(2)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SSCI收录论文,奖励3000元。

(3)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奖励2000元。

3. 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1)完成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30%的经济效益。

(2)完成科研成果的技术转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20%的经济效益。

四、奖励管理1. 科研成果奖励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审批、发放。

2. 科研论文发表奖励由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3. 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由单位科技合作部门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发放。

五、奖励评定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评定标准包括项目的科技创新程度、经济社会效益和技术转化情况等。

2. 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评定标准包括论文对学科的贡献、影响因子和被引次数等。

3. 科研成果的转化奖励评定标准包括转化效益和市场影响等。

六、奖励管理机构1.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奖励申报、评定、发放等工作。

2.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论文的发表奖励进行审核评定。

3. 科技合作部门负责对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和技术转让进行审核评定。

七、奖励资金来源1. 科研项目的成果奖励资金由单位专门设立的科研奖励基金提供。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武汉大学药学院

武大发字〔2016〕16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全校各单位、部门:《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2016年7月19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奖励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重大成果奖和社会服务成果奖,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高水平论文奖励第三条学校设立高水平论文奖,鼓励科研工作者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条高水平论文奖励标准如下:备注:热点论文2年共计12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万元;高被引论文11年共计66次机会,出现一次奖励1千元。

同时出现热点和高被引的情况,按热点奖励。

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奖励,属于论文影响力奖励,可与一区、二区论文奖励叠加。

第五条 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SSCI分区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第六条 SCI、SSCI和A&HCI奖励论文类型仅限于研究或综述性论文;人文社科类国内一流期刊目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和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重大成果奖励第七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奖励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第八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标准如下:第九条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30%奖励;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额度的10%奖励。

第十条第一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奖励10万元;由国外著名出版公司出版的以外文撰写的优秀学术著作,每部著作奖励5万元。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

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术创新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和政法干警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分别参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提供的经费、导师科研经费支出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研究生奖学金设置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具体设置及标准见表一。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武汉大学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实验室管理条例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322 更新时间:2006-7-25 实验室规章制度目录一、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三、实验室主任工作职责四、实验室固定人员条例五、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六、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七、实验室科技工作保密制度八、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九、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十、实验室机房管理办法十一、实验室图书资料管理办法十二、实验室安全和卫生制度十三、实验室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十四、实验室用车管理办法十五、实验室门禁系统管理办法十六、实验室机房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十七、实验室网络室管理办法十八、实验室科研奖励办法十九、实验室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二十、实验室劳务分配和奖励办法一、软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一、实验室是从事软件工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相对独立的专职科研机构,其研究目标是发展软件工程的新方法、新技术,提高软件生产率,保证软件质量。

二、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同时,培养高层次人才,跟踪国际高技术发展,促进学科的发展和进步,为国民经济建设作贡献。

三、实验室提倡开拓、创新和献身精神,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渗透,支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交流,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全面把握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进行学术评审。

五、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挂靠单位审批;各主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并定期召开实验室主任会议,凡实验室的重大事情,提交主任会讨论决定。

六、实验室成立了四个辅助管理机构,包括教授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创新办公室、开放与交流办公室、制度建设办公室。

七、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在编科研人员和固定非在编科研人员组成,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固定在编人员需完成相应职称的科学研究工作量;流动科研人员承担实验室的开放课题或自带课题来实验室工作,利用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和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

大学重大科研及科技产业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解决科研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激发科技人员积极申请高水平重大科研项目、争取校外科研经费,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成果的转化,突出我校科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采纳兄弟单位经验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研成果的水平和数量是衡量高校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主要因素,公平、系统、完善的科研奖励制度和办法,是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提高教学水平及办学层次的有效举措。

根据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精神,不断完善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第二章奖励的科研成果范围和奖励类型第三条受奖的科研成果,范围如下:⑴纵横项研究课题;⑵科技成果产业化;⑶上级或主管部门授奖类;⑷科技发明及其他类。

第四条奖励类型:⑴科研经费资助;⑵现金奖励。

第三章奖励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所有现金奖励均是税后款。

第六条我校正式在编人员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成果联系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必须到我校财务帐上,给予奖励;若为联合申报,奖金为1/n,n 为名次,经费奖按实际到帐计(不分名次)。

第七条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申请制度。

每年定期集中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申请奖励者,须先到校科研处交验成果原件、复印件、奖励证书,登记备案后,经科研处核实,报校领导审批,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八条受奖成果必须具备客观的产出现场、过程、设备或成果具有现实的形式,成果所含的经济效益必须首先能在校内体现。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权属有争议的暂不奖励。

第四章项目类奖励第十条项目奖励范围:一、级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和各类科技公关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级项目的奖励;二、省级项目:有关部委下达的部委级项目,XX省科技厅下达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攻关及软科学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项目;三、地厅级项目:XX市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厅级有经费项目;第十八条横向课题,在课题按合同完成后,可按节余经费的50%奖励课题组,50%归课题组科研经费使用。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深化,研究生科技创新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是高校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成果。

为了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技创新,大学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制度。

一、奖励的分类研究生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按照成果类别划分为学术发表奖、科技创新奖、知识产权奖、竞赛成果奖和综合奖等五种类型。

1. 学术发表奖学术发表奖是指基于研究生的论文作出的成果进行奖励。

论文发表直接反映出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

奖励方案可根据论文发表级别,划分为国际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及学术会议等不同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2. 科技创新奖科技创新奖是指研究生在从事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得到的技术成果,表现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奖励项目可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应用价值、领先水平等标准划分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3. 知识产权奖知识产权奖是指研究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获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

奖励方案为奖励研究生获得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成果,并根据成果的知识产权价值,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和奖项。

4. 竞赛成果奖竞赛成果奖是指研究生通过参与各种科技竞赛,获得的相关成果。

根据竞赛的级别,奖励项目分为国际、国内、省级、校级等不同级别的奖项,并设立不同的奖励金额。

5. 综合奖综合奖是指考虑研究生在科研、实践、学术、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表现优异的综合性奖项。

奖项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包括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公共利益、学术交流等,包括表彰综合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等。

二、奖励的设置1.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应根据奖励分类和严谨的评审体系进行设定,且应根据不同级别和不同类型的奖项,以及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创新性、影响力、知识产权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评估。

奖项应设置合理,奖励金额应体现公正公平的分配原则。

2. 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该是校内独立评审机构,这样能够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武汉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文件说明

武汉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文件说明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的说明《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校科技【2014】6号》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社科【2014】2号》已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新的学术论文奖励政策,现将两个《文件》中“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作如下说明。

1.关于奖励的学术论文类别。

学校奖励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类别为:Article、Review及研究性Letter。

2.关于学术论文评价标准。

1)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中国科学院SCI收录期刊分区标准;S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分区标准;2)学术期刊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中影响因子计算;3)高影响力论文(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按ISI发布的ESI数据库中的Highly Cited Papers & Hot Papers数据计算。

4)单篇论文五年内被引次数:由学校图书馆提供的年度SCIE检索数据;3.关于按新文件奖励学术论文的起始日期。

《文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为中国科学院当年发布的是前一年的SCIE收录期刊分区标准,所以学校对当年发表的优秀论文也延后一年实施奖励。

2015年,学校将按两个新《文件》标准奖励在2013年期刊发表的论文。

具体为:1)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期刊中发表的论文;2)2015年1月检索的热点论文及高被引论文中,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学术期刊中发表的论文。

3)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SCIE和SSCI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中,截至2015年1月累计被引次数≥30次的论文(首次实施奖励后,如果在后续统计年度内累计被引次数到达更高级别档次,可申请补足奖金差额)。

4.关于学术论文的归属及作者标注的规定。

按照国际文献计量学的通行做法,并综合国际与国内标准,《文件》规定,根据论文的归属及作者的贡献,对以不同类别的作者在同样期刊发表论文的奖励额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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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字〔2011〕13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
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
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
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发明专利
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

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

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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